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销售代理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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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销售代理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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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受委托方):
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华强北现代之窗大厦16FA-B座
法人代表:
王波
电话:
0755—83280000
传真:
0755—83280970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合作的原则就“”项目的销售代理委托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对甲方委托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达成协议。
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标的及委托内容
1.1合同标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地块编号为,系甲方建设开发的合法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本合同标的为本项目办公、公寓和商业用房。
1.2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策划、招商及独家销售、租赁代理。
二、委托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所委托销售的物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正式开盘之日后的12个月止(具体开盘日,双方书面签字确定),代理期满后双方视销售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
三、代理范围
3.1乙方的代理销售办公面积为平方米;
3.2乙方的代理销售办公面积为平方米;
3.3乙方的代理销售商业面积为平方米;
3.4乙方的代理面积(即可售面积)将成为计算乙方销售率的标准。
四、双方权责
4.1甲方权责
4.1.1审议并批准营销策划方案和销售执行方案。
4.1.2确定各阶段销售价格,并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调整。
4.1.3对乙方售楼工作进行监督,并随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进行调整。
4.1.4甲方如发现乙方在销售策划代理过程中有任何未经甲方许可之销售行为,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十四天的整改期。
若期满乙方仍未改正,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约,并书面通知乙方。
4.1.5甲方应办理和取得物业所有权和合法销售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由此而引起的纠纷甲方应承担责任。
4.1.6甲方协同乙方准备销售资料,确定推广活动及整体销售策略,支付相关宣传推广和销售资料费用。
营销推广费用的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各类新闻媒体所发布的销售广告费用;
2、售楼处的装修、办公设备、家具等全部费用;
3、销售推广资料制作印刷、模型、展板、影视宣传片等的制作,以及其他用于销售、推广的各项费用。
4.1.7负责售楼处及示范单位的按时建设、装修和布置。
4.1.8甲方应在本项目的销售宣传资料上载明乙方为“策划销售代理”。
4.1.9甲方负责收取所有定金和售楼款,统一出具加盖甲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4.1.10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结算代理费。
4.2乙方权责
4.2.1乙方应具备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并向甲方提供盖章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
4.2.2乙方应组织专业人员建立专案小组,认真、细致地编写策划方案,及时与甲方协调与沟通,提供有关时期的各种有关调查、分析数据,对项目进行深入、详细的调查研究,使策划方案具有真实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4.2.3乙方策划小组应制订销售执行方案和宣传推广计划,安排销售时间表,并提交“销售执行方案”。
4.2.4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项目定位、初步营销策划报告及工作进程进度表,提交工作进度表后三十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方案》及《项目销售执行方案》。
乙方提交的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七天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提交甲方。
以上所有方案须经甲方研究审核同意后实施。
根据情况变化,甲方有权对上述有关计划和方案作出调整。
乙方应参加甲方、广告商等与销售有关单位联合组成的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指导整个销售工作。
4.2.5乙方有负责指导广告宣传的义务。
协助甲方负责安排、筹备各种促销活动。
有关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和有关费用需经甲方审核批准。
4.2.6负责在设计、制作项目销售推广材料和工具时提供专业策划意见,监督有关设计、制作工作、负责使其有效使用和实施(上述材料和工具包括:
模型、售楼书、价目表与项目有关的书面文件、录像带、媒体广告文案、展销会布置和场地租赁联系等)。
4.2.7根据乙方制定并经甲方批准的销售执行方案,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
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保证每日至少有六至十名专业销售人员在现场从事销售工作。
根据销售制度,每月统计销售情况上报甲方。
每月对销售情况作出详细的数据分析,以便根据市场状况适时作出调整。
4.2.8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批准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或加价销售,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任意增加销售合同其它条款。
客户交付定金及签署认购书后二天内以书面和传真的形式通知甲方。
4.2.9乙方对每个销售单元的代理工作在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好银行按揭报批手续后,即告完成销售代理工作。
4.2.10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销售,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言行不当而造成对客户误导和欺骗所引起的法律诉讼和索赔要求时,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
4.2.11乙方不得转让营销策划权和代理权,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有关的商业情报。
4.2.12乙方在项目公开发售前四个月进驻项目现场接受咨询,并组织客户进行内部认购的准备工作。
4.2.13乙方应承担代理费及其他收入的所有纳税,对收取甲方的代理费、服务费和其他收入均应提供正式发票。
五、代理费(销售代理费及服务费)
5.1策划费:
分四期支付乙方策划费共计人民币元整。
付款方式如下:
5.1.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划费人民币元;
5.1.2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营销策划方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划费人民币元;
5.1.3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销售执行方案》后当月底,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划费人民币元;
5.1.4以上方案获甲方认可后当月底,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划费人民币元;
5.1.5以上策划费甲方可在正式公开发售后第三个月起每月从销售代理费中抵扣人民币元,直至抵扣完元策划费为止。
5.2销售代理费
本项目的销售代理费全部按乙方实际销售总额%计取。
5.2.1销售代理支付办法
1)代理期内,乙方售出单位总面积小于乙方可售面积的%时,甲方须按所有售出单位成交价的%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2)代理期内,乙方售出单位总面积大于等于乙方可售面积的%而小于乙方可售代理销售面积的%时,甲方须按所有售出单位成交价的%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并按%支付累计销售额的代理费差额。
3)代理期内,乙方售出单位总面积大于等于乙方可售面积的%而小于乙方可售代理销售面积的%时,甲方须按所有售出单位成交价的%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并按%支付累计销售额的代理费差额。
4)代理期内,乙方售出单位总面积大于等于乙方可售面积的%而小于乙方可售代理销售面积的%时,甲方须按所有售出单位成交价的%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并按%支付累计销售额的代理费差额。
5)代理期内,乙方售出单位总面积大于乙方可售代理销售面积的00%时,甲方须按所有售出单位成交价的%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并按%支付累计销售额的代理费差额。
六、代理费结算方式
6.1代理费以支票方式支付。
6.2销售代理费每月25日为结算日,双方于每月该日核算代理费款额,并于当月28日前付清对方款项。
以甲方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客户支付首期购房款,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客户购房银行按揭报批手续后作为结算代理费的条件,商铺招租的代理费在客户支付租赁定金并签定租赁合同后作为结算代理费的条件。
6.3如遇客户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之后悔约,乙方不再退还销售代理费给甲方。
6.4若客户在签订认购书后,签订正式合同前违约而被甲方没收购房定金,乙方可获得该定金的30%作为服务费。
七、其它事宜
7.1本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如属双方的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7.3合同有效期结束,甲方付清乙方全部费用,合同自然终止。
7.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有需明确之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不违反本合同精神的范围内可签订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最终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应向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
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深圳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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