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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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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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能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吉林银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吉林银行(以下简
称我行)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透支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本法所称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法人账户透支,是我行根据客户申请,核定透支额
度,允许客户在其结算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法人
账户透支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和授权管理,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
由我行根据客户信用状款、还款能力及在我行结算业务量情况审批核定。
三、客户,是指符合我行统一授信相关规定的申请人。
四、透支期限,是指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其他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客户的
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二、符合我行规定的统一授信、授信担保相关条件或提
供我行认可的低风险品种担保。
第六条一般程序
一、客户提出核定透支额度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经办行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展开尽职调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
三、法人账户透支应当根据统一授信、授信授权相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经办行对法人帐户透支业务除了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外,还要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几点:
一、客户是否符合规定的帐户透支条件。
二、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是否包含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三、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担保,依据我行授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经办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帐户透支协议,协议文本要使用总行规定的格式,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透支承诺费。
第三章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费用
第九条透支额度。
一、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
二、对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余额,一般控制在该客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的20%之内,纳入流动资金贷款限额管理。
三、对客户透支额度的授信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四、符合法人账户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帐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应当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授信审批手续。
五、对不再续做法人帐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条透支期限
透支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透支利率和计息。
一、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
透支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的,上浮10%--30%。
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二、帐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第十二条透支承诺费的确定。
一、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二、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与客户签订
帐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经办行落实授信条件、签订法人帐户透支协议并得到上级行指令后,经办行前台业务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有关帐务处理,并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
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的相关结算帐户资金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客户相关帐户发生透支,经办行前台业务部门应于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通知经办行公司业务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送交公司业务部门。
第十五条经办行公司业务部门要根据前台业务部门通知和提供的透支清单及相关资料做好贷后管理,随时掌握客户结算帐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
第十六条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经办行应立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并采取从客户相关账户内扣款、实现担保权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具体情况报告上级行。
一、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二、信用等级下降到A级(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
担保除外)。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恶化。
四、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帐户被法院查封。
五、未按帐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六、发生其它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各地分行对全辖办理法
人透支业务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帐户透支逾期率超过0.5%的分行,总行将采取停办该项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区分行在开办法人帐户透支业务前,须持上级行的授权文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将制定相关合同文本,另行下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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