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居住区总平面规划成果内容深度技术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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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居住区总平面规划成果内容深度技术指引
福州市城市居住区总平面规划
成果内容、深度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化和成果规范化,提高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用地。
1.3.本指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0180—93)、以下简称《规范》《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拟定。
1.4.总平面规划设计成果包括三部分内容:
1.4.1.规划说明书
1.4.2.规划图件
1.4.3.计算机文件
1.5.编制居住区总平面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执行本指引。
1.6.本指引所指居住区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等不同等级的居住用地。
1.7.本指引由福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章资料收集
总平面规划应收集下列资料,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并整理为规划说明书附件。
2.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对基地的规划要求。
2.2.土地利用现状情况,用地分类至小类。
2.3.建筑物现状(仅需大致说明,如有保留应详细说明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建筑特点等)。
2.4.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如类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各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的管径、线径、供应设施用房的位置及服务半径等等)。
2.5.绿化现状(包括名木古树的品种、数量、绿地面积等)。
2.6.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2.7.地形地貌基本情况
2.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其他特殊项目(包括军事设施、航空限高、公园、风景区等)的管理要求。
2.9.气象资料
第三章规划说明书
凡是须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标的建设项目须按此要求编写规划说明书,其余项目只需要随图编写简单说明即可。
3.1.区位分析
3.1.1.内容
——地段位置;
——周边重要道路交通关系;
——周边大型公建、基础设施及重要开发建设项目。
3.1.2.深度、技术要求
区位分析应客观反映基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基地的行政区划和城市分区,其中行政区划应反映基地所在的区、街道(镇)、村等;
——基地用边规划红线30米宽以上的城市干道、城市快速路、公路、高速公路、地铁、轻轨等对开发建设和交通组织有重要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情况;
——基地周边的港口、机场、长途汽车和铁路客站及大型汽车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
——基地周边的城市级与居住区级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及重要的开发建设项目。
3.2.现状分析
3.2.1.内容
——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
——土地利用;
——建筑、道路、绿化、工程管线等基础设施;
——人口;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保护;
——重要城市设施(如机场、堤防)对用地的建设限制。
3.2.2.深度、技术要求
现状分析应深入地反映基地的地理条件、土地利用、建设及保护制约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形地貌用近期测量的1∶500——1∶2000实测地形图及结合现场进行分析,若地形有较大的改变,应补充说明;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至小类;
——建筑现状分析应反映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其中对拟定的保留建筑要在现状分析图中用封闭线界定保留范围。
——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对象,应在现状分析图(中用封闭线界定保护范围或控制范围,并明确保护对象的保护等级,其中保护等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区级及文物点;
——城市中的市政基础设施或特殊的设施对基地限制应分别表明限制的范围和条件,例如:
高压走廊、水源保护区、河道、铁路与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绿化带、机场飞行净空控制区等不可建设区或有条件限制的建设区应在现状分析图中界定范围;
——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特殊控制区域的,应反映基地的历史文脉、地方风貌、风土人情、建筑形式。
(文字描述难以表达清楚,须增加现状分析图)。
3.3.规划总体设计
3.3.1.内容
——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规划用地布局
●规划路网和交通设施布局
●规划建筑布局
●规划场地布局
●空间组织及环境设计
3.3.2.深度、技术要求
规划总体设计应遵循居住区的规划基本原则,结合基地开发技术的实际情况,提出规划总体设计的指导原则、总体构思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同时,具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
——规划用地布局
●居住区用地分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四类:
●规划用地应根据确定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合理布置,居住区、小区、组团内的四类用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3.0.2相应的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要求;
●居住区、小区、组切人均建筑用地分别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3.0.3相应的控制指标执行。
——规划路网布局
●居住区路网应根据确定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用地布局,结合基地的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就居民的出行方式,提出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其中道路网密度技规定的道路用地比例控制指标执行,道路的功能和等级合理。
——规划建筑布局
居住区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筑,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居住区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和基地所在的城市建设分区及基地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确定基地开发建设的人口密度及建筑容量,然后分别确定基地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筑面积;
●住宅及其他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来确定,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环境条件优越的基地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b.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c.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和基地的地理环境,住宅布置应考虑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敷设,避免视线干扰、保证私密性等要求确定,建筑各方向的退缩间距,应根据城市建设分区和建筑物的高度按《规定》执行;
●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规定》。
——规划场地布局
场地布局主要包括绿地、公共场地、单位附属场地等,其中绿地包括各类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四类,公共场地主要指小广场、步行街等活动场所用地,居住区应结合用地布局、建筑布局和路网布局,再综合考虑居住区的空间环境组织、多层次地布置各类场地,以提供给居民丰富的户外公共活动空间,其中绿地布局详见绿地系统规划。
——空间组织及环境设计
居住区规划布局应注意空间组织和环境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就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雾、气(味)、尘埃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和公用设施、公交停车站点、停车库(场)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电灯等管线应地下埋设;
●公共活动空间和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3.4.道路交通规划
3.4.1.内容
——道路规划
——交通规划
3.4.2.深度、技术要求
——居住区的道路和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布置的多样化;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考虑尽量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的要求;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在服从城市规划道路系统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原有的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便于访问、识别和街道命名
——居住区内的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应考虑满足道路绿化的要求,其红线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居住区道路用地比例应按《规范》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执行,即居住区道路用地占价值总用地比例控制在8—15%,小区道路用地占小区总用地比例控制在7—13%组团道路用地占组团总用地比例控制在5—12%。
——处于丘陵地带的基地,其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成相对独立的系统;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主要道路宜平缓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合理安排必要的排水设施和停车位停止避让。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同时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除非规划用地只有一面相邻规划道路。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少于150米。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废设宽高不小于4×4米的消防通道。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管理与治安保卫;
●居住区道路系统均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
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2.5米,纵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2.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12的回车场地;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步梯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步梯旁设自行车的坡道;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首层的最小距离和城市道路边缘线至建筑物、构筑物首层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表8.0.5.8);
——居住区内应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其中居民小汽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的配置按《规定》要求,宜设于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或住宅底层和地下室;停车场(库)规划应与住宅分期建设协同考虑,布局应均匀合理。
3.5.绿地系统规划
3.5.1.内容
——对基地中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类绿地规划布置。
3.5.2.深度、技术要求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绿地率应按照不同的密度分区确定,公共绿地布置,应充分考虑日照的需要;
●除非居住区绿地面积已符合规划要求,否则绿地下不宜设置地下室或地下车库。
●如确需要在规划要求设置的绿地下设置地下室或地下车库的,其覆土厚度应符合绿化种植要求。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院和其他的块状和带状公共绿地等,并符合以下要求:
●居住区、小区、组团内公共绿地(R04)比例和公共绿地指标应按下述有关规定执行
居住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1
建设分区
建筑
高度
用地面积S(m2)
1000≤S<2000
2000≤S<5000
5000≤S<10000
10000≤S<15000
15000≤S<20000
第
一
类
建
设
区
低层
44
45
46
47
48
多层
30
32
34
36
38
中高层
30
32
34
36
38
高层
-
34
35
36
37
第
二
类
建
设
区
低层
47
48
49
50
51
多层
36
36
38
40
42
中高层
36
36
38
40
42
高层
-
39
40
41
42
说明:
1.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2.绿地率指标要求按《福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超过2公顷的居住用地,其绿地率按规模相应增加。
3.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级公园、小区级小游园和组团公共绿地,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具体设置形式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4.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应500/G集中形成居住区级公园,每处公园绿地不少于1公顷;小区级公共绿地应50呢集中形成小区级小游园,每处小游园公共绿地不少于0.4公顷;组团级公共绿地应集中形成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集中公共绿地;
5.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绿地);
6.公共绿地和绿地,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公共绿地和绿地,小区含组团公共绿地和绿地。
3.6.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3.6.1.内容
——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邮政、环境卫生、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等设施;
——供变电设施、电信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煤气调压站等设施;
3.6.2.深度、技术要求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除必须符合《规定》、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的技术指标以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干扰;
——对于有独立用地要求的配套公建,要保证其独立性,一般不能和其他功能的建筑混合设置,在特殊情况下,该类公建可以考虑和其他建筑作合理的连体设计,但仍然要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和用地的独立性:
——在居住区级居住区中,非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应考虑其独立于住宅进行组合式布置,形成相对独立的社区服务中心;
——在小区级居住区中,非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其独立于住宅进行组合式布置;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考虑其整体性和完整性,尽量安排在建筑物的同一层中,商业、邮政、电信、肉菜农贸市场等项目的使用主体,必须在建筑物首层安排;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必须保证满足使用功能和合理性,其规划建筑平面应符合使用要求;
——规划公建的布局,应根据使用性质充分考虑交通可达性和交通的组织、人流、车流的集散相应的及停车场地;
——学校、幼儿园、医疗设施等项目,应安排在环境噪声影响最小的区域。
3.7.管线综合规划
3.7.1.内容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综合信息网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等地上、地下管网、线网、无线网等工程;
——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工程;
——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工程
——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等工程
3.7.2.深度、技术要求
——管线综合规划的深度,必须达到下面要求:
●将路网所构成的各个地块进行分项容量预测计算,根据地块周边现有管线情况及规划,确定各建筑物的基础设施的容量、负荷、用量;
●确定设备的容量及其服务范围,并确定各种基础设施用地、用房面积和具体位置;
●确定各种管道、线路的管径、型号,并进行管网线网的计算和接线方案的确定;
●确定管线的最优走向,确定排水管道控制点的管底标高;
●平衡各种管线的关系,包括平面关系和立面关系;
——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必须符合下面的技术要求
●必须与城市管线合理衔接;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离,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原则上应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线或与主体建筑平等布置,并力求线性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规定。
●各类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各种管线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平等布置的次序,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来决定:
可燃、易燃易爆的管线可能对建筑物的基础或地下造成危害,应远离建筑物布置,埋设深度大的管线也应远离建筑物布置。
离建筑物的水平的排序,由近及远宜为: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有线电视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管、热力干线、燃气输气、雨水管、污水管;
b各类管线的垂直的排序,由浅入深宜为:
电信管线、有线电视、电压小于10KV电力电缆、电压高于10KV电力电缆、热力燃气、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强电线路与弱电线路平行或交叉敷设应考虑电磁干扰和危险影响,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南侧的原则布置;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a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b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c压力管线避让自流管线;
d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e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临时管线应予妥善安排,尽可能与永久管线结合,成为永久管线的一部分;
●确定管线的容量及位置,应考虑规划发展的需要,预留一定的备用容量;
●在不影响管线安全运行和维护方便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管线长度,尽量避免管线穿越完整土地,合理规划管线的空间位置,减少管线之间的相互影响;
●管线应尽量沿道路、街巷布置,不准多次穿越道路,应尽量减少管线之间的交叉跨越;
●管线沿路布置,应尽量减少在立交、主干道的车行道上布置检修、维护频繁的管线;
●道路平面交叉口处应减少管线的交叉跨越,合理安排管线的地下竖向空间;
●横跨道路的管线尽量与道路中线或横跨的管线垂直,避免管线交叉成锐角,横跨道路的管线工作井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埋设;
●易燃易爆的管线不宜在桥梁上敷设,在桥梁上敷设的管线应根据桥梁的结构,允许的荷载综合考虑,并经桥梁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确定;
●管线架空跨越河道或在河道水下敷设必须满足通航要求;
●高压、超高压输电线路与金属管道平等敷设,应考虑对金属管道的电离子锈蚀影响;
●无线电路、微波电路、卫星电路等应考虑对城市的电磁污染和对城市空间发展的影响;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表2
序
号
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建
筑
物
给水管
污水
雨水
排水
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乔
木
灌
木
地上杆柱
道
路
侧
石
边
缘
铁路
钢轨
(或
坡
脚)
d≤
200
mm
d>
200
mm
低
压
中压
高压
直
埋
地
沟
直
埋
缆
沟
直
埋
管
道
通信
照明
及<10KV
高压铁塔
基础边
B
AA
B
A
≤35KV
>35KV
1
建筑物
1.0
3.0
2.5
0.7
1.5
2.0
4.0
6.0
2.5
0.5
0.5
1.0
1.5
3.0
1.5
*
6.0
2
给水管
d≤200mm
1.0
1.0
0.5
1.0
1.5
1.5
0.5
1.0
1.5
0.5
3.0
1.5
5.0
d>200mm
3.0
1.5
3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1.0
1.5
1.0
1.2
1.5
2.0
1.5
0.5
1.0
1.5
0.5
1.5
1.5
4
燃
气
管
低压
P≤0.05MPa
0.7
0.5
1.0
DN≤300mm0.4
DN>300mm0.5
1.5
1.0
0.5
1.0
1.2
1.0
1.0
5.0
1.5
中压
0.005MPa
1.5
1.2
1.0
1.5
0.2MPa
2.0
高压
0.4MPa
4.0
1.0
1.5
1.5
2.0
1.0
1.0
2.5
0.8MPa
6.0
1.5
2.0
2.0
4.0
1.5
1.5
5
热力管
直埋
2.5
1.5
1.5
1.0
1.0
1.5
2.0
2.0
1.0
1.5
1.0
2.0
3.0
1.5
1.0
地沟
0.5
1.5
2.0
4.0
6
电力
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0
1.0
1.5
2.0
0.5
1.0
0.6
1.5
3.0
缆沟
7
电信
电缆
直埋
1.0
1.0
1.0
0.5
1.0
1.5
1.0
0.5
0.5
1.0
1.0
0.5
0.6
1.5
2.0
管道
1.5
1.0
1.5
8
乔木(中心)
3.0
1.5
1.5
1.2
1.5
1.0
1.0
1.5
1.5
0.5
9
灌木
1.5
1.0
10
地
上
杆
柱
通信照明及<10KV
*
0.5
0.5
1.0
1.0
0.6
0.5
1.5
0.5
高压铁塔
基础边
≤35KV
3.0
1.5
1.0
2.0
0.6
>35KV
5.0
3.0
11
道路侧石边缘
1.5
1.5
1.5
2.5
1.5
1.5
1.5
0.5
0.5
12
铁路钢轨(或坡脚)
6.0
5.0
1.0
3.0
2.0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表3
序
号
净下面的管上面的距线名
管线名称(m)称
1
2
3
4
5
6
给水
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
管线
燃气
管线
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直埋
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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