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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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关于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2]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监督机构,本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我委组织对《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合建建管【2009】50号)及其配套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
2692762,2692765,2640559。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由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采集发现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优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审核、确认,及时准确地录入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并通过合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企业资质证书(国家要求同时具有相应的许可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本地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和执业人员等的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使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成立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使用管理等日常具体工作。
4、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尚应执行合建【2010】81号《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5、 涉及招标投标环节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市县招管部门负责记录并提供。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
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优秀(绿牌):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
2、良好(蓝牌):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在70-89分之间;
3、一般(黄牌):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在60-69分之间;
4、较差(红牌):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未达到60分;
企业或个人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红牌。
第十一条有外地施工任务的本市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参评依据。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
企业和个人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长期留存在系统中备查。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
信用管理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成信用评价成果并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对年度内没有工程建设或施工、设计、监理、代理等业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做评价。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与在肥的银行、保险、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合肥建设网进行公示。
受评企业、单位、个人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诉。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由评审委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查结果相应维持或调整该企业本次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评定的信用等级自向社会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信用等级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实行绿牌、蓝牌、黄牌、红牌四种类别的差别化监管。
具体内容如下:
1、市场准入方面:
(1)“绿牌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绿牌企业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时应给予优先受理,同等条件可予以优先入围,一年内享受市级表彰加分标准。
(2)“黄牌企业”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信用等级情况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但不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对外地进肥企业,取消其半年内在合肥建筑市场承接建设工程的资格。
进入“黄牌”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半年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黄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招标代理人员半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进入“黄牌”的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半年内取消其签字权,由其签字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心不予审查。
(3)“红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半年内不得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对外地进肥企业,一年内取消其在合肥承接工程业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
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招投标限制期限从进入红牌之日算起,一年期满即止。
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工程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查。
进入“红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红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人员一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进入“红牌”的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一年内取消其签字权,由其签字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心不予审查。
2、创优评先方面:
“绿牌企业和个人”在各类创优评先中应享有优先权;“黄牌、红牌企业”不得参加综合性创优评先表彰;“黄牌、红牌个人”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创优评先表彰。
3、资质管理方面:
“绿牌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外地进肥企业年度动态考核直接判为合格,并优先办理进肥备案证顺延手续;“黄牌企业”本地企业,半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进肥企业,其进肥备案证有效期暂定为半年;“红牌企业”,本地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进肥企业,取消其在肥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进肥备案手续。
以上所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期限均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其所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期限均自其进入红牌之日算起。
4、动态监管方面:
(1)对“绿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优秀)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日常检查。
在工程担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2)对“蓝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良好)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3)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一般)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建立警示和提示系统,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对“红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较差),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
自动进入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其列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个人,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必须在良好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一年有效期内,发现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以临时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之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解释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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