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考场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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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考场规则
平江县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中考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考工作坚持严格要求、严明纪律、严密组织的方针,按照“科学、公平、准确、规范、安全”的标准,以实现“三杜绝一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杜绝泄密、失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章犯纪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中考考务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高中学校负责主考,各学区、初中学校协助管理和完成组考各项工作。
第四条
第二章考籍与报名(略)
第三章考点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考点设置
1、设置原则:
中考考点设置必须相对集中,原则上200人以上才能设考点。
每个考点至少应接纳安排两所(含两所)以上学校的考生参考。
在上一年组考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为考点:
(1)中考出现试卷泄密失密的;
(2)考生集体舞弊的;
(3)组考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严重后果的。
2、设置条件:
考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安全、安静,不受外来干扰,便于集中管理;具有通车、通水、通电、通广播、通电话的条件;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室、考点办公室、保密室(保密柜)、答卷密封室、医务室、送考教师休息室(设在警戒区外)和广播室;考前布置有大型宣传栏和划定考试区警戒线,适应于外语听力考试的校园有线广播系统;
第九条考点机构设置(略)
第十条考点布置
1、考点大门正上方必须悬挂字样为“××年平江县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中考点”的横幅。
2、考点必须在醒目位置辟有宣传栏,栏内张贴《考室分布示意图》、《考室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准考证号与学籍号对照表》和《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等。
3、考点办公室内须张贴《监考规则》、《考室规则》、《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考试科目时间表》、《考试程序》、《试卷密封规则》等。
4、考点答卷密封室要备足密封桌,桌上张贴考室号,墙上张贴《密封程序示意图》。
5、考点应标记饮水处、卫生间、医务室、送考人员休息室、停车处等标示,设置警戒线。
第十一条考室设置
1、考室应当采光充分、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桌椅整齐。
考室内不准堆放多余的桌椅及杂物,与考试无关的资料、图表、墙报等应清除或覆盖。
抽屉内不得遗留任何纸张、书籍。
2、标准考室按每室30人设置。
有必要设立尾数考室的,尾数考室不得超过40人,每个考点只准设一间尾数考室。
3、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室课桌座位编号按“考生座位号示意图”(见图1、图2)的要求,摆成五列六行,列、行均匀分布,前后左右间距保持80cm以上。
考生座位卡一律贴在课桌左上角。
4、考室前门门页上张贴本考室《准考证号与学籍号对照表》。
考室前门外走廊靠墙处设置“小件物品放置处”。
5、考室讲台前黑板上书写(张贴)“沉着、认真、细心、守纪”八个大字。
6、考点应向监考人员提供其监考考室的《考生信息对照表》。
第十二条考点管理
1、考室应于开考前一天按要求布置完毕。
当地中考领导小组应在开考前一天对考点、考室的布置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查漏补缺。
考点应在开考前两小时开放,供参考学校组织考生熟悉考点情况,方便考生赴考时顺利找到自己的考室和座位。
2、考试期间,考点(考试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
考点出入口处安排保卫人员值守。
考点工作人员凭工作证,考生凭学籍卡、准考证入场;送考人员凭工作证出入送考教师休息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
3、考室区域周围3米处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
每堂考试开考前30分钟,对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考务工作人员、巡视员和考生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内。
4、考试期间,考点启用适应于外语听力考试的校园有线广播系统。
5、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将《考室情况记载表》分科按考室顺序装订成册,连同考点《违纪情况汇总表》、《缺考情况汇总表》、《异常情况汇总表》交县。
第四章命题管理(略)
示。
第五章制卷管理
第十八条试卷印制管理(略)
第十九条试卷印制规范(略)
第六章考试管理
第二十条考前准备
1、考点要组织开展考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考务工作细则》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
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采取讲练结合的形式落实培训内容,不得走过场。
2、考点要对外语听力考试播放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听力接收音频信号的质量。
考点考试的统一信号时间按北京时间调准。
3、每间考室配备主监考和监考员各一名,每楼层考室外配数量适当(至少每六间考室配备一名)且性别结构合理的流动监考人员。
4、各学校务必对考生集中进行安全和参考教育,向考生宣布《考室规则》和《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等内容。
5、考点要准备适量的草稿纸、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和笔芯、垫板、2B铅笔、橡皮、小刀以及密封试卷用铁夹和浆糊等物品。
第二十一条考程信号
考点要选定时钟,选定专人对准北京时间,统一发布考程信号,每场考试的统一信号为“三铃四哨”,考点通过校园有线广播系统同时进行语音提示(界限哨不进行语音提示)。
非外语科目考试的统一信号为:
三铃:
预备铃——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
开考铃——考生开始作答;
终了铃——考生停止作答退场。
四哨:
拆封哨——考前10分钟,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
发卷哨——考前5分钟,监考开始发卷;
界限哨——开考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考试;
提醒哨——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外语科考试统一信号为:
三铃
预备铃——考前3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
开考铃——正式开始听力考试;
终了铃——考生停止作答退场。
四哨:
界限哨——考前15分钟,禁止考生入场;
拆封哨——考前10分钟,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听力考试试听开始。
发卷哨——考前5分钟,监考开始发卷;
提醒哨——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每科考试终考前30分钟内,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室,不发统一信号,时间由主监考掌握。
第二十二条考试实施程序
1、考前30分钟(外语科考前40分钟),全体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主考或副主考点名后,交待考试注意事项(从第二堂起还要小结前堂考试情况),采用随机抽签或滚动的方式确定各监考员本堂考试所监考考室。
2、考前20分钟(外语科考前30分钟),主监考、监考共同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题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等,并检查卷袋标记的科目与本堂开考科目是否相符,卷袋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一起直接进入考室。
负责外语科目听力考试播放的技术员、考务工作人员到考点保密室分别领取播放听力考试CD光盘和备用的听力考试磁带。
3、考前20分钟(外语科考前30分钟),响预备铃,监考员组织考生凭准考证、学籍卡从前门有序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同时对考生所带的垫板、文具进行严格细致检查。
考生落座后,主监考向考生宣读《考室规则》,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监考员负责分发草稿纸(数学科分发8开白纸2张,其余每科分发8开白纸1张)。
4、考前15分钟,主监考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依次逐人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逐一检查无误后给每个考生贴好条形码,条形码须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
5、考前10分钟(拆封哨响后),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
试卷启封后,主监考应逐份清点核对,若发现试卷有差错,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换取备用卷。
外语科考前10分钟,开始听力考试试听,待广播中出现“试音到此结束”时立即停止播放,待到开考铃响时继续播放。
6、考前5分钟(发卷哨响后),监考依次逐人分发试题卷。
主监考在前台监视,不准考生提前答题,并提醒考生注意检查所发试题卷与答题卡是否与本堂考试科目相符,页码是否齐全,卷面有无破损、漏印、单面缺印和字迹模糊等情况。
7、开考铃响,主监考宣布“开始答题”、外语科听力考试开始。
8、开考后(外语科听力考试结束后),监考对考生进行“三对照”即:
“学籍卡”、“准考证”、《考生信息对照表》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相符,若有不符,应立即通知流动监考报告考点办公室处理。
9、开考后15分钟吹界限哨,主监考清点本考室考生人数,迟到考生不准进场(外语科考试除外)。
主监考在缺考考生的答题卡“姓名”栏中填写“缺考”字样,粘贴条形码,用2B铅笔将缺考考生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涂黑,将缺考情况记载在《考室情况记载表》和答题卡袋上。
10、终考前30分钟内,考生可交卷离开考室。
11、终考前15分钟吹提醒哨,主监考宣布:
“还有最后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2、终了铃响,主监考宣布:
“考试时间到,考生停止作答”。
要求全体考生起立,严禁答题。
考生清理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依次从前门走出考室。
监考要防止考生带走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13、考生离开考室后,监考员依次收卷(包括缺考卷),清点试卷,并将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收齐后,两人同时径直回试卷密封室,密封试卷。
第二十三条考室规则
1、考生在每科开考前预备铃响后,凭“学籍卡”、“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学籍卡”、“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
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除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2B铅笔、橡皮、垫板、圆规、三角板、直尺外,不得携带其它任何物品。
不准携带入室的物品放置在考室外设置的“小件物品放置处”。
考室内不准相互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它电子终端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液等物品进入考室。
3、考生接到试卷后,如发现试题卷、答题卡与本堂考试科目不符,或字迹模糊等印刷错误,应及时报告监考员。
若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生答题前,在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贴好条形码,并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发现错误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4、开考铃响后,考生方可答题。
开考15分钟吹界限哨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外语科考试考前15分钟禁止考生进入考室)。
终考前30分钟内方可离开考室。
5、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修改时请用绘图橡皮擦干净,不留痕迹,不能擦破。
非选择题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在题号规定的区域内书写,超出规定的区域作答无效,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字距和行距不宜太小,若出现书写错误确需修改时可使用规范的修改符号。
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摹清楚。
答题时请注意题号顺序,答案只能写在答题卡本题区域的红框内,否则,答题无效。
凡答案书写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6、保持卷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弄破。
禁止在非答题区乱涂乱画,禁止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禁止在答题卡中间、右侧黑色的信息点和条形码上面涂画,禁止填涂“缺考标记”。
7、考生在考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卡,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室。
8、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根据统一指令起立,按试题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整理好,按照统一指令依次从前门离开考室,并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待发出离开信号后,方可离开考点。
第二十四条监考规则
1、监考按“主考学校负责,学区协助”的原则进行,即主考学校的教师任主监考、外学区选派的老师任副监考。
2、监考实行“滚动式监考”,即监考员每堂监考都要无规律地进行滚动轮换,由第一副主考随机编排并在考前20分钟宣布。
3、考试时,除考点正、副主考和巡视员外,监考员必须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室。
4、监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防止考生代考、夹带、偷看、抄袭、换卷、传递或带走试卷(含草稿纸)等违纪舞弊事件发生。
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须及时制止。
5、监考员要遵守监考纪律:
①不准迟到、早退;②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随身听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室;③不准看书看报、室内谈笑、抽烟、吃东西、打瞌睡,做与考试无关的事;④不准擅离考室,随意翻看考生试卷,解释题意、抄题做题;⑤不准将试卷传出室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协同违纪舞弊;⑥对考生提出的试卷漏印、重印、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须当众说明并及时解决。
6、监考员在考试时间内如遇特殊原因上卫生间,应由流动监考顶替,必须保证考室内有二名监考员监考。
7、如实填写《考室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须写出专题报告交考点办公室。
8、考试期间,如考生忘记携带或遗失“学籍卡”、“准考证”,须报告考点主考,经查证核实无误,由送考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后,经主考签字同意,准许参加考试。
9、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须及时通知流动监考陪同考生接受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二十五条副题的启用(略)
第二十六条试卷密封规则
1、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包括缺考卷)份数,如发现考生将试卷带走,须立即追回。
2、监考员将考生答题卡(含缺考考生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收齐排列,清点无误后,交验收员验收。
验收员按准考证号和试卷页码顺序(包括缺考卷)验收,严禁将试题卷和答题卡混装、倒放,严禁将草稿纸装入卷袋内。
验收无误后,监考员再将答题卡平整地装入塑料薄膜袋,再装入答题卡袋内,用适量浆糊(胶水)将答题卡袋封严,最后用回收密封条将袋口封好,并填写袋面的有关内容交考点办公室。
3、标准考室答题卡每考室装一袋,一律不装订,严禁折叠、搓揉、污染。
小于30人的尾数考室,空白答题卡不入塑料袋但装入答题卡袋。
大于30人的尾数考室,空白答题卡单独装袋密封,并在答题卡袋上写上“空白答题卡”五个字,后用括号注明张数。
4、试题卷(含空白卷)按试题袋对应的份数收齐,装入试题袋内(袋口不须密封),交考点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试题卷和答题卡发放、回收规定
1、保密室在发放、接收试题卷和答题卡(含英语听力CD光盘或磁带)时,必须当面分别清点袋数,核实科目,检查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平江县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试卷交接表》和《平江县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备用卷、英语听力CD光盘或磁带流向表》。
2、考前试题卷和答题卡出保密室,只能在当天按照考试科目,考一科发一科。
在每科开考前40分钟(外语科在考前55分钟),由考点副主考和验收员一同从考点保密室领取当堂考试科目试题卷和答题卡,并办理领取手续,再一同送到考点办公室分发给监考员。
3、备用卷由保密员管理,《备用卷流向表》由考务负责人(考点主考)掌握。
非特殊情况不得启用备用卷,备用卷启用应先由县级以上中考办负责人同意,驻点巡视员、考点主考、保密员共同签名后方可启用。
启用的备用卷由考点主考、保密员对照《备用卷流向表》验明实物后,共同签名注销。
4、每一堂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员按要求清点好答题卡、试题卷和草稿纸,送考点办公室交验收员清点无误后装袋,再由验收员与副主考一同将全部材料送考点保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5、考试结束后,试题卷由县集中封存,草稿纸由考点办公室收存,待评卷结束后处理;答题卡由考点按科目按考室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送市(州)中考办,市(州)中考办按规定统一送往指定扫描点集中扫描。
在交接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认真清点试卷科目和数量,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接。
6、评卷结束后,答题卡按县(市区)分科目存放,由扫描点保存1年后自行处理。
第七章评卷管理(略)
第八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略)
第四十四条考生领队职责
考生领队由考生所属学校正(副)校长担任,负责送考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九章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与考生同吃、同住、同往返,并督促考生按时参考,协助考点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处理各类事项,服从考点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考点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五十一条(略)
第九章保密、保卫与安全工作
第五十二条命题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第五十五条试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试卷和外语考试听力部分的光盘或磁带及录音材料属国家机密件,在启用前均须严格保密。
2、试卷交接过程中,第一流程为:
制卷厂家→市(州)保密室→县(市区)保密室→主考学校保密室或考点保密室→考室;第二流程为:
考室→考点保密室→县保密室→市保密室;不得增设任何试卷交接环节。
3、在每个试卷交接环节中,都必须持统一的《平江县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试卷交接表》,在保密员、保卫人员、中考办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在试卷交接过程中,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签名手续。
4、领卷人员在领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试卷数量不符、卷袋破损,可拒绝领取试卷,并报上级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5、试卷运输过程中,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门锁完好。
县(市区)到考点的试卷运输可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或面包车。
禁止用其它交通工具运输试卷。
6、试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考务人员随车押运。
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
禁止运卷车辆在途中停车过夜。
7、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试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
试卷接送时间,由各级中考办确定。
8、试卷、外语听力光盘、录音磁带除规定的运输环节外,只准存放于各级保密室。
试卷、外语听力光盘、录音磁带在任何时间、地点均须有保密、保卫人员守护。
第五十六条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保密室设置
市(州)、县(市区)组考单位,考点和评卷点均须设置保密室。
2、保密室设施要求
保密室须选择二楼以上的套间,里间为试卷存放室,外间为保卫人员值班室。
保密室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配备铁柜,并安装防盗警报系统,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
保密室门须上双锁。
3、保密室人员配备
保密室须配备专职保密员两人以上,保卫人员每班不少于两人。
4、保密室工作制度
市(州)、县(市区)保密柜须由考务负责人粘贴封条,试卷存放室的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粘贴封条。
考点保密室保密柜须由第一副主考签名粘贴封条,试卷存放室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粘贴封条。
每次考试保密柜锁密码均须更换,密码由一名保密员掌握,保密柜钥匙由另一名保密员掌管。
非密码锁铁质保密柜须上双锁,每次考试保密柜和保密室门均须更换新锁,钥匙由两名保密员分别掌管。
保密室封条,须遵循“谁签名、谁加封和谁加封、谁启封”的原则。
非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室,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两名保密员、一名考务负责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入。
工作时间,须保证有两名保密员同时在场。
保卫人员要在保卫值班室24小时轮流值班,任何情况下保卫人员值班不得少于两人。
值班期间,禁止睡觉、吸烟、饮酒、私自使用电话以及开展文娱活动。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
保密室内不得生火。
5、保密室验收检查制度
考试前,各级中考办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按上述条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保密期间,上级和同级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每天应对下级和本级单位所设保密室人员进行不定时抽查。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的保密工作规定
1、在试卷解密前各个环节,如发现试卷被盗(或有被盗嫌疑)、泄密、丢失,应第一时间向上级中考办、当地保密、公安、纪检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保护现场,严格控制泄密扩散,并积极协助调查、侦破。
2、对漏封、破损或者其它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因突发自然灾害或人为差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需提出补救措施,报省中考办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安全工作规定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要制定周密的考试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必要时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预防和处置偶发、突发事件。
3、考前,考点应积极争取当地公安、卫生、交通等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支持,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考前,学校应对考生进行一次包括社会治安、交通、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5、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第五十九条安全工作要求
1、送考人员要做到与考生同吃、同住、同往返,密切注意考生的身体、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送考人员必须配备适量的女教师,以便管理女生。
2、凡异地考生,必须由学校统一租用持有交通部门正式核发营运证且性能良好的车(船)运送学生赴离考。
司乘人员必须是持有符合所驾车(船)规定的驾驶证照,且责任心强、技术好的专职人员。
上下车(船),要切实保证考生的人身安全。
3、考生不得搭乘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赴考。
4、严禁考生私自下塘、下河游泳。
5、考点应制定专门的饮食安全制度。
异地考生需集中食宿。
送考人员须对食物进行监督,保证新鲜卫生。
睡觉前,要清点考生人数,检查考生住房门窗是否关好。
考生夜间不得单独外出,有事需请假。
6、考点和送考人员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7、凡出现危及考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如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流行性疾病等),应立即停考,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逐级上报,对考生及考试作出妥善安排。
8、凡出现重大考生人身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妥善处理。
9、凡因未执行本章要求,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违规处理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考生违规处理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10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开考铃响前答题或者终考铃响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到规定的交卷时点提前交卷的;
(8)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在答题卡卷面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卷面上标记信息的。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销毁试题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卡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经核实认定为考试作弊造成答案雷同的;
⑻扰乱考试秩序,违纪作弊后拒不认错的;
⑼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中考,属毕业班学生的,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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