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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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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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主体结构部分
1.总则
1.1为适应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保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量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结构和附属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管理。
1.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cast-in-siteutilitytunnel(GB50838)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2.3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precastutilitytunnel(GB50838)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2.4浅埋暗挖法管廊施工Constructionofpipetunnelwithshallowburiedexcavationmethod
浅埋暗挖法是在距离地表较近的地下进行各种类型地下洞室暗挖施工的一种方法,适用于软弱地层的地下工程设计、施工方法。
2.5预制顶推法管廊施工Constructionofprefabricatedjackingpipegallery
利用顶进设备将预制的箱形构造物或圆管沿综合管廊线位逐渐顶入,以构成综合管廊本体的施工方法。
2.6集水坑sumppit
用来收集以便排除综合管廊结构渗漏水或入廊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2.7通风口
用于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洞口。
2.8吊装口
用于将各种入廊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开启的洞口。
2.9电缆桥架
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管、组件及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缆的刚性结构系统。
2.10电缆支架
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2.11逃生孔
为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区域而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的疏散设施。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
3.1.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情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气象资料;
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其环境条件;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5)施工给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工程材料、工程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8)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4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5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1)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2)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
3)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4)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5)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6)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6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7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1.8综合管廊主体施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管线安装。
3.1.9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1.10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1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5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6分项工程(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2.7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8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9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3.2.10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2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3.3其他
3.3.1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8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电缆支架的加工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要求。
4、模板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模板、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优先使用胶合板和钢模板;
2)在计算荷载作用下,对模板、支架结构应按受力工况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刚度,对支架还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模板板面之间应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保证结构物外露面美观,线条流畅。
4)结构宜简单,制作、装拆方便。
4.1.2浇筑混凝土之前,模板应涂刷隔离剂,外露面混凝土模板的隔离剂应采用同一品种,不得使用废机油等油料,且不得污染钢筋及混凝土的施工缝。
4.1.3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模板及其支架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必须满足受力要求。
4.1.4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4.1.5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模板、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4.2模板施工及支架安装
4.2.1木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模可在工厂制作,木模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
2)木模的接缝可做成平缝、搭接缝或企口缝,当采用平缝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浆。
3)木模的转角处应加嵌条或做成斜角。
4)重复使用的模板应经常检查、维修,始终保持其表面平整、形状准确,不漏浆,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2.2钢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模板宜采用标准化的组合模板,组合钢模板的拼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钢模板及其配件应按批准的加工图加工,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大块钢模板加工中,组装前应对零部件的几何尺寸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装,对零部件的各种连接形式的焊缝应符合外观质量标准。
4)各种螺栓连接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2.3其他材料模板制作
钢框胶合板覆面模板的板面组配宜采取错缝布置,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要求。
4.2.4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与钢筋安装工作应配合进行,妨碍绑扎钢筋的模板应待钢筋安装完毕后安设;模板不应与脚手架连接。
2)安装模板是,应在适当位置预留清扫杂物用的窗口;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模板内部清扫干净,经检验合格后,再将窗口封闭。
3)侧墙模板施工时,应设置确保墙体直顺和防止浇筑混凝土时模板倾覆的装置。
4)综合管廊的整体式内模施工,木模板为竖向木纹使用时,除应在浇筑前将模板充分湿透外,并应在模板适当间隔处设置八字缝。
5)采用穿墙螺栓来平衡混凝土浇筑对模板的侧压力时,应选用两端能拆卸的螺栓。
6)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7)变形缝处的端面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变形缝止水带安装应固定牢固、线型平顺、位置准确。
②止水带平面中心线应与变形缝中心线对正,嵌入混凝土结构端面的位置
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止水带和模板安装中,不得损伤带面,不得在止水带上穿孔或用铁钉固
定就位。
④端面模板安装位置应正确,支撑牢固,无变形、松动、漏缝等现象。
8)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管、预埋件的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安装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安装后应做标志。
4.2.5支架安装应稳定、坚固,应能抵抗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偶然冲撞和振动。
4.2.6支架在安装完毕后,应对其平面位置、顶部标高、节点连接及纵、横向稳定性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4.3质量验收标准
4.3.1模板及其支架应满足浇筑混凝土时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且应安装牢固。
4.3.2各部位的模板安装位置正确、拼接紧密不漏浆;对位螺栓、间隔件等安装稳固;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洞孔不得遗漏,且安装牢固。
4.3.3模板清洁、隔离剂涂刷均匀,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无污渍。
4.3.4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得有积水。
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3.5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值(mm)
检验方法
国家规范标准
企业标准
1
轴线位移
柱、墙、梁
5
3
尺量
2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3
水准仪或
拉线尺量
3
截面模内尺寸
基础
±10
±5
尺量
柱、墙、梁
+4、-5
±3
4
竖向模板垂直度
层高不大于5m
6
3
经伟仪或
吊线、尺量
大于5m
8
5
5
相邻两板表面高底差
2
2
尺量
6
表面平整度
5
2
靠尺、塞尺
7
阴阳角
方正
--
2
方尺、塞尺
顺直
--
2
线尺
8
预埋铁件中心线位移
3
2
拉线、尺量
9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移
2
2
拉线、尺量
螺栓外露长度
+10、0
+5、0
10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10
5
拉线、尺量
尺寸
+10、0
+5、0
11
门窗洞口
中心线位移
--
3
拉线、尺量
宽、高
--
±5
对角线
--
6
12
插筋
中心线位移
5
5
尺量
外露长度
±10、0
±10、0
13
预留管、预埋孔中心线位置
3
2
尺量
5钢筋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混凝土结构所有钢筋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2钢筋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
对进场的钢筋应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验。
5.1.3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钢筋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变形。
5.1.5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1.6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5.1.7当综合管廊处在腐蚀环境(如氯盐环境等)中时,还应在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以提高钢筋的防锈蚀能力。
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时,应符合《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192的规定。
5.2钢筋连接
5.2.1钢筋接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根钢筋上宜少设接头;
2)钢筋接头应在受力较小区段,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3)在任一焊接或绑扎接头长度区段内,同一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4)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5)施工中钢筋受力分不清受拉、压的,按受拉处理。
5.2.2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优先选择机械连接、焊接;不具备机械连接、焊接连接条件时,可采用绑扎搭接连接;但受拉构件中的主钢筋不得采用绑扎连接。
5.2.3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相关规定执行。
5.2.4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
2)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5.2.5钢筋的焊接
1)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钢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2)钢筋焊接施工之前,应清除钢筋、钢板焊接部位以及钢筋与电极接触处表面上的锈斑、油污、杂物等;当钢筋端部有弯折、扭曲时,应予以矫直或切除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材质证明书或实验报告单;焊条、焊剂应有合格证,各种焊接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
5.2.6机械连接接头适用于HRB335和HRB400带肋钢筋的连接。
机械连接接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中的有关规定。
5.3钢筋安装
5.3.1钢筋骨架的焊接拼装应在坚固的工作台上进行,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拼装时应按设计图纸放大样,放样时应考虑焊接变形的预留拱度;
2)钢筋拼装前,对有焊接接头的钢筋应检查每根接头是否符合焊接要求;
3)拼装时在需要焊接的位置用楔形卡卡住,防止电焊时局部变形;待所有焊接点卡好后,先在焊缝两端点焊定位,然后进行焊缝施焊;
4)骨架焊接时,不同直径的钢筋的中心线应在同一平面上,为此,较小直径的钢筋在焊接时,下面宜垫以厚度适当的钢板;
5)施焊顺序宜由中到边对称地向两端进行,先焊骨架下部,后焊骨架上部;相邻的焊缝采用分区对称跳焊不得顺方向一次焊成。
5.3.2钢筋安装时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间隔件,确保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间隔件应与钢筋绑扎牢固、错开布置。
5.3.3底板、顶板钢筋采取焊接排架的方法固定时,排架固定的间距应根据钢筋的刚度选择。
5.3.4钢筋安装时间隔件的应用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间隔件应用技术规程》JCJ/T219的要求。
5.3.5成型的网片或骨架必须稳定牢固,不得有滑动、折断、位移、伸出等情况。
5.3.6变形缝止水带安装部位、预留孔开孔等处的钢筋应预先制作成型,安装位置准确、尺寸正确、安装牢固。
5.3.7预埋件、预埋螺栓及插筋等,其埋入部分不得超过混凝土结构厚度的3/4。
5.4质量验收标准
5.4.1原材料
Ⅰ主控项目
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锕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
钢筋焊接网)GB/T1499.3、《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4260、《冷轧扭钢筋》JG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拨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2)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最偏差检验。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腿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②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③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Ⅱ一般项目
4)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5)成型钢筋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类型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3个成型钢筋试件。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
6)钢筋机械连接套筒、钢筋锚固板以及预埋件等的外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
5.4.2钢筋加工
1)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②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③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④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检查数量:
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尺量。
2)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干钢筋直径的3倍。
检查数量:
按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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