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借款诉讼时效规定借款诉讼时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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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借款诉讼时效规定借款诉讼时效
最新借款诉讼时效规定借款诉讼时效
不还款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不还款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首先,请朋友们记住两个关键数字:
2年和20年!
一是:
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民间俗称欠条或者借条)内约定了还款日期的,那么自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2年内为诉讼时效,过了2年,嗯哼,将会很大可能失去胜诉权。
(为什么说可能呢,因为万一对方在诉讼环节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就有可能胜诉,不过,这个概率很低。
)
二是:
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简单的说就是借款合同自打借条之日起20年为诉讼时效;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不过,欠条的特殊性决定了时效的特殊性。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清偿规定了诉讼时效。
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
但你是否注意到,《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鉴于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可以采取下面10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
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
在对账中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
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
6保留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
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
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9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
算。
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欠款诉讼时效
欠款诉讼时效
一、欠款起诉程序
1.准备欠款起诉状、证据材料(欠条等)。
2.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欠条的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法院。
3.法院收到欠款起诉书后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就给予立案,然后就是开庭审理。
4.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如果对方不上诉,判决在15日后生效。
5.如果对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欠款诉讼时效
1.欠款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
3.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4.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起算。
三、欠款诉讼时效
1.欠款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
3.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
条的次日起算。
4.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起算。
索要欠款时间超过诉讼时效
贺某,因为家人生病需要做手术,急需用钱。
于是向其老邻居崔某借了五万元钱。
当时给崔某打了张欠条,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
并且贺某的朋友为此做了担保。
2016年7月,崔某多次向贺某索要欠款,但是均不返还。
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将贺某告上法庭。
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所主任纪永成律师在详细的了解详情后,做出了解答。
纪永成律师认为,崔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未及时要求贺某承担担保责任,贺某的责任也已免除。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本案中,被告贺某给原告崔某打欠款的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但是却在2016年7月将其告上法庭,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尽管被告崔某与原告贺某之间发生的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债权人崔某有权在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原告崔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被告贺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许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对及处理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对及处理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
其法律意义是,银行发现其债权的权益受到侵犯后,两年内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就会引起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债权债务的消灭,银行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因此,各行应结合清贷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对已经逾期的贷款可采取三种措施:
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的承诺;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抓紧办理展期手续,由此而改变逾期贷款的性质;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已经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催收贷款备忘录。
将过去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贷款的行为记录在案;同借款单位协商,专门就还款的问题另签一份协议;重新办理财产抵押或找保证人;对虽已逾期两年以上,但由于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从而未超过诉讼有效期的贷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3000字)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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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
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
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
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
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
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
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
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发生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
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为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另外,上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
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能否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是否仍应受法律保护?
如:
a厂与b厂因业务往来形成债务关系,1999年前b厂欠a厂500万货款,但自1999年至xx年没有证据证明a厂向b厂主张过权利。
xx年4月a厂将b厂所欠的50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c厂。
b厂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签注“同意转让”并加盖公章。
xx年8月,c厂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厂偿还欠款。
对于b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一定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人及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的目的,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告知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应认定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署同意转让字样并盖章,表明债务人认可该债务、根据法释〔1999〕7号的规定,应认定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只有当事人自愿履行时,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主张权利和催收欠款的意思表示,如果认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中隐含了主张权利的目的,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仅有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而无同意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债权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实践中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在该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催收时间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
如:
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4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0月8日。
2001年10月7日、2002年10月6日、xx年10月5日进行了催收。
xx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偿还债务。
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2002年10月6日、xx年10月5日催收的形成时间为2001年10月7日或同一时间后银行认可该后两份催收通知是自己在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的:
如何处理该案,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1999年10月8日至2001年10月9日。
由于2001年10月7日的催收而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即为2001年10月7日至xx年10月8日。
此后的催收虽然是银行自己填写的,但印章是真实的,可以视为企业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填写即放弃了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
因此,xx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
即使认为企业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通知单上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放弃了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时效利益和抗辩权,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他字第28号《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一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基本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在目前最高法院没有新的解释的情况下,上述答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但该意见中关于时效利益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或当事人不能提前放弃因时效产生的利益抗辩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根据法释〔1999〕7号,债务超过诉讼期间后,债务人可以签字重新确认原来的债务,放弃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权,但债务人提前在催收通知上加盖印章,自然也知道自己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就是放弃了将来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权,因此,提前放弃因时效产生的利益抗辩在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时,应该确认有效。
上述最高法院的个案答复仅是采用时效利益提前放弃而无效的理由很难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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