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体制机制详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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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体制机制详情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体制机制详情
蓝皮书对文化遗产事业管理体制机制的研究已经进行到第四年,积累颇丰。
今年围绕这个主题的研究,依托前三本蓝皮书的成果、相关法律法规总结、2010年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完成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报告》[1]和2011年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统计资料[2],更有理有据地描述了文物管理体制机制的现状和问题,以使研究更具有针对性:
一方面针对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力不从心”,另一方面针对管理热点——大遗址。
主题报告第三章中关于这个部分的描述是提纲挈领的,很多地方只有结论。
而本部分则在主题报告的基础上深化:
首先基于调查结果,按“成员—规则—机制”框架,对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相关体制机制的现状进行系统描述;在此基础上,找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面上问题,对此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之后继续对大遗址保护项目的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概述,并辅以案例说明;最后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对美国、日本的大遗址管理体制机制介绍,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建议。
另外,本章还有以“法律法规角度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地管理体制机制异同”为题的附录,其中对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对比研究,以明了相关差距的细节,使文化遗产事业的体制机制建设能有更明确的仿效目标。
1文化遗产事业管理体制机制现状——基于调查
各项事业的管理都最终需要通过管理单位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
就我国的公益事业管理而言,管理单位通常包括两类:
行政管理机构和承担更具体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文化遗产事业主体的文物系统(由各层级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构成)也概莫能外。
不过,由于文物工作在各层级政府中受重视程度都不高,很难获得与其职能相匹配的行政编制,因此较低层级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实际上是事业单位,这使文化遗产事业的管理具有了“个性”——整个系统的管理行政色彩较淡,且一般“一级不如一级”,诸多事务的执行常常“有心无力”。
从研究角度而言,仅仅泛泛的描述对提出改善管理的具体措施是无济于事的。
要服务于行业的精细化管理,应该有数据支持,才能使我们对文化遗产事业管理体制机制的描述深入下去、有用起来。
从2008年蓝皮书开始,我们尝试性地主要从应然角度描述和分析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管理体制机制的全貌:
2008年蓝皮书侧重对文物保护单位[3]进行描述,2009年蓝皮书侧重对博物馆进行描述,2010年蓝皮书则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展现体制机制细节。
通过这三本蓝皮书的努力,我们有层次地勾勒了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机制的概貌——既描述了事业体制,也描述了具体的管理单位体制和工作机制。
但这些描述和分析基本只停留在定性层面。
2010年年底,作为本书主要数据支持单位的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在调查基础上完成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报告》,并开始建立“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及管理机构信息数据库”,这使今年蓝皮书的相关分析能从实然角度定量进行,能更准确地从体制机制角度发现文化遗产事业的现实问题并提出制度性对策。
基于此,本章结合调查结果,对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进行实然分析。
实然层面的管理体制情况仍按“成员—规则—机制”框架来描述,且专门分析前三本蓝皮书中涉及较少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现状。
考虑到公立博物馆也都属于事业单位,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的体制类似,且《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报告》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因此本章的相关分析只简单涉及博物馆[4]。
1.1管理成员
按照主题报告第三章中提出的“成员—规则—机制”框架,本章首先对参与文化遗产事业管理的“成员”进行分类,之后根据调查结果按分类进行量化比较分析。
前三本蓝皮书已经较为详细地总结了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
可以说,管理成员多元化是我国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系的特点也是相关管理问题重要的体制成因。
因此,对直接参与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成员”进行分类分析,利于明确“多元”的管理成员并理顺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成员体系。
1.1.1行政管理机构的情况
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涉及诸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依托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等来承担。
但我国常见的情况是“机构编制情况与事权不对称”,这使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出现“没单位管、没人管或者没能力管”的现象。
具体可从两方面描述。
第一,中央政府层面,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行政级别相对较低,难以胜任全方位管理高价值文化遗产的任务。
比如,我国现在拥有世界遗产的数量位居世界第三位,是世界遗产大国。
但是从国家层面上,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世界遗产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混合遗产以及文化景观在名义上由分别归属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一个“处”来协调管理)。
而且,各个世界遗产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即真正的日常管理权由较低层级的地方政府掌握(通常为地市一级政府,世界遗产具体管理单位通常为该级政府的下属事业单位)。
又如,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管理,但这种管理基本只能在规划制定和审批层面体现。
由于日常管理缺少控制手段,加之人员有限,连规划的管理也只能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5]
第二,地方政府层面的问题更多,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各省份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情况可参见表技3-1)。
[6]
表技3-1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文物管理机构设置概况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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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省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级别较低,且不统一。
理论而言,一个区域某一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应该与该省份这方面事务的影响大小、工作量大小相称[7]。
但即便像河南这样的文物大省,负责管理全省文化遗产事业的行政管理机构,还是“副厅级”行政机构,这与其文物工作的重要性、文物管理工作的量都是很不相称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还有相当数量的省份文物局只是正处级机构(或事业单位),其行政权力和地位显然影响省级层面上的文物管理和相关工作协调。
另外,国家文物局2009年成立督察司后,全国31个省份名义上均成立了专兼职省级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机构,但真正专设文物安全督察工作相关业务处的,只有7个省份,这使当前文物保护中最重要的文物安全工作也缺乏机构编制的保障。
②基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数量严重不足,行政资源配置少。
比如,河北省大部分文物分布在县(市、区),而县(市、区)又是文物保护的薄弱环节。
文物管理部门作为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的主体,目前存在着管理系统机构不全、队伍薄弱、经费紧张的问题。
从机构看,河北省全省县级行政区设有文物管理专门机构(含文物旅游局)的不到10%[8](河北全省有县级行政区172个),且多数职能局(如文物旅游局)其工作重点并不在文物保护上[9]。
全国只有少数省份,这方面有政策法规的支持,机构设立情况较好[10]。
另外,即便设置了行政管理机构,许多县级文物局也存在管理专职人员缺乏、专业水平不高、文物保护经费紧张、文物保管条件简陋等现象。
③基层地方政府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混乱,缺少统一的标准。
全国绝大多数县级文物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工作经费不一定纳入财政预算(尽管《文物保护法》中的“五纳入”在这方面已经有明确规定)。
这样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也与我国的分层级保护文物的管理体制明显不对称:
我国采用分层级的文物保护体制,国务院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政府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政府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层级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都要对所管辖的文保单位负责。
但基层政府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力量弱,这使其不仅难以和其他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也难以对法人进行严格的执法。
这样,现实管理中难免呈现级别越低的文物保护单位破坏越严重的现象,大多数破坏文物的事件和案件发生在非中心城市不是偶然的。
1.1.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情况
(1)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及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直接管理机构情况比较复杂,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文物的权属关系复杂,所以相关研究需要首先从文物所有权和文物使用权两方面进行分类。
根据文物所有权(即文物资源的归属性质),可以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与私人所有三种类型[11];根据文物使用权(即文物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权),也可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与私人所有三种类型。
而根据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属性,可将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的参与成员分为三大类(如主题报告第三章表主3-2的分类)。
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使用权中的集体所有又可分为事业单位管理和国有企业管理;私人所有又可分为私营企业管理和非营利社会组织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使用权呈现多样化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得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设置也难免多样化,表技3-2和图技3-1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了分类。
表技3-2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分级统计表
图技3-1我国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状况
不难看出,文物保护单位以“国家所有”为主,“集体所有”也占一定比例,而“私人所有”比例较小。
国有比例又与遗产保护单位的级别有关,保护单位级别越高,国家所有的比例越大。
另外,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的地方差异很大,“国家所有”比例较大的有新疆、黑龙江、西藏、重庆、辽宁等省份,均超过90%;比例较小的有广东、海南、青海等省份,都在50%以下,青海的比例甚至在20%以下。
“集体所有”比例较大的有青海、海南、广东、山西、江西、吉林、云南等省份,均在30%以上。
“个人所有”比例较大的有江西和广东省,都超过了10%。
由此可见,在所有权层面,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主,“私人所有”比例较小。
在使用权层面,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使用权集体所有与私人所有的比例也有增加的趋势。
使用权集体所有中,比较常见的形式是事业单位拥有使用权,对遗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兼顾利用。
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另一种形式是国有企业参与管理。
随着我国文物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众多管理单位转变原先的行政管理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纷纷成立国有企业,通过企业型的管理方式,提高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效率。
[12]使用权私人所有也分为两种具体形式,即私营企业管理以及非营利组织管理。
私营企业管理类的成员,更重视市场力量,通过市场化的经营模式管理文物,利用效率较高,但存在忽视公益性价值和不注重保护的潜在弊端;非营利组织管理文物,能体现文物的公益性价值,但该类管理成员的资金来源以社会渠道以及经营收入为主,保障日常运转的资金压力较大,尤其在我国的公益捐赠机制存在诸多障碍的情况下[13]。
表技3-3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状态分级统计表
根据调查到的情况,超过80%的国保单位、省保单位和市保单位归文物部门管理,少部分文保单位归其他系统管理。
但即使在文物系统内部,仍有10.97%的国保单位、20.37%的省保单位和26.34%的市、县保单位没有专门机构管理,《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的“四有”要求仍然不能完全落实。
(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分类
在遗产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分离且属性不同的条件下,可将目前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的参与者(即管理成员)划分为行政管理成员、事业单位管理成员以及企业型管理成员三种类型。
其中事业管理是“大头”,而行政管理和企业型管理是“小头”。
即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被挂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多数由事业单位性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行直接管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部分不可移动文物的直接管理机构是地方文物行政机构或者是地方政府[14],所以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存在行政管理体制。
可以将这三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类型准确定义如下:
①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指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归国家所有的管理模式。
行政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下的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文物单位的保护与管理,有的行政管理机构还在一定范围内代行地方政府的大多数职能;②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指文物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以事业单位形式存在的管理单位受政府委托行使日常管理权的管理形式。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我国文物管理的主要形式;③企业型管理体制指文物资源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或者私人所有,而使用权归私人或者独立的企业法人所有。
企业型管理是遗产管理单位完全面向市场的一种管理形式,负责文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这三种管理机构类型与三种文物所有权、三种文物使用权类型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具体关系比较复杂,三种类型从管理效果来看也各有利弊(参见表技3-4)。
表技3-4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三种管理体制利弊比较
1.1.3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分类的案例说明
上文指出,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成员呈现出事业单位管理为主、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为辅的局面。
然而这种管理单位体制是否合理,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何在?
针对这个问题,本小节通过案例对三类单位体制进行详细说明。
(1)行政管理体制
权限角度,行政管理体制的管理成员拥有一定行政权力,行政协调能力较强:
对文物的所有权转让、资金用途、经营机制选择等方面具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权力,在管理过程中更利于执法。
资金角度,行政管理单位通常有固定资金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可谓相对“衣食无忧”;而自筹资金相对较少,资金渠道也相对单一。
另外,单位收入也要上缴上级单位和财政部门,是典型的“收支两条线”运作模式。
管理效果角度,政府主导文物单位的管理事项,设置专门机构,政令统一、执行有力。
同时,文保单位有一定行政级别,便于在文物管理中协调系统内外资源,促进文物单位实现管理目标。
[15]
适用范围角度,行政管理体制的国家控制力、横向协调力较强,适合用于高品质、体量大、周边环境复杂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
这类文物,由于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包括不同的行政单位),通过较高级别的行政单位(如“文物特区”政府)来全面统筹,能较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在充分保护和管理好不可移动文物的同时,促进地区整体发展。
这种体制的优点,已在一些自然遗产管理中得到体现。
[16]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我国文化遗产事业重要平台之一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大多数采用的是行政管理体制,即成立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相当多的方面代行地方政府职能,且这种职能范围比目前各地以不可移动文物为核心(主要指大遗址)建立起来的“文物特区”政府更广。
例如,武汉市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就下设经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风景园林管理局等,其职能不仅有通常管理委员会都有的规划、监管等,还包括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的建设市场和建筑行业管理,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卫、户外广告、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
这些方面的职能,与目前大遗址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管理体制相比,更加丰富。
下面以浙江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为例介绍文物保护单位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
·案例
作为国家首批12个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之一,良渚遗址率先建立了比较典型的行政管理体制。
2011年,统一管理良渚大遗址的副厅级行政机构——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加挂浙江省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局牌子)[17]正式成立。
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在杭州市的领导下,由余杭区负责管理,其范围为良渚、瓶窑两镇,区域面积242平方公里。
其管理职能是:
负责管理区范围的文物保护、城乡规划、经济开发、社会管理及其他工作协调与监督等,并受余杭区委托,对良渚、瓶窑两镇实施管理。
被纳入行政管理体制且有较高的行政级别,为良渚大遗址的统筹管理打下了较好的体制基础。
良渚遗址管理区的具体机构组成如图技3-2。
图技3-2浙江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框架图
2012年颁布的《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不仅明确了行政管理体制,也对重要的管理机制(如资金机制)有详细说明: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良渚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于良渚遗址的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良渚遗址保护事业。
”
目前来看,良渚“特区”式的行政管理模式在遗址保护和利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对较好地实现了“统一”与“规范”[18]。
不过,相对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体制,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的权限仍然较小,在城市管理和建设市场行业管理上仍然需要拓权(参见良渚管委会反映的第二方面的管理困难),这样才能确保遗址区范围内所有可能与文物保护和利用发生关系的活动都处于管委会的直接监管之下。
而且,良渚遗址也未能实行特许经营机制,这使管委会在经营方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仍然有可能出现。
(2)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权限角度,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管理成员依旧属于国家编制,仍具有体制内的优势。
微观层面,对文物单位的资金用途、经营机制选择等方面具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权力,人事安排上具有较为宽松的自主性,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管理成员无权转让文物的使用权,若需要转变使用权权限,需要获得文物行政机关的审批。
宏观层面,一定程度上听从相关行政部门的命令与指挥,难有行政管理体制的协调能力。
资金角度,事业单位有部分财政拨款,但拨款的保障程度不及行政管理类单位;而自筹资金相对较多,资金来源渠道相对丰富。
管理效果角度,有专门的、独立的单位和机构进行管理,可以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执行管理职能。
在管理和经营方式上可以根据单位和遗产的具体性质进行适度的市场化,管理方式较为灵活,利于提高遗产的管理效率。
适用范围角度,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位于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之间,既具有一定行政调解能力,也能相对市场化经营,适合平衡发挥文物的公益价值和经济价值。
因此,该管理模式适合高品质且易采用封闭隔离式保护的文物。
针对该类文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能够在保护文物、发挥文物公益价值的同时,通过灵活经营充分开发文物经济价值,实现双赢。
·案例
2010年蓝皮书中着重分析了敦煌石窟的管理单位体制,其中敦煌研究院是负责保护和管理敦煌石窟的主要单位。
可以说敦煌研究院就是文物管理事业单位的代表。
《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19]中第五条规定: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其中的管理机构就是正厅级事业单位敦煌研究院。
敦煌研究院是敦煌学研究的科研单位,也是保护敦煌石窟(莫高窟、榆林窟、西千佛洞)和其他文物并对外开放的直接管理机构。
[20]作为兼具多种功能的事业单位,敦煌研究院的下属机构众多(参见表技3-5)。
表技3-5敦煌研究院机构组成以及相关职能
续表
资金机制上,《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进行了详细说明和界定:
“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捐赠、赞助等。
用于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以及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由此可见,敦煌研究院的资金机制也是由财政渠道、市场渠道和社会渠道构成,与全国其他此类事业单位大同小异。
不过,由于敦煌研究院的地位,其财政渠道的保障性较好。
2010年蓝皮书技术报告第三章中[21],已经详细说明敦煌石窟属于高品质、易损坏的遗产资源,因此国家为主导的管理模式适合其保护和利用。
而且,敦煌石窟属于可以采取封闭、隔离式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与周边社区关系不是太紧密,所以没有必要采用行政管理体制,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适合的。
(3)企业型管理体制
权限角度,企业型管理体制的管理成员为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面向市场经营。
微观层面,对文保单位的资金用途、经营机制选择等方面具有较大自主权力,较为灵活宽松;企业型管理体制的管理成员中国有企业无权转让文物的使用权,而私人企业可以转让文物管理使用权。
宏观层面,要服从相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命令,保护和开发行为应该遵守地方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划管理。
资金角度,企业型管理单位没有或者相对较少地获得财政专项拨款。
在经营过程中该类单位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多元化。
管理特点角度,企业型管理单位对文物资源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利用,面向市场进行经营,能够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单位内部的运营效率,增加单位的经营收入。
同时,企业型管理单位的机制灵活,组织弹性大,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较为科学和有效地利用遗产资源。
然而,企业型管理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容易忽视文物资源的公益性价值,不利于文物资源价值的全面发挥。
适用范围角度,企业型管理单位面向市场经营,能够充分挖掘文物的经济价值。
因此适用于中等品质、易保护的文物。
该类文物品质中等,有一定吸引力,因此通过企业型管理,提高资源的利用程度和效率,提升资源的吸引力,从而在充分发挥文物公益价值的同时,提高管理单位和周边地区的经济效益。
企业型管理单位要受到行政单位政策、命令的影响,管理成员不统一;该类管理规则也不完善、不规范;但企业型管理单位面向市场经营,管理最为“高效”。
·案例
企业型管理体制中,西递、宏村古村落的管理是典型,且模式较为成熟,具有一定代表性。
世界文化遗产地西递、宏村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但二者的管理主体皆是企业型法人:
西递是传统国企管理方式,是村办旅游公司,收入按照人口和房屋两种形式分配,家族化管理;宏村是现代企业制度,租赁给外来企业经营,市场化运作,标准化管理。
西递、宏村资源属性基本相同,且面临同样的管理约束:
第一,没有文物所有权,不能参与古村落建筑的任何买卖活动;第二,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要上报建设管理部门;第三,公司收入之来源于门票,并要将门票收入的20%上交给县级政府。
因此,两地的主要约束体现在管理参与者“多元”,管理成员不“统一”。
为突破发展约束,西递、宏村通过建立企业型管理模式,在遗产保护和利用上取得一定成效,并惠及民生(两地改革对比参见表技3-6)。
表技3-6西递、宏村村民福利、收入等情况对比
西递、宏村古村落的景区经营和村落保护工程务必要由两个独立的经营实体分别承担,各以独立的商业实体参与市场运作,但它们在利用和保护古村落的技术规范上,都要受到县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的刚性约束,在利益分配和投资主体上受到产权所有者的约束。
按主题报告第三章中指明的发展方向来衡量,西递和宏村的企业型管理模式,较好地做到了“高效”,但没有实现“统一”与“规范”:
从管理成员层面讲,西递、宏村的管理未能做到“统一”,管理较为多头,企业决策与上级文物行政机关管理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掣肘现象,文物部门应通过行业监管加强文物保护并规范旅游部门的政府行为;在规则层面,并未形成“规范”的成文规则;但在效率层面,企业型管理面向市场、市场化管理,效率较高,且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了“高效”。
西递宏村所在安徽黟县,[22]2010年旅游接待量达到310.19万人次,比2009年增长28.1%。
其中,西递景点增长6.9%,宏村景点增长28.9%;入境游客11万人次,增长42.3%。
全年旅游直接收入实现11758万元,比2009年增长32.6%,其中,西递景点增长19.1%,宏村景点增长34.1%。
全年旅游总收入完成129341万元,比2009年增长31.9%。
同时,黟县成功跻身首批“中国旅游强县”行列。
1.2管理规则
在梳理了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参与成员后,有必要对文物管理的规则体系进行总结与分析。
管理规则可以分为三大类:
其一,国家的发展规划、上位政策、宏观改革方案;其二,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三,技术标准。
国家宏观改革为文化遗产事业提供了巨大机遇;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也进一步完善了文化遗产管理的法律体系;而技术标准为相关管理奠定了操作基础。
整体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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