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SO和FSU适用于MARPOL公约附则I相关规定的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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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SO和FSU适用于MARPOL公约附则I相关规定的指南
FPSO和FSU适用于MARPOL公约附则I相关规定的指南
《FPSO和FSU适用于MARPOL公约附则I相关规定的指南》的内容:
1.该指南的目的是统一MARPOL公约附则I对海上移动生产和储油装置的应用。
2.在2003年7月14-18号的会议上,MEPC49阐释了上述条款的复杂内容,并强调了FPSO和FSU的设置、功能、操作等问题仍然是在沿岸国政府的管理下进行。
3.另外,委员会发现从事作业的FPSO和FSU的角色并不包括石油运输作业,所以,它们是浮动平台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在MARPOL规则Ⅰ/1(4)下油船的定义范围内。
因此,它们应该受MARPOL附则Ⅰ包括规则21中关于固定或漂浮平台相关条款的制约。
4.MEPC委员会认为FPSO和FSU在载油工作状态下环境危害和相应油船相似,因此MARPOL附则Ⅰ适用于油轮的条款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适用于FPSO和FSU。
基于此种观点并考虑FPSO和FSU在工作中是静止的,委员会建议沿岸国、船旗国及其他相关的设计、建造、使用单位依据本指南内容使FPSO和FSU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的相关要求。
本指南内容包括了MARPOL附则Ⅰ及其MEPC.95(46)修正案的内容。
5.本通函是从特定的规定可能适用于FPSO或FSU观点出发,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解释信息,并据此提供单一文件介绍MARPOL附则I对这些浮动平台的适用。
6.通函的条款是针对FPSO和FSU在其工作地点固定时的规定,但是,也同时考虑了非正常的和特殊情况:
(1)航行入干坞进行修理、维护保养
(2)在特殊的自然环境或紧急情况下平台离开工作地点
无论是哪种情况,FPSO和FSU都不能自身进行运输活动至港口或其他目的地,除非是在有了航行能力且得到船旗国和相关沿岸国的同意。
当离开工作地点从事航行时,无论什么原因和目的,FPSO和FSU都要遵守MARPOL公约附则Ⅰ关于油船卸货的相关规定。
7.为了使本通函不与MAPROL附则Ⅰ条款脱离而形成一个全新的内容,尽管上述内容体现了众多不同点,但是,在本指南的任何规则当中,只要适用于FPSO和FSU,下列术语都解释为:
(1)“油船”应该被视为“FPSO和FSU”
(2)“携带”应该被视为“拥有”
(3)“货物”应该被视为“生产的油和油类混合物”
(4)“航行”应该被视为包括“操作”在内
8.对于油船的规定被本指南扩展之后应用于FPSO和FSU,被确定为“建议适用”或相似的意思,当对相关规定采用“适用”时,则应该适用而不管本通函的内容。
9.油船要接受加强验的要求(决议A.744(18)),根据MEPC.95(46)决议从MARPOL公约规则Ⅰ/13G中删除了,其相应的规定通过SOLAS第Ⅺ-Ⅰ章体现。
由于对于大多数的永久锚泊在工作地点的FPSO、FSU等来说,对SOLAS不适用,所以决议A.744(18)中对油船的要求条款被包括在了本指南中,用以指导FPSO和FSU,使其处于令人满意的结构完整性状态。
考虑到FPSO和FSU作业上的特点,本指南也制定了一些可以使FPSO和FSU有限制的背离A.744(18)的条款,在不危及安全和防污情况下,对FPSO和FSU可以水上检验替代干船坞内检验。
10.建议缔约国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使本通函的要求适用于FPSO和FSU,本通函通过后两年的时间为界限,之后的关于FPSO、FSU的建造和改装合同都要依据此通函进行。
在无建造或改造合同时,对于新建造的FPSO是以安放龙骨的时间或开始改造船舶的时间起算。
当然,在此时间前签订的FPSO和FSU建造和改建合同可以不必遵守本通函。
11.在执行通函规定时,建议缔约国使用和确认FPSO和FSU的结构和装备记录,参见本通函的附件2。
12.MEPC认为FPSO和FSU的大部分作业都与附则I下的其他船舶不同,而且沿岸国对在其管辖水域内作业的固定和漂浮的平台具有管辖权,所以缔约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背离本通函的要求。
同时,MEPC建议缔约国指导有经验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本通函的实施工作,以便可以得到是否有必要继续修正本通函的实用意见。
附件1
对于FPSO和FSU建立适用的MARPOL公约和附则I条款
下表Article编号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对应
Article
Subject
BasisofApplication
Art.2(3)(b)(ii)
定义排放物
依据规则21条及统一司法解释10.1,工业用水、生活用水、转移用水不在该定义范畴内。
Art.2(4)
定义船舶
FPSO/FSU是固定的或浮动的平台,包含“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艇筏和固定或浮动平台。
”在这个定义内
下表中规则的编号与“73/78防污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对应
规则
主题
适用的原则
1
(1)-(3)
定义:
油类
油性混合物
燃油
适用
1(4)
定义:
油船
FPSO/FSU的主要用途并不是装载并运输油类,所以应该被排除在此油船的定义外
1(5)
定义:
兼装船
与上述1(4)的原因相同,FPSO/FSU排除在此定义外
1(6)-(7)
定义:
新船
现有船舶
适用
1(8)
定义:
重大改建
油船、兼装船被改造成FPSO/FSU应该被视为重大改建,反之亦然。
对现有FPSO/FSU进行改造以达到满足某种要求的行为不被视为重大改建
1(9)-(10)
定义:
最近陆地特殊区域
适用
1(11)
定义:
油量瞬间排放率
FPSO/FSU在工作地点时不适应此定义
1(12)-(25)
定义:
(多个)
适用
1(26)-
(27)
为了执行本附则第13、18
条的规定而
定义的:
新船现有油船
不适用
1(28)
定义:
原油
适用
1(29)-(30)
定义:
原油油船成品油油船
不适用
1(31)
定义:
周年日期
适用
2
(1)
适用说明
可适用
2
(2)-(3)
非油船特殊条件下适用油船规定条款
当FPSO和FSU固定于工作地点,包括为了在极端自然环境或者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而短暂脱离工作地点的情况,本指南的条款可以不再适用。
2(4)
适用特殊说明
任何管理部门应用此条款于FPSO和FSU都要证明此应用与条款2(4)的(a)有关,与(c)一致。
3
(1)-
(2)
等效
适用
4
(1)-(4)
检验
适用。
但是,无论SOLAS74是否适用FPSO和FSU,对FPSO和FSU的检验,除了附件B2.2条关于经修正的决议A.744(18)对干坞检验的要求外,应进行SOLAS74规则11-2关于油船的特殊标准的确检验。
5
(1)-(3)
证书的签发
应该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证书,除非船旗国和沿岸国有可以保证一致性的其他文书或证书发放方式。
6
(1)-(4)
他国政府代发或签署证书
适用
7
证书的格式
适用。
当签发了IOPP证书,FPSO和FSU的“船型”应该被视为“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船舶的船”,这种界定应该同对工作地点和FPSO和FSU的细节信息描述一起注明。
本指南附件2中关于FPSO和FSU的结构和设备的记录应该作为IOPP的附录。
此时,公约要求的证书A和证书B就不是必须的了。
8
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有效性
适用
8A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
(PSC)
沿岸国对其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有至高权力,所以FPSO和FSU在其工作位置上时适用。
尽管如此,PSC的权力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也是适用的,例如FPSO和FSU为了维修等目的,从该国驶往另一国的某港口。
9
(1)(a)
对排油的控制
FPSO和FSU不在其工作位置上时,建议适用此条款。
9
(1)(b)
对排油的控制
与规则21条及统一司法解释10.1相一致,上述“应用”仅适用于机械处所的排放和由于操作目的而被污染的海水排放,如:
油舱清洗废水,油舱流体静力试验废水,油舱压载水放排检查的废水等。
因为FPSO和FSU不遵守9
(1)(b)(ii)的规定,当其在工作地点运作时,油类及油水混合物在沿岸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输送至岸上;b.焚烧;c.如果没超过9(4)下要求的油类含量15ppm,可以进行油水分离后排放;d.当放弃中途排放要求时,依此款排放;e.添加到生产的产品当中;f.采取上述综合措施处理。
9
(2)-(7)
对排油的控制
适用
10
(1)-
(2)
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内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
适用
10(3)
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内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
适用,但是FPSO/FSU在固定地点工作时不能遵守10(3)(b)(iii)。
此项要求适用时要与上述9
(1)(b)的要求达成一致。
沿岸国可以根据10(3)(b)(iii)颁布管理办法,且保证该办法不会损害环境。
10(4)-(6)
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内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
适用
10(7)-(8)
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内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
FPSO/FSU不能被当作海上终端,而且不能接收其他卸载油罐肮脏的压载物或者废油等
11
例外
适用
12
(1)-(5)
接收设备
FPSO/FSU不能被当作海上终端,而且不能接收其他卸载油罐肮脏的压载物或者废油等
13
(1)-(11)
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及原油洗舱
依据下述13
(2)和(3)列出的情况,建议适用。
13
(2)
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及原油洗舱
不适用,但是FPSO/FSU应该拥有足够的压载能力来满足涉及及操作状况下稳性和强度的要求
13(3)
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及原油洗舱
建议适用,需要指出的是在压载物和原油舱、泵系之间要有隔离措施,如果是临时的相互交叉,可以允许背离传送操作的要求。
在这种例外的情况下,海水被引入原油舱,以达到9(10)列出的操作目的时,9(10)条款的要求应该遵守。
13A
(1)-(4)
对设置清洁压载舱的油船的要求
与13
(1)-(11)类似,建议应用
13B
(1)-
(2)
原油洗舱的要求
原油洗舱系统的要求需要被满足,除非生产的油类特性不适合原油洗舱
13B(3)
原油洗舱的要求
出于安全考虑,惰性气体系统要与所用的原油洗舱系统连接
13B(4)
原油洗舱的要求
建议任何生产原油舱的压载水都被视为压载水而不是工业用水,因为其排放标准是不同的
13B(5)
原油洗舱的要求
针对不同的原油洗舱系统要提供各自的操作和设备手册
13C
从事特定贸易的现有油船
不适用
13D
(1)
具有特殊压载布置的现有油船
建议应用经本指南修正的13
(2)和13(3)的要求
13D
(2)
建议应用,与经本指南修正的13(3)和13B(4)条款达成一致。
13D(3)
不适用
13E
(1)-(4)
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
不适应。
参考13F(3)(a)关于特殊目的或普通FPSO/FSU的相关条款
13F
(1)-(9)
防止碰撞造成环境污染
不适用,除非下述详述情况
13F(3)(a)&(f)
防止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
建议应用于新建造的FPSO/FSU以防止相对较小规模的碰撞。
(也需要采取其他合适的措施来处置其他FPSO/FSU的碰撞危险)
13F(5)
适用的程度可根据指南确定,但应与经修改的13F(3)(a)和(f)等价。
13F(8)
建议应用于新结构下建造的和有防撞舱壁或首尖舱的FPSO/FSU。
类似的,原油不该存储在FPSO/FSU(可以向锚泊在其尾部或侧弦的油船过驳的)尾部的整体油罐里。
13F(9)
建议应用于新结构下建造的和可以通过改良满足该规则的FPSO/FSU
13G
(1)-(8)
经MEPC.95(46)修改
防止现有油船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措施
不适用
14
(1)-(3)
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首尖舱内载油
适用
14(4)
对能够在其工作站点与海底井管脱开的FPSO/FSU其防碰首尖舱的要求适用于SOLAS而非MARPOL。
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其尾部防碰。
14(5)
在考虑14(4)原则下,适用于其他的FPSO/FSU
15
(1)-
(2)
将油类留存船上
适用
15(3)
含油物质排放监控设备
仅应用于油舱的清洁和污染的海水的作业。
将油类混合物全部卸载到岸上时不需要。
15(4)
FPSO/FSU如果小于150总吨,则建议适用
15(5)
建议适用。
为了鼓励放弃15(3)中确定的安排,例如根据15(5)(b)(ii)(3)到(6)在(15(5)(b)(ii)
(1))所确定的特殊区域内作业。
在放弃情况下,从船上向岸上卸载油类混合物是允许的。
提到的放弃性安排的许可。
将油类混合物转移到可卸载的油舱,以供向岸上排放的作业在该范围内是可以的。
15(6)-(7)
不适用
16
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依据Reg.9的条款的可适用性,该条款可适用。
从实际原因考虑,如果机械处所的排放作业已经和9
(1)(b)条款中a,b,d,或者e的建议一致,那么可以不配置这些设备。
依据16(3)(a),所有的油类混合物无论是排放到岸上或者是和生产的产品混合,都要有弃权声明书。
17
残油(油泥)舱
适用
18
(1)
油船的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适用,除非FPSO/FSU上不止一处有集合管系。
18
(2)
不适用于FPSO
18(3)-(6)
建议适用,特别是污染海水的处理。
19
标准排放接头
适用
20
(1)-(7)
油类记录簿
第一部分适用。
第二部分特定原则下适用,它在设施静止时,可作为油类产品管理系统的一部分;在航中则要完全适用。
21
对固定的和浮动的平台的特殊要求
根据统一司法解释10.1适用。
22
(1)-
(2)
损坏的假定
只考虑单侧受损时建议应用。
建议采取保护性措施,如防护物等,来使在过驳或作业船舶操作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损坏最小。
23
(1)-(5)
假定的流出油量
建议应用
24
(1)-(6)
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
建议应用
25
(1)-(5)
分舱和稳性
建议应用
25A
完整稳性
建议应用
26
(1)-(3)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适用。
然而《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Art3
(2)下的意外事故计划也可以与该要求等效。
此时,可以没有专门的MARPOL要求下的SOPEP。
上述等效的接受条件是FPSO/FSU尚未与升降机连接为一体,否则的话,当FPSO/FSU固定连接到升降机上后,必须有SOPEP。
附件2
《FPSO/FSU的构造和仪器记录》
该记录要永久附在IOPP证书后面,作为证书的一部分。
具体内容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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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PSO FSU 适用于 MARPOL 公约 附则 相关规定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