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业委托代建规定合同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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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业委托代建规定合同例范本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同范本起草之二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甲方
:
乙方
:
签约时间
:
签约地点
:
说明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代建活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组成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主要包括:
项目概况、委托代建范围及内容、代建项目管理目标、代建费、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7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双方权利、双方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代建费与工程资金的支付使用、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保修期责任、争议的解决、违约责任等。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合同条款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特殊要求;
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委托代建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具体情况,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项目业主):
乙方(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
建设地点:
施工工期:
工程拟定于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从开工令通知的开工日期起计共个日历天,乙方应在总工期内全面建成本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并交付甲方使用。
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资金来源: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批准文号:
二、委托代建范围及内容:
包括第项。
(1)报建:
负责为甲方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规划、国土、市政、电力、人防、消防、卫生防疫、教育、防雷、水务、交通、通讯、航空控高、建筑节能、防洪、绿色建筑、地铁保护、地质灾害、环保、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以及其它项目建议必须的报建、报批工作,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复文和各专业报建审批部门的复文及图纸等。
(2)为甲方办理用地手续
1)用地选址: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申办建设用地许可: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
4)办理用地测绘,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5)在甲方完成相关征地及土地确权手续后接收工程用地,并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向承建单位移交工程用地,并在工程建设中作为主要参与方开展需涉及到的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工程实施所需的管线迁移及绿化临时迁移工作。
(3)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管理
1)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程初步设计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工程红线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代表甲方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
3)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会审,争取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控制在总投资范围内,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5)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6)其他设计管理工作及组织施工图审查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
7)负责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进行编制,报甲方审核;积极配合甲方组织做好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4)项目实施阶段
1)进行工程发包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的招标工作。
3)乙方对各类合同负有管理、审核及跟踪协调的责任;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甲方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的报表。
负责研究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
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防范合同风险。
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
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甲方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支付情况。
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
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管理目标范围内,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理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
(5)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
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2、工程质量标准:
。
3、安全文明控制目标:
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
4、进度控制目标:
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日历天(不含办理产权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四、代建费
项目代建费暂定为元(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代建费为准,由甲方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
但当因政府或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广州市相关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附件
6、招标文件及附件
7、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和完成本项目代建任务。
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副本份。
九、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甲方
:
(签章)
乙方
:
(签章)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
:
(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
:
(签章)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1)“项目”是指实施代建的项目。
(2)“甲方”本合同项目工程的委托方。
(3)“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单位”是指具体使用本项目工程的单位。
(5)“代建管理机构”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年”:
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缺陷责任”:
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以及乙方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实施补救措施的责任。
(12)“批准”:
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3)“书面形式”:
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4)“外部关系”: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5)“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6)“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17)“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双方权利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项目代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对外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工程发包、分包合同的条款,并有对乙方所做出的违反合同约定的决定的否决权,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究和索赔。
第五条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
甲方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并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审核批准决定。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如乙方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八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的进度决定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乙方已知悉该项风险,同意不因实际开工日期问题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第一十条甲方有权参与设计方案、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审查意见。
第一十一条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一十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一十三条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代建报酬。
第一十四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章 双方义务
第一十五条甲方协调乙方与使用单位在代建管理工作中的关系。
对乙方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中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协助、配合以及使用单位向乙方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等进行协商与协调。
第一十六条甲方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根据甲方需要,甲方可以将监督、指导代建等权利授权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指定的人员行使。
但甲方此项义务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
第一十七条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乙方提出的建设资金和项目代建费提出审查意见。
第一十八条当乙方就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关键工作向甲方提出咨询时,一般情况下,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如因需向其他单位咨询或请示的,则时间另定。
第一十九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和约定,认真负责履行甲方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甲方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甲方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工程。
乙方应认真地尽职工作和行使职权,并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乙方依照代建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协助甲方组织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乙方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二条乙方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结算不超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乙方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乙方负责赔付或自行承担。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内,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使用单位,否则,乙方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报审之前须先经甲方和使用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乙方负责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但应当遵守相关招投标、建筑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依法依规管理好各专业工作单位,并将签订的有关合同及时报甲方备案,对于涉及投资总额、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合同内容的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向甲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与工作计划,该等人员的委派应经甲方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乙方对外发包或分包的,必须依法选聘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并对其选聘的单位就本项目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其对外签署的发包、分包合同的义务,并依法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依法进行委托,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承包单位的须将招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甲方备案。
乙方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乙方在代建工作中与甲方、使用单位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乙方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负责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防雷、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以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审批手续。
乙方负责做好与规划、国土、市政、电力、人防、消防、卫生防疫、教育、防雷、水务、交通、通讯、航空控高、建筑节能、防洪、绿色建筑、地铁保护、地质灾害、环保、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各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乙方完成规划、环保、卫生、消防、人防等各专项验收及备案工作。
乙方须组织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办理本条前两款手续时需甲方提供相关文件的,乙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乙方负责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及施工周边地界的协调,负责办理临时供水供电、通讯,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对处置及保护不当导致的相关损失(包括第三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办公和生活条件的环境卫生工作。
同时乙方也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此类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乙方根据代建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投资计划由甲方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乙方先报送甲方审核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编报季度资金使用计划。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
第三十条乙方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甲方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如乙方在报送各类报表、提供数据资料过程中有迟报、漏报、重报、错报现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及时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在代建项目建成后,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甲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乙方按照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
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乙方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 按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三十五条乙方组建依据投标文件响应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并按时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情况,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乙方的项目总负责人:
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乙方应将项目代建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报甲方确认。
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乙方应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报甲方确认。
如遇调整事项,乙方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日历天内重新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报甲方确认。
项目管理经理:
为了执行本合同,乙方应指定一位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经理。
项目管理经理应被视为已取得了充分的授权,并可全权代表乙方。
乙方应严格按照承诺中的项目管理架构表安排项目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位,并且不得随意更换。
如有必要更换,则需在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乙方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第三十六条乙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甲方审查核准。
第三十七条乙方在项目移交前,与甲方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
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协助使用(或运营)单位做好使用(或运营)前期交接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八条乙方根据需要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
乙方遵守涉及项目的保密规定,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代建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要求各专业工作单位也购买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专业工作单位)承担并支付。
乙方采取措施保证各专业工作单位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员工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乙方在每月2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代建项目质量安全情况报告。
乙方采取一切措施管理本项目,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代建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即便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也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一条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代建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30日内支付完毕。
第四十三条工程保险
1、由乙方负责安排的工程保险:
工程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使用的工程设备、机械和机具的保险由工程承包商自行投保安排。
承包商所雇员工在工程实施期间的人身意外伤亡的保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
承包商为工程提供的设备运输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
工程设备承包商应为其供应本工程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和损害;该项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低于全部重置(包括运至现场)价值。
该项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
2、乙方督促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第四十四条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类验收。
(1)验收依据:
按照国家、广东省制定的有关验收规范与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承包合同、协议、现行的工程验收规范。
(2)验收程序:
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的有关验收规定与程序组织工程验收。
(3)乙方负责提交各类验收报告,办理验收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向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4)乙方要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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