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门诊各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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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门诊各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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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门诊各项制度
预防接种门诊各项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工作职责
一、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制定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四、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五、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七、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每日或每周(月)开诊制度,为辖区内适龄儿童与流动人口儿童开展常年免疫接种和业务咨询。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扩大免疫疫苗免疫程序》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实施工作。
三、本地户籍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应及时给予建证、上卡。
预防接种登记卡由接种单位保管。
四、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工作责任心,取得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护师)资格,并经过县(区)级以上免疫规划知识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上岗工作应佩带胸卡。
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
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疫苗接种后的反应及处理措施以及预约下次接种时间。
四、用钢笔(或打印)做好预防接种卡证接种日期等项目的工整书写登记,接种证上还应记录所使用疫苗的批号、接种部位和接种者的签名。
五、接种后受种者应留在现场观察30分钟,便于一旦出现速发型过敏反应时能及时处理,离开接种门诊前应预约好下次接种疫苗日期。
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制度
一、预防接种全部使用自毁型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
使用的注射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通过计量认证)。
二、预防接种室须达到《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使用前须用消毒液对接种室进行消毒清洁,并用紫外线灯照射60分钟以上,做好登记。
三、接种前须询问接种对象既往疫苗过敏史,检查身体,确认本次接种的疫苗,填写接种处方。
四、接种前核对疫苗的品名、批号、效期等。
无标签或标签不清,过期、安瓿破裂、变色、有凝块或异物的疫苗严禁使用。
五、接种时核对姓名、接种疫苗名称。
检查一次性注射器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
按接种技术规程和疫苗说明书进行接种。
卡介苗要分日接种。
六、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将针管、针头分开放入有消毒液的防刺破安全盒或回收桶或用毁型机集中毁型,并建立登记制度。
七、接种疫苗后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无任何反应后方可离开。
八、活疫苗开启后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后一小时未用完应废弃。
九、医疗垃圾集中焚毁或交正规医疗废物收集机构统一处理。
疫苗、注射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接种单位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有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
二、供应渠道严格执行:
县疾控中心—接种门诊(接种点)。
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
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
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疫苗的储存与运输
(1)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2)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3)运输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四、疫苗的分发领取
(1)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
(2)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疫苗记录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分发)单位、数量、价格、(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接种单位要经常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帐、苗相符。
预防接种门诊一次性注射器的管理按照疫苗管理要求执行。
预防接种卡、证建立使用与管理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
一、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的建立
(一)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到接种单位补办。
(三)设有产科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
(四)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寄居当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现寄居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要向流动儿童监护人宣传,及时到寄居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卡(簿)和接种证。
(五)接种单位应在接种证上加盖公章。
(六)预防接种证、卡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的使用管理
(一)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在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二)预防接种证、卡(簿)由实施接种工作的人员填写(录入客户端)。
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齐全,时间(日期)栏(项)填写均以公历为准。
(三)儿童迁移时,原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同时通过儿童信息化客户端将儿童接种信息转入本地;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四)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簿)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卡片,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五)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根据托幼机构、学校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报告,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会同托幼机构、学校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六)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
预防接种卡(簿)由接种单位保管。
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冷链设备管理制度
一、冷链设备应按规定的装备标准进行配置,并做到专物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二、冷链设备必须建档建帐,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三、冷链设备运输要捆扎牢固,轻搬轻放,摆放整齐,避免剧烈颠簸,电冰箱搬动时倾斜不得超过45度。
四、冷链设备要有专室或固定房间存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修。
五、冷链设备常年运转,运转期间要定期对其运转情况及其温度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以保证疫苗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质量。
六、冷链设备到货后应填写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品名、数量、型号、产地、收货时间、验收情况。
疫苗贮存:
所有疫苗均应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温度进行贮存。
七、电冰箱内贮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应留有1-2cm的空隙,疫苗要求按品名和失效期分类摆放。
八、高温季节和停电时应尽量减少开启冰箱门的次数,贮存疫苗的电冰箱中部放一支温度计,每天上、下班前记录温度,停电时要记录原因和持续时间。
九、冷藏箱和冷藏包要定期保养,使用后要及时回收,擦尽水迹和污迹,冷藏包的作用单位要固定,每次领交时要有检查和记录,冷藏包要专用。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一、预防接种人员要主动监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发现AEFI时,除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
并及时通过国家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监测网上报,同时电话报告疾控中心。
二、应报告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接种后出现:
无其它原因腋温≥38.5℃,主诉临床症状超过24小时。
(二)接种后24小时内发生:
过敏性休克,不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反应,持续性(2小时以上)哭闹,晕厥,中毒性休克综合征,癔病或群发性癔病。
(三)接种后5天内发生:
严重局部反应,脓毒血症,注射部位脓肿(细菌性、无菌性)。
(四)接种后15天内发生:
惊厥(包括热性惊厥和癔病发作),脑病、脑炎、脑膜炎、急性播散性脊髓炎、过敏性紫癜。
(五)接种后3个月内发生:
急性弛缓性麻痹、臂丛神经炎、血小板减少。
(六)卡介苗接种后1—12个月发生:
淋巴结炎、播散性卡介苗感染、骨炎/骨髓炎。
(七)无时间限制,任何引起死亡、住院治疗和医生或公认为与接种有关的其它严重或罕见的健康损害。
三、乡级卫生院责任报告人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过国家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监测网上报。
四、乡级卫生院责任报告人发现疑似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接种人员应妥善保存与接种反应事故有关的物证和资料,积极配合上级的调查,提供有关情况。
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处理制度
一、门诊工作人员在接种时注意态度和蔼、动作轻柔,避免发生接种对象的心因性反应。
二、门诊应备有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应药品,有条件的应备置氧气瓶(袋)和吸氧设备,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积极诊治。
过敏性休克处理原则:
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保持安静、注意保暖;同时通知临床医生进行有关抗休克处理,并转院进一步治疗。
晕厥处理原则:
平卧,头低肢体高、同时松解衣扣;给予热开水或热糖水;未见好转可按过敏性休克处理,在3-5分钟仍不见好转者,应转院进一步诊治。
三、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
四、门诊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及时电话报告辖区疾控中心,并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辖区疾控中心和卫生局。
对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数据,是指由计算机加工存储、传输、网络传输等处理得到儿童预防接种数据信息。
计算机数据管理实行负责人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数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障本部门计算机数据的安全运行。
(二)对本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及时进行备份。
(三)对外来介质,软件进行检测。
(四)随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
数据备份要求:
(一)门诊日结束当天,数据上传前及电脑数据有修改后,必须及时做好数据备份。
(二)电脑故障需要重新安装和软件升级前,必须做好数据备份。
(三)每次备份,必须为硬盘和U盘双重备,且U盘单独保存。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属保密信息,应做好保密措施,设定登陆密码,不得泄露密码,不得将机算机内资料泄露给无关人员。
如发现失、泄密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软件升级过程中,涉及到数据转换的,必须在做好备份后,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
在数据采集、传输和加工中违反以上规定给社或个人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政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及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勤剪指甲。
工作前须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戴好口罩后方可进行接种工作,接种间隙也要勤洗手。
二、保持登记体检室、侯种室、接种室等环境整洁卫生,光线明亮,空气流通。
每天下班前须用消毒液对接种台面消毒清洁,接种室和候诊室室内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照射60分钟以上(新装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应≥90UW/cm2,使用中的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应≥70UW/cm2,<70UW/cm2的灯管应及时更换),紫外线灯按每M3空间≥1.5瓦安装,紫外线灯管表面应保持洁净,每2~3周用酒精擦拭1次。
三、皮肤消毒液必须密封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的消毒液须每周更换2次,盛装的容器每周消毒2次。
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皮肤消毒时可用无菌棉签浸润2.0%碘酊,涂擦注射部位1遍,作用1分钟,再用75%酒精擦拭2遍,擦净余碘干燥后方可注射;使用0.5%碘伏则直接涂擦皮肤2遍干燥后即可注射。
消毒操作以注射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消毒面积不小于5cm×5cm。
局部消毒后注意不得触碰污染。
接种活疫苗时不能用碘酊消毒,局部用75%乙醇消毒时,待干后再接种。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疫苗接种务必一人一针一管。
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必须就地消毒(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2.0%过氧乙酸消毒剂浸泡60分钟)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严禁出售或随意丢弃。
因无回收指定单位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及时焚烧处理。
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用毁型机毁型或将针管、针头分开放入有消毒液的防刺破安全盒或回收桶。
五、保持工作台面及其他物体表面的洁净,每个工作日前用300~500mg/L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消毒剂擦拭消毒。
六、地面采取湿式清扫,用300~500mg/L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消毒液湿拖地面。
预防接种社会监督制度
一、各预防接种门诊(点)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并有人专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与所在辖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辖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
三、不定期向群众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五、各预防接种门诊(点)应对下列内容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上岗人员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和编号、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二)公示接种程序流程图、接种门诊平面示意图、预防接种须知。
(三)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接种单位工作制度、安全注射制度、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冷链设备管理制度、接种副反应及事故处理监测报告制度等。
(四)第一类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含第一类疫苗同品种自费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服务价格等。
(五)接种服务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六)与免疫规划有关的宣传资料。
新生儿报告登记制度
一、专人负责。
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
每月定期到所属派出所、街道、村收集新生儿资料,每月定期到接生单位收集“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
二、例会制度:
指定辖区内的乡村医生、妇幼人员作为联络员,每1—2月定期召开例会一次。
联络员负责上报本区域新生儿资料,核对本月收集的新生儿资料。
三、收到卡后及时查访、巡访,调查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
发现户籍在其他医院辖区内的,应及时注明户口所在地地址,及时退卡给辖区的接种点(医院)。
并反馈,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
四、登记人册。
属于预防接种门诊所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卡。
并按照免疫规划程序,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给家长,督促家长按时来预防接种门诊及时接种有关疫苗。
如二个月未带小孩接种,应及时进行随访。
资料保存。
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卡,以备核查。
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指户口不在居住地或户口本地而人在外省、外地区、外县、外乡,居住连续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上的儿童。
流动儿童一般以经商、寄养、超生为主,由于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居无定所,常常不能及时得到免疫接种,是影响接种率的主要因素。
为消除免疫空白人群,使流动儿童及时得到免疫接种,特制定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一、疾控人员应与辖区的公安、妇联等部门加强联系,了解流动儿童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对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
三、工作人员每月走访辖区1次,查找流动儿童,将新搜索到适龄流动儿童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证,实行单独的管理。
四、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流动儿童入托、入(转)学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的应当及时给以补办、补种。
五、实行流动儿童转卡制度,流动儿童随家长迁移时,工作人员应给予办理转卡手续;对新迁入的流动儿童按免疫程序完成基础免疫。
六、按照要求开设门诊服务,尽量做到流动儿童随到随接种,定期开展流动儿童漏补种活动,以提高流动儿童的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组织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资料。
预防接种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一、各接种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报告和归档保存管理工作。
二、有计划、有组织地收集、掌握本辖区组织机构、人口资料、疫情资料、接种资料、疫苗领发记录、冷链设备及接种器材使用管理资料、各类宣传资料、各级文件、培训及工作计划、督导、考核、总结等资料;大事记、卫生统计年鉴;经费资料等。
三、接种记录、疫苗领发记录、冷链温度记录、使用注射器材记录等各类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正确填写,疫苗购进验收记录要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预防接种卡(簿)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四、根据资料信息报告周期,按旬、月、年及时收集、填写、汇总上报包括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报表、针对传染病和基本工作情况统计报表、个案调查表、以及临时增加的其他报表。
五、统计报告的各种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并由主管领导审阅签字、盖章后报出。
六、各级文字资料需按时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实行档案化管理;各类数据库资料需随时备份保存。
七、根据资料数量,每半年整理1次,年底分类装订成册,建档立卷,登记编号。
在本单位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妥善保管。
八、凡需要存档的免疫规划资料,一律不得用彩笔、铅笔、圆珠笔书写。
九、查阅免疫规划资料时,资料管理人员必须认真作好登记。
外单位查阅免疫规划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十、免疫规划资料需要抄录或复制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十一、查阅资料的人员不得将免疫规划资料拆散抽页、弄脏和在原始记录上划记号,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
十二、管理人员提供资料查阅时不能离开资料室,同时只能提供所需要查阅的有关部分。
特殊情况需要资料借出档案室,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限在3天内归还
十三、资料室由专人管理,非因工作需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室内。
资料室必须备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高温及消毒等基本设施。
对资料室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预防接种资料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召开的需要执行的专业会议文件资料。
二、各种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
三、工作会议、业务会议的记录文件(相片有文字说明)。
四、各项资料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和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五、本单位请示与上级机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资料。
六、制定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资料。
七、人员的任免、聘任、调配、培训及人员奖惩等文件资料。
八、财产(上级赠送和自购)、物资配备、仪器设备等交接凭证材料。
预防接种资料归档基本要求
一、应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并做好登记及保管工作。
二、建立保管制度,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根据使用情况放置和保存。
三、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准确反映各项工作活动真实情况。
四、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进行分类整理,要符合类别的原则和要求。
五、上报的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资料、统计报表须保留一份归档备查。
预防接种须知
为了被接种者的健康,提高接种的安全性,保证接种的最佳效果。
请各位家长和被接种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儿童须凭免疫接种证,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
二、请按顺序进行接种,不必拥挤。
三、接种前应向医生说明的情况:
1、是否有各种原因引起的发热;
2、是否患有哮喘、风疹块、湿疹及急性传染病;或患有心脏病肾炎、肝炎、肺结核等疾病;
3、是否为过敏体质或有疫苗过敏史;
4、是否有免疫缺陷或正接受免疫抑制治疗;
5、近期是否进行过其他生物制品的接种;
6、是否正在服药、打针或输液等;
7、是否由于上次接种某种疫苗而引起的较为严重的反应,如高热、过敏反应、局部大面积红肿等;
8、是否有过抽搐或任何一种神经系统问题(如癫痫、癔病、脑炎后遗症)。
四、接种时须知事项:
充分暴露注射部位,减少挣扎、晃动,以减轻疼痛和局部反应。
五、接种后须知事项:
1、在接种现场停留30分钟,观察被接种者是否有不适反应。
2、卡介苗在接种后2-4周局部会出现硬结、红肿、甚至化脓继而破溃,最后形成疤痕均属正常反应,不需处理。
3、在服脊灰疫苗(小麻糖丸疫苗)时应注意:
⑴必须空腹,即刻服下,不得带回。
⑵对于较难喂养的儿童可用凉开水于汤匙碾碎,调成糊状,慢慢送入服下;不得用温、热开水或奶水喂服,服前半小时内及服完一个小时内不得喂饲各种温、热食物和奶水等。
⑶凡吐出者均要补服。
4、在接种“百白破”三联混合疫苗、狂犬疫苗等难吸收疫苗后,少数人数日内可能出现局部红肿、疼痛、发痒;接种局部出现硬结;全身微热、倦怠、烦燥不安等症状,以上均属疫苗的正常反应特性,不需处理,
5、接种后如出现严重反应,不要自行处理,应咨询实施接种的医生,采取相应措施。
6、在离开接种点时,应检查是否已经预约下一次的接种日期。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承担本责任区域内的狂犬病暴露处置工作,接受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
二、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规范,做好疫苗、被动免疫制剂和注射器的购进、分发和供应登记,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器记录,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链设备,保证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质量。
三、犬伤门诊医护人员对狂犬病暴露者按照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要求,详细登记就诊者被犬等动物致伤情况、伤口处理过程及接种疫苗情况和致伤动物状况等情况,对犬伤暴露人员进行规范处置。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向就诊者及家属进行狂犬病防治科普宣传,告知暴露者或其监护人暴露级别及处理意见、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详细填写“狂犬病疫苗和(或)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留底三年存档。
五、认真开展狂犬病暴露处置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处置、资料上报等工作,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六、按规定做好犬伤门诊暴露处置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工作人员职责
一、及时、规范的按照处理原则做好伤口的处理。
二、向咬伤者或家属做好相关知识宣传,说明常见的接种反应及注意事项,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详细填写知情告知书。
三、严格按程序注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认真填写“狂犬病疫苗接种卡”,向被接种者预约每次接种的时间,每针次接种后都要记录疫苗批号,接种者要签字。
四、认真做好接种后观察,及时处理出现的接种反应。
五、每日要对伤口处理区,疫苗接种区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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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接种 门诊 各项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