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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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支付清算处理手续,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符合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代理银行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当地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内各分支行国库部门为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
开户时,各级财政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开户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消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账户在每月19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账户其他日期和其他分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
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
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
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
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
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六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
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
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
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
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
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七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须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支付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加盖财政部门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门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
在凭证传递交接过程中,必须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等,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
00之前收到的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日14:
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
00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5:
30之前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附件4)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所附的《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附件4),一并提交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的15:
3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派专人送达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以及电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将财政性资金转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的15:
3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出或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财政性资金退款和代理银行派专人送达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以及电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财政性资金划回国库单一账户,恢复代理银行的用款额度。
第二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回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
(一)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结算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四)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支付结算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清算
第三十一条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二条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归集行清算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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