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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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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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
一.本公司所雇之职工同仁,应具备条件如下:
1.思想纯正,品行端正,无不良纪录及嗜好.
2.年满18岁以上60岁以下.
3.经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身心健康,体力足以胜任所指派之工作.
4.有下列情况者,一经公司获知起,即不予雇用,不得要求遣散费.
一.经认定患有法定传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通缉犯
三.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
四.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五.有前科者.
六.经法院强制执行查扣薪资,归还银行欠款或私人借款.
七.私人债务问题,债权人到公司追讨债务者.
二.新进职工同仁,应予予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评成绩合格者,予以正式雇用.
三.新进职工同仁,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品行不端或试用成绩不合格者,本公司得随时予以停止试用.试用期间工资,以开始试用至停止试用日为止.不得要求遣散费.
四.新进职工同仁,应签订劳动契约,并缴验国民身份证.,日后如有数据变更主动提交数据,以利公司变更之用.
五.职工同仁应依规定时间工作,勤奋尽责,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应事先提出,经公司主管核准后,始得离开.(内容详述于请假条款内).
六.职工同仁上班时间不得酗酒,聚众兹事.
七.职工同仁应听从公司调度及指示,不得逃避推诿.并应专心本职工作,除交办任务外,不得从事外务(在外从事销售事务)或借故在外游荡.
八.仪容衣履要整洁,礼貌要周到,态度要和蔼,遇客户或有厂商接洽询问,应亲切接待,妥为说明,.
九.接听电话,询答应对,均应谦和有礼.
十.传递公文,对于文件内容,不得翻阅,,并不得延误时效,对于公务用品,应保管爱护,节约使用.
十一.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互助合作,不得争吵,打架或漫骂,威胁.
十二.不得泄漏公司业务机密,及对外发表批评公司之言论.
十三.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本公司.
十四.不得从事任何破坏团体纪律,及影响公司声誉之行为.
十五.职工同仁每日上.下班应亲自至指定地点签到.签退.但因工作特殊状况.须提前离开.或延后下班.在离去前先将签到卡交至主管签名.
十六.公司同仁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上午9时~下午6时,中午休息时间中午12时~1时.每周周一~周六,每周日固定放假.
十七.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作为出勤之依据.不得代人打卡,若有代打情事经查属实,则代打者与被代打者,依事实予以旷职或处罚.
十八.职工同仁有义务担任值勤.值周之工作.值勤之工作由主管排定轮值表实施.
十九.公司同仁上班时间因事,因病外出,均应依规定请假.
二十.职工同仁每周一~六上班.每周日休息.
二十一.周六请事假不扣全勤,每月以二次为限.
二十二.每周安排一位同仁中午轮值,轮值同仁当周周六下午1~6时休假,如合并当周上午请假,请于前一日将工作处理完毕,并将周六工作交代清楚给代理人.如有二人以上同时申请同一天休假,以离上次申请休假日期较久之同仁为优先.
二十三.纪念日.国定假日.由主管根据配合.客户业务需求.于前一日公布休假与否.
二十四.职工同仁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每年依下列规定每年给予特别休假.中途有离职情事,以重新到职年资起算,重新到职前年资不合并计算
1.一年以上1天
2.二年以上2天
3.三年以上3天
4.四年以上4天
5.五年以上5天
6.六年以上6天
7.七年以上~均为7天.
如需与周六日及特别休假一起连休超过3天以上.须在前一个月前交递请假单.每年6~9月,不准予连续超过3天以上特休.
二十五.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致职工同仁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应于事后补给相当时间之休假.
二十六.职工同仁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得请事假.一年合计不得超过十四天.事假期间不给工资.公司基于业务需要,需另请员工递补工作.不得要求遣散费.
二十七.职工同仁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依规定请普通伤害假.
二十八.职工同仁到职满一年后.本人结婚给婚假四日.工资照给.到职满二年后,本人结婚给婚假七日.工资照给.
二十九.职工同仁丧假依下列规定:
1.亲父母.配偶.子女丧亡者.给丧假四日.工资照给.
2.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丧亡者.给丧假一日.工资照给.请假单须附上讣闻.
3.兄弟姊妹丧亡者.给丧假一日.工资照给.请假单须附上讣闻.
三十.职工同仁请假时.应于事先填写请假单.叙明理由及日期.由主管核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但遇有疾病或紧急事故.先于上班前一小时前来电口头告知主管.于事后三日内补送请假单.并补齐相关证明文件.
三十一.未办请假或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或未在三日内补事假或请假有虚假情事者,均以旷职论.
三十二.薪资由劳资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职工同仁同意公司按月一次给付薪资.
三十三.公司按月给付薪资.分为工资与非工资.公司应于次月10日一次付清.
A:
工资类:
(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1本薪:
依各等级之标准发给
2.职务津贴:
主管人员依职务不同而发给
3.全勤奖金:
每月全勤者发给.
4.工作加给:
依负担额外工作之情况发给
5.考核奖金:
每月依考核情况发给
B:
非工资类:
(与工作无关非经常性给予)
1.业绩奖金
2.年终奖金
3.特殊功绩奖金
4.年资久任奖金
5.搬运货运津贴
6.婚丧喜庆之贺礼,慰问金或奠仪.
7.差旅费.差旅津贴.交际费.
8.尾牙礼金
三十四.总薪资=总工资+总非工资
总工资=本薪+职务加给+全勤奖金+工作加给+考核奖金
日薪=总薪资/30或31日依当月实际日数
日工资=总薪资/30或31日依当月实际日数
三十五.本公司薪资项目说明如下:
1.本薪:
新进人员:
由公司依工作性质,经历,能力而订.
现职人员:
由公司依整年度表现及考绩而订定
2.职务加给:
依职工同仁所担任之职务工作为准.
3.工作加给:
由公司依依职工同仁所担任之职务工作
4.全勤奖金:
事/病/假(0~4小时内),迟到,早退(0~1小时内)
5.一般津贴:
由公司依实际情况所核发之津贴.
6.代扣项目:
由公司每月自薪资中扣,代为缴交.
三十六.薪资给付方式:
1.职工同仁薪资于次月十日支领,遇假日视情况提前或延后发放.
2.职工同仁薪资发放,以法定通用货币直接汇入职工同仁之银行账户内,或当面以现金发放.
3.当月新资若有问题(计算错误)得于次月扣回或补发.
4.为统一计薪,每月出勤之认定如下:
1.每月工作日以30/31日为准
2.每日工作时数以8小时计
三十七.年终奖金:
以公司年度整体营运状况,是盈余情况发放.
年终奖金,每年于春节前发放.
三十八.薪资保密管理:
薪资资料,系属个人及公司机密,应以保密为原则,若因泄露薪资所得.而影响他人工作情绪者,视为重大违纪.工资之调整须视甲方营运状况,乙方工作能力及绩效变动.职工同仁工资应按规定支给之,除法另有规定外,均自报到之日起支,离职之日停支.公司发放薪资时,得依法代扣劳,健保,所得税及其他应扣项目.
三十九.职工同仁基于公司之需要,应配合公司安排至有关单位任职.
四十.现任主管或将升主管之人员基于培植之需要,应配合公司安排至国内或国外接受训练或进修.
四十一.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1.公司停止营业或转让时
2.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4.因公司工作性质变更,有减少劳苦之必要,又无适当之工作可供安置时.
5.职工同仁对于所担任工作不能胜任时.
四十二.职工同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1.于订定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2.对于公司,公司家属,公司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职工同任仁,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易科罚金者.
4.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5.故意耗损工具,设备,设施,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公司营业上秘密,致公司受有损害者.
6.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雇主依规定终止契约,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四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职工同仁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1.公司于订定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职工同仁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2.公司,公司家属,公司代理人对于职工同任仁,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3.契约所订定工作,对于职工同仁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公司改善而无效果者.
4.公司,公司代理人或其他职工同仁,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雇主如已将患有恶性传染病职工同任送医或解雇,职工同仁不得终止契约.
5.公司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
6.公司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职工同仁权益之虞.
四十四.劳资双方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下列各款规定:
1.继续工作未满三个月者,于七日前预告之.
2.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3.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4.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四十五.职工同仁自请离职,必须依规定填写职工同仁离职申请书.并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办理移交手续.离职人员所列移交清单,应由公司主管审核,如离职人员于正式离职后,始发现财务,文件资料有不清者.应由公司负责追索之.离职人员应亲自办妥离职手续并经交接完成后,始得发给离职证明书并支领薪资,职工同仁自动申请离职时,不发资遣费.未经核准或未办妥移交手续而径行离职者,视为旷职,若造成公司损失,应负全额赔偿.
四十六.应遵守之纪律
1.不得因家庭或私人问题,而长期疏忽其工作职责者.
2.不得搬弄事非,制造事端.
3.不得有不良习惯及嗜好.
4.不可因个人行为而有损公司或公司利益或名誉.
5.不可虚报费用,挪用公款,窃取同仁或公司财物.
6.职工同仁应依规定办理各项工作及业务.不得违背相关法令及公司规定.若有不明嘹之情事呈报主管处理.
7.于工作期间发生公司设备毁损,客户报怨,或足以影响公司名誉及经营之情事时,应主动报告公司或主管,以利处理,不得隐瞒.
8.职工同仁对于公司所有之财产,财务,数据,数据,计算机软件,及汽机车..等.应善加维护,不得毁损或占为己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9.非经公司同意,不得于公司内贩卖商品,或兼营直销等其他业务,或接受厂商招待,收取回扣,或其他与公司相关之不法利益.
10.公司得视工作需要,事先指定加班时间,职工同仁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辞.
11.公司举办在职进修,职工同仁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辞.
12.职工同仁不可因下班后之兼差而影响公司业务及工作
13.职工同仁不可于公司内自组互助会.
四十七.职工同仁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残废,伤害或疾病时,应依劳基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予以补偿.职工同仁同意公司所投保商业保险几付得抵充劳基法职灾补偿,抚恤及民法民事赔偿金额,该商业保险费由甲方支付且其身故受益人一律依劳基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之顺位指订之.
四十八.职工同仁在职期间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劳基法所订退休金标准发给抚恤金,依规定请领劳工保险死亡给付.
四十九.职工同仁于上班时间,使用公司所提供交通工具时,如有违反交通法规,而遭致开立违规罚单,属于个人行为,则由公司统一缴纳罚单,并于缴纳当月从违规同仁薪资中扣除.
五十.职工同仁于上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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