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家财险附加险条款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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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家财险附加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家财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下列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家庭财产保险的通用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有关家庭财产保险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FJ01.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02.雹灾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03.洪水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04.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05.台风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06.盗抢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07.恶意破坏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08.搬家损失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09.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10.管道破裂及水渍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11.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12.搬迁费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13.便携式设备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14.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15.高尔夫球具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16.个人旅行行李物品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17.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18.家庭住房外门窗玻璃破碎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19.旅行证件损失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20.商业用财产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21.野营装备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22.自行车盗窃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23.残骸清理费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24.临时租房费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25.幼儿寻找费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FJ26.保额即时恢复特约条款(2009版)
FJ27.家用电器不计折旧特约条款(2009版)
FJ01.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因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或冰凌造成的损失。
二、释义
龙卷风:
是指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暴风:
是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自然风;
暴雨:
是指每小时降雨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降雨。
雪灾:
是指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的降雪,雪压标准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
冰凌:
是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漂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河溢出河道,蔓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三、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如果因主险合同解除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02.雹灾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因雹灾造成的损失。
本条款所称雹灾是指冰雹降落造成的具有破坏性的灾害,是否构成雹灾须经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
二、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如果因主险合同解除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03.洪水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因洪水造成的损失。
本条款所称洪水是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湖水上岸及倒灌等破坏性灾害。
二、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因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露天放置、罩棚、简易房内的财产和地下建筑及其安装、存放的财产损失;
(三)座落于蓄洪区、行洪区、泄洪区或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如果因主险合同解除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04.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损失。
二、释义
泥石流:
是指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崖崩:
是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榻。
突发性滑坡:
是指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地面突然下陷是指地壳因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或者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但对于因地基不稳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不属于地面突然下陷的范围。
三、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如果因主险合同解除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05.台风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因台风造成的损失。
本条款所称台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如果因主险合同解除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06.盗抢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9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200元的绝对免赔额后,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
2、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3、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行为;
(二)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遭受盗抢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义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90天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时,保险人方予以赔偿。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07.恶意破坏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因遭受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寄宿人员、雇佣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恶意破坏行为而造成损毁时,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200元绝对免赔额后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的丢失;
(二)被保险人的挑衅行为引起的损失。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08.搬家损失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自搬家公司所雇佣人员在出发地房屋内开始搬运之时起,至搬家公司所雇佣人员在目的地房屋内将保险标的卸载完毕之时止的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后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但保险人对此项费用的赔偿累计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
(三)飞行物体坠落;
(四)交通事故;
(五)搬运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六)搬运人员的盗窃行为。
本条款所称搬家公司是指经工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的从事各类搬迁服务的公司。
二、责任免除
(一)现金、票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四、其他事项
(一)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如果因主险合同解除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09.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因下列原因导致电压异常而造成的保险单中载明的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10.管道破裂及水渍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扩展承保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的损失。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二)施工使管道破裂;
(三)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11.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保险单载明地址内房屋附属建筑物由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但对于存放于附属建筑物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市价或建造价格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中。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赔偿处理
(一)对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
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
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实际修复。
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扣除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12.搬迁费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必要、合理的搬迁费用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发生额负责赔偿。
但保险人对此项费用的赔偿累计不超过500元。
二、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附加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附表所规定的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13.便携式设备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日常办公场所外进行公务活动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其随身携带的便携式设备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恶意破坏,但不包括因此造成的便携式设备的丢失;
(四)在托运过程中的损坏或整件丢失;
(五)交通事故。
二、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便携式设备因正常损耗、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被保险人的挑性行为造成的损失;
2、便携式设备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图片、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技术手册、使用许可证及存储介质)的丢失、损坏及其复制费用,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便携式设备内部所含胶卷上记载的信息;
3、便携式设备在被保险人家庭住所内的损失。
(二)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累计保险金额、每台设备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累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每台设备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每台便携式设备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对其便携式设备履行照看义务。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当地官方部门出具的证明、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证明,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赔偿处理
(一)对于便携式设备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
根据受损设备的实际损失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
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设备;
3、实际修复。
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设备。
对受损设备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保险金额内扣除每次事故2000元免赔额后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但保险人对每台便携式设备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每台设备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保险金额。
(三)便携式设备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累计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累计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请求恢复至原累计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六、释义
便携式设备指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摄影摄像器材及其内部所含的胶卷、便携式电脑等用于公务活动的硬件设备。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14.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租出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租金实际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时的租金损失。
二、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日租金损失额和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修复天数计算赔偿。
实际日租金损失额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租金赔偿限额时,以每日租金赔偿限额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租金损失的赔偿天数最多不超过30天。
实际修复天数是指自房屋无法居住之时起至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之时止期间的天数。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
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7天。
四、被保险人义务
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不得拖延。
对于无故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FJ15.高尔夫球具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高尔夫运动的过程中以及往返于高尔夫运动场所的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其自有的高尔夫球具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盗窃、抢劫;
(四)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恶意破坏;
(五)在托运过程中的损坏或丢失;
(六)交通事故。
二、责任免除
(一)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正常损耗、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造成的损失;
2、因被保险人挑衅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本附加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累计保险金额、每件物品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累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每件物品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每件高尔夫球具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对其高尔夫球具履行照看义务。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证明、球场出具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赔偿处理
(一)对于高尔夫球具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
根据受损球具的实际损失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
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球具;
3、实际修复。
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球具。
对受损球具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保险金额内扣除每次事故200元免赔额后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保险人对每件物品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每件物品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保险金额。
(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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