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化工行业执法检查标准 0316.docx
- 文档编号:4541314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57
- 大小:25.52KB
一般化工行业执法检查标准 0316.docx
《一般化工行业执法检查标准 0316.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般化工行业执法检查标准 0316.docx(5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般化工行业执法检查标准0316
一般化工企业执法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依据
检查方法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九条第二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责令限期改正。
查阅机构、人员设置文件。
查看企业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查看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询问有关人员,调查安全总监、安全员是否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运转;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核验注册公司是否与所在公司一致。
是否按规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号)第八条第
(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
(二)项;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331号)第八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331号)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评审记录、签发等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
4
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该符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80号令修订)第七、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80号令修订)第三十条第
(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相关安全培训材料和内容。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案。
1.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6.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的其它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当分别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80号令修订)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331号)第七条;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80号令修改)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80号令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
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331号)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80号令修改)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80号令修订)第三十条第
(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抽查近2年来新进、岗中、转岗教育培训档案查看培训考试试卷、培训记录等材料,随机抽查人员验证培训记录的真实性;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劳务派遣合同,抽查人员培训情况,查看具体培训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重点抽查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等);
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4.生产经营单位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1.三种情形:
a.特种作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合同、隶属关系的,无证上岗作业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b.生产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改)第五条;
c.特种作业证未定期复审,证件失效,仍上岗作业的,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改)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改)第三十四条。
1.三种情形:
a.《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b-c.《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改)第四十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改)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对照企业花名册、现场抽查的方式抽查涉及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件,注意与网上信息核对,询问持证者取证渠道验证证件真实性;查看相关作业票证、岗位操作记录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作业情况;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提取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号)第十七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
(一)项,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号)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安全生产费用台账、票据等相关资料。
6
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是否到位。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
(二)(五)、第八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一)
(二)(四)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
(一)
(二)(四)项。
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
1.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
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7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二十四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查危险作业方案、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查劳保用品发放记录,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
9
相关方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协议、出租发包资质、协调管理情况。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阅资质证明。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查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查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现场检查。
10
应急救援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2.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4.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九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十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二十四条;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二十六条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三十三条;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三十五条;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三十六条;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三十八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四十五条第
(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四十五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四十四条第
(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四十五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四十五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四十五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内容;查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及评审记录;查对单位和人员的告知;查应急物资及装备的配备情况;查演练记录或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演练情况。
11
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管控措施、定期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风险采取管控措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风险点登记台账》《设备设施台账》《作业活动清单》《工作危害分析记录》《安全检查分析记录》等风险辨识记录、评审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评审,保障管控措施持续有效。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一条
(一)
(二)(三)(四)(五)项。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工艺、设备安全管理
危险化工工艺和设备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投入使用;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完好投用;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一般化工行业执法检查标准 0316 一般 化工行业 执法检查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