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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联系钱云会事件的政府作为
范费灵09300730094社会学专业
17世纪,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在社会科学领域占据了重心地位,那就是近代自然法。
自然法哲学家们试图建立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试图创立一种有关社会的综合性理论,涉及社会的所有方面和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当时这一变革时代所关心的焦点。
《政府论》的作者约翰•洛克是17世纪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一生经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此次革命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阶级力量的反复较量及政权更替后,终以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而走向资本主义。
洛克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1689年他推出《政府论》,从理论上为资产阶级统治及其新制度进行辩护和总结。
在开始进行详细阐述之前,先对《政府论(下篇)》的大致构架进行一番勾勒。
洛克本人给《政府论(下篇)》的副标题定为“一篇关于公民政府起源、范围和目的的论文”,之后整个下篇便是以此为论点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
首先洛克延续《政府论(上)》的论述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
接着他阐述了何为自然状态,何为战争状态,并分别论证其不同。
从自然法的角度,洛克阐述了他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
之后洛克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的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要以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和权力去缔结政府来保护和扩大自由。
紧接着论述了政治社会的起源和目的以及国家的形式、范围与所拥有的三项权利。
再之后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国家权利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力仅仅是对法律移植和法律权力的代表”,这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
全文的最后洛克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如征服、篡夺、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体,表明专制政府必然会遭到人民的推翻与反抗,人民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
之后,我想就《政府论(下篇)》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之间的联系进行一番梳理。
首先,先来探究一下二次契约的达成过程。
首先,何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自由状态是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在自然法则,即从理性教的角度看,人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采取行动、处理财产,不必听命于别人或依赖他人的意志,同时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享有完全均等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等一切不受他人侵犯。
人们可以根据理性的指示对于侵犯者实施相应的惩罚,以此纠正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缺乏意向公认的判断是非和解决纠纷的标准,缺少公正公开的裁判者和执行者,缺少支持判决执行的强大权力,再加之一部分人作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却不公道不正义,公共权威的丧失导致人们的所有物被侵犯,战争状态频频发生,这与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追求完全背道而驰。
这时候,人们做出了这样的选择——放弃自然赋予他们的自由,与他人达成一致,加入或形成一个社会团体,以确保过上安定舒适的生活免受自己所属的社会团体以外的任何侵扰。
此时,个人的自然权利实现了第一次让渡。
个人与社会订立了契约,将个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力交给社会来保护,让社会用法律公正同等的标准来惩罚侵犯社会其他成员权利的人。
个人将权力让渡给社会这一行为是不可逆转的,因为社会本身是不可能无故解散并回到每个人的自然状态下,因而社会也就没有违约这一说法。
进而,作为一个社会整体,要使成员的行动都保持一致就必须按照绝大多数人的意志采取行动,我们必须依靠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代替整个社会行使个人所让渡的权利。
因此,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产生了,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第二次契约,社会成员承诺将一切权力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而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二次契约与第一次的不同之处在于,二次契约随时可以撤回,政府的成立原本就是基于对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保护,一旦政府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权力时,政府就没必要存在了,人民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织和建立新的立法机关。
可见,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权,而人民让渡权利的实质是将“保护个人自然权利”的权力让渡给了政府,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控制在为公众的福利服务的范围之内,只要一超出这个范围人民就有权罢免旧政府,建立新的有限政府。
那么,有限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有哪些?
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洛克初步将政府权利分三种:
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会的稳定,这两项权力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以避免一个国家因为不同人的统治而在混乱中走向灭亡。
这样一来,有限政府的权力就形成了两权分立的格局,即立法权与执行权相互分立,这一原则是出于对权力滥用的有效避免。
洛克在书中这样表述道: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那么他们就很容易受到权力的诱惑,从而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考虑自己如何免受法律的制约,使自己获得和其他人不同的利益,这就违背了成立社会和政府的最初和最终目的。
因而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交到不同的人手中行使,立法者不唯一且他们既制定法律又必须受制于法律,同时又有另一批人来执行和维护法律,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政府在行使立法权与执行权时也并非无所限制。
国家最高权力是立法权,该权力是实现社会成员福利最直接的途径,立法机关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受到以下四条限制的约束:
第一,政府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
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征税。
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同样,执行权的行使者作为至高无上的权力者时,他被看作是国家的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所表示的社会意志行动,他若违反法律,就完全丧失了让别人服从的权力,将受到法律一视同仁的惩罚。
综上所述,只要存在政府,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
但当政府违背了人们的委托、未能保障人民福利的时候,政府在人民的要求下解体,人们有权收回他们交出的权力,并将其托付给能够更好发展其福利的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为人民服务”被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为行政工作的宗旨,同时,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对于我国当前的服务政府建设亦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对于纠正一些现有政府存在的问题有显而易见的警示作用。
服务型政府首先应当是民主和法治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政府的本质就应当在于代表人民行使这些权力,维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人民本位”作为政府工作的运转轴心。
同时,政府的一言一行都应当公正公开,让民众能有途径时时了解政府处理各类事件的进展、颁布各类政策的依据,时刻注意倾听民声,将民众的意见纳入政府抉择和制定法律法规的范畴之中。
但21世纪的今天,即使人民的智慧和理性已更加胜过往昔,但不民主、政府办事过程不透明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仍然十分多见,人民的诉求得不到接纳与实现,其中群众上访这一问题上的矛盾尤为激烈。
一般而言,群众不会无端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上访多是因为问题在地方政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合理而引起,针对的往往是权力和资本结合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例如贪污腐败、黑恶势力与政府勾结,因此针对上访者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0年12月25日,因土地纠纷带领村民上访、在5年内3次被投入看守所的“上访村长”钱云会在一起非常离奇的“交通肇事案”中死去。
肇事车逆行、死者姿势奇特、监控缺失等种种奇怪之处加之他屡次上访的背景使村民和网络民众极力怀疑是被谋杀的可能。
但令人遗憾的是,1月20日,钱云会的家属接受了镇政府(而非肇事者)赔偿的105万,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这件事情在外在形式上就此画上了句号,但从深层次上看,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
先撇开交通肇事致死事件来看,钱云会作为村长多次带领村民为土地纠纷事件而上访,这本已很是令人痛心。
对于一个农民,土地就是其生命的重要维系,电厂征用农业用地却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补偿款,致使农民失去生活依靠,村长才走上上访的道路。
以《政府论》中的观点来看,政府接受了人民权力的让渡,即应当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他各项权利。
虽然在中国现在的国情来看,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民只有对其的使用权,但是如此这般未经许可农民的许可就强占土地,致使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丧失而失去农业生产收入,近乎令人发指的剥夺其生存权利,这完全不是一个民本政府、服务政府应有的所作所为。
上访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途径,倘若能够通过正常化渠道与地方政府沟通交流意见,这样的惨剧是可以避免的,但我们所看到的事实是,政府对于群众上访表现地十分反感,想方设法拦截,不正视矛盾,不着力解决,只顾着粉饰太平,这是导致了钱云会被3次关押的原因之所在。
然而,我们是否应当探究一下为何政府要极力阻挡民众的上访行为?
第一次上访的原因是电厂占地,压死钱云会的车是临港工业区的围垦工程车,前者的电力行业是国家垄断产业,后面的临港工业区也将是政府的新“钱袋”,政府因为其本身的利益而侵害民众的利益,无视政府服务于民众的职责,超出了政府“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转而谋私利,将政府与民众放在了对立面上,必将伤害到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依赖,这也是导致民众在钱云会事件中对于警方“交通肇事案”的认定采取全然不信的态度的原因。
即使乐清警方已经将其定性为“交通肇事案”,但仍有许多疑问等待深入挖掘。
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一事件中遮遮掩掩,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使事态进一步发酵。
在这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里,我们从网络上获知的后续消息往往是民间途径,并且总是谁被拘留、谁被要求翻供的负面消息,而公安局和温州市政府所承诺的“信息公开,对此事件的相关调查结果及处理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布,接受媒体及社会的监督;谁渎职、谁违法,依法处理谁,严惩不贷”始终未能兑现,民众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被完全蒙住了双眼、捂住了双耳,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纸空话。
民众丧失了与政府通畅沟通的信息渠道,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将自己的权力托付给政府,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正在不断缺失。
如果我国真真切切要建设以民为本的服务型政府,就必须从《政府论》中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权利之于政府权力是本源和基础,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后发于人民权利,只有不断提供符合公众福祉的服务和公共需求,广开言路,畅通民众与政府之间互动的通道,积极落实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法办事,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行使好,成为为民服务、以民为本的服务政府。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
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
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
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
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
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
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
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
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
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
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
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
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
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
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
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
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
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
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
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
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
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
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
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
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
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
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
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
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
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活动,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
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
我们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
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12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
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征途。
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
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
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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