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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行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董事会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X名,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应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行使职责。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除独立董事外,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本行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
(八)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组织形式方案;
(九)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十)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行《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五)聘任或解聘向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七)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十八)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九)负责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二十)组织各董事就履职情况进行自评和互评,并对各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最后将考核结果提交监事会进行评价;
(二十一)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授权高级管理层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应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八条本行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
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可以连续担任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本行存款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下述职权:
(一)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保证其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本行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本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但在股东大会选举新的继任独立董事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节董事长
第十八条本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由董事提名,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本行首任董事长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
第十九条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分设。
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条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本行《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本行股权证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董事长不得拥有优于其他董事的表决权,但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
第四节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运行质量,董事会设立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不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中要有独立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相关拟决议事项除由董事长确定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外,原则上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成员3-5人。
负责制定包括三农金融服务在内的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方案,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三农金融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
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主任由董事长兼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3人。
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3人。
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审议批准本行案件防控工作的总体政策,明确高级管理层相关职责及权限;对本行案件防控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审议相关工作报告,考核评估案件防控的工作有效性,推动案件防控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3-5人。
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资本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5人。
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监督方案实施。
第三十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第三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交流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本行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人。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任职资格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和联络;
(二)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本行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四)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
(六)保证有权获得本行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七)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及相关资料,负责处理本行股权管理方面的事务;
(八)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九)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配合和协调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X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XX日前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董事会成员的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审议事项涉及的本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列席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通知或者当面口头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原则上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第三十七条董事接到董事会例会会议通知后,应在5日内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董事接到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后,应在2日内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
第四章议案和文件准备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议案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提出,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交由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后提交董事会进行表决。
议案提出人应在董事会例会召开15日前递交议案及有关说明材料;在召开临时会议时,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通知发出前合理期限内提出议案。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本行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三分之一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临时董事会会议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但应提前告知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主要议题等内容。
第四十条向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本行《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人在提交提案的同时应对该提案的相关内容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四十一条召开董事会所需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和准备,文件资料的份数根据拟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加上列席会议人员数确定。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为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或通讯表决方式,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通讯方式举行,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
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对该等会议的录音和录像应永久保存。
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采取口头表决方式的,自口头表决作出之时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董事会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
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在计算出席本次会议法定人数时,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
第六章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明确列席人员,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会议。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四十九条在审议有关议案或事项时,每位与会董事均应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本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接受质询并回答问题。
第五十条董事会不对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临时议案审议,也不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作出决议。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该次董事会会议议定时,会议主持人应就临时议案是否提交会议付诸表决,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审议。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并对会议涉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每位董事的表决意见为以下之一:
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且该决议不可通过通讯方式作出:
(一)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贷款、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制订合并或分立计划;
(三)制订新股发行的方案;
(四)制订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本行《章程》第八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议案表决完毕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每一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该根据每个议案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及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列席人员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列席人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及弃权的董事姓名、意见及票数)。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临时增加议决事项,或有延期召开事实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记录人员应当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会后事项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视需要印制会议纪要。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相关文件资料应整理归档,属本行永久性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保管。
内容包括:
(一)从筹备会议到会议结束期间所有文件材料;
(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三)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有关决议;
(五)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保管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董事及有关人员查阅有关会议档案时,应提供有效证明,经核实身份并经董事会秘书签批后,在指定地点查阅与其要求相关的内容,档案保管人员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作出记录。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通过有关人事任免的,新任相关职务有关人员的任期从通过之日计算,如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的,则从核准之日计算。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5日内就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及决议等进行公告。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0日内将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的决议,由行长或决议确定的执行人负责执行,执行结果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在下次及以后董事会上进行通报,董事有权向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六十九条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有关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相关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行《章程》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于”、“超过”、“过”都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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