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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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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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
篇一:
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及说明
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及法律依据]为提高公证文书质量,促进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可作为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和评定的依据。
第三条[公证文书的定义及范围]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在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收集、制作、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公证卷宗材料的总称。
具体包括:
(一)公证书原本、正本、译文;
(二)申请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回执、告知书、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委托核实函、发送回执、收费凭证;
(三)有关办证证明材料;
(四)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终止公证决定书。
第二章公证文书的审查标准
第四条[公证文书审查的范围]公证文书的审查,包括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对证明材料的审查。
第五条[对公证事项的审查标准]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人数、身份、主体资格及相应权利;
(二)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已达到办理公证所需的真实与充分程度;
(四)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文书的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及印鉴真实、齐全;
(五)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事实与客观情况相符;
(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能够确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待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对证明材料的审查标准]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
准,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法律上的真实性;
(二)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三)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第七条[核实程序的启动标准]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一)按照有关办证规则必须核实的;
(二)当事人提交的若干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的;
(三)第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其有异议的。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直接采信标准]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可以直接采信: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以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证明材料的基本采信标准]下列证明材料经公证员
判断无疑义后可以采信:
(一)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户籍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有法定资质的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证明材料的辅助采信标准]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须辅助其他证明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方可采信:
(一)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村集体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不属于第九条所列的法人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公证书的制作标准
第十一条[公证书格式的原则要求]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体例、规格、证词格式(包括定式和要素式)制作。
规定采取要素式制作的公证书,应当按照要素式格式制作。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证书的内容]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公证书使用文字的要求]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十四条[公证书使用纸张的要求]公证书的封面、内页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纸张质量应符合装订、使用要求。
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应按照规定使用公证专用纸。
第十五条[公证书使用字体的要求]公证书封面的"公证书"为宋体小初,加黑,居中,字间距3cm。
封面公证机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公证处"为宋体二号字,加黑,居中。
距上下页边6.5cm。
公证书证词标题使用宋体二号字,居中,字间距2cm。
公证书编号、正文、落款为仿宋gb-2312三号字。
正文每行排26字。
第十六条[公证书正文修改的要求]公证书正文不得挖补涂改,国内使用的公证书中个别文字确需修改的,可加盖公证机构
篇二:
公证书格式及范本
范本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写明标题、编号,即"×××公证书","(××××)×公证字第×号"。
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公证书还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
又称证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项,写明公证机关确认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三)尾部。
写明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
(一)××合同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字第××号
被继承人:
×××(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
×××(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
死后留有遗产计:
×××(写明遗产的状况)。
死者生前无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
(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
×××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字第××号
×××于××××年××月××日被收养。
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专业职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六)国籍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的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或××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地在××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七)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八)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3.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篇三:
公证文书的规范
公证文书的规范和应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公证书打印格式:
(1)、字体:
证词页打印字体统一用宋体三号字,包括公证书名。
(2)、排版要求:
首部:
公证书名居中排列,位于证词页最上方;下空1厘米靠右排列公证文书编号;在下空1厘米打印公证书证词正文;
尾部:
公证书证词正文结束后下空2厘米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全称;然后下空2厘米打印公证员三个字;再空4厘米打印公证书出具日期。
(二)公证书正文中的数字表述:
除引用文件原文内容的以外,按下列要求表述相关数字:
(1)、年月日一律用汉字小写;
(2)、涉及金额的表述要用汉字大写,可同时加注阿拉伯数字表述;
(3)、涉及文件编号按照习惯用阿拉伯数字。
(三)、公证书证词页和所证明的法律文书排列顺序问题:
公证书证词页排在第一页,其所证明的法律文书排在正此页后,制发给当事人的公证书排列顺序与之相反。
(省厅要求这样排列应当与否有待商榷,但在省厅未作调整之前,仍按此规定执行。
(四)、关于公证书名:
按照司法部业已颁布的公证书格式,可分为有名公证书和无名公证书两类。
有名公证书如出生公证书、结婚公证书等,无名公证书如公证书名为公证书、证明书字样的公证书名。
实践中应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公证书格式要求制作。
(五)、关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和非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1、非要素是公证书格式又被称为定式公证书格式。
优点:
语言简洁,一目了然。
比较适用于一些简单的公证事项,涉外公证业务中应用比较多,如出生、结婚、证明文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等公证事项。
国内民事公证中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也多采用这类公证书格式,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缺点:
公证书所涵盖的信息量有限,不能体现公证员的从受理、告知、审查、制作笔录、核查、审批等方面工作量和智力劳动情况,不能体现公证队伍素质的面貌,不利于使用公证书的人全面理解公证书的内容,
同时也不利于公证行业及公证员社会地位的提高。
2、要素是公证书格式:
优点:
公证书所含信息量比较多,有利于使用公证书的人全面理解公证书的内容,能够比较好的反映出公证员的工作量和智力劳动情况,体现出公证队伍比较高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提高公证行业及公证员社会地位和公证书的公信力。
缺点:
比较繁琐,文书打印工作量加大,劳动效力较低。
(六)、关于公证书文书编号:
1、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大致包括公证书、执行证书、公证抵押登记证书、不予受理公证决定书、复查决定书、撤销公证决定书等。
这些公证文书我认为应当分别编号。
2、公证书均需公证处统一编号。
且编号必须连续,不能空号、重号,同类编号顺序必须和公证书出具的时间顺序相一致。
3、一宗公证事务中,需要办几件公证书的,应按照证明对象的不同分别编号,要坚持一事一证、一证一号的原则。
4、公证书的编号分为国内编号和涉外编号。
国内编号分为国能民事公证编号和国内经济编号,涉外编号分为涉外民事编号和涉外经济编号。
这种编号现在是否还合适,我认为已经不合适了,原因大致内容同公证卷宗的分类意见相同(略)。
(七)、制作要素式公证书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公证书名:
要素是公证书由于添加了公证事项这一要素,故一般采取无名公证书,但也有例外。
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名应为: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公证书名和公证事项是两个概念。
3、要素是公证书首部中关于申请人或关系人的表述:
申请人或关系人为自然人的,要写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可根据情况添加);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营业执照编号(或其他证明其他组织身份的证书编号)、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务可根据需要添加);
委托办理公证的,要列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可根据情况添加)。
4、要素式公证书证词内容的表述:
要素式公证书证词要表述出公证证明的全过程:
当事人申请的提出、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审查核实当
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得出的结论、公证员认为应当在公证书中确认的被证明文书的核心内容、运用法律得出的公证证明结论。
表述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正确适用法律语言和法律术语;表述要精确,在公证书证词中做到字词所表述含义的唯一性;
(2)、不要生搬死套范本内容;
(3)、证词中所表述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要言之有物,言之有据,避免睁眼说瞎话的情况。
(4)、证词行文要符合汉语语法习惯。
也就是说行文要语句通畅、简洁;
(5)、要严格校对,避免出现错字、别字、漏字现象;
(6)、引用被证明文书内容要准确,必要时可加引号引用原文内容;
(7)、引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最好具体到所引用的条和款,要书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全名并加书引号;
(8)、证明合同时最好不要书写合同的生效条件。
如果书写要和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一致;
(9)、要素式公证书必备要素要书写完备,选择性要素书写紧紧围绕公证证明的核心选择。
篇四:
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学习指南
【学习目标与要求】
1.全面了解公证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以及制作和运用的基本要求;
2.能够熟练制作公证申请书、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学历公证书等文书。
【学习重点与提示】
学习重点:
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公证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学习提示:
一、公证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一活动主要包括:
公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对公证事项真实性的核查;公证书的出具;公证书的送达、公证案件的归档。
二、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
主要法律行为有:
各类经济合同;各种民事协议,如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等;继承。
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有:
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等。
制作的主要文书有:
学历、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公证文书的概念及功用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它主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出具的能够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公证文书以书面形式如实记载公证活动的全过程,是公证机关活动的结果,是对证明对象进行调查和证明结果的集中反映。
它是一种特殊的书面证明,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
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一)公证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
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法》第36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构确认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
因此,公证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
(二)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三)公证书具有法律要件效力
《公证法》第38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公证书的法律要件效力,即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证文书的分类
从我国目前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公证文书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证文书的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公证文书、经济公证文书、涉外公证文书。
2、根据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证明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办理证据保全、提存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
3、根据公证书的格式划分,可分为定式公证书和要素式公证书。
(1)定式公证书
我国司法部曾于1981年制定了《公证书试行格式》,之后,司法部又于1992年制定了《公证书格式》(试行),该文件把公证书格式分为14类59式共110种,于1993年3月1日起试行。
这14类公证是:
合同、协议公证类;资格公证类;招标、拍卖、提存公证类;出生、死亡、生存公证类;姓名、住所、国籍公证类;学历、经历公证类;婚姻状况公证类;亲属关系公证类;未受到刑事处分公证类;赠与公证类;强制执行公证类;保全证据公证类;证明印鉴、签名属实类;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类。
(2)要素式公证书
2000年3月,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要求:
"在全国范围内,对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此格式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公证处全面推行。
五、制作公证文书的特殊要求
(一)认真审查出证条件,保证公证书的合法性
办理公证业务,首先应当认真审查出具的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
由于公证证明对象不同,其出证条件也不同,因此承办公证员应严格把握公证条件,认真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及时制作公证文书,保证出证效率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无疑使公证文书更增加其证明力,更充分体现公证的价值,也大大增加了公证员的工作量。
这就要求公证人员要具备相当高的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
调查取证后,要及时制作公证书,保证出证效率。
(三)严格遵循文书格式,保证制作质量
制作公证文书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工作,公证书必须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定式公证书或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要求制作,不能草率行事,随意制作。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
公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的签名、公证机构印章;出具日期。
其中公证证词的内容是公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正确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维护国家主权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中国公证机构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学习情境1公证申请书
【知识目标】
熟练掌握公证申请书的制作目的、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能力目标】
能够规范地制作出一个具体的公证申请书。
一、公证申请书的概念及制作依据
公证申请书是请求公证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对某事项进行公证请求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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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书 文本 制作 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