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论文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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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论文设计
(一)现状5
结语10
大数据环境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要:
在大数据环境中,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许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等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未成年人却是被边缘化的主体,其个人信息保护受重视程度不够,经常受到侵犯,因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侵犯成为了重要的社会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已迫在眉睫。
本文通过对比各国在大数据环境下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以及立法程度,提出在大数据环境下,我国应该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
总结为:
完善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对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
关键词:
大数据环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Legalprotectionofminors'personalinformationinbigdataenvironment
Abstract:
Bigdataenvironment,therapiddevelopmentofcomputertechnologyandnetworkhasbroughtalotofconveniencetopeople'slife,manyminorsstudyinglifeandsocialactivitiesaredonethroughtheInternet,intheprocess,however,minorsisthebodyofthemarginalized,theirpersonalinformationisnotenoughemphasis,oftenhasbeenviolated,asaresult,thepersonalinformationofminorsisinfringementhasbecometheimportantsocialproblems,toprotectthepersonalinformationofminorsisimminentBycomparingthestatusquoandlegislationlevelof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forminorsinthebigdataenvironmentinvariouscountries,thispaperproposeshowtostrengthenthe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forminorsinthebigdataenvironmentinChina.Strengtheninggovernmentsupervisionofrelatedindustries;Strengtheningindustryself-discipline;Wewillincreasepenaltiesforinfringingonminors'personalinformation.
Keywords:
Bigdataenvironment;MinorPersonalInformation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与核心概念界定
1.研究背景
我国踏入信息社会的速度日益加快,程度日益加深,拥有强大数据处理功能的电子计算机和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被收集的行为无处不在。
尤其在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方面,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就率先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
从近年来我国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旧没有出台,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等加以规定。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人们认为其参与网络活动的程度较低,对于其个人信息没有强烈的保护意识,这导致未成年人的信息大量泄漏,不法分子将在非法渠道收集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尤为迫切。
2020年初受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英文简称NCP)的影响,全国各类学校延期开学,许多学生在家中利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在各类网络平台上进行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使用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注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于是一些网络平台在未被允许的前提下收集、共享、非法买卖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造成许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泄漏,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2.研究意义
2.1理论意义
虽然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正在逐步得到重视,但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仍在制定的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人们没有意识到保护其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不法分子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违法活动,最终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已迫在眉睫。
2.2现实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网络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很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然而在信息网络的发展中,未成年人却是被边缘化的主体,人们对于保护其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没有产生足够的认识,导致其个人信息经常被他人侵犯。
因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其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3.核心概念界定
3.1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内容界定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未成年人的界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日本指未满二十岁的公民,而美国则认为未成年人是指十六周岁以下的公民。
尽管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标准不尽相同,但各国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却面临着共同的问题。
3.1.1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内容界定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可以反映自然人情况的信息亦或是和他种信息进行结合之后,可以反映自然人情况的信息。
个人信息对于公民而言,属于基本资料。
因此对于每个公民而言,保护其个人信息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个人信息内涵广泛,主要包含姓名、地理位置、消费习惯、病历、收养经历、行为轨迹等多个方面,不论自然人是否有个人信息的概念,都依法对本人的个人信息享有权利,是否知晓并不影响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3.1.2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内容界定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称谓,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年龄的界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我国的法律认为未成年人指的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公民。
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可以定义为:
所谓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是一种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信息,可用于识别特定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隐私、活动、空间”三种形态。
[6]隐私信息是指不希望别人知道和了解的个人信息。
例如,他们自身的身体指数,身体状况,父母的婚姻状况,家庭是否有犯罪记录等。
活动信息,就是指未成年人在自己的认知能力范围内参与活动的信息。
例如学习计划制定、人际交往、小额交易活动等。
掌握这些个人信息将了解一个人的日常活动及其人际关系,并可以判断一个人的兴趣,爱好,个性特征,行动轨迹等,这是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
空间信息是指未成年人的私密空间,例如书包和房间,以及日记,电子邮件和网络空间。
大多数未成年人把自己认识世界心路历程,不同年龄段的照片等都放在自己的网络空间上面。
这些个人信息记录了他们的成长轨迹。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尽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但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仍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突出,存在理论研究不足,立法滞后等问题,这不利于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
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既是我国国情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强烈要求。
2.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和立法比我国要早很长时间。
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在上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例如美国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我们的领国日本在很早就意识到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关的立法。
其他国家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为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我国应认真研究各国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二、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通过研究和了解有关立法,我认为有关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在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条款中有综合规定。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可以引用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条款进行规范。
第二种,如果没有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依据,可以引用类似的人格权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可以将其与类似的人格权相结合进行保护。
[9]
(一)现状
1.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2003年就已经开始起草,并形成了专家建议和草案。
但是直到今天这部法律尚未出台,仍在制定中。
《民法总则》的实施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其中第111条认为:
在我国,所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均受法律平等保护。
无论任何性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受侵犯,不得窃取,非法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得进行非法交易,提供或公开其他人的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要求大众媒介禁止在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新闻报道、网络文章等内容中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照片、视频等可能推断出特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笔者认为该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它仅对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责任做出了简单规定即是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没有体现出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及严重性。
2015年11月1日出台的第九次《刑法修正案》将“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组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对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的范围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笔者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向其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是利用职务便利做出该行为,则在处罚时要从重处罚;第二种是在没有经过信息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窃取等非法手段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分别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审查认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审查认定;对“非法获取”以及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解释,为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全面的解决办法。
2.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日益严重
一方面,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希望,是一个民族的未来,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着自身的利益,还决定了一个国家能否健康全面的发展。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够健全,容易在受到不法分子的教唆,威胁时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人们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为罪犯分子提供了便利,使其可以窃取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非法犯罪。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未成年人的学习,社交,购物等都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与此同时,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案件逐年增加。
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等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唆,威胁等行为对其进行思想控制,从而胁迫,诱惑其泄露个人及家庭信息,给家庭及社会带来安全隐患的同时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这使得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已迫在眉睫。
(二)必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活动的数量和频率不断增长,网络平台成为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阵地。
1.未成年网民数量庞大
在我国,近年来由于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参与互联网活动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
2020年初,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类学校推迟开学,2.65亿在校生普遍利用网络进行线上学习,与此同时,在线政务、网络支付,网络购物等应用的规模迅速增长。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第45次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其中未成年网民占20.9%,总数近1.89亿。
这一比例达到自1997年CNNIC开始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来的最高值。
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非常庞大,且是所有网民中最容易受到网络违法侵害、不良信息影响和个人隐私泄露的特殊群体。
因此,对这个数量巨大的特殊群体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和保护。
2.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其个人信息更容易受到侵犯
未成年人对世界的认识处于感性的阶段,他们的价值观和判断能力正处在形成的过程中,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整个世界的认识也处在一个非常浅的层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能力较差,相对于成年人来说,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而使自己及家人的信息外泄,使得个人及家庭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因此,应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具有的特殊性
我们处在一个网络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非常有价值的特殊资源。
如果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则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就更加困难,未成年人因为其在大数据环境中特殊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其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特殊性。
其中包括主体的特殊性,保护范围的发展性等。
1.主体的特殊性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处在部分或完全依赖社会和家长的人生阶段,对于是非曲直不能完全区分,因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因此需要社会和监护人对其个人信息的保护给予一定的帮助。
尽管未成年人依赖社会和成年人,但社会和成年人缺乏对其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社会地位,其个人信息的内容与成年人不完全相同,因此,在研究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时,要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单独讨论研究,制定与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不同的立法。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的保护,因此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过程中,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特殊的社会地位,给与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给与特殊对待。
2.保护范围的发展性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还不够成熟,其个人信息的内容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
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他们的心智以及对周围事物的判断能力不断发展和丰富,他们的个人信息范围也在不断变化。
婴幼儿时期,他们的个人信息范围很小,如健康状况等基本由监护人管理。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不断增长,其个人信息的范围越来越大,内容越来越丰富,比如其通信账号及密码,学习成绩等信息,这个阶段,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基本由他们自己和监护人共同管理。
在成年之后,个人信息全部由自己管理。
这要求我们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系统也要具有发展性和针对性。
由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权益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所以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的成长阶段,应该对其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不同的策略。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发展是一个从少到多的过程。
随着未成年人的不断成长,他们的个人信息越丰富,他们拥有的信息就越多。
我们应该正视和关注他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尊重他们的隐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们应根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点,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在不同成长阶段的不同需求,来制定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尽可能的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之建议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变成了一种极其重要而又特殊的社会资源。
未成年人作为网络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保护能力不足,另外我国社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足,这就导致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完善相关立法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都需要法律的调整,针对目前在我国出现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我国的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立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及2020年2月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都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但我国的立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许多的不足,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尽管我国在不断地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当今互联网技术日益繁荣且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犯的社会中,我国应尽快出台更加全面的法律法规,以系统,具体和有效地保证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因此我国政府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过程中要强化其监管责任,运用其权力对互联网行业及我国出现的所有网络平台进行严格监管,要求互联网行业尽可能地完善其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
(三)加强行业自律
完善的立法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必要手段,但是所有的问题并不是仅仅依靠立法就能解决的,它需要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行业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倡导相关人员积极参与。
例如互联网行业应该严格的规定:
在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参与购买,充值时要对其数额进行限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照片、视频以及位置共享时要经过其监护人许可;还应该分时间段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平台进行开放等。
每个成员都应自觉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任何行业都不能使用收集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从事与其承诺无关的活动。
所有成员应在各行业之间共享有关管理的法律,政策等信息。
截止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自律公约,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行业自律公约,将法律保护与公约保护相结合,系统地从各个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结语
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这篇论文重要完成了,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颇丰。
写论文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这期间,我在导师尚凌晖老师的指导下,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仔细翻阅了近几年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期刊文字,论文等资料,拜读了国内众多学者关于大数据的理论和学说。
在这个过程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写作思维和逻辑还不够清晰,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努力学习,完善自己的不足,使自己变得更加优秀。
参考文献
[1]童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
(1).
[2]刘清.中外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8,40(06):
125-129.
[3]房慧颖,胡荷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分析[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26(02):
72-78.
[4]宋娟.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J].宁夏党校学报,2014,16(06):
76-79.
[5]张凌利.论我国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D].安徽大学,2010.
[6]张佳誉.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华南理工大学,2015.
[7]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61.
[8]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26.
[9]李会军.大数据背景下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D].重庆大学,2018.
[10]蒋坡.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4-355页.
[11]高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12]雷澜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风险及其刑事司法应对[D].华东政法大学,2019.
[13]段正凤.大数据时代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立法建议[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03):
12-14+36.
[14]RichardSMurphy,“PropertyRightsinPersonalInformation:
AnEconomicDefenceofPrivacy”,84Geo.L.J.2384.
致谢
回想四年的学习生活以及论文写作过程,我要感谢的人很多。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xxx老师,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我有不懂、不理解的地方,她总是耐心细致的指导我,对我的论文的写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其次我要感谢我们法律系的其他老师,感谢他们在这四年里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大学四年他们不仅教给我课本知识,还教会我做事的方法和做人的道理。
同时,我也要感谢我的同学们,感谢他们四年来给我提供的建议和帮助。
四年的本科学习中,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同时也锻炼了自己各个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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