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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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指对已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银级、金级和铂金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二星和三星级.
我市银级、金级绿色建筑项目在取得标识后,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国家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我市铂金级绿色建筑项目在取得标识后,由市城乡建委推荐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
第七条取得我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申请评审并取得我市绿色建筑标识。
未取得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相关税费。
第八条已通过LEED、BREEAM等其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认证的建筑,若符合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适用范围及控制项规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并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组织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评审机构、技术依托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申请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可向市城乡建委提出开展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可承担本辖区内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委在市建筑节能中心设立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作为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档案;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动态管理;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宣传、培训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等.
第十二条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为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定期向市城乡建委及日常管理机构报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以下简称“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提供绿色建筑建设、运行的咨询和服务,承担申请标识项目评价标识相关检测,受委托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等工作.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单位,可向市城乡建委申报技术依托单位,由市城乡建委择优认定后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市城乡建委依托市建设科技委设立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和相关技术咨询工作。
专家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加项目咨询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价标识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条件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在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进行,“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应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三)申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项目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申请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节能处窗口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及申报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
第十七条受理由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节能处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后转送评审机构及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评审准备项目评审前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材料。
评审机构在核实评审材料达到评审要求后应及时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机构应在评审专家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九条评审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园林、工程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7—9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审时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对同意通过绿色建筑评价的项目其评审意见应经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评审机构于评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报告、项目评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委和日常管理机构。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评审机构退还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公示市城乡建委收到评审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乡建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颁发标识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公布,并颁发我市绿色建筑标识.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评审机构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取得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四章标识
第二十二条我市绿色建筑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绿色建筑竣工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竣工标识证书,绿色建筑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竣工标识的有效期为2年;绿色建筑标识有效期为3年。
标识有效期满后,相关单位可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组复审通过后,方可续用标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在领取证书、标志后30日内,将证书、标识挂置于申请项目的明显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标识只能用于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及其申请单位;未获得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日常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专家对取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设计与建设及运行的相符性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由日常管理机构收回代管,经整改完毕,由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并由日常管理机构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四)标识持有单位拒不按规定挂置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被撤销标识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申请。
第三十一条凡伪造、盗用、买卖和转让绿色建筑标识,或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机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改造项目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清单
(注:
以上附件请从市城乡建委网站http:
//www。
ccc。
gov。
cn下载)
附件1:
项目编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说明
1、申报书及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纸和小四号宋体字填写打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完善签章,并提供电子文档;
2、申报材料清单附后;
3、项目编号由评审机构填写;
4、申报书封面的“项目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一致;
5、申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项目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申报书封面的“申报单位”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的,应在申报单位概况一栏分别介绍;
6、申请项目为区县管项目的,申报前应报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建委审查,由区县城乡建委出具推荐意见;
7、请严格按照本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筑类型
□住宅□公建□住宅/公建(选项打√)
2、实施起
止年限
项目立项时间:
年月日
项目竣工时间:
年月日
运营时间:
年
3、占地面积万m2
建筑总面积万m2
4、总投资(万元)
绿色建筑总增量成本(元/m2)
5、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类别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选项打√,可多选)
6、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级
□银级□金级□铂金级(选项打√)
7、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是□否(选项打√)
8、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是□否(选项打√)
9、是否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是□否(选项打√)
10、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建委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11、建设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二、项目概况(工程性质、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
三、评价内容简介
1、节地与室外环境
(选址、用地指标、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室外环境(声、光、热)、出入口与公共交通、景观绿化、透水地面、旧建筑利用、地下空间利用等)
2、节能与能源利用
(建筑节能设计、高效能设备和系统、节能高效照明、能量回收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水系统规划设计、节水措施、非传统水源利用、绿化节水灌溉、雨水回渗与集蓄利用等情况)
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建筑结构体系节材设计、预拌混凝土使用、高性能混凝土使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可循环材料和可再生利用材料的使用、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再生骨料建材使用等情况)
5、室内环境质量
(日照、采光、通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设计、室温控制、可调节外遮阳、通风换气装置等情况)
6、运营管理
(节约资料保护环境的物化管理系统、智能化系统应用、建筑设备、系统的高效运营、维护、保养、物业认证、垃圾分类回收等情况)
四、申报单位概况
(包括人员组成、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以及对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的贡献、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分别介绍。
)
五、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员、设计人员、绿色建筑咨询专家)
姓名
职务
职称
承担主要工作
六、项目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分析介绍
1、项目创新点
2、项目推广价值
3、综合效益分析
七、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八、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建委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清单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2.绿色建筑自评报告;
3.工程立项批文的复印件;
4.建设、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咨询专家名单及简介;
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
(二)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
1.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2.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报告;
4.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咨询专家名单及简介;
7.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2.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报告;
4.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咨询专家名单及简介;
7.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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