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大人文学院学生违纪惩处条例.docx
- 文档编号:4506328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05KB
东北师大人文学院学生违纪惩处条例.docx
《东北师大人文学院学生违纪惩处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北师大人文学院学生违纪惩处条例.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东北师大人文学院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东北师大人文学院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2005年8月3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践行“尊重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的察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五)进行邪教活动的。
第七条 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盗窃、诈骗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案值在1000元(含)以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故意毁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窃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盗窃、诈骗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和销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经营、开发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含)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含)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伪证或有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或持械打人,打架后威胁、恐吓、勒索财物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召集或提供场所、赌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毒品、参与贩毒或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破坏网络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转借、转让、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公章、成绩单、教师签名和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或休息的;
(二)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故意损坏学校消防、广播或电信等设施的;
(四)故意损坏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或布告的;
(五)冒领、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的;
(六)非法窃听、窃照或窃录他人隐私的;
(七)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的;
(八)在校内打麻将的;
(九)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在校内登记住宿,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50学时(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平时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违纪的,除考试(考查)成绩无效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答卷答案被认定为雷同的;
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1.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12.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因个人作弊造成集体重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用于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有本条例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自己违纪行为的;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期间,对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及以其它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
(三)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四)违犯本条例两款以上行为的;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本学年内不能参加各项评奖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间不能参加各项评奖评优。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理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检讨材料及相关证据,报学生处;
(三)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定,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四)由学生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结果和申诉说明等),送交本人。
若本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由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现场见证后,视为送交本人。
第二十四条 处分申诉
(一)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事由延误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学业优秀,自受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的,可在毕业前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所在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在前二分之一或考取研究生的;
2.有特殊立功表现的。
(二)仅因为时间不够未能在毕业前解除处分的,由本人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备案,在毕业后一年内向院(系)申请解除处分,同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
(三)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院(系)组织调查审核,征求所在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意见,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核准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本专科学生违纪惩处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注:
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北师大 人文学院 学生 违纪 惩处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