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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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doc
邵阳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就财务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处在院长领导下,依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负责对全院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领导、监督和检查。
在学院内不得同时存在职能平行于院财务处的单位和部门。
财务处应配合学院内审部门的工作并接受其有关受托或例行的审计。
二、经费使用规划
1、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项开支必须在预算计划内安排,各部门不得办理无计划、超计划的支出。
2、遵纪守法的原则。
掌握好国家规定的经费支出标准和范围,维护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
3、符合财务制度的原则.原始凭证要求真实、可靠、合法且手续齐备。
4、“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经费负责人,在其审批后,再根据金额大小报财务处、分管院长和财务院长审批。
5、讲求效益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三、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控制
经费预算的涉及各个方面,涉及每个部门.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对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
而预算编制是否合理,是否科学,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
1、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由各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规模及本部门实际情况填报相应的经费需求量,按要求的时间交到各经营管理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交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将各部门上报的经费需求资料汇总,根据收入打足,支出打实,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平衡测算,作出经费预算初稿。
(3)将初稿与各部门交换意见。
依据保证重点,不人为留口子的原则,进行平衡测算,作出经费预算的第二稿。
(4)将第二稿数据反馈给各用款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情况进行部分调整作出预算的第三稿。
(5)将第三稿交主管财务的院长,主管财务的院长根据学校财力,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把好资金投向和投量关,并提出指导意见,再进行修正订出第四稿。
(6)将第四稿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其讨论结果作出第五稿,交院党委讨论决定后,形成文件由院长批准下达执行。
2、预算的执行和控制
(1)预算的执行
财务处作为预算管理的业务部门,必须严格地组织预算的实施。
收入方面,积极组织收入,将应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收纳入帐,且监督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合法.事业支出方面,使支出效益最大化。
分轻重缓急安排各项支出,并审查开支是否有预算。
如出现预想不到的特殊情况,而又必须支付的,可在有关支出项目之间相互调剂,做到不突破支出预算总额。
(2)预算的控制
根据预算,财务部门利用计算机将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相结合,定期检查分析各项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定期将信息反馈到决策部门和各经费使用部门。
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以防止收入流失、支出浪费的现象发生,使收支计划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四、会计核算
学院财务处及有关二级单独核算单位依据现行相关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按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作某些补充规定,满足学院自身管理需要,以切实保护国家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五、货币资金及银行帐户的管理
1、学院财务处可在指定银行开设有关帐户,经批准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属需要又具备在银行开设帐户基本条件的生活服务单位,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但财会业务接受学院一级财务的业务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处、系(院)等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部门及下属单位均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
2、已明确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单位、部门必须先将申请报告送财务部门审查并报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方可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所有开户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条例,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不得签发加盖印鉴的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得将帐户出借给外单位和个人。
3、严禁院属各单位在各类信用社、储蓄所开设银行存款帐户,更不得开设储蓄存款帐户。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切资金收支业务统一由财务处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自行收支权.房租、承包费、管理费等其他收入主管部门要及时收缴入院财务,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以票据抵帐,各种办班等创收项目中举办单位的提成也由院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外单位和个人的银行帐户进行公款结算.
4、严格支票的管理,支票印鉴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共同管理。
六、财务票据的管理
财务票据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财务处设专人对各类票据(独立核算单位对外经营所使用的发票除外)进行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购进、发出、领用和交款收回的制度。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在市场上购买以及相互借用代开收据。
七、财产物资的管理
学院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图书、各种材料以及药品、教材等。
1、房屋建筑物的购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设计、预算、落实资金、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开工、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等手续.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后勤、基建管理部门,其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并按年度进行清查以保证完好与安全。
2、固定资产的购建、盘盈、调出、变卖、毁损、报废及丢失,应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严格履行其报批手续,各部门不得越权处理和隐瞒不报.
3、材料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发放、盘存应遵循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做到“先报计划、后采购”,“先入库,后领用”.
4、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后勤、基建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对学院财产物资的购进、领用、盘存等进行管理。
邵阳学院
2004年2月
邵阳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政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支出分教育事业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二者均包括借款和报帐。
二、支出项目、支出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贯彻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业务.
(一)一切开支均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结算。
(二)教工出差、2万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都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先付款后报账,不再办理现金借款;2万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都必须通过财政转账支付。
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一)各项支出必须在年度预算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工作维持经费(包括办公费、文印费、接待费、交通费、通讯费)和业务经费不能打通使用;除工作维持经费外,业务经费之间都不能跨科目或项目支出。
(二)因特殊情况需在年度预算范围外开支的,须经院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三)学院财务部门将经费使用情况在办公网络上公布.各经费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使用经费.
(四)经费预算指标限当年使用.专项经费和处系的工作维持经费可节余留用。
(五)各种借支应在经济业务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报帐手续(12月份的借支要在当月结清)。
否则,实行“旧帐不清,新帐不借”的制度,并对所欠款项从个人工资中逐月扣回,直至扣足所借款项金额为止;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帐的,须经院财经领导小组同意。
使用公务卡的开支应在免息还款期内报帐。
五、学院经费支出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学院实行统管和分管的具体项目,由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凡实行统管的支出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将经费预算到具体使用单位(部门)或使用项目;实行分管的支出项目,由院财务部门将经费直接预算到具体使用单位(部门),但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在经费使用效益上必须接受学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经费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在审批经费支出时应严格执行学校的年度预算,并考虑学院收入的年度分布状况,控制好支出金额的均衡性。
(四)经费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使用办法。
六、支出必须遵循会计核算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项支出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填制,应当做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日期、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填制人姓名等要素齐全;书写清楚,文字、数字规范,除用圆珠笔复写的一式几联凭证外,单页凭证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除车、船、飞机票外,还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3、原始凭证系购物发票,如只有总金额而没有明细帐的,还必须附盖有收款单位财务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购物清单。
4、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济业务经办人签字,属于购物的,还应有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属于固定资产和签有经济合同的,还须附有固定资产验收单、入库单和经济合同.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出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6、凡使用公务卡开支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和刷卡凭证(POS机小票)。
(二)原始凭证经过审核和编制记帐凭证后才能办理支出手续。
1、为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各种原始凭证除经费管理部门审核以外,财务部门还必须对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和核对,只有经过审查合格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
2、按要求编制记帐凭证和对记帐凭证进行审核后,有关人员,包括记帐、制单、复核和财务负责人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章。
出纳员据此办理支付手续。
七、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处系的工作维持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先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先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批,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
(二)预算内按项目支出的业务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先由经费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先由经费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批,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先由经费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签,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审核,经院长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三)以上所述的支出金额是指每次审批的单张票据和多张票据汇总的金额.
(四)原则上支出项目请批、借支、报帐都按上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但借支时,如借支用途和金额与支出项目请批件一致时,可凭审批件办理借支手续。
(五)签订了经济合同的项目款项支付都要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签和院长审批。
凡审计参与的项目款项支付须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签。
八、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邵阳学院
2011年12月21日
ﻫ
邵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5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离开邵阳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出差必须事先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
第五条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职
务
火
轮船
(不含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
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
省内
省外
车
动车
高铁
全列软席车
校级领导、被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
(软座、 软卧)
一
等
座
二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凭据
报销
360
见附件1
其他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二
等
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凭据 报销
260
见附件1
(二)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在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上按校级领导、被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分别降低90元/人·天、70元/人·天执行。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的,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票报销.
(五)按规定可以购买卧铺票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原则上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或学校党政办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住宿;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的,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二)出差人员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伙食补助费,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出差,先刷卡、后报账”制度,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低于学校规定标准的,按低于学校规定标准的金额的50%补助给出差人员。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邵阳城区与郊区、新邵县城),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无出差审批单的,不予审批报销差旅费。
住宿费、高铁和动车票、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票据不能报销。
第十六条各经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财务部门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邵阳城区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报销.
第十八条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邵阳城区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学校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邵阳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条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接受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或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经费列支的差旅费都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日施行的《邵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2。
邵阳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附件1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
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8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8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8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8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8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8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8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8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8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8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8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8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8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8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8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8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8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8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8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8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8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8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8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8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8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8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8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8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8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8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8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8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8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80
附件2
邵阳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姓 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职称)
存
根
联
随行人员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
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____年___月____日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____年___月____日
分管院领导签字
____年___月____日
备 注
邵阳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职称)
报
帐
联
随行人员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___年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月____日
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____年___月____日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____年___月____日
分管院领导签字
____年___月____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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