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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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工作手册
淄博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图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应接受工程所属辖区(县)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办理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1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程序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携有关资料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领取并如实填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一式两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在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时,须核收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报监单位的印鉴):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和有关人员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工程地址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组织设计;
(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申报资料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提交文件资料有缺漏的,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提交资料审查表”中注明。
建设单位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2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程序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工程开工前15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携有关资料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手续,领取并如实填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申报书》(一式三份)、《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一式四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一式两份)。
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3)施工进度计划;
(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5)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8)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9)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
(10)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概算及已拨付该费用的证明材料。
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提交齐全的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核发《市政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意见书》。
2.3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格的备案及返回
2.3.1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的表格有: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申报书》、《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各一份。
2.3.2返回建设单位的表格有: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申报书》、《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各一份。
2.3.3返回施工单位的表格有: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申报书》、《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各一份。
2.3.4返回监理单位的表格有: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申报书》、《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2.4监督申报表格填写注意事项
(1)对所有申报监督的市政工程进行监督注册编号。
方法是:
区县名称缩写字母—工程申报监督年限—排序号,如:
临淄区2011年新报监的工程监督注册号为LZ—2011—01(从01号开始往下排序)。
(2)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签章不完全或未经审核,不得签署监督部门意见或盖章。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申报书》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必须填写。
3.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3.1委派监督员
工程报监后,在开工前委派站上的监督人员2名以上,对该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填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委派书》(一式四份),站长签章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各存一份。
监督员对所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督责任。
3.2制定监督计划
监督员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依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监督计划。
3.2.1监督计划的要求
监督计划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针对工程特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
3.2.2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监督依据;
(2)工程概况;
(3)工程主要技术指标;
(4)监督组织架构;
(5)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
(6)监督措施;
(7)公开办事制度。
3.2.3监督计划的审批
(1)一般工程的监督计划,由该项目监督员制定,站长签发;
(2)大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监督计划,由站长召集该项目监督员和站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制定,站长审定签发。
3.3召开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议
每项工程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介绍监督受检工程的监督人员;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下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市政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公布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听取建设各方意见,要求受监各方做好配合工作;要求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提供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履历资料,明确质量责任人。
3.4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每项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组应到工程现场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岗位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建立和健全,是否已形成书面文件;核查参建各方单位资质与有关规定的符合性。
审查工程参建各方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请有关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实验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甲方代表);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结构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监理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文件是否制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4.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包括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和主体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
(1)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七至三十八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2)每项工程,监督组一般应保证每周不少于二次的现场巡查、抽查或专项检查。
每次检查均应做检查记录,记入《市政建设工程监督抽查记录》。
(3)监督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监督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4.1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的程序
收到监督站发出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委派书》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书》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行为资料》内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备查。
监督组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将对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市政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监督过程中,监督组根据工程进度和责任主体行为状况,适时进行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市政工程监督抽查记录》。
监督组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报告站领导签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停工整改;
(2)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规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填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回复单》;对需要停工(暂停)的工程,在整改完成后,督促责任单位填写《市政工程复工申请报告》,监督组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报站领导签发《市政工程复工通知书》。
4.2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要点
4.2.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按规定委托监理;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和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6)涉及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变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做出修改设计,报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7)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8)其它行为。
(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上图章和印鉴、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字等手续齐全情况;
3)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技术交底;应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4)设计单位不得指定设备、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家;
5)其它行为。
(3)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的工程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应组织健全、运转正常。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检员应持上岗证,按职尽责。
工程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与工程投标书中的承诺一致;
2)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
3)施工单位应制定为实现质量目标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切实贯彻执行;
4)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取样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9)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0)其它行为。
(4)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应派出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保证项目监理的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落实,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正常;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行为。
(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监督站;
6)其它行为。
4.2.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的监督
(1)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建设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5)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情况;
6)拆除工程相关资料备案情况;
7)实施爆破作业的,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情况;
8)其它行为。
(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2)设计单位按照勘察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行为。
(3)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现场机构设置情况;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档案、安全巡查制度。
2)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资格及到位情况;特殊专业工种人员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况,“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3)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和落实情况;
5)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和列支情况;
6)按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情况,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情况;
7)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8)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9)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1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11)安全问题的整改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12)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13)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14)总包单位对项目部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情况。
15)其它行为。
(4)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2)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现场机构设置情况;
3)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5)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和落实情况;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7)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机械等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检查验收情况;
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查情况;
9)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签发及安全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及上报情况;
10)其它行为。
5.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5.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
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应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5.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监督组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2.1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中,监督组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监督抽测结果应填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并列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2.2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监督组发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监督组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确定。
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5.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
5.3.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抽查
监督站在抽查工程实体质量的同时,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质量保证资料主要有:
(1)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混凝土、钢筋等的施工质量抽查和检测报告;
(5)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6)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的抽查、检测报告和功能性试验报告。
(7)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
5.3.2监督控制点检查
监督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路基、基层、面层的施工质量、试验检测、隐蔽验收;
结构层厚度、压实度、弯沉、混凝土强度、水泥及石灰混合料强度、承载板、沥青混合料等涉及道路结构稳定的重要指标;
路面的高程、平整度、宽度等涉及使用功能的指标值。
须对工程的关键工序、部位进行质量验收,填写《市政工程监督抽查记录》。
5.3.3随机抽查
监督机构应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人行道、路沿石、平石、雨水斗、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等。
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道路压实度与弯沉值;结构层厚度与强度;道路几何尺寸;混凝土预制构件强度;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5.3.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分部(子分部)工程指桩基子分部、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等。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72小时,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市政监督站。
监督组现场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情况予以记录。
发现有违法违规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督组发出《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5.3.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表》;市政监督站将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参与或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市政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事故处理完毕填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将实体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市政工程监督抽查记录》;
(2)对发现工程实体质量违反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报告站领导签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依法查处;
(4)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填写《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对需要停工(暂停)的工程,在整改完成后,督促责任单位填写《市政工程复工申请报告》,监督组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报站领导签发《市政工程复工通知书》。
6.工程现场安全(安全文明工地)的监督
6.1工程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6.1.1设备设施的监督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报废。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或其它大型机械在安装前应先备案后安装,自验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4)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5)在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有关要求。
(6)施工机具应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
6.1.2施工用电
(1)有专项临时用电方案,配备专职电工,并持证上岗。
(2)采用三相五线情况。
(3)“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实施情况。
(4)接地和接零保护系统。
6.1.3对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
(1)现场围档:
围档的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材料选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并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警示灯具。
(2)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有固定的出入口,并设专职人员管理。
(3)施工场地:
不得出现扬尘、洒土等现象,保证周边环境和空气质量。
(4)材料堆放:
各类物料要码放整齐,置于路边规定范围内,并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具,现场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
(5)现场食宿:
与作业区、办公区分开,定人管理,卫生符合要求。
(6)现场防火:
有制度、措施,消防器材配置到位。
(7)现场标牌:
有规范整齐的牌图、安全标语、宣传栏和相关标志等。
(8)保健急救:
有保健箱,有急救保健措施。
(9)社区服务:
有防尘、防噪音、防废物等爱民便民措施和防盗等治安综合管理。
6.1.4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工程安全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6.2工程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方式
监督组一般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安全资料和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6.3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和有关部门报告。
市政监督站将在2个小时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淄博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上报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4工程现场安全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监督组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市政建设工程监督抽查记录》;
(2)发现工程施工现场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市政工程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签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暂停)通知书》进行停工整改;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填写《市政工程安全问题整改回复单》;对需要停工(暂停)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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