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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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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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2-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ransportablePressureVesselFillinglicensing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5月10日
前言
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
20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杭州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2009年5月,起草组在第一次工作会议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9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涵【2009】46号征求有关单位及其专家的意见。
2009年10月,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9年11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经过修改形成报批稿。
2011年5月1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特点,规定了充装单位的许可程序以及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等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充装许可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庄源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陈勇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陈凡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潘向华
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崔红勤
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王志高温韶霞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泭春干
上海市气体工业协会周伟明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丁建勋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葛安卡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郁峰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许可条件………………………………………………
(1)
第三章许可程序………………………………………………
(2)
第四章监督管理………………………………………………(5)
第五章附则…………………………………………………(5)
附件A充装许可资源条件……………………………………(6)
附件B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质量要求…………………(11)
附件C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13)
附件D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23)
附件E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28)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注:
充装介质的具体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条: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以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措施;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B。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
(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点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目录)各一份。
第十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予以受理,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证告知书》。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受理,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以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材料不能达到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
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单位概括说明;
(四)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七)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和充装事故应急预案;
(八)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
(九)鉴定评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单位已经通过发证机关的网站提交的电子资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从发证机关的网站获得,不需要在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当前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能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满足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满足本规则要求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则制度、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
(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证的;
(五)申请单位有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机构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当地质监部门)。
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在规定的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和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出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不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充装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单位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
(三)充装许可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和充装介质名称);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证书编号。
《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E。
第十八条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地址变更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
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新的单位名称及其法定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请,做出同意变更、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变更、重新申请办理许可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增加充装项目时,其《充装许可证》的原有效期不变。
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当地质监部门。
第十九条《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充装单位到期需要继续从事充装工作时。
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充装单位因改制、整体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并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过批准后可以延期办理《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的变更。
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且延续时间在下一个《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充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充装许可有效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
(二)充装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换证申请处理后,充装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
(二)充装场所涉及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五)充装中发生的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充装单位应当在许可的充装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充装单位不得擅自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罐体、管路、阀门及其外观、漆色、色环、标志等进行任何改动。
第二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向发证机关和当地质监部门报送上年度综合工作报告。
当地质监部门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对本辖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监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充装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A充装许可资源条件
A1人员
管理人员
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
了解介质充装的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的必备知识,对充装单位安全负责。
技术负责人
在管理层成员中指定1名技术负责人,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经验,并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含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熟悉介质充装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要求;
(3)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4)熟悉充装单位充装工艺过程与现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5)熟悉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组织、协调、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6)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且具有一定的事故处理能力。
安全管理人员
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含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掌握介质充装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
(2)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基础知识及有关安全知识;
(3)熟悉充装单位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4)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掌握充装单位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及要求。
操作人员
充装人员
充装人员不少于4人,并且每班不少于2人。
充装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了解介质充装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3)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基础知识,掌握各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规定;
(4)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技能;
(5)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
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了解介质充装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3)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4)熟悉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要点与方法,正确使用检查工具。
化验人员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充装介质有要求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
化验人员应当能熟练化验、分析介质组分。
A2场地(厂房)
基本要求
(1)充装单位的规划、涉及、建设、消防、环境保护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2)有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进行安全检查的场地;
(3)有专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地;
(4)充装场地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者设有足够能力的换气通风装置,以避免形成危险的爆炸性混合物或者毒物气体,出现富氧或者缺氧等环境;
(5)设有安全出口,周围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当符合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的有关规定。
铁路罐车充装场地要求
铁路罐车充装场地除满足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专用铁路装卸线,其设计、建设与运行除符合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外,还能够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分别设置重装线和行走线,充装栈台每隔60m至80m设置安全扶梯;
(3)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单位,划定危险区域边界线,禁止蒸汽机车、未配置阻火器的内燃机车进入。
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地要求
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充装场地除满足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满足车辆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场地地面承载能力和水平度符合充装要求:
(2)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地与质储存区之间,以及充装场地与机房、泵房之间的防火距和隔断应当消防安全的规定。
A3工艺设备、管道与设施
基本要求
(1)选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范,并且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
(2)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具有一定的固定式存储能力;
(4)充装系统调试合格;
(5)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承压附件等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且确保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定期检查;
(6)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储罐应当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或者其报警装置;
(8)具备复核充装[介质为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液体]或者充装压力(介质为压缩气体)的能力与装置;
(9)有对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有效处理的设置;
(10)处置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区域,应当具有监视录像系统;
(11)充装系统应当具有紧急切断、紧急停车功能;
(12)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系统,应当设置阻火器;
(13)充装台的液相管道上应当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14)充装易燃、易爆介质或者有毒介质,应当在安全泄放装置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导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
(15)充装有毒介质,应当配备泄露介质处理装置,如液氯充装单位应当配备碱液喷淋装置、液氨充装单位应当配备水喷淋装置等;
(16)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应当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水源和消防设施;
(17)储罐本体有色标,并且在显着的位置按照规定标示盛装介质的名称;
(18)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密封元件以及其他附件,不得选用与所装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
(19)阀门之间的液相封闭管段,应当设置管道安全泄放装置。
专用的装卸台(线)和装卸装置的配置要求
(1)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2)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连锁保护装置;
(3)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与充装介质相容,接触液氧等氧化性介质的安全附件内表面应当进行脱脂处理;
(4)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装卸用管的材料应当能够满足低温性能要求;
(5)装卸用管和快速装卸接头的工程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并且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在承受4倍公称压力时不得破裂;
(6)装卸用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7)装卸用管必须标记开始使用日期,其使用寿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装卸系统,应当具有处理充装前置换介质的措施及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装卸用管的耐压试验应当由充装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A4电气、仪器仪表、计量器具
(1)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装置的设计、仪器仪表等的配置,以及施工与验收应当符合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按照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仪表与设施;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报警显示器应当设置在值班室或者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4)充装工艺管线及其设备应当配置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设计压力的倍至3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其精度不低于级;
(5)配备电子衡器(轨道衡),对完成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6)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仪器仪表、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7)建立仪器仪表、计量器具、设备等台账。
A5消防、安全设施
基本要求
(1)充装单位入口应当设立进入充装单位须知牌,重要部位有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号码;
(2)储存、充装场所的周围能够杜绝一切火源,并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3)在储存、充装等区域,严禁携带和使用能够产生电磁波的设备,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电器和设备;
(4)按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易燃、易爆、助燃介质充装系统,应当设置静电接地设施和静电接地报警器,充装单位入口处应当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所有设施应当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其相关设计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规定;
(6)按照所装介质的特性,作业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和用品;
(7)易燃、易爆介质充装时,充装人员应当选择避免产生静电与阻燃的工作服和防静电鞋,并且采用合适的工具(如不易形成火花的工具);
(8)冷冻液化气体的充装人员,应当配备防护面罩、皮革手套、无袋长裤、长袖衣服及防静电鞋等劳动保护用品;
(9)配备用于事故处理的应急工具、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有效可用。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充装单位的安全设施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充装单位的安全设施除符合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介质储存和充装区安装明显可见的风向标或者风向袋;
(2)充装单位内设置紧急切断系统,事故发生时,能够切断或者关闭介质源,并且关闭正在运行可能使事故扩大的设备;
(3)生产区的排水系统采取防止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流入下水道或者其他以顶盖密封的沟渠中的措施;
(4)非防爆设备不得进入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区域;
(5)在易燃、易爆介质作业区域行驶的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出口装有阻火器。
附件B
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B1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基本要求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等规定,结合申请的许可项目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2)质量保证手册以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等质量体系文件应当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充装工艺变动及时改进与完善;
(3)绘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控制图和充装工艺流程图,有效控制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
(4)充装和检查记录表卡内容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管理职责
(1)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2)各部门职责权限明确,正式任命责任人员,建立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管理制度
建立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内容);
(2)安全责任制度;
(3)装卸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包括安全监控和巡视);
(4)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5)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装卸用管);
(7)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定期检验制度(包括装卸用管);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承压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检修制度;
(9)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制度;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1)充装资料(包括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管理制度;
(12)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3)用户宣传教育与服务制度;
(14)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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