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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
都江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
调整方案
都江堰市水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
都江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
调整方案
都江堰市水务局
各位代表、专家和领导:
为改善我市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经市政府确认,今天由物价局主持召开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听证会,借此机会,我代表水务局对关心支持排水净水工作的各位代表、专家、领导表示感谢。
目前都江堰市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较低,存在收不抵支的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逐步调整”的原则,我局向物价部门申请对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
现按照要求,就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及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1998年经省计委立项批准,我市开始建设城市污水处理
厂,于2002年完成厂区工程建设投入调试运行。
污水处理厂位于都江堰市工业区灌温路,厂区占地120余亩,总投资12958万元,其中国家预算内资金2100万元;国债转贷资金3400万元,贷款利息5%,还款期10年;利用丹麦政府无息贷款3944万元,分10年还清;银行贷款1768万元,利率5.85%,还款期为5年;都江堰市地方自筹资金1746.38万元。
污水处理厂采用改进型DE氧化沟升华处理工艺,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达标后排入金马河或者江安河,出水指标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2005年-2008年的处理量分别是550万m3、602万m3、670万m3、954万m3,由于近两年来全市范围大量新增截污干管和污水管网,我市的污水处理量逐年增加。
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是4.0万m3/日,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升级扩大水处理规模。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理由
(一)保护都江堰市水环境的需要
众所周知,差的水环境能带来介水传染病,也可能导致基因突变、导致人体致癌和婴儿畸形,也能带来内分泌干扰物质的危害,并影响人体机体的正常生理、代谢、生殖、生育等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民对水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都江堰市作为整个成都平原的上风上水城市,又是成都
市重点饮用水保护单位,如果保护不好水资源,除了影响自身的水环境外,还给下游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危害,因此,成都市政府对我市水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当高。
同时,污水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对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环境、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都江堰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证都江堰市现有城市污水处理的需要
目前我市每天约有2.3万m3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
理费收入远远小于支出运行费用支出:
2005污水处理费运行成本707.96,污水处理费收入380万元;2006年成本729.14万元,收入417.13万元;2007年成本813.45万元,收入420万元;2008年的运行费用为863.2万元,由于地震的原因,只收取134.6万元。
随着我市截污干管和污水管网的不断完善,污水处理量逐年增加,运行成本也逐年增加。
以上的污水处理运行成本不足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
2005-2008年我市财政共负担不足部分1762.02万元。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将为进一步开展污水处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节能减排的需要
《都江堰市“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到
2010年底,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300吨以内,削减998.76吨,减幅23.23%,化学需氧量(cod)控制在4000吨以内,削减3892.77吨,减幅49.32%,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450吨以内,削减46.7吨,减幅9.4%,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力争90%。
污水处理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以上目标的完成。
(四)通过价格杠杆减少排污的需要
水价机制不合理,水价偏低,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
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控制污水的排放,使城市居民充分认识污水治理的复杂性,达到自觉节约水资源、减少排污量的目的,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三、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情况
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都江堰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
通知》(成价农[2003]299号)规定,目前我市执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
居民生活用水0.35元/m3;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为0.35元/m3;工业、建筑、商业、服务业、特种行业等用水为0.50元/m3。
在所有的用水中,生活用水比例80.64%;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5.8%;工业用水比例为4.78%;建筑、商业、服务业、特种行业8.78%(其中特种行业用水不到0.004%)。
故目前的污水处理费综合标准约为0.37元/m3。
四、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在二○○○年《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提出:
“各地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
(二)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
“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
(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
(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
(五)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
(六)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川办函[2006]2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最低收费标准综合平均水平原则上三江流域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可以在0.8元/m3以上安排,其余市(州)、县(市、区)可以在0.60元/m3以上安排。
(七)省府办公厅文件,川办发[2005]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八)省物价局文件,川价发[2006]17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
(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15号)
根据这些文件精神,适度调高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五、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方案
我市2005-2008年度的单位定价成本分别为0.63元/m3、0.59元/m3、0.64元/m3,0.70元/m3,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这四年的平均成本是0.64元/m3。
2005-2008年度我市城市自来水售水量和自备水用水量平均为1216万m3。
随着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和电费、人工等相关支出的增加,我市污水处理费成本逐年增高。
根据国家对污水处理费调整幅度的要求,通过对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的测算,并充允分考虑我市的经济水平和社会承受力,参考省内外部分城市收取污水处理费情况,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方式,拟定如下两个收费方案:
(一)方案一:
一次听证,生活用水分布实施,其它类别一次到位
1.内容:
居民生活由0.35元上调到0.60元/m3,三年后(从新标准执行时间计算)上调到0.8元/m3,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由0.35元上调到0.80元/m3;工业用水类别与建筑、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类别分开,由0.5元上调到0.9元;建筑、商业、服务业由0.50元上调到1.2元/m3,特种行业用水由0.50元上调到1.5元/m3。
该方案的综合标准为头三年是0.68元/m3,三年后为0.84元/m3。
按照此方案,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后,污水处理费年收取额预计头三年和三年后分别可达到828万元(0.68元/m3×1216万m3)和1021万元(0.84元/m3×1216万m3)。
2.优点:
本方案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在前三年实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污水处理费标准下限,三年后调整到0.80元/m3,但其它类别的标准都比成都市和郫县都低,工业用水调幅比较小,强调了作为上游城市加强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力度,也体现了支持工业发展的思路。
3.缺点:
它的不足之处是除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下限外,其它类一次性调幅较高。
(二)方案二:
一次听证,分步实施
1.内容:
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方式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先由0.35元上调到0.60元/m3,三年后调整为0.80/m3;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由0.35元/m3调为0.60元/m3,三年后调整为0.80元/m3;工业用水类别单独列出,由0.5元/m3上调到0.7元/m3,三年后调整为0.9元/m3;建筑、商业、服务业用水由0.50元/m3调为1.0元/m3,三年后调整为1.2元/m3;特种行业用水由0.50元上调到1.3元/m3,三年后调整为1.5元/m3。
这样,分步实施前后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标准分别是0.64元/m3和0.84元/m3,相应地,污水处理费年收取额预计可分别达到778万元(0.64元/m3×1216万m3)和1021万元(0.84元/m3×1216万m3)。
2.优点:
本方案的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在头三年实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下限,三年后才调整到0.8元,其它类别的标准都比成都市和郫县都低,工业用水调幅比较小,强调了作为上游城市加强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力度,也体现了支持工业发展的思路。
并且运行成本和收入基本持平,减轻了财政负担。
它能充分考虑受灾群众实际,群众较为容易接受新的标准,让群众污水对处理费的调整有个缓冲阶段。
3.缺点:
它的不足之处是虽然综合收费标准和运行基本持平,但随着能源、人工、处理费用以及污水处理量的增加,成本逐年增大,污水处理费单位定价成本可能超过执行标准,可能很快会面临仍然收入小于成本的局面,仍然可能会出现财政补贴。
调价方案详细表
单位:
(元/m3)
用水类别
现行价格
方案一(一次听证,生活用水分布实施,其它类别一次到位)
方案二(一次听证,分步实施)
调后价
调幅
前期标准/三年后标准
前期调幅/三年后调幅
居民生活用水
0.35
前期标准/三年后标准:
0.60/0.80
前期调幅/三年后调幅:
0.25/0.45
0.60/0.80
0.25/0.45
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
0.35
0.80
0.45
0.60/0.80
0.25/0.45
工业用水
0.50
0.90
0.40
0.70/0.90
0.20/0.40
建筑、商业、服务业用水
0.50
1.20
0.70
1.00/1.20
0.50/0.70
特种行业用水
0.50
1.50
1.00
1.30/1.50
0.80/1.00
综合平均价
0.37
三年前/三年后:
0.68/0.84
三年前/三年后:
0.64/0.84
六、调价方案与周边城市对比
我们选择了成都市、郫县、彭州、崇州、龙泉驿等周边城市来做比较。
同处于成都市上风上水的郫县,其调整幅度和标准在所有郊县中最高,标准与成都持平。
我们拟调整的标准和调整幅度低于成都、郫县,分布实施方案与其它几个城市基本持平,一次到位方位略高于其它几个几个城市。
总体处于中间稍偏上的位置(见统计表)。
周边城市污水处理征收调整情况统计表
(单位:
元/m3)
城市
标准
类别
成都(执行时间:
2006年)
郫县(执行时间:
2006年)
彭州(执行时间:
2006年)
崇州(已开听证会)
龙泉驿(待听证)
都江堰
调价前
调价后
调价前
调价后
调价前
调价后
调价前
调价后
调价前
调价后
调价前
调价后
居民生活用水
0.35
0.8
0.2
0.8
0.25
0.5
0.15
0.65
0.3
0.55
0.35
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
0.35
0.8
0.2
0.8
0.25
0.5
0.3
0.7
0.4
0.8
0.35
工业用水
0.5
1
0.4
1
0.4
0.7
0.3
0.9
0.5
0.8
0.5
商业、服务业、基建用水
0.5
1.5
0.4
1.5
0.4
0.9
0.3
1.1
0.6
1
0.5
特种用水
0.5
1.7
0.4
1.7
0.4
1.1
0.3
1.5
1
1.7
洗车
0.5
2
七、都江堰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的影响
都江堰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8年是9456元。
以每人月用水5m3计算,居民人均用于污水处理费的支出情况见表:
序号
项目名称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1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9456
10212
11029
11911
12864
2
人均年用水量(m3)
60
60
60
60
60
3
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元/m3)
0.35
0.60或0.80
0.60或0.80
0.60或0.80
0.8
4
污水处理费支出额(元)
21
36/48
36/48
36/48
48
5
污水处理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
0.22%
0.36%/0.47%
0.47%/0.44%
0.30%/0.40%
0.37%
备注
人均可支配收入,2008年是实数,2009、2010、2011、2012年的数据按照8%的增长率估算
结果表明,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2009年和2012年人均年污水处理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6%-0.47%,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小。
(二)对工业企业的影响
目前我国工业万元产值耗水量为103m3。
我市的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从0.5元/m3调为0.9元/m3后,每万元产值的污水处理费支出额由51.5元增加到92.7元,增幅41.2元,增幅占万元产值的比率为0.004%,且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支出只占万元产值的0.927%,对企业的效益影响较小。
同时,水价上调后,企业更加有动力通过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并采用中水替代自来水来达到降低用水成本的目的。
八、征收工作其它事项
(一)征收主体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征收和管理,在财政设立专户,由财政实施监督,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征收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来水、自备水源用户以及其它凡污水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或者其它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方式
1.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
2、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由水务局组织力量征收。
(四)有关减免政策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15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特困户、低保户采取适当的优惠扶助政策。
我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凭民政部门提供依据采用“先征后返”方式免征污水处理费。
减免对象的家庭每月用水量在10m3内,其污水处理费实行全免;用水量在10m3以上(不含10m3),超过10m3部分的污水处理费按征收标准减免50%,个人承担50%。
我市城市共有特困户、低保户6887人,按照每人月用水5m3的标准,每年可对城市低保家庭免除41万m3的污水处理费。
九、我们的承诺
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利于都江堰市居民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有利于提高污水处理率,促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污水处理费调整后,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求,加强监管,全额用于污水处理事业,确保专款专用。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代表、专家和领导对都江堰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关心、理解、信赖和支持。
谢谢!
二〇〇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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