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与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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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与规定
1、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和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医院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得排放、清掏或作农肥。
2、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处理等进行监控,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类别分装于专用的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包装袋或容器内,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每日由专人到各科室收集医疗废物,暂贮于指定的安全贮存点,每2天集中焚烧一次,并做好登记和人员防护。
4、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或在非贮存地倾倒医疗废物。
5、医院必须设置污水、污泥处理装置,并有专人负责。
污水处理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正确掌握有关卫生知识及设备操作技术。
6、医院污水应经污水处理站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并定期检测,达到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人城市下水系统。
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应消毒处理,再排入医院下水。
7、化学毒性废物的管理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
8、医院感染管理科每季度对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与效果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并存档。
9、关于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处理,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执行。
(附: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包括: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5大类。
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
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包括:
A、医用针头、缝合针。
B、各类医用锐器,包括:
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C、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病理性废物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药物性废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
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
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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