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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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第四章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
2012
2013A
2014
2015
A
B
A
B
A/B
单选*1
3题
3题
3题
2题
3题
3题
多选*1.5
2题
2题
1题
1题
1题
案例
13分
12分
12分
14分
14分
9分/14分
合计
19分
18分
16.5分
17.5分
18.5分
12分/17分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财产关系)★
适用
不适用
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包括:
政府采购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了解)
类型
划分标准
考查点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名称和具体规则
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最接近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
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质押合同
三、合同相对性★★★(15年案例考查)
【考点提示】
1.基本原则:
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
债权人——债务人
第三人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
代位权:
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与分包人连带责任
本节小结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简单程序:
复杂程序:
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
(一)要约
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含义
判断要点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1)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要约的效力(理解)
(1)生效
要约的生效:
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撤回撤销
要约的撤回:
生效之前
要约的撤销:
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
①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或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如上例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3)失效
承诺期满未作承诺、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变更(理解)★★
变更
含义
法律效力
实质性变更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
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非主要条款的变更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内容以承诺为准
※合同主要条款:
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2.承诺迟延与迟到★★
承诺迟延与迟到
迟延(迟发迟到)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迟到(未迟发迟到)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3.承诺的效力(理解)
承诺生效
到达主义: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而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可撤销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时间与地点
1.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2.书面合同:
签订成立
(1)合同书签订——合同成立。
(2)异时签字盖章的——最后一方完成时,合同成立
3.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签书面合同
——当事人未签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三、格式条款
掌握:
格式条款的无效★★
1.具有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属无效。
四、缔约过失责任(了解)
构成要件(与违约责任区别)
1.前提:
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或无效
2.时间:
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3.结果:
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具体类型
(了解)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节小结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略,参见第二章)
有效合同
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
无效合同
无行为能力人单独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掌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顺序:
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
不明确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动产:
卖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提示】
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类型
主张当事人
主张事由与方式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主张方式:
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对方若:
提供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不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1.行使条件
①两个债权都合法
②两个债权都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如人身伤害赔偿)
2.代位权的行使:
必须诉讼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债选低者)
诉讼中的抗辩: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费用承担:
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其他费用债务人承担。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额度内消灭。
(二)撤销权
1.行使条件:
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包括: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损害债权人债权
(不合理之判断:
不到市场价格的70%)
③放弃债权
2.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
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费用承担:
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分担。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本节小结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方式(了解)
反担保(理解)
第三人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债务人反担保(抵押、质押)
二、保证
(一)保证人条件★
不得为保证人的
例外情形
国家机关
例外:
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的
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例外: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例外:
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有效
(二)保证合同——书面合同★★
1.书面保证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债权人)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
3.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即写有“保证人:
某某某”)。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三)保证方式
1.按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15年案例考查)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认定
(1)考试时,题目一般以“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表明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
(1)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
先诉抗辩权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其保证方式转换为“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2.按保证人的数量(了解)
单独保证
只有一个保证人
共同保证
两个以上保证人
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四)保证责任
1.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保证人责任
例外
债权转让
继续承担
明确约定不可转让
债务转让
不承担
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
债务加重
按原数额承担
保证人书面同意——按加重后的数额
债务减轻
按减轻后的承担
2.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理解)
(1)保证期间的长度★★
保证期间:
解决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有约定
按约定
无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2)保证的诉讼时效(了解)
确定保证人一定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存在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起算点
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
从对主债务人的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保证
从对保证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
3.保证人的抗辩权(了解)
(1)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2)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4.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的保证责任★★
与债权人有约定
按约定
与债权人无约定
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必须先主张物保,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任意选择
三、定金★★★
1.性质:
实践合同,交付生效,数额以交付为准。
2.定金数额: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无效。
3.定金罚则:
给付一方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不履行,双倍返还。
4.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
本节小结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区别(了解)
合同变更:
主体不变,内容变化
合同转让:
主体变化,内容不变
二、债权转让★★
1.条件
①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劳务、赠与、委托等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②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转让生效★★★
(让与人)(受让人)
③通知债务人的效力:
★★
通知——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
不通知——转让本身是有效的,但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2.效力: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三、债务转让(债务承担)★★
1.条件: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2.效力: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考点总结】
3.债权债务全部转让之后原当事人从合同中退出
本节小结
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解除: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就解除(15案例)
法定原因
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先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迟延履行,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④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特殊合同(了解)
①委托合同:
双方随时解除
②不定期租赁:
双方随时解除
③承揽合同:
定作人随时解除
④货运合同:
托运人随时解除权
2.合同解除的后果★★★
(1)没有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抵销★★
法定抵销——单方抵销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单方通知,到达生效。
3.法定抵销的效力——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提存★★★
1.提存的条件
(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效力=向债权人履行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债务免除。
②债务人负有通知义务。
(知道债权人下落的情况下)
(2)对债权人的效力
①提存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
②提存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④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
——否则,扣除提存费用,收归国有。
四、混同(了解)
债权人、债务人同归于一人。
如:
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公司合并
五、免除(了解)
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表示就产生效力。
本节小结
第八节 违约责任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违约形态(了解)
1.预期违约:
合同生效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实际履行(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⑤定金(略)
(一)实际履行★★
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必须履行,不存在例外。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存在例外: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违约金★★★
1.数额的调整
①低于损失——请求增加
②过分高于损失——超过损失的1.3倍——请求适当减少
2.适用★★★
①违约金与定金:
对同一违约行为不能同时适用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可并用)
②迟延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还需履行债务;
③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金。
(新解释)★★★
三、违约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2.注意
①包括: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
②债务人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本节小结
第九节 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一物多卖合同的履行顺序★★
一物多卖一般而言合同都有效
(注意结合物权法考案例)
1.普通动产:
交付所有权转移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了解)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顺序:
交付在先——支付在先——成立在先
2.机动交通工具:
所有权交付转移,登记对抗(了解)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顺序:
交付在先——登记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交付与登记不一致:
交付优先。
(二)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
1.基本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交付转移
2.动产交付的一般规则:
(1)直接交付至买方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
(3)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3.买卖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4.一方违约在先——违约方承担,包括:
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买受人违约不领取
(三)买卖合同解除规则(了解)
1.标的物为数物:
一物解除不及于他物,但一物解除他物价值明显受损的除外。
2.分批交货:
一批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批次,但配套使用除外。
(四)标的物的检验★
质检期和质保期:
有约定按约定时间;
没有约定以“合理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五)特种买卖
1.试用买卖:
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选择买或不买
试用期满,不做任何表示——视为购买
2.分期付款买卖★
(1)界定:
至少分三次付款
(2)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合同总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选择:
①解除合同——标的物取回,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②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3.商品房买卖★★★(12年案例)
(1)销售广告
性质
法律后果
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
原则:
要约邀请
符合三个条件的是要约:
①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③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即便没有写入合同,仍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商违反就构成违约
(2)买方单方解除权:
(卖方根本违约)
①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②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误差比超过3%;
③迟延交房,经催告后3个月仍不交房;
④出卖人导致超过约定或法定的办理所有权登记期限1年仍不能登记。
(3)惩罚性赔偿★★★
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卖方隐瞒以下情况的:
①无证或假证销售:
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②出售前后抵押
③一房多卖
④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买卖合同小结
二、赠与合同★★(需受赠人表示接受)
1.赠与合同性质:
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2.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例外:
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②经过公证的赠与
(2)法定撤销★
无论赠与财产权利是否已转移,无论是否具有公益性质或经过公证都可撤销
法定情形: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
撤销权的行使(了解)
①赠与人——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前提:
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
3.赠与的法定解除(不再履行)(了解)
条件: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履行赠与义务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结果:
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要求返还,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4.赠与合同的责任
赠与人一般不承担标的物瑕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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