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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的概念及其分类和分项标准
危险品的概念及其分类和分项标准
一、危险品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危险品的概念
危险品是危险物品的简称,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从国家行政管理的角度,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危险品的分类
由于危险的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危险性大小不一,而且一种危险品并不是只有单一的一种危险性,常常具有多重危险性。
如二硝基苯酚,既有爆炸性、易燃性,又有毒害性,一氧化碳既有易燃性又有毒害性,氯气既有氧化性又有毒害性,三乙基铝既有自燃性又有遇湿易燃性,三氟化硼乙醚络合物既有很强的腐蚀性又有毒害性、易燃性,还有遇水易燃性等。
如果不掌握危险品的这种多重危险性,就很容易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顾此失彼而造成事故。
但是,每一种危险品,在其存在的多重危险性中,必有一种是主要危险性,即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危险性。
所以,应当根据其主要危险特性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分项,以便于科学而严密的管理和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危险货物国际海运规则》(2006年版)和我国的《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标准按照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将危险品分为以下9大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包装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性物品和感染性物质;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二、危险品的类、项标准
为使危险品的管理更加严密、科学,对各类危险品还根据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危险程度以及化学结构和使用情况分为若干项,以便对不同危险级别和程度的危险品进行更加严密的管理。
(一)爆炸品
1.定义
爆炸品是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着火、迸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不包括与空气混合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蒸气和粉尘的物质、本身性质太危险以致不能运输或其主要危险性符合其他类别的物质。
爆炸品实际是炸药、爆炸性药品及其制品的总称。
炸药又包括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火药4种。
因为“爆炸”是爆炸品的首要危险性,所以区别是否是爆炸品,只能依据能够描述其爆炸性的指标为标准。
衡量爆炸品爆炸危险性的指标主要有爆速、每千克炸药爆炸后产生的气体量和敏感度几种。
从储存、运输和使用的角度看,敏感度极为重要;而敏感度又和爆炸基因、温度、杂质、结晶、密度以及包装的好坏有关。
故以热感度、撞击感度和爆速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属于爆炸品的标准。
即:
热感度试验爆发点在350℃以下;撞击感度试验爆炸率在2%以上;或爆速在3000m/s以上的物质和物品为爆炸品。
2.分项
爆炸品按其爆炸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以下6项。
(1)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整体爆炸,是指在瞬间即迅速传播到几乎全部装入药量的爆炸。
如二硝基重氮酚、迭氮铅、斯蒂芬酸铅、重氮二硝基酚、四氮烯、雷汞、雷银等起爆药,梯恩梯、黑索金、奥克托金、泰安、苦味酸、硝化甘油、三硝基间苯二酚、硝铵炸药等猛炸药,浆状火药、无烟火药、硝化棉、硝化淀粉、闪光弹药等火药,黑火药及其制品,爆破用的电雷管、非电雷管、弹药用雷管等火工品均属此项。
(2)具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带有炸药或迸射药的火箭、火箭弹头,装有炸药的炸弹、弹丸、穿甲弹,非水活化的带有或不带有爆炸管、迸射药或发射药的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催泪弹、毒气弹,以及摄影闪光弹、闪光粉、地面或空中照明弹、不带雷管的民用炸药装药、民用火箭等,均属此项。
(3)具有着火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速燃导火索、点火管、点火引信,二硝基苯、苦氨酸、苦氨酸锆、含乙醇>25%或增塑剂>18%的硝化纤维素、油井药包、礼花弹等均属此项。
(4)无重大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指爆炸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爆,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导火索、手持信号器、电缆爆炸切割器、爆炸性铁路轨道信号器、爆炸铆钉、火炬信号、烟花爆竹等均属此项。
(5)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
指爆炸性质比较稳定,在燃烧试验中不会爆炸的物质。
如B型爆破用炸药、E型爆破用炸药(乳胶炸药、浆状炸药和水凝胶炸药)、铵油炸药、铵沥蜡炸药等。
(6)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品
指爆炸危险性仅限于单个物品爆炸的物品。
(二)包装气体
1.定义
包装气体是指在温度≤50℃时,包装容器内蒸气压力>300kPa;或在标准大气压于101.3kPa,温度于20℃时在容器内完全处于气态的物质(不包括充气饮料)。
此类气体在《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中称为“气体”。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气体是指“没有一定形状,没有一定体积,可以流动的物体”。
如空气、氧气、氮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都是气体,都或多或少存在于大气当中,但并无多大危险,所谓危险是当这些气体充装于容器包装之内时,由于其物理和化学特性,才会对人类带来危险,故对此类气体本书称为包装气体。
2.范围
根据其在包装容器内的物理状态,此类气体主要包括: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等。
(1)压缩气体
指温度在-50℃下,在包装容器内完全呈气态的气体,或临界温度≤-50℃的气体;如常温下储存的氢气、氧气等。
(2)液化气体
指温度>-50℃下,在包装容器内部分是液态的气体。
液化气体还按临界温度分为高压液化气体和低压液化气体两类,其中:
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气体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65℃的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是指物质处于临界状态的温度。
在这个温度之上物质则只能处于气体状态,如氧气的临界温度是-118.8℃)。
(3)冷冻液化气体
由于采取冷冻降温措施使其温度低,在包装容器内部分呈液态的气体;如低温常压储存的液化石油气或氨气等。
(4)溶解气体
在包装容器内溶解于液相溶剂中的气体。
如乙炔气等。
3.气体的分项
根据在运输中的主要危险性,气体分为以下3个项别。
(1)易燃气体
指在20℃和101.3kPa标准压力下:
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百分比)≤13%;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的燃烧范围(爆炸极限的上下限之差)≥12个百分点的气体。
如压缩或液化的氢气、乙炔气、一氧化碳、甲烷等碳五以下的烷烃、烯烃、炔烃,无水的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环丙烷、环丁烷、环氧乙烷,四氢化硅、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等。
(2)不燃无毒气体
指在20℃时蒸气压力不低于280kPa,能够稀释或取代空气中氧气的窒息性气体,或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燃烧的氧化性气体及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
如二氧化碳、氮气、氦气、氖气、氩气、氧气、压缩空气等均属此项。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气体虽然不燃、无毒,但因处于压力状态下,故仍具有潜在的爆裂危险;其中氧气和压缩空气等还具有强氧化性,属氧化性气体,逸漏时遇可燃物或含碳物质也会着火或使火灾扩大,所以,此类气体的危险性是不可忽视的;另外,对氧气和压缩空气等氧化性气体,其火灾危险性还应按乙类管理。
(3)毒性气体
指对人类具有的毒性或腐蚀性的半数致死浓度LC50≤5000mL/m3(百万分率)的可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或因其腐蚀性而符合上述标准的气体将划为具有腐蚀性次要危险的毒性气体。
如氟气、氯气等有毒氧化性气体,氨气、无水溴化氢、磷化氢、砷化氢、无水硒化氢、煤气、氯甲烷、溴甲烷、锗烷等有毒易燃气体均属此项。
由于氟气、氯气等都是氧化性极强的气体,与可燃气体混合可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故笔者认为,在生产、储存中火灾危险性当属甲类。
4.多种气体存在时的危险性比较
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时,其危险性大小的比较:
有毒气体优先于易燃气体和不燃无毒气体,其中易燃气体又优先于不燃无毒气体。
(三)易燃液体
1.定义
易燃液体是指能够放出易燃蒸气,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闭杯试验温度(闪点)≤60℃时,试样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接触火焰时能够产生闪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悬浮状态的固体混合物的液体;或液体的虽然闪点大于60℃,但运输温度≥液体的闪点和液体在加温条件下运输时会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以及溶于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体中,且形成均一的液体混合物,并被抑制了爆炸性的退敏爆炸品液体等。
但不包括由于存在其他危险性已列入其他类项管理的液体。
2.分项
为了便于管理和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易燃液体按其闪点和初沸点的高低分为以下3项。
(1)低闪点液体
指闪点<-18℃或初沸点≤35℃的液体。
如汽油、正戊烷、环戊烷、环戊烯、己烯异构体、乙醛、丙酮、乙醚、呋喃、甲胺或乙胺水溶液、二硫化碳等。
(2)中闪点液体
指闪点≥-18℃或初沸点>35℃,闪点<23℃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
如石油醚、石油原油、石脑油、正庚烷及其异构体,辛烷及其异辛烷,苯、粗苯、甲醇、乙醇、噻吩、吡啶、塑料印油、照相红碘水、打字蜡纸改正液、打字机洗字水、香蕉水、显影液、印刷油墨、镜头水、封口胶等。
(3)高闪点液体
指闪点≥23℃或初沸点>35℃,闪点≤60℃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以及闪点虽大于60℃但储运温度高于其闪点的液体物质。
如煤油、磺化煤油、浸在煤油中的金属铜、钕、铈,壬烷及其异构体、癸烷、樟脑油、乳香油、松节油、松香水、癣药水、刹车油、修相油、影印油墨,照相用清除液、涂底液、医用碘酒等。
对于闪点>35℃,引燃温度>100℃,且质量比含水量>90%的与水混合的无毒害性的溶液不视为易燃液体,如酒度小于10°的酒类等。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易燃品
该类危险品是指除划分为爆炸品以外的在储运条件下易燃或可能引起或导致起火的物质。
按其火灾危险性的不同分为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易燃品3项。
1.易燃固体
(1)定义
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
如红磷、硫磷化合物(三硫化二磷),含水>15%的二硝基苯酚等充分含水的炸药,任何地方都可以擦燃的火柴,硫黄、镁片、钛、锰、锆等金属元素的粒、粉或片,硝化纤维的漆纸、漆片、漆布,生松香、安全火柴、棉花、亚麻、黄麻、大麻等均属此项物品。
(2)范围
易燃固体包括退敏固体爆炸品、自反应物质、极易燃烧的固体和通过摩擦可能起火或促成起火的固体及丙类易燃固体4类。
①退敏固体爆炸品
指用充分的水或酒精浸湿或被其他物质稀释后,形成均一的固体混合物而被抑制了爆炸性能的固体爆炸品。
此类物质在储运状态下,退敏试剂应均匀地分布在所储运的物质之中。
对于含有水或用水浸湿退敏时,如果预计在低温(0℃以下)条件下储运,应当添加诸如乙醇等适当的相溶的溶剂来降低液体的冰点,以防结冰后影响退敏效果。
由于退敏爆炸品在干燥状态下属于爆炸品,所以在储运时必须明确说明系在充分浸湿的条件下才能作为易燃固体储运。
属于此类的物质有,含水不低于30%的苦味酸银、含水不低于20%的硝基胍、硝化淀粉,含水不低于15%的二硝基苯酚、二硝基苯酚盐、二硝基间苯二酚和含水不低于10%的苦味酸铵(以上含水量均为质量分数)等均属退敏固体爆炸品。
②自反应物质
指分解热大于等于300J/g,质量50kg时的自行加速分解温度小于等于75℃的热不稳定固体。
其特点是,一旦着火无需掺入空气便可发生极其危险的反应,特别是在无火焰分解情况下,即可散发毒性蒸气或其他气体,在常温或高温下由于储存或运输温度太高,或混入杂质时能够引起激烈的热分解;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爆炸分解的特性。
这些物质主要包括脂族偶氮化合物,有机叠氮化合物、重氮盐类化合物、亚硝基类化合物、芳香族硫代酰肼化合物等固体物质,如偶氮二异丁腈、苯磺酰肼等。
③极易燃烧的固体和通过摩擦可能起火或促进起火的固体
指在标准试验中,燃烧时间<45s或燃烧速度>2.2mm/s的粉状、颗粒或糊状的固体物质;或能够被点燃,并在10min以内可使燃烧蔓延到试样的全部的金属粉末或金属合金;以及经摩擦可能起火的物质和被水充分浸湿抑制了自燃性的易自燃的金属粉末等。
这类物质主要包括湿发火粉末(用充分的水湿透,以抑制其发火性能的铪粉、钛粉、锆粉等),铈、铁合金(打火机用的火石),铈的板块、锭或棒状物,七硫化四磷、三硫化四磷、五硫化二磷等硫化物以及氢化锆、氢化钛等金属的氢化物,癸硼烷,冰片、萘、樟脑等有机升华的固体,及聚乙醛、仲甲醛等有机聚合物,硫、锆等可燃的元素、火柴、点火剂等。
④丙类易燃固体
指棉花、亚麻、大麻、木棉、剑麻等易燃的植物纤维类物质,以及牧草、谷草、油草、蒲草、羊草、芦苇、玉蜀黍秸、豆秸、秫秸、麦秸、蒲叶、烟秸、草席、草帘及其他芦苇、草秸的制品等如表8-1所列的易燃的干植物秸秆类物品等。
这些物品在平时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并无多大危险性,但在大量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具有相当大的火灾危险。
全国每年都有多起这类物质发生的重大火灾,且损失和伤亡都很大,在各类火灾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据全国的仓储特大火灾分析,在206起特大仓储火灾中,露天易燃材料货物、原棉库、原麻库、造纸原料库等火灾达112起,占总数的54.32%,损失也相当惊人。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将其火灾危险性划为丙类,故这里称之为丙类易燃固体。
(3)分级标准
国际危规按易燃固体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将其分为3个包装类别,我们可以比照其包装类别特性的描述,将易燃固体分为3个危险级别。
一级易燃固体:
指用充分的水、酒精或其他增塑剂抑制了爆炸性能的爆炸品(硝化纤维除外);以及根据试验系列1和2试验暂时划入爆炸品,据试验系列6试验暂又被排出爆炸品之外;又不是自反应物质,也不是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物质。
表8-1 丙类易燃固体
二级易燃固体:
指自反应物质和标准试验时燃烧时间<45s,并且火焰通过湿润区段的固体物质,以及燃烧反应在5min内传播到整个试样的金属粉末或合金粉末。
三级易燃固体:
指在标准试验时,燃烧时间<45s,且湿润区阻止火焰蔓延至少4min的固体物质和燃烧反应传播到整个试样的时间>5min,但≤10min的金属粉末或合金粉末,以及丙类易燃固体等。
2.自燃物品
(1)定义
指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该项物品的主要特点是在空气中可自行发热燃烧,其中有一些在缺氧或无氧的条件下也能够自燃起火。
因此,该项物品应当以接触空气后是否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如5min)自燃,或在蓄热状态时能否自热升温达到很高的温度(多数物质的自燃点为200℃)为区分自燃物质的依据。
属于该项物品的有:
黄磷、钙粉,干燥的金属元素的铝粉、铅粉、钛粉、烷基镁、甲醇钠、烷基铝、烷基铝氢化物,烷基铝卤化物、硝化纤维片基、赛璐珞碎屑、油布、油绸及其制品,油纸、漆布及其制品,拷纱、棉籽、菜籽、油菜籽、葵花籽、尼日尔草籽等,油棉纱、油麻丝等含油植物纤维及其制品,种子饼,未加抗氧剂的鱼粉等。
(2)范围
自燃物品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两类。
①发火物质
指与空气接触5min之内即可自行燃烧的液体、固体或固体和液体的混合物。
如黄磷、三氯化钛、钙粉、烷基铝、烷基铝氢化物、烷基铝卤化物等。
②自热物质
指与空气接触不需要外部热能源的作用即可自行发热而燃烧的物质。
这类物质的特点是只有在大量(若干千克),并经过长时间(若干小时或若干天)才会自燃,所以亦可称积热自燃物质。
如油纸、油布、油绸及其制品,动物、植物油和植物纤维及其制品,赛璐珞碎屑,拷纱、潮湿的棉花等。
(3)分级标准
自燃物品的定量区分标准是指与空气接触不到5min便可自行燃烧,或使滤纸起火或变成炭黑的发火物质;及采用边长10cm立方体试样试验,在24h内试样出现自燃或温度超过200℃的自热物质。
根据《国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规则》对包装类别的区分方法,可将自燃物品划分为以下3个危险级别。
一级自燃物品:
指与空气接触≤5min便可自行燃烧或使滤纸起火或变成炭黑的液体、固体或液体与固体的混合物。
二级自燃物品:
指140℃情况下采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试验时,出现自燃或温度超过200℃的自热物质。
三级自燃物品:
包件大于3m3或包件容积大于450L的试样试验时,出现自燃或温度超过200℃的自热物质。
3.遇水易燃物品
(1)定义
指与水相互作用易于放出危险数量的可燃或易于自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
该项物品是以实验结果为依据的。
其特点是:
遇水、酸、碱、潮湿能够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并放出可燃气体和热量。
当热量达到可燃气体的自燃点或接触外来火源时,会立即起火或爆炸;所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可能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2)范围
遇水易燃物品常见的有:
锂、钠、钾、钙、铷、铯、锶、钡等碱金属、碱土金属,钠汞齐、钾汞齐,锂、钠、钾、镁、钙、铝等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钙)、碳化物(电石)、硅化物(硅化钠)、磷化物(如磷化钙、磷化锌),以及锂、钠、钾等金属的硼氢化物(如硼氢化钠)和镁粉、锌粉、保险粉等轻金属粉末。
(3)分级标准
遇水易燃物品的定量标准,是指在大气温度下与水进行反应试验时,在试验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发生自燃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1L/(kg·h)的物质。
参照《国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规则》中遇水易燃物品包装类别的划分标准,可将遇水易燃物品划分为以下3个危险级别。
①一级遇水易燃物品
指在大气温度下可与水发生剧烈反应,并一般表明所产生的气体有自燃趋势,或该物质在大气温度下极易与水反应,并且易燃气体的释放速度≥10L/(kg·min)的物质。
②二级遇水易燃物品
指在大气温度下极易与水反应,易燃气体的最大释放速度≥20L/(kg·h),且<10L/(kg·min)的物质。
③三级遇水易燃物品
指在大气温度下能缓慢与水反应,其易燃气体的最大释放速度≥1L/(kg·h),且<20L/(kg·h)的物质。
(五)氧化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
1.氧化性物品
(1)定义
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于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
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
其特点是,本身不一定可燃,具有较强的氧化性能,分解温度较低,对热、震动或摩擦较为敏感,遇酸碱、潮湿、强热、摩擦、冲击或与易燃物、还原剂接触能发生分解反应,并引起着火或爆炸,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分级方法
氧化性物品还按其物理状态分为氧化性固体和氧化性液体两类。
由于其物理状态不同,其氧化能力的表现方式也不同,所以,其分级的测试方法也不同。
氧化性固体是以测定固态物质在与一种可燃物质完全混合时增加该可燃物质的燃烧速度或燃烧强度的潜力的方法进行测定的。
混合物是样品与纤维素分别按质量1∶1和4∶1的混合;将其燃烧特性与标准混合物溴酸钾与纤维素质量比为3∶7的混合物进行比较。
如果该固体物质试验时显示的时间小于或等于比照物的时间,则该固体为氧化性固体。
氧化性液体是以测定液体物质在与一种可燃物质完全混合时增加该可燃物质的燃烧速度或燃烧强度的潜力的方法进行测定的。
首先看该物质和纤维素的混合物是否自发着火;其次看其压力从690kPa上升到2070kPa(表压)所需的平均时间与参考物质的这一时间比较。
如果该液体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65%硝酸水溶液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则该液体为氧化性液体。
(3)分级标准
氧化性物品按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参照《国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规则》中氧化性物品包装类别的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三个危险级别。
①一级氧化性物品
指用标准试验方法试验的物质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4∶1或1∶1,其显示的燃烧时间少于溴酸钾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3∶2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的固体氧化性物品;或进行试验的液体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能够自燃或该物质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提高时间少于50%高氯酸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提高时间的液体氧化性物品。
②二级氧化性物品
指用标准试验方法试验的物质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4∶1或1∶1,其显示的燃烧时间少于等于溴酸钾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2∶3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但不符合一级标准的固体氧化性物品;或进行试验的液体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物质,显示的平均压力提高时间少于等于40%氯酸钠水溶液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提高时间,且不属于一级的液体氧化性物品。
③三级氧化性物品
指用标准试验方法试验的物质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4∶1或1∶1,其显示的燃烧时间少于等于溴酸钾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3∶7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但不符合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固体氧化性物品;或进行试验的液体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物质,显示的平均压力提高时间少于等于65%硝酸水溶液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提高时间,且不属于一级和二级液体标准的液体氧化性物品。
2.有机过氧化物
(1)定义
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
有机过氧化物是一种含有两价的—O—O—结构的有机物质,也可能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
该项物品包括所有的有机过氧化物和过氧化氢含量和有效含氧量>1.0%;或过氧化氢含量在≤1.0%,但>7.0%时有效含氧量>0.5%的有机过氧化物的配制品。
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的有效氧含量(%)用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ni——有机过氧化物i个分子的过氧基数;
ci——有机过氧化物i的质量分数,%;
mi——有机过氧化物i的相对分子质量。
此项物品的特点是,在正常温度或因受热、与杂质(如酸、重金属化合物、胺)接触、摩擦或碰撞而放热分解。
分解可产生有害的易燃气体或蒸气,甚至发生爆炸。
分解速度随着温度增加而变快,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会因其有效含氧量的不同而变化。
许多有机过氧化物燃烧猛烈,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极容易发生爆炸。
特别容易伤害眼睛,有时即使短暂地接触,也会对角膜造成严重的伤害,或者对皮肤造成腐蚀。
(2)类型区分
有机过氧化物还按其危险性的大小划分为以下7种类型:
A型:
系指易于起爆或快速爆燃,或在封闭状态下加热时呈现剧烈效应的有机过氧化物。
此型有机过氧化物因其特别敏感易爆,故禁止按第五类第二项危险品运输和储存,应当按爆炸品对待。
B型:
系指具有爆炸性,配置品在包装运输时不起爆,也不会快速爆燃,但在包件内部易产生热爆炸。
此型有机过氧化物运输时装入每一包件的净重不得大于25kg,并应在包装上显示爆炸品副标志。
C型:
系指在包装运输时不起爆、不快速爆燃,也不易受热爆炸,但仍具有潜在爆炸性的有机过氧化物。
此型有机过氧化物运输时,每一包件的净重不得>50kg,可免贴爆炸品副标志。
D型:
系指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加热试验时:
不快速爆燃,也不呈现剧烈效应,但部分起爆;或不爆轰,也不呈现剧烈效应,但可缓慢爆燃;或不爆轰,也不爆燃,但呈现中等效应的有机过氧化物。
D型有机过氧化物每一包件的净重不得>50kg。
E型:
系指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加热试验时,不起爆、不爆燃,只呈现微弱效应的有机过氧化物。
E型有机过氧化物每一包件的净重不得>400kg,容积不得>450L。
F型:
系指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加热试验时,不会引起空化状态的爆炸,也不爆燃,只呈现微弱效应;或没有任何效应,而呈现微弱爆炸力或没有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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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品 概念 及其 分类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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