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守则教学指导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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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守则教学指导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08-23
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凭相关有效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同意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为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按规定缴费者,学校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以教育部规定为准,实行学年学分制。
学生应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制四年的学生,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3~6年内(含休学)完成学业;学制五年的学生,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4~7年内(含休学)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年限不超过1年。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不能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达不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2年(含休学)。
第四章 选课与修课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和参加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一)学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应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科学安排学习计划。
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修读时间。
对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选课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为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学校鼓励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修读要求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各高校办学优势与特色,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认真修读所选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
(一)缓考学生一般不得申请办理缓考。
因疾病或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于考核前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统一办理。
已申请缓考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次学期开学补考。
(二)缺考未办理缓考手续且未参加考核的学生作缺考处理,缺考者不能参加补考,应申请重修。
(三)补考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次学期开学补考。
取消考核资格、考核违纪作弊者不能参加补考。
修读要求为任选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不能补考。
(四)重修学生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合格但不理想可申请重修,按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在教务网申请重修,经审核同意并缴纳重修费用参加学习。
重修课程原则上按对应学期开设,学生通过选读相关专业年级的对应课程跟班学习,具体规定见《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重修管理办法》。
(五)增修经学校批准学籍异动的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该生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认定学生需增修的课程并书面告知学生。
学生申请增修,需填写增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并缴纳增修费用参加学习。
(六)免修经学校批准学籍异动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所在学院应根据该生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认定学生可以免修的课程并书面告知学生。
学生申请免修,需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
(七)先修学生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5,可在开课一周内申请先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先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学生申请先修,需填写先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并缴纳先修费用参加学习。
(八)免听学生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其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可以申请课程免听,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学生须在开课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核,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则可以免听该门课程部分内容,但须按时完成平时作业、课程实验和阶段性测验等,才能参加课程的统一考核。
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和体育、政治理论课不能免听。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不得随意变动。
原则上考试课程采用闭卷形式。
第十八条 严格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主讲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课堂管理,全面掌控课堂秩序和学生学习状况。
学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主讲教师应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一)课堂缺勤次数:
学期课程缺课1/4以上或抽查3次以上未到课者;
(二)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
主讲教师点名批评3次以上者;
(三)作业不合格:
1/3以上作业未交或课程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五级制和二级制),根据不同课程特点采用相应的记载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记载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其中,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采用等级制,其他考查课程鼓励采用等级制。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测验、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课程期末成绩一般为70%~50%。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应以《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持本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及学校医院认定意见,经审核同意为其安排换项或保健课。
所换项目或保健课考核合格,可视为相应体育课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分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60分以下
成绩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5
3.5
2.5
1.5
0
补考绩点
1.8
1.0
0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成绩绩点
3.5
0
第二十三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业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同一门课程,在学籍处理、学位授予审核中,取绩点最高者。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重庆交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考核,学生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及专长的;
(二)因患某种疾病或自身原因,经学校认定,不适合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招生录取时按文史类专业招入转入理工类专业的、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已有一次转学或转专业的;
(六)已参加专业分流的;
(七)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其中,四年制本科大三年级或五年制本科大四年级申请转学的,应降一年级。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办理程序,按《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申请转学办理程序,按《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学籍异动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学籍异动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学生填写相关课程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认定;低于转入专业层次与学分要求的课程应重新修读。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必须停课治疗,治疗或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1/3以上的;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4以上的;
(三)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创业、疾病或个人原因,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限为1年,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期限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创新创业休学次数不超过3次,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因病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办理程序按《重庆交通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和复学的办理程序,按《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学籍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每学期开学补考后必修、限选不合格学分累计≥10学分的,学生所在学院予以书面学业警示,由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开学时无故两周未报到注册,或超假两周未报到注册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集中学籍处理,学生补考后必修、限选不合格学分累计≥20学分的,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在收到退学告知书一周内,可申请降级试读一年,修读试读前不合格课程,不申请试读者按退学处理。
试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编入下一年级试读。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试读机会。
学生在试读期间,获得试读前不合格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学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解除试读,继续在试读期间所在年级学习;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学分者,取消试读资格,应予退学。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书面退学文件并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留置方式、邮寄方式、公告方式送达,其中公告方式送达在校园网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在学校退学文件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的,视为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第四十五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经学校审查,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备案后,方可修改。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经发现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生手册与入学教育考试规则制度详情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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