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下机电设备供电系统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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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下机电设备供电系统技术规范
矿山井下机电设备供电系统技术规范
1、设备型号及规范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技术规范
设备技术规范
安装技术规范
1
35KV
变压器
SZ11-3150KVA
三相有载可调试,可载功率3150KVA,35KV变压器
1、进线侧应安装高压断路器;2、户外安装应该有不低于0.5米平台;3、变压器5米内应该有防护栏;4、设备进线或出线不能大于10米裸露部分。
5、变电站周围安装避雷器,接地效果不能大于10兆欧。
2
10KV
变压器
KS9-400/10
矿用三相防爆变压器,可载功率400KVA,10KV变400V变压器1、变压器选型必须和容量相匹配;2、变压器绝缘电阻耐压检测必须达到国家要求。
1、变压器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环境下;2、变电硐室四周应有排水沟,排水沟的底部高于井下运输巷路面,水沟应有5%坡度。
3、硐室安装接地网,设备接地不大于4兆欧。
3
高压
开关
PJG43-50-630/10
电压:
10KV,额定电流:
630A;额定平率:
50HZ;额定开断电流:
12.5kA;外形尺寸:
1260*1210*1352
1、开关安装在变压器进线侧;2、设备应该有可靠接地;3、设备采用电脑综合保护,防短、断、过流、欠压保护;4、配有通信接口,可以远程控制;5、设有手动或电动合闸分闸操作。
4
线路
10KV
1、要求设备型号和所承载容量相符;2、电缆电阻耐压等级相符;3、井下一般选用铠装电缆
1、电缆在巷道水沟侧,高度2.8米,采用GJ-16钢绞线悬挂,每3米一个支撑点安装;2、硐室电缆沿电缆沟铺设,电缆头制作好后,两头留5米余度;3、电缆金属外皮接地;4、电缆安装完毕后,检测登记。
400v
1、要求设备型号和所承载容量相符;2、电缆电阻耐压等级相符;4、井下一般选用多股铝芯电缆
1、电缆在巷道水沟侧,高度2.5米,采用GJ-16钢绞线悬挂,每3米一个支撑点安装;2、在十字路口和井下装运场10米范围内,严禁安装电气设备,电缆必须提前过龙门,要求平稳。
作业面50米内必须使用低压36V照明,低压变压器进线必须安装开关。
2、供电
2.1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的配电电压,一般采用10千伏。
2.2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一般采用400伏和660伏。
2.3照明电压,运输巷道采用220伏或127伏,采掘工作面、回采工作面,采用36伏;行灯电压应不高于36伏。
2.4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高于127伏,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在此限。
3、矿山企业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3.1具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两个电源供电:
(1)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
3.2无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山,一般由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无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小型矿山,一般由一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4、由地面送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
当任何一个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
无一、二级负荷的矿井不在此限。
5、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接地。
不得由地面中性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每一矿山必须具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主要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等平面敷设示意图,图上应注明:
5.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讯装置等装设地点。
5.2每台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技术性能。
5.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溶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距电流值。
5.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5.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地点。
5.6风流方向。
注:
有关电气设备的一切变动,应及时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6、井下电缆
6.1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度的巷道,应使用护套内钢带铠装聚乙稀绝缘电力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度的巷道,应使用护套内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专用型橡套电缆。
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当有机械损伤的可能时,应采用护套钢带铠装电缆。
6.2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底板敷设电缆时,应使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3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水平巷道或45度以下的斜井内,电缆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有车辆行使不致受到碰挂(杉树垭矿规定10kv电缆悬挂高度在2.8米以上;动力电缆悬挂高度在2.5米以上;照明电缆悬挂高度在2米以上)。
电缆悬挂点间距离应不大于3米。
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管、水管、风同上。
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部,其相互距离不小于0.3米。
(2)在45度以上的斜井内,电缆悬挂点距离不得超过3米,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3)井筒和巷道内的电话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
如受条件所限,则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离电力电缆0.3米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面,并应保持0.1米以上的距离。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的间距不大于0.1米,两高压电缆或两低压电缆的距离应不小于50毫米。
(4)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6.4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有号码、用途和电压等标志牌。
6.5电缆通过硐室时,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疑土管保护,管孔应严加封闭。
7、电气及保护
7.1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
7.2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要装设避雷装置。
7.3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上应设捡漏保护装置,低压母线上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电线上,应设能断开电源的捡漏装置或指示器。
7.4捡漏装置要确保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
值班人员每天要对捡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7.5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7.6井下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保护及缺相保护,并应按实际情况装设单项断线的保护(小于4.5千瓦的电动机不在此限)
8、井下机电设备洞室及变电所
8.1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它机电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
电缆沟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应高于入口处巷道底面0.5米;当与水泵房毗邻时,变电所地面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米;采区变电所及其它机电硐室,应高于入口处巷道地面0.2米。
8.2变、配电硐室的长度超过6米时,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拦门。
8.3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0.8米。
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宽度不得大于0.5米。
如果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8.4变、配电硐室内装有带油的设备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集油坑,但要在门口加筑一个门拦,其高度不低于0.1米。
8.5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
硐室入口处要悬挂“高压危险”牌,并加以照明。
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
8.6主变电所的每段母线,至少留有一个高压开关的备用位置。
如变电所内只装设一台变压器,必要时应留有再装设一台变压器的备用位置,还应有存放消防器材的地方。
8.7变电所内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接地干线沿墙敷设,并接至总接地极。
9、井下照明、电话和信号
9.1照明:
(1)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扇风机房、卷扬机房、变电所等必须备有事故照明设施。
照明线路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要从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3)照明灯安装在直线巷道每10-15米一颗,采掘工作面、转弯巷道每3-5米一颗。
灯泡功率60-100(W)。
(4)照明电压:
采掘工作面照明电压必须采用36V,其它地方采用220V或127V。
(5)照明线路:
照明干线和支线可选用BLV、BV型塑料绝缘导线,截面大于10mm2。
移动式照明线路可采用聚氯乙稀绝缘电线或U-1000型矿用橡套绝缘电缆。
9.2电话:
井底车场、主要机电硐室、调度室、掘进巷道、采矿区都要安装电话。
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与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有直通电话。
9.3信号:
井下电气信号应能同时发出声、光信号,信号电源电压不超过127伏。
10、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
10.1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
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也要接地。
10.2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a、每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b、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c、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
10.3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2)移动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3)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
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4)所有电缆的金属外壳(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10.4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极相连。
10.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井底水窝内,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井底水窝、排水沟或其它适当的地点。
10.6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水仓或水窝内的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制成。
(2)设置在排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的壁厚不小于3.5毫米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3)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毫米,长度不小于1.5米的钢管制成,并垂直于地下,钢管上至少有20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孔。
10.7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铜线,截面不小于100平方毫米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毫米、截面不小于100平方毫米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线、电缆接线盒两头的铠装、铝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毫米、截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扁钢,或利用电缆的钢丝铠装、铝皮接地芯线。
10.8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锌和镀锡。
接地装置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10.9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欧姆。
10.10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的电阻,不得大于1欧姆。
10.11当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安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伏;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11、备用发电机组管理
11.1发电机组系统设置规范:
(1)机组为应急备用电源,长期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在电网停电时方能启用。
(2)在电源不能到达的施工场所启用发电机组,须报请工区主任审批同意,设备管理负责人方可组织实施。
(3)发电机组与电网严禁并网运行。
(4)机组系统设置由设备管理负责人绘制系统图,报工区主任和基建生产部审批后实施。
(5)机组操作室、配电室张贴有电力系统图和操作程序。
(6)机组出线和变压器进线主开关须挂操作警示牌。
(7)机组安放地点基础平稳,防雨、防尘、防砸。
11.2发电机组的操作及维护:
(1)发电机组的操作必须由专人负责。
(2)机组启用前必须报告工区主任和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经许可后方可启用。
(3)机组启停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11.3发电机启动主要步骤:
(1)将发电机电气系统与电网断开后挂好警示牌,并通知用电方准备送电。
(2)检查机组水位、机油油位、柴油油位等合格。
(3)按操作手册操作启动。
(4)机组运行中每小时进行一次巡检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机处理。
(5)机组停止运行后,断开发电机出线开关方可进行系统送电。
(6)机组备用期间每天进行一次巡检并做好记录,冬季放尽冷却水。
(7)不清洁、不合格的柴油严禁使用。
(8)委托施工单位管理的机组,设备管理负责人每天须巡检一次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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