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住宅电气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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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住宅电气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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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的划分GB5006-19991.0.3
1.1低层住宅三层以下
1.2多层住宅六层以下
1.3中高层住宅九层以下
1.4高层住宅十层以上
1.5十九层以上为一类防火建筑
1.6十至18层为二类防火建筑
2、住宅用电负荷标准GB50096-19996.5.1
2.1每户使用面积45M2以下为2.5kw
2.2每户使用面积56M2以上为4.0kw.
3、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GB50096-19996.5.2
3.1由城市低压电网供电的住宅宜采用TT系统
3.2由小区变电所供电的住宅宜采用TN系统,但建筑物内应采用TN-S系统
4、住宅负荷等级:
JGJ/T16-9224.9.1
4.1一类防火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属一级负荷
4.319层以上的生活泵,公共照明属二级
4.410-18层的消防,生活泵属二级
4.59层以下的用电均为三级负荷
5、住宅负荷计算.JGJ/T16-923.4.4
5.1按最大相负荷照明负荷的三倍,为三相等效负荷
5.2消防负荷一般不计入总负荷
6、住宅低压配电
6.1配电系统接线型式原则上按并供电用字{1999}47号执行和并城字{1999}34号
6.2多层住宅总进线电源为三相四线制,单元竖向为单相三线制,三相负荷基本平衡.
6.3高层住宅单元竖向配电为三相四线制,每层水平配线为单相三线,三相负荷基本平衡.
6.4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安全载流量,计算电流断路器正定电流要相互配合.
JGJ/T16-928.63.4
6.5每套住宅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2,户内分支线不小于2.5mm2
6.6除空调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应设置漏电保护
6.7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线的开关电器
6.8每幢住宅楼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9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7、住宅消防设备配电
7.1消防系统的电力线路,其导线截面选择宜适当放大一级.见JGJ/T16-92第24.8.10
7.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分区.
见JGJ/T16-92第24.9.14
7.3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但可装单相接地报警装置.见JGJ/T16-92第24.9.15
7.4对于火灾应急照明,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消防配电箱.见JGJ/T16-92第24.9.9
7.5一类建筑的消防配电线路有条件时可采用耐火型,二类建筑的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型.
消防线路的敷设应符合见JGJ/T16-92第24.8.5
GB5011-98第10.2.110.2.2条GB50045-95第9.1.4条之规定
8、消防设备的控制
8.1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消火栓按钮除应向消防控制发送信号外还应直接起动消防水泵.见JGJ/T16-92第24.6.2.1
8.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水流指示器,不应做自起动水泵的装置,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可做为水泵自起动装置.见JGJ/T16-92第24.6.2.2
8.3防排烟设备,在火灾报警后起动有关部位的防排烟机,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防火阀.GB50116-98第6.3.9
8.4消防水泵,防排烟机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控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
8.5火灾确认后,消控室应能切断相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火灾应急照明.
JGJ/T16-92第24.6.5.GB50116-98第6.3.1.8
8.6火灾确认后,迫降消防电梯至首层.
9、住宅火灾应急照明设置。
JGJ/T16-92第24.7.2
9.1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人负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9.2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设置,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JGJ/T16-92第11.8.8
9.3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按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上,或专用的防灾配电箱上.
10、住宅建筑防雷
10.1防雷等级划分
10.1.1超过100M的超高层住宅属一类防雷建筑
10.1.2.19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属二类防雷建筑
10.1.3.19层以下予计算雷击次数大于0.3次/a时属二类防雷建筑
10.1.4.19层以下予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等于0.3次/a时属三类防雷建筑
10.2各类防直接雷,侧击雷和雷电波侵入措施应符合GB50057-943.1.1
10.3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极)都应符合.GB50057-94第四章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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