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新098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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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新09812
肃宁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新09、8.12)
肃宁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
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六、城市绿地
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八、市政公用设施
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一十、旧城改造
十一、特定区域补充规定
十二、建设用地与工程规划管理
十三、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肃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肃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确定的肃宁县城规划区。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各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项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肃宁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划分为三种类型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行政、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的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划分为三种类型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等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包括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指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G),指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用地。
包括军事用地、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等)。
一十、水域和其他用地(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偱土地使用相容的原则,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表1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序
号
规划土
地使用
类别
拟建类别
二类
居住用地R2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道路广场S
一
般
仓
储
W1
市政公用U
绿地G
行
政
办
公
C1
商
业
金
融
C2
文
化
娱
乐
C3
体
育
C4
医
疗
卫
生
C5
教
育
科
研
C6
一
类
工
业
M1
二
类
工
业
M2
道
路
用
地
S1
广
场
用
地
S2
停
车
场
S3
供
应
设
施
U1
交
通
设
施
U2
邮
电
设
施
U3
环
卫
设
施
U4
公
共
绿
地
G1
防护
绿地
G2
1
多层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2
中小学、幼托、
√
×
△
×
×
×
×
×
×
×
×
×
×
×
×
×
×
×
×
3
科研、设计、职校、技校
△
△
△
△
×
△
√
△
△
×
×
×
×
×
×
×
×
×
×
4
文化娱乐
√
△
△
√
△
△
△
×
×
×
×
×
×
×
×
×
×
×
×
5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6
综合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7
金融、贸易、保险业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8
旅馆业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9
集贸市场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10
基层级管理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11
行政办公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12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理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13
环卫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14
邮电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15
交通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16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
×
17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18
垃圾站
×
△
△
△
△
△
△
√
√
×
×
×
√
×
√
×
√
△
△
19
一类工业
△
×
×
×
×
×
×
√
√
×
×
×
△
×
×
×
×
×
×
20
二类工业
×
×
×
×
×
×
×
×
√
×
×
×
×
×
×
×
×
×
×
21
一般物资储备、储运、中转仓储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表示不得设置;√表示允许设置;△表示有条件允许设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计算。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4万平方米的,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要遵循集约利用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住宅建设以多、中高层为主。
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类别
容量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办公建筑
多层
35
2.0
高层
35
4.0
写字楼(商业公寓)
多层
40
3.5
高层
35
2.5
宾馆酒店
多层
40
2.5
高层
40
4.0
商业建筑
多层
50
2.55
高层
45
4.0
医院建筑
30
2.0
普通仓库
多层
45
1.2
绿地
居住区公园
≤2.5
0.05
小区公园
≤2.5
0.05
注:
本表不包括县级中心(县级副中心)等城市特别地区;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
第十条县级中心(县级副中心)及城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县建设部门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
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改造,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按下表的规定执行,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执行中一般比极限指标下浮5-10%)绿地率为下限。
用地
面积
指标
4000-7000平方米
7000-13000平方米
13000-25000平方米
25000-40000平方米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3层以下
1
33
40
0.9
30
40
0.8
29
45
0.7
29
45
4-6层
1.8
28
35
1.7
28
35
1.4
27
40
1.2
26
40
7-18层
2.8
25
35
2.6
25
35
2.4
25
40
2.2
24
40
19层以上
3.5
23
35
3.0
23
37
2.7
23
40
2.5
22
40
FAR:
容积率D(%):
建筑密度G(%):
绿地率
第十三条工业建筑的控制指标按附表三的规定执行。
附表三
工业建筑的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码
名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草、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8
42
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5
注:
上述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小于40%。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不允许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其高度为4层及4层以上,容积率为1.4,建筑密度为50%。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救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
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
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相邻地块内,一方先行建设时应考虑建筑双方共同退用地红线原则执行(不包括二层及二层以下),日照间距要考虑各方位遮挡问题。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低层住宅间距按高度系数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4倍;
(二)多层住宅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4倍
2、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高层住宅(含中高层、下同)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四)多、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标准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
(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他相关规定,间距不小于20米。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应满足本条
(二)的规定执行,同时应满足其他相关规定。
3、多、高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住宅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五)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住宅用房,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
(六)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第十七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十八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三)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十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半数以上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底层日照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条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的按国家相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筑红线是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1、绕城路道路红线宽60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2米以上。
2、神华路道路红线宽50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北侧8米以上,南侧10米以上。
3、纬北路道路红线宽42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北侧6米以上,南侧8米以上。
4、石坊路:
(1)建设大街至昌盛街段道路红线宽42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6米以上。
(2)昌盛街至清园街段,道路红线宽32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3米以上。
(3)清园街至光华街段,道路红线宽28米,路缘石之间距离13米,建筑退让路缘石7.5米以上。
(4)光华街以东段,道路红线宽35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北侧6米以上,南侧8米以上。
。
5、武垣路:
(1)建设大街至清园街段,道路红线宽42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6米以上。
(2)清园街至光华街段,道路红线宽32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北侧4米以上,南侧6米以上。
。
(3)光华街以东,县城规划区以内,道路红线宽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0米以上。
6、纬南路道路红线宽42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北侧6米以上,南侧8米以上。
7、泽城路道路红线宽42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北侧8米以上,南侧10米以上。
8、南环路道路红线4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北侧10米以上,南侧12米以上。
9、站前街道路红线宽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6米以上。
10、东风街道路红线宽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8米以上。
11、光华街道路红线宽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6米以上。
12、振兴街道路红线宽42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6米以上。
13、靖宁街:
(1)纬北路至北环路段道路红线宽42米,后退道路红线6米以上;(纬北路至神华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2米以上)。
(2)纬北路至武垣路段道路红线宽27米,现有路缘石间距离13米,建筑后退路缘石7米以上。
(3)武垣路至南立交桥段道路红线宽32米,现有路缘石间距离16米,建筑后退路缘石9米以上。
(4)南立交桥以南至规划界,道路红线宽32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0米以上。
14、八景街道路红线宽25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3.5以上。
15、清园街道路红线宽42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6米以上。
16、育才街道路红线宽42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6米以上。
17、昌盛街道路红线宽4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7米以上。
18、建设大街道路红线宽6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8米以上。
19、北环中路道路红线宽32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
朔黄铁路以北工业区道路红线宽度、建筑退让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以上1—19条道路两侧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
20、沿道路的建设工程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
21、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2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并与城市道路相连。
23、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24、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二十二条县城道路沿街建筑物侧面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不受规定间距限制。
第二十三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第二十四条小白河两侧布置30米绿化带。
第二十五条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沿铁路两侧各布置50米防护林带。
第五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八条新建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第二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观测场、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置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限制。
第三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第三十一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建筑物临两条街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三十三条住宅建筑的层高限制在3.6米内,底商住宅建筑的底层层高限制在4.8米内,如果实际层高超过规定限制,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二层计算。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不得建设商住楼。
(二)沿街不得设置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筒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
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三十五条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建筑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第三十六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严禁零星插建。
(二)统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三)不得在住宅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增建建筑物。
第三十七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第六章城市绿地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同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设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在居住用地中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建设用地的10%,在体育、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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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宁县 城市规划 管理 实施细则 0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