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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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
2010年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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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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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交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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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汽车客运站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旅客运输秩序,促进道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必须以旅客第一、安全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为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旅客及经营者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站务服务。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企业实行“站车分设”,独立经营的公益事业单位,面对社会开放,平等对待所有进站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及进站车辆。
第五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停业管理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的建设,按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和城镇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客运站的设置原则:
地、市级政府所在地设客运总站一个,县(市)经政府所在地设客运站一个,并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分站(包括公铁分流站),名分站归客运总站、客运站领导或指导。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按客流量、设施、设备和行政区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客运站和简易站。
车站级别由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按《黑龙江省公路客运站级别划分标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开业经营前,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其申请的站级标准时行审核、验收,合格后签发《黑龙江省公路客运站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凭《经营许可证》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对站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变更经营者、改变经营场所、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部门相应的手续,要求歇业或停业的须在歇业前30日内、停业前7日内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销、吊销《黑龙江省公路客运站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歇业、停业。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做好客运调查,掌握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以及对运力的需求,并以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及时上报,为管理部门投放运力、确定线路、设置站点、安排班时、班次、制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管理权限,根据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年度内的《汽车客运营运图》,汽车客运站必须按《营运图》组织车辆运行,不得随意篡改。
第十二条中心城市汽车客运站在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应实行多点售票、异地售票。
售票点原则上由汽车客运站建立,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报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纳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级及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设立所属站点,所设站点须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报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对经营者应一视同仁,实行统一进站、统一售票、统一发车、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按交通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要求设置岗位,配备服务设施,健全原始记录,服务标准应达到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和服务过程程序化的要求,实现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
二级及二级以上客运站必须实行微机管理,应设置电子显示屏幕,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并以标准汉字书写。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设与客流量相适应的售票窗口、候车区、检票口、行包托运处、小件寄存处、问事处、广播室、停车位和发车场地,并做到布局科学、合理,方便旅客流动,符合站务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对站务人员实行聘任制和工作目标考核制,个人工资与服务质量、站内经济效益挂勾,打破岗位终身制
第十七条站务人员必须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时,必须着统一标志服装,佩戴标志牌。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根据需要,采用多窗口售票、预售车票、电话订票、上门送票等多种方式。
售票员应根据旅客的购票意愿售票,不得限制旅客购票的自由,不得强迫经营者定额票,不售超员票,并设立专门的退票窗口,售票口不得办理退票业务。
第十九条行包办理时,必须使用标准计量器计算行包重量,不得估计重量,作业中要轻搬、轻放,环节协作配合有序,交接清楚无差错。
第二十条候车室应保持清洁卫生,设施、设备齐全有效,秩序井然,站务人员应对旅客进行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组织旅客分区候车,宣传安全、卫生、乘车须知和旅行常识,耐心解答旅客询问。
第二十一条检票口应根据站舍条件和客流量合理设置,检票员应维持好检票秩序,做到检票上车、对号入座,正点发车,礼貌送客,不检超员票、作废票,并做好检票记录。
第二十二条广播室应位置合理,资料完整,设备齐全有效,按计划广播,做好宣传,及时衔接各岗位、各环节间工作,指挥班车安全、正点发车。
第二十三条小件寄存处要标志明显,乌纱帽架坚固,寄存物品摆放整齐,收费合理,公布收费标准,认真填写记录。
第二十四条问事处要位置适当,各种资料齐全,耐心解答旅客询问。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设立“三品”检查处,建立“三品”检查台账,严格查堵危险品,必须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制度,配备安全执勤、义务消防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二级及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必须按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站”,负责进入本站始发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工作。
并按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的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要建立考核制度,对车站的服务质量和进站营运车辆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行为进行考核,填写原始记录,建立各类台帐、档案,及时填写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四章运营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的客运班车,必须统一进入指定的汽车客运站发车,并与客运站签定协议(合同),站、车双方按协议(合同)履行各自的职责。
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汽车客运站必须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班时组织车辆运输,未经批准,站、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加强进站车辆的设施管理。
进展车辆必须悬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服务设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不准进站发车。
第二十九条时站车辆的劳动手续必须齐全,服从车站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司、乘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站外喊客、揽客。
第三十条进站车辆必须按运营计划经营,不许无故脱班、减班、晚点,除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计划裁减班次及不可抗拒因素停运外,延误超过半个小时或同班次间隔时间短,已延误到下一个班次的,按脱班处理。
第三十一条进站车辆停运,侒下列方式办理:
(一)需要临时停运的,应在停运前10日内(不含10日)向客运站提出,说明停运时间,并出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需要排替班车辆的,由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客运站方可安排;
(二)经营者在当日提出停运,客运站能够安排替班车辆的,停运方应付给替班车辆补偿费。
补偿费标准按脱班费标准办理,由客运站从停运方当月票款中扣除,客运站从补偿费中撮与其站级相对应的客运代理费,30元的按计收;
(三)经营者无故停运,客运站无法及时安排替班车辆,按脱班处理,收取脱班费,脱班费由客运站在停运方当月票款中扣除。
已售出客票时,客运站应负责为旅客退票或签证改乘,并免收手续费,同时通知对方车站;
(四)车辆运行途中因严重故障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运的,应及时向客运站通报,并在2日内到车籍所在地的客运站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报停手续,并通知终到客运站。
(五)春运期间,进站车辆停运,客运站加倍计收脱班费。
第三十二条班车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需临时停运的,应提前2日报始发站,始发站应及时通知终到站。
因客流量聚增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调整车型、车辆档次的,客运站应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调配车辆临时增加班次或替班,或由运输管理部门委托客运站安排临时增加班次或替班。
节假日期间,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安排节假日期间运行班次、班时,交客运站执行,对拒不执行节假日运行安排的车辆按脱班处理。
第五章价格、票据及营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进行收费,并公布收费标准,严禁超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或收费标准时,须报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经价格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站务费、安检费的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使用和上缴。
第三十五条汽车客运站所用单证、票据必须按《黑龙江省公路运输行业经营性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经营性票据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对各项营业收入实行日清、月结,现金当日存入银行,并按规定报解;对经营者的营业收入,扣除各项应收费用后,按月及时结转给经营者,严禁拖欠、占用和挪用。
第六章站务稽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当地“站车分设”的二级及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设站务稽查员。
第三十八条站务稽查员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严格执法,维护站车秩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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