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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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
目 录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二节: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三节: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第二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第三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 第三章: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第二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第三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财务核算
※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第二节: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第三节:
《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第四节: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五节: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第五章:
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第二节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变更退税专用帐户的,应在申请表企业意见栏内注明“本企业申请办理变更退税专用帐户后,请将本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退到变更后的退税专用帐户”字样);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
三、对原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或原退税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原《出口退税登记证》,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按第二点要求办理。
第三节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应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取消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时间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经批准取消备案登记的,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原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
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形式及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的途径
1.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就是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后自行报关出口。
该办法需要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就是生产企业将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办出口。
3. 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自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无特别要求,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低的产品。
2. 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有特别要求,或国内材料达不到出口货物质量要求,以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高的产品。
3.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
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离境,而是通过向海关办理转手册手续,将产品结转至国内的其他出口企业再深加工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深加工结转适用于需要经过多环节加工的出口货物。
4.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税收政策适用免税,但耗用国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
这一方式适用于退税率低且耗用国内货物少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不论采取哪种出口贸易方式,均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
企业应先去海关综合科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
其中,国税局资格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三、未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申报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不需要办理任何的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也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
申报方式可采用邮寄申报,具体是:
企业在每月1—15日(以邮戳为准),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邮寄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发生进出口业务后,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每月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应进行如下处理:
1.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企业可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或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安装使用;企业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安装及维护。
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是免费提供企业使用,企业负担的费用是工本费及中介机构的维护费用。
2. 申报顺序
(1)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件,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0日前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2) 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3)在每月10日前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4)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系统,生成有关申报表格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第二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
1、独立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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