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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关于支持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模板
广州市白云区关于支持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轨道交通全产业链在白云集聚,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全产业链系统推进若干意见的通知》(简称“若干意见”)(穗发改〔2020〕14号)要求,加大对入驻白云轨道交通企业的支持力度,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畴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含广州民营科技园核心区)、白云新城总部集聚区等我区轨道交通产业发展园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轨道交通企业(含规划设计咨询、工程建设施工、装备制造、运营及增值服务等企业)。
第三条企业落户奖
(一)新引进的“四上”企业,纳入我区统计超过1个自然年且产值(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我区行业平均增速及年度纳税总额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其实收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企业贡献奖
为鼓励引进重大优质轨道交通产业项目,对入驻广州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含广州民营科技园核心区)及总部经济区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的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1亿元。
(一)对装备制造企业,按下列标准予以资金支持:
入驻前三年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其项目总投资的5%给予直接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按其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直接补助。
入驻前五年按其年度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年度产值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按5%给予奖励;年度产值在1亿元(含)-5亿元(不含),按10%给予奖励;年度产值在5亿元及以上,按20%给予奖励。
(二)对设计管理与咨询服务、土建工程企业,按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入驻前五年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按2%给予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额在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按5%给予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按10%给予奖励。
第五条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进驻企业凡租用园区(特指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园区)办公物业、生产厂房或公寓的,可享受以下租金补贴:
1.年产值/营业收入达5亿元及以上,且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前两年免租金,第三年租金减半,且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年产值/营业收入为1亿元(含)-5亿元(不含),且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前两年免租金,第三年租金减半,且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年产值/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每月20元/m2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年产值/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新引进“四上”企业,按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核算,按最高不超过1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年申报为准,享受补贴过程中企业营业收入提高档次的,仍按原标准补贴。
其中,第1条、第2条所说办公物业、公寓租金统一按实际签订的合同租金核算(办公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公寓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
补贴后3年内办公用房、公寓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六条企业人才补贴
对入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补贴。
具体按下列标准给予人才补贴指标:
(一)入驻企业是“四上”企业的,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且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15%以上的,给予1个指标;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且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12%以上的,给予2个指标;
3.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且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给予3个指标;
4.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8%以上的,给予4个指标;
5.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且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5%以上的,给予6个指标;
6.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且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个指标。
(二)入驻企业是总部企业的,补贴指标及补贴金额比例在“四上”企业基础上提高20%,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龙头骨干企业,人才补贴资金按照申请人员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予以补贴,每人每年可申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企业人才入户指标
给予入驻企业一定数量的人才入户指标,具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上”企业
1.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可申请1个人才入户指标;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可申请2个人才入户指标;
3.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可申请3个人才入户指标;
4.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可申请4个人才入户指标;
5.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可申请5个人才入户指标;
6.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可申请6个人才入户指标。
(二)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入户指标数量在“四上”企业基础上提高20%。
(三)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入户指标数量在“四上”企业基础上提高50%。
由于每年度广州市对各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分配数量不定,故“四上”企业可申请人才入户指标以该年度我区获得市分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数量为准。
第八条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给予入驻企业一定数量的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企业申请者应当满足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具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上”企业
1.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可申请1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可申请2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3.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可申请3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4.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可申请4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5.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可申请5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6.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可申请6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7.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可申请8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二)总部企业,指标数量在“四上”企业基础上提高20%。
(三)龙头骨干企业,指标数量在“四上”企业基础上提高50%。
第九条企业人才绿卡
对“四上”企业、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牵头负责审核。
第十条企业人才公寓
给予入驻企业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指标,具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上”企业
1.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可申请1个人才公寓指标;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可申请2个人才公寓指标;
3.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可申请4个人才公寓指标;
4.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可申请6个人才公寓指标;
5.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可申请8个人才公寓指标;
6.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可申请10个人才公寓指标。
(二)总部企业,指标数量在“四上”企业基础上提高20%。
(三)龙头骨干企业,指标数量在“四上”企业基础上提高50%。
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可申请一次人才公寓,申请获得后可使用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补贴
(一)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四上”企业新设立的内部研发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最高按研发机构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入驻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龙头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资金扶持的,区级按市扶持资金给予1:
1配套。
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参照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区给予配套补助。
在技术、工艺、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突出,具有优秀的创新发展理念、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强的龙头骨干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上市奖
(一)入驻企业成功上市、挂牌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2.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非股份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股份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非股份制企业成功挂牌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再给予8万元奖励。
(二)对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发债融资的企业,积极协助向市申请对其发债成本依规给予补贴。
鼓励白云基金和白云融资为区内轨道交通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三条绿色通道服务
(一)优先为企业项目提供地块选址、规划调整、项目落地服务。
对企业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提速审批,限时办结。
(二)优先推荐入驻企业加入广州市轨道交通产业联盟,协调联盟在招投标时将其产品向总承包商重点推荐。
第十四条企业云服务券扶持
对优质轨道交通企业实施企业云服务券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获取云券,作为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对于轨道交通全产业链补链强链发挥重要作用的入驻企业以及关键标志性重大项目建设,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源要素保障。
第十六条说明
(一)本办法所说“企业贡献奖”由区发改局牵头落实,其他各项奖励按照原有申报程序和流程落实。
(二)关于总部企业、“四上”企业、龙头骨干企业的认定与细则参照我区已印发的政策执行,若认定政策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三)关于人才入户、人才随迁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指标奖励,企业自行制定奖励指标分配政策,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政策。
(三)优先满足龙头骨干企业、总部企业人才入户、人才随迁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指标;当年度人才入户、人才随迁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指标无法满足所有达标“四上”企业时,按照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排名先后顺序予以优先分配。
(四)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获得补贴奖励。
(五)对于新引进项目,投产后未能达到达产经济指标要求的,应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所获得的的各项奖励。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1:
关于《暂行办法》企业贡献奖的实施细则
附件1-1:
关于《暂行办法》企业贡献奖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落实《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全产业链系统推进若干意见的通知》(简称“若干意见”)(穗发改〔2020〕14号)第十七条、《广州市白云区关于支持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的政策,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由民科园根据市发布的申报通知发动企业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应及时提出申请,填报有关材料(详见附件)报民科园初审,经民科园初审后报区发展改革局,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项目确定。
由市发改委、白云区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和企业,于市发改委、白云区政府网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公布名单。
(三)奖励兑现。
根据确定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市发改委将财政资金拨付给白云区政府,由白云区政府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至企业。
二、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的跟踪服务。
建立轨道交通企业项目库,为企业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等优质服务,定期研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二)加强企业运行监测管理。
对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开展统计分析监测,实行动态评估。
对发生非法拖欠员工工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经核实以虚假资料获取财政奖励扶持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责令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被奖励企业违反奖励前签订的协议或承诺的,按照协议或者承诺书进行处理。
(三)加强企业扶持资金监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将资金用于轨道交通产业项目建设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严禁以任何名义将资金挪作他用。
企业改变扶持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处理,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三、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白云区关于轨道交通企业(项目)补助资
金的申报材料(模板)
附件:
广州市白云区关于轨道交通企业(项目)
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
(模板)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合作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务必填写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项目推荐部门:
申报时间: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单位在此郑重承诺:
本单位提供的项目及单位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及单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推荐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须法人代表签字和盖有公章,推荐单位须加具意见并盖章)
广州市白云区关于轨道交通企业(项目)
补助资金的申报表
主管单位: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目标
建设起止年限
承担
单位
建设
地点
总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年产值
主营业务收入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途
联系人
联系
手机
电子
邮箱
广州市白云区关于轨道交通企业(项目)
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
(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主要包括:
项目背景、实施场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和绩效目标等。
二、项目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
1.项目单位设立、主要股东、主营业务情况;2.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3.目前生产、财务情况;4.主要投资项目及未来发展战略等。
三、项目具体情况
主要包括:
1.项目实施背景、意义和必要性;2.项目前期情况(含项目立项及资金、技术准备情况等);3.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分总目标及年度阶段目标);4.主要建设内容;5.实施方案(含建设期限、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须突出可行性);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含已投入资金情况及已形成资产清单);7.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及明细表(按拟申请额度作计划)。
四、项目建设条件
包括项目审批、用地落实、资金落实、技术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
五、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
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包括年新增产能规模、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经济指标,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
行业影响分析:
分析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
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阐述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六、其他有关内容。
附件: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资金证明(含已投入资金情况明细表、自
筹经费承诺函、银行存款证明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最新月度会计报表,以及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
同或贷款承诺函等)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
请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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