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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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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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术语和定义
禁火区是指本公司厂区内除办公楼、食堂、锅炉房和维修间之外的全部生产性区域为禁火区。
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炉、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用火作业管理的适用范围
1、凡在公司禁火区内进行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非禁火区如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存在时,也应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厂区导热油系统用火时按用火作业管理
三、用火作业的分级
用火作业分为特级用火作业、一级用火作业、二级用火作业和三级用火作业四级。
1、特级用火作业:
⑴在带有可燃和有毒物料的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的用火作业;
⑵在带有压力的设施上的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⑶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一级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进行管理;
⑷正在运行的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⑴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内的用火作业;
⑵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物料的泵站、机房内的用火作业;
⑶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⑷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灌装站和装卸作业区范围的用火作业;
⑸工业污水池、污水处理场及其管沟15米以内的区域用火作业;
⑹危险化学品库和气瓶库(存放区域)的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⑴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的用火作业;
⑵不存在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工艺系统管网的用火作业;
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储罐的用火作业;
⑷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防火间距以外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的用火作业;
⑸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的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为三级用火作业。
5、在厂区内,根据工作性质划定维修间、锅炉房、食堂和经批准的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没有生产性火灾危险的区域为固定用火区。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
2、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由用火所在车间主任组织安全员、生产班组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等,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一栏由用火所在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填写,内容应填写具体、全面。
3、《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车间组织填写。
办证人须按《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用火等级,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
1-5条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负责确认;6-8条由用火作业人确认,第9条由用火监护人负责确认。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和用火作业人确认签字。
5、用火审批人持办理好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用火作业人和用火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签字审批后,将《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办证人。
6、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用火点使用,用火后,由用火作业人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一级或二级用火作业,在同一用火点允许二人同时用火作业,设置一位用火监护人,使用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用火作业的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7、《用火作业许可证》为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存放在生产部;第二联由用火人作业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用火单位。
8、特级和一级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小时,三级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
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9、特级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部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终审批准。
10、一级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部初审签字后,送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11、二级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部终审批准,并送安全环保部备案。
12、三级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并送安全环保部备案。
五、用火分析
1、特级用火作业和一、二级用火作业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三级用火作业由审批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用火分析,若不需要分析,必须在“用火作业结果”栏中用“/”表示。
2?
如需做用火分析,由用火所在车间通知质检分析人员进行分析。
3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用火单位负责人提出。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用火结束。
4?
取样与用火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如超过此间隔或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在检测前必须进行标定,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必须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为合格。
6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为合格;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为合格。
六、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在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可用火可不用火的,一律不准用火。
能拆下的应拆下来并运到安全地点用火。
严格控制特级、一级用火。
节假日期间,除生产急需外,停止一切用火。
2、用火作业必须设有用火监护人,车间申请维修改造时,用火监护人由用火所在车间指派;公司新项目安装或者公司安排其它维修改造项目,用火监护人由用火所在车间或动力车间指派。
3、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用火现场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用火作业前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进行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作业。
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5、高空或二层以上进行用火作业,必须检查其下部地面是否存在可燃物,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用火点周围有可燃物,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等必须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9、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
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1、电焊工下班或午间休息,必须切断电焊机的电源,电焊把线不允许有破损漏电,二次线必须搭接在焊接点附近的焊件上
12、使用气焊割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不能卧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与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如塑料罐)内部进行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4、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做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其他补充安全措施”中注明。
15、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监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6、装置停产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并由用火车间安全员收回。
17、用火作业完毕,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用火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8、用火作业实行“四不用火”,即:
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不按时做用火分析或分析不合格不用火。
安全环保部和生产部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本规定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七、用火作业职责要求
1、用火作业所在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职责
对在本车间所管辖范围内的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组织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和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担任在本车间特级用火的监护人。
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做好完工验收工作。
2、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职责
在车间主任的指导下,参加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和具体落实,担任在本车间一级用火的监护人。
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3、?
用火作业人职责
⑴用火前必须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用火作业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⑵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用火作业。
⑶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用火;
①不见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有人指令用火时,有权拒绝,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②用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③发现用火部位不符,时间不对,用火日期涂改或不清不用火;
④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发现异常情况,用火作业人应立即停止用火;
⑤用火前检查焊、割或其它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完好,有不安全因素禁止用火。
4、用火监护人职责
⑴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⑵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必须在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并负责用火前消防器材的准备;
⑶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随时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⑷用火过程中,监火人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必须先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作业;
⑸当发现用火人违章作业时,或用火人不执行“四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必须立即制止用火作业,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⑹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⑺在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
用火分析人职责
用火分析人对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
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⑴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⑵各级用火审批人应审查《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并亲临现场检查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八、用火作业监督检查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公司的监督检查以各车间责任区为界限,责任对象为用火作业所在车间或用火作业人所属车间。
2、公司安全环保部为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要求停止违章用火作业,对用火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违章操作按规定进行处罚。
3、公司班长以上人员和两级安全员,有义务对在本车间进行的违规用火作业进行制止。
4、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用火作业中的违规行为、违章操作等危险作业向安全部门举报。
九、奖惩
按公司员工考核奖惩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本制度自2011年3月23日起执行,原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十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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