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规》《行规》有关《站细》的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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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规》《行规》有关《站细》的内容
《技规》、《行规》有关《站细》的内容
《技规》
第44条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
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第170条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中规定。
《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站细》的主要内容应有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发列车、调车以及与行车有关的客运、货运、军事运输工作的组织,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车站通过、改编能力,并应附注有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联锁图表及电气化区段接触网高度和分相分段绝缘器位置等资料。
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房产建筑段等单位应及时向车站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车站应将《站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
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站细》的有关规定。
第171条站内线路的道岔及车站与其他单位所管线路相衔接的道岔(包括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
人工扳动的道岔或道岔组,应由值班扳道员一人负责管理。
个别道岔无专人负责者,由指定的人员兼管。
根据需要,可将数个道岔组组成道岔区,设扳道长领导道岔区的工作。
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车站(车场)值班员负责,未设值班员的由信号长(员)负责。
驼峰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驼峰值班员负责。
道岔组、道岔区、兼管道岔的范围划分,清扫道岔的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定。
电动转辙机手摇把,要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立登记签认制度。
第172条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规定如下:
1.单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由车站两端向不同线路开通的位置;
2.双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各该正线开通的位置;
3.区间内正线道岔及站内正线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为正线开通的位置;
4.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为安全线、避难线开通的位置;
5.其他由车站负责管理的道岔,由车站规定。
道岔的定位,应在《站细》内记明。
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可不保持定位。
段管线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规定。
第204条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10条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
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
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
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
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
使用调车无线电话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4条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
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
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第215条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
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
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电力机车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
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第217条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
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8条客车(21、22型除外)及D17、D19g型落下孔车禁止通过驼峰。
21和22型客车、凹型车、其他落下孔车及装载活鱼(包括鱼苗)、跨装货物的车辆(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等,是否可以通过驼峰,由车站会同车辆段等有关单位做出具体规定,并纳入《站细》。
涂有禁止上驼峰标记的的车辆,禁止通过机械化驼峰。
机械冷藏车,如因迂回线故障等原因,必须通过机械化驼峰时,以不得超过7km/h的速度推送过峰。
不得附挂机械冷藏车溜放其他车辆(推峰除外)。
曲线外轨、调车场以外的线路上和对直径950mm及其以上的大轮车、外闸瓦车,严禁使用铁鞋制动。
第221条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
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24条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站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五)。
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1.出站方向区间内有了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2.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3.一切电话中断;
4.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57条车站应不间断地接发列车,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
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亲自办理闭塞、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开闭信号、交接凭证、接送列车、指示发车或发车。
由于设备或业务量关系,除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外,其他各项工作可指派助理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办理。
车站值班员接到邻站特快旅客列车预告后,按《站细》规定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提前到岗接车,站内平过道应提前派人到岗监护。
第260条下列情况,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
1.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2.在接、发客运列车的同时,接入原规定为通过的列车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
车站应将不能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情况纳入《站细》。
相对方向不能同时接车时,应先接后面有续行列车的列车、停车后起动困难的列车或不适于在站外停车的列车。
遇两列车不能同时接发时,原则上应先接后发。
第261条车站值班员应严格按《站细》规定时机开闭信号机。
如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先通知发车人员;如发车人员已显示发车指示信号,而列车尚未起动时,还应通知司机,收回行车凭证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343条联系用的手信号的显示方式如下:
1.过标信号:
列车整列进入警冲标内方,运转车长与接车人员显示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作圆形转动;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2.互检信号:
运转车长与接发车人员、巡道人员,或在双线区段列车交会时,与邻线的运转车长显示的互检信号,以示列车安全运行。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高举;夜间--白色灯光高举。
3.道岔开通信号:
表示进路道岔准备妥当。
昼间--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
机车出入段进路道岔准备妥当后,显示如下道岔开通信号: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
4.股道号码信号:
要道或回示股道开通号码。
一道:
昼间--两臂左右平伸;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
二道:
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三道:
两臂向上直伸;夜间--白色灯光上下摇动。
四道:
昼间--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角;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小动。
五道:
昼间--两臂交叉于头上;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六道:
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角;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左右摇动。
七道:
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向左平伸;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左右摇动,然后再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八道:
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下垂:
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上下摇动。
九道:
右臂向右平伸,左臂向右下斜45°角;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高举头上左右小动。
十道:
昼间--左臂向左上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角;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再上下摇动作成十自形。
十一至十九道,须先显示十道股道号码,再显示所要股道号码的个位数信号。
二十道及其以上的股道号码,各站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纳入《站细》。
5.连结信号:
表示连挂作业。
昼间--两臂高举头上,使拢起的手信号旗杆成水平末端相接;夜间--红、绿色
灯光(无绿色灯光的人员,用白色灯光)交互显示数次。
6.溜放信号:
表示溜放作业。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高举头上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7.停留车位置信号:
表示车辆停留地点。
夜间--白色灯光左右小摇动。
8.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表示推进车辆的前端距被连挂车辆的距离。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单臂平伸,夜间绿色灯光,在距离停留车十车(约110m)时连续下压三次,五车(约55m)时连续下压二次,三车(约33m)时下压一次。
9.取消信号:
通知将前发信号取消。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于前下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上下摇动。
10.要求再度显示信号:
前发信号不明,要求重新显示。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右臂向右方上下摇动;夜间--红色灯光上下摇动。
11.告知显示错误的信号:
告知对方信号显示错误。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左右平伸同时上下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左右摇动。
《行规》
第11条《站细》修订及审批的规定(技规第170条)
《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技规》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车站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1、资料的提供
编制《站细》前,各有关段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工务段提供:
车站线路平纵断面图(包括驼峰),道岔型号,天桥限界及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
(2)电务段提供:
附有信号机名称、号码、位置、距线路中心线距离及道岔号码的线路平面图,信号联锁图表,通信设备及有关设备的使用说明。
(3)水电段提供:
客车上水栓位置、数量、压力、流量及站场照明。
(4)建筑段提供:
风雨棚、站台距线中心线距离及距轨面高度。
(5)供电段提供:
分段、分相绝缘器、分区亭、开闭所、牵引变电所的位置,供电臂范围,接触网高度,接触网支柱距线路中心线距离,隔离开关位置及其使用说明。
(6)机务段根据车站的要求,提供编制《站细》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
站场设备改建或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于开通时间一个月以前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以便车站提前编制有关行车和调车作业办法。
2、编修的时机
《站细》应在每次修改《技规》、《行规》或每次编制运行图后及车站设备有较大变动时,由路局、分局或车务段决定,做系统的修订。
各有关单位须及时将技术资料变化部分提供给有关车站或车务段。
3、审批权限
特、一等站的《站细》由铁路分局审核,铁路局批准;车务段管辖车站的《站细》由车务段审核,分局批准;其余车站由分局审批。
批准的《站细》,由批准单位指定实行日期,并须在铁路局、分局、车务段和车站各存一份,特、一等站另报铁道部一份备查。
《站细》修订后,车站(中间站由车务段)应将有关内容抄送有关单位。
第14条货车编组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6条)
1、装载~货物的车辆编挂于小运转列车时,与牵引机车(内燃、电力、蒸气)可只隔离一辆(无隔离要求的除外),但与、车辆不能编入同一列车;、、、车辆相互间也至少隔离一辆,编解作业时与机车可不隔离。
2、机车取送作业时,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但进入油库、炸药库、军用弹药库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取送作业时,其安全防护措施及隔离条件由车站、机务段与专用线所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协商确定。
具体办法应载入路企运输协议并纳入《站细》。
3、在4、5、6、10月份防火季节,装有未经化学防火剂处理的腐朽木材的车辆,挂于局管内摘挂列车或牵引定数不足隔离条件的区段时,应挂于列车后部与牵引机车隔离不少于4辆。
5、装有蜜蜂的货车,不得与整车装运的敌敌畏、六六六、1605、1059农药车(即标有的车)编挂在同一列车上。
因车流不足,分别挂运有困难时,在本次列车运行全程内,中途不发生折角转向的条件下,可编挂在同一列车上。
但应将蜜蜂车挂在农药车的前部并隔离4辆及其以上。
车辆的编组隔离限制见附表9。
车辆编组隔离表
隔最隔离对象
少
离隔
离
标辆
记数
货物种类(品名编号)
距
牵
引
的
蒸
汽
机
车
距牵引的
内燃、电
力机车,
推进运行
或后部补
机使用火
炉的车辆
距
乘
坐
旅
客
的
车
辆
距装载
雷管及
导爆索
车辆(
11001,
11002,
11007,
11008)
除雷
管及
导爆
索以
外的
爆炸
品
距敞
车、
平车
装载
的易
燃货
物
距装
载高
出车
帮易
窜动
的货
物
备注
压缩
气体
和
液化气体
易燃气体(21001~21061,T21001~T21003)
不燃气体(22001~22053,T22001~T22020)
有毒气体(23001~23052,T23001)
4
1
4
4
1
1
低闪点液体(一级易燃液体)
(31001~31053,T31001,T31002)
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液体)
(32001~32200,T32001,T32002)
一级易燃固体(41001~41060,T41001,T41002)
一级自然物品(42001~42037,T42001~T42003)
一级氧化剂(51001~51080,T51001~T51003)
有机过氧化物(52001~52102,T52001,T52002)
一级毒害品(剧毒品)(61001~61034,T61051~T61139)
一级酸性腐蚀品(81001~81067,81101~81135)
一级碱性腐蚀品(82001~82033)
一级其他腐蚀品(83001~83021)
1
1
1
2
2
1
运输原油时,与机车及使用火炉的车辆可不隔离
放射性物品(矿石、矿沙除外)
4
1
4
×
×
1
1
×标记表示不能编入同一列车
七
O
七
一级
4
1
4
4
4
1
1
一级与二级编入同一列车时,相互隔离2辆以上,停放车站时相互隔离10m以上,严禁明火靠近
二级
4
1
4
4
4
1
1
敞、平车装载的易燃货物及敞车装载的散装硫磺
4
1
1
2
2
装载未涂防火剂的腐朽木材的车辆,运行在规定的区段和季节须与牵引机车隔离10辆。
如隔离有困难时,各铁路局与邻局协商规定隔离办法
爆
炸
品
雷管及导爆索(11001,11002,11007,11008)
4
1
4
4
2
1
爆炸品保险箱可不隔离
除雷管及导爆索以外的爆炸品
4
1
4
4
2
1
活动物
禽、畜、鱼苗
4
1
注:
⒈装载危险货物、易燃货物的沿途零担车可不隔离。
⒉有标记的车辆与装载蜜蜂车辆的运输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⒊空罐车可不隔离。
第23条列检作业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技规第338条)
1、在站内线路上,作业前由车辆段指定的专人设防护,白天红牌(夜间红灯),作业完了后立即撤除。
2、在站内到发线检修车列,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风时,其前后端的防护,按《技规》第338条规定防护;利用机车试风时,前端防护距离应在10-15m(车列停放位置前端应距警冲标40m以上,以便使用18m-20m的长风管试风)。
列车后端防护距离不足20m时,插好脱轨器防护停车信号后,将道岔锁闭于不能通往该线路的位置;技检作业完了撤除防护信号后,方可开锁。
加锁办法由车站与车辆段协商,纳入《站细》。
设有固定式防护设备的线路,其防护距离同上。
在停留线、装卸线、客车整备线上检修车辆时,两端防护距离亦按《技规》第338条办理,尽头线路只在道岔的一端设置防护。
3、在修车线、站修线、洗罐线上作业前,由车辆段负责将道岔锁闭于不能通往该线的位置,并在警冲标内方安设防护信号后方准作业。
4、移动式安全牌与脱轨器以2m左右的铁链相连,安全牌应设在脱轨器的前方。
使用右侧钢轨上的脱轨器时,应将安全牌设在相对左侧的钢轨上。
5、信号灯的两面须有红、白灯光,并保持完整、明亮,揭挂时,红灯光应向道岔方向,遇暴风雨雪及恶劣天气时,应派专人看守。
6、在站线上(不包括到发线)进行车辆检修作业时,须事先取得有关值班员的同意(值班员应通知扳道员、调车长)后,再安放防护设备进行作业;值班员在未得到列检人员撤除防护的通知前,不准占用该线路调车,站段双方应作好联系记录。
7、对旅客列车检修作业按《技规》第338条规定,只用停车信号防护,可不设脱轨器,在列检(或车辆乘务员)未撤除停车防护信号前,严禁司机动车和调车作业。
8、车辆段对固定或移动停车信号和脱轨器应经常保持作用良好,颜色鲜明,灯光明亮。
在固定和电动安全牌的背面涂打股道号码。
日常维修时必须向车站值班员联系要点,经同意后方准进行并由双人作业。
第28条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及传达(技规第210、211条)
1、设有调车机的车站,调车领导人根据班计划和列车预确报,及时填写调车作业通知单(表一)。
调车指挥人于作业开始前,应将作业方法和注意事项清楚地传达给有关人员。
具体交接计划及传达方法在《站细》内规定。
2、未设调车机的中间站,调车计划由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调度员布置的计划及预确报,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同时填写附有线路有效长、停留车组数、车数、车组间隔及距警冲标的距离以及作业方法、注意事项的示意图(表二)。
由调车指挥人交与司机(二份)及有关人员,待传达清楚后方准开始作业。
一批作业计划不超过三钩时,亦应填写调车作业示意图。
3、驼峰解散车辆时股道、车数的变更不涉及机车下峰作业时,可不向司机传达。
4、平面调车溜放变推送、溜放变连挂时,均应停轮传达清楚。
5、专用线调车作业计划的变更,由调车指挥人口头向司机传达。
超过三钩时,司机应将变更后的作业计划记在司机手帐内,并复诵无误后方可作业。
调车人员回站后向调车领导人汇报。
6、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调车的车站,一批作业不超过三钩(包括变更)可用口头方式或停轮用电台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
7、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布置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第29条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4条)调车作业必须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牵出或推进时,未得到扳道员的股道信号和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的进行显示前,必须距警冲标或调车信号机50m及其以上地点停车。
各站根据具体情况,在《站细》内规定"要道还道"办法。
但遇下列情况,可省略"要道还道"制度:
1、连续溜放时(第一钩除外);
2、货物线、专用线取送作业,经过无人看管的加锁道岔时;
3、在无扳道员的货物线、专用线调车作业原线返回时;
4、有扳道员或设有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表示进路开通。
无扳道员或调车信号,调车指挥人不能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时,应通知司机在经由道岔前停车,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后再给起动信号。
机车车列压岔子牵出或推进运行时,亦必须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在集中区调车作业时,必须凭调车信号的显示进行作业。
调车信号机故障时应置于关闭状态或灭灯,车站值班员应通知调车长口头转告司机,按非集中作业办理。
在集中区调车作业时,机车车辆必须越过调车信号机的绝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压信号机绝缘原路返回时,调车长应向集中楼车站值班员报告,取得允许并通知司机后,由调车长领车(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调车长连续二次发出"起动"信令)至前方能显示的调车信号机前,再凭调车信号机的显示作业。
此时,信号员应单操锁闭有关进路道岔,并注意机车车辆动态及光带变化。
在机车车辆位置不清、动向不明时,不得操纵按纽。
第30条关于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条)
1、进入停有机车车辆线路的道岔后,应根据停留车位置,正确掌握速度,调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km/h;本务机作业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km/h。
2、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其速度要求分别为10km/h、7km/h、5km/h。
3、单机挂车,接近被连挂车辆三车距离时,显示连结信号后再显示稍行移动信号。
推进挂车时,如遇距停留车辆不足十车距离,显示五车距离信号;不足五车距离,显示三车距离信号;不足三车距离,显示稍行移动信号。
十车距离内,不显示减速信号。
司机应依据调车指挥人显示的信号,及时调整速度。
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信号不明,立即停车。
4、在专用线的走行线及高路基线路上调车时的速度,应根据线路情况,在《站细》内规定。
第31条机车不连结制动软管调车时的速度限制(技规第215、217条)
各型机车不连结制动软管调车时,超过下列连挂辆数的速度限制见表4。
表4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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