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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整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八年八月
前言
土地整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适应土地开发整理的发展趋势,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8章、30节、3个附录。
本标段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目次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合理确定项目的工程建设标准、项目投资水平,提高项目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所指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1.2.2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3基本原则
a)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b)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c)科学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d)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f)政府决策公众参与相结合。
1.4术语
1.4.1土地整理(Landconsolidationandrehabilitation)
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1.4.2土地复垦(landreclamation)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坍塌、压占(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而造成的目前不能利用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1.4.3土地开发(landdevelopment)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可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1.4.4土地平整(landarrangement)
为使灌水均匀并满足机耕等要求而进行的田面整平工作。
1.4.5工程类型区(engineeringtypearea)
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
在同一工程类型区,其建设条件基本一致,对应工程建设内容基本一致。
1.4.6工程模式(engineeringpattern)
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各项工程的组合方案。
1.4.7坡改梯(ChangingSlopeFieldsintoTerrace)
通过对坡耕地实施修筑土(石)埂、增厚土层、平整土地、整治坡面水系等工程措施,变坡耕地为水平梯地或缓坡梯地,达到土壤保水、保肥、保土、高产稳产的目的。
1.4.8表土剥离(peelingofsurfacesoil)
表土剥离指对待平整的田块表面肥沃的土层进行剥离的过程。
2建设目标
2.1总体建设目标
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具体建设目标
2.2.1田块规则、田面平整、土壤肥沃、埂坎稳固,耕作方便,经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要有所提高,符合高产稳产基本农田的标准要求。
2.2.2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排水排涝合理通畅。
2.2.3路网与项目区外主干公路衔接,路面平整,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满足机耕、农业生产运输和农民生活的需要。
2.2.4满足农田防护需要和环境景观协调要求,起到保持水土、保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作用。
2.2.5整治零散居民点,实施农民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3建设条件
3.1合法性
3.1.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水利、农业、林业、交通、村镇建设、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规划相衔接。
3.1.2不得在禁止土地开发整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退耕还林区实施项目,不得毁林毁草和占用行洪河道、围湖造地等。
3.2基础设施
3.2.1农田水利设施:
项目区农田灌溉水源有保障,骨干输水设施基本完善,可以做到排水有出路,防洪有保障。
3.2.2道路设施:
项目区对外交通便利,路网基本形成,有田间道级别以上的道路与外界相连。
3.2.3电力设施:
项目区有可靠电源,具备项目施工用电及项目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用电条件。
3.3自然条件
3.3.1项目区水文、地质、气候、植被等自然条件能够满足农业耕作和农产品质量的需要。
3.3.2水土资源平衡,可供利用的水资源符合农田灌溉的要求。
3.4其它
3.4.1土地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没有土地权属纠纷。
3.4.2当地各级政府、公众支持和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
4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工程类型区
4.1.1一级工程类型区
全省分3个一级工程类型区:
鄂东低山丘陵类型区,鄂中平原类型区,鄂西高原山地类型区。
4.1.2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
根据工程特征的不同,全省分7个工程模式:
低山工程模式、丘陵工程模式、平岗工程模式、岗前平原工程模式、水网圩田工程模式、河(沟)谷盆地工程模式、岩溶坪坝工程模式。
4.2工程布局
4.2.1总体布局
a)根据项目区地形条件、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情况及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确定耕地、园地、林地和水面用地的布局及分布范围。
b)根据项目区及其外围水文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及已有水利设施,确定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及其数量、等级和位置。
c)根据项目区外围已有交通设施状况和区内地形、水利干沟渠布局情况,确定区内交通道路的类型和位置。
d)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农民习惯,确定防护林和草皮的布局、规模、结构和数量。
e)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村镇用地及工矿用地的数量、规模、位置和发展方向。
4.2.2分区布局
a)低山工程模式:
以提高该区域抵御季节性伏旱、山洪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利用废弃园地、灌木林和疏林地以及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进行缓坡耕地的“坡改梯”等为实施重点,以达到进一步提高区内土地的抗灾害能力和生产能力的目的。
b)丘陵工程模式:
以解决该区域内地势平坦范围内的排水问题、丘陵地带的洪涝问题以及该季节性干旱问题为重点,通过配备更加完善的农田沟渠排灌设施及加大林网建设力度,增强农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改良土壤物理性状以增强其保水保肥能力等措施,使该区域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产及生态条件明显改善等综合目标。
c)平岗工程模式:
以提高农地尤其是旱地的产出率、发展抗旱农业为出发点,以改变区域内现有田块大小不一、随湾就势零乱分布以及建设完善泵站、机井等农田水利设施,开垦未利用的沙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改良冷浸田、缺素田、沙质地等的土壤条件和防护林网的综合规划布局与建设为重点,以达到提高区内土地利用率和灌溉保证率、控制水土流失、改善该区域农业生产小环境的目的。
d)岗前平原工程模式:
以合理调整农地结构、建立田、林、路、渠配套的生态农业基地、增加种植面积,削弱旱灾影响,解决漫岗边缘因坡面来水而可能造成的洪涝灾害问题,加强防护林网建设,减少土地被风蚀、沙化的面积,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等为工程实施的重点和目标。
e)水网圩田平原工程模式:
以提高该区域内现有农田的建设标准、改造中低产田、减少沼泽、洼地等零星闲散地、解决长江及汉水两岸局部高河滩地的缺水问题和湖积地带地势低洼处的渍涝问题、加大排灌水网及相关水工建筑物的建设力度、疏通河道以增强区域排涝泄洪能力、完善农田林网建设和改善沿江平原的生态环境。
f)河(沟)谷盆地工程模式:
以提高该区域抵御洪涝、渍害等灾害的能力,充分利用河谷滩涂、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加强水源补充工程及田间渠系工程建设为重点,以达到进一步扩大灌溉面积、提高农田生产能力、减弱水流冲刷对河谷地带的侵蚀和水土流失等目的。
g)岩溶坪坝工程模式:
以改善该区域地块零乱、破碎,增加土层厚度,控制土壤流失、土地退化现象,缓解因地表裂隙和溶斗较多、地表水和降雨易渗漏而导致的干旱问题为重点;以达到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水平,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减少泥石流、滑坡和石漠化等剧烈水土流失现象的目的,使该区域的农业生产和生态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5土地平整工程建设标准
5.1一般规定
5.1.1耕作田块布置
a)耕作田块布置应根据项目区地形、地貌和整理后种植模式确定田块类型,丘陵区宜修建梯田,平原区宜修建条田。
b)耕作田块布置应尽量保持行政乡(镇)、村、村民小组原有所有权属的完整性,尽量保持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完整性,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减少不必要的权属调整和权属纠纷。
c)耕作田块布置应与沟渠、道路、村庄布局相协调,与项目区农民耕作习惯相适应,方便农民生产作业。
d)耕作田块布置应尽量保证田块形状规整,便于田间机械作业和田间生产管理。
e)耕作田块布置应保证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宜选用南北向。
5.1.2土地平整单元
a)土地平整单元的选择应与农田水利及道路设施配套,尽量保持挖填平衡,减少客土、弃土。
b)土地平整单元内部高差一般不超过3m;若超过3m,宜细分平整区域。
c)平原区在不影响灌排的条件下,应以条田或条田内部的格田、畦田为平整单元;丘陵应以一块梯田为平整单元。
5.1.3平整度
平整后灌溉水田格田的田面高差宜控制在±5cm之内,旱作区畦田的田面高差宜控制在±8cm之内。
5.1.4田面坡度
a)平整后耕作田块田面坡度应满足水流推进或灌水均匀要求。
b)北部平岗工程类型区水田田面纵向坡度宜在1:
1000左右,岗前平原类型区水田田面纵向坡度宜在1:
1000~5000之间,沿江平原及低地工程类型区水田田面纵向坡度宜在1:
2000~1:
5000之间。
c)水浇地和旱地,纵坡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顺灌水方向的田面坡度宜为1:
800~500。
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5.2.1条田
a)条田长边方向应符合当地农业种植习惯,宜选择南北向。
b)条田形状力求规整,长边与短边的交角以直角或接近直角为宜,形状选择依次为长方形、正方形、梯形,避免三角形、多边形或其他不规整的形状,以方便田间耕作。
c)条田长度及宽度应满足灌溉、排水和农机作业的要求,符合当地农业生产习惯。
条田长度、宽度及规模可参照表5-1。
d)条田田面高程应根据原地面高程确定,尽量减少挖填土方量。
相邻田块的田面高差应满足末级固定沟渠上下水位衔接的要求。
表5.1 条田田块规模、规格及高程控制表
项目
低山工程模式(Ⅱ1)
丘陵工程模式
(Ⅱ2)
平岗工程模式(Ⅱ31)
岗前平原工程模式(Ⅱ4)
水网圩田工程模式(Ⅱ5)
河(沟)谷盆地工程模式区(Ⅱ6)
岩溶坪坝工程模式
(Ⅱ7)
田块规模(ha)
0.8-12.5
0.5-10.0
6.0-18.0
2.7-8.8
4.5-24.0
8.0-21.0
0.5-10.0
耕作田块
长度(m)
100-500
100-500
300-600
270-400
300-800
400-700
100-500
宽度(m)
80-250
50-200
200-300
100-220
150-300
200-300
50-200
格田
长度(m)
50-120
50-100
90-150
100-150
90-150
80-120
50-100
宽度(m)
30-60
20-40
40-50
40-60
30-50
30-50
20-40
5.2.1梯田
a)梯田田面长度主要根据地形地貌、田面平整度、耕作工作效率等确定。
梯田田面宽度主要根据地形地貌及种植作物类型等因素确定。
各工程类型区梯田适宜尺寸见表5.2。
b)梯田田坎应坚持安全、占地少、用工省、就地取材的原则,根据地形、地面坡度、土层厚度等确定。
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5.3.1地力要求
a)土地平整后的土壤要能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镉、汞、砷、铜、铅等环境指标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要求。
b)土壤的土层厚度及耕作层厚度要便于耕作利用,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
土壤理化性状和土壤肥力满足作物生长发育所需的最低要求,具体指标应达到表5.2的要求。
5.3.2耕作层剥离与回填
a)土地平整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如动土面积较大,应进行耕作层剥离与回填。
灌溉水田和土地平整中挖填厚度小于10cm的田块可不进行耕作层剥离。
b)耕作层剥离与回填中,暂不能回填的表层熟土,应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用塑料布遮盖,避免暴雨淋刷而使土壤大量流失,待平整完成后再将耕作层回填。
表5.2梯田田块规模、规格及田坎标准控制表
项目
低山工程模式(Ⅱ1)
丘陵工程模式(Ⅱ2)
平岗工程模式
(Ⅱ3)
岗前平原工程模式
(Ⅱ4)
水网圩田工程模式
(Ⅱ5)
河(沟)谷盆地工程模式
(Ⅱ6)
岩溶坪坝工程类型区
(Ⅱ7)
田块规模(ha)
水平
梯田
0.06~1.0
0.06~1.0
0.2~1.0
0.2~0.8
0.2~1.2
0.06~0.4
0.06~0.4
坡式
梯田
0.1~1.0
0.1~1.0
0.05~0.4
0.05~0.4
田块规格
长度(m)
水平
梯田
50~200
50~200
100~200
100~200
100~300
100~200
100~200
坡式
梯田
50~200
50~200
60~100
60~100
宽度(m)
水平
梯田
20~50
20~50
20~40
20~40
20~40
10~40
10~40
坡式
梯田
5~50
5~50
5~20
5~20
田坎
高度(m)
水平
梯田
1.0~3.0
1.0~3.0
1.0~2.0
1.0~2.0
1.0~2.0
1.0~3.0
1.0~3.0
坡式
梯田
1.0~3.0
1.0~3.0
1.0~3.0
1.0~3.0
顶宽(m)
水平
梯田
≤1.0
≤1.0
≤1.0
≤1.0
≤1.0
≤1.0
≤1.0
坡式
梯田
≤1.0
≤1.0
≤1.0
≤1.0
表5.3耕地土壤质量标准表
耕地质量指标
水田
旱地
土壤剖面构造
均粘、上砂下粘型
均粘、上砂下粘型
土壤质地
砂壤土~轻粘土
砂壤土~重壤土
土层厚度(cm)
≥40
≥50
耕层厚度(cm)
≥15
≥20
犁底层厚度(cm)
8~12
8~12
耕层土壤理化性状
有机质(%)
≥1.6
≥1.6
PH,水浸
4.0~8.5
4.0~8.5
全氮(%)
≥0.08
≥0.08
速效磷(mg/kg)
4.0-5.5
4.0-5.5
速效钾(mg/kg)
≥80
≥80
耕层含盐量
<0.3%
<0.3%
6灌溉与排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工程级别
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的水工建筑物级别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灌排沟渠上的建筑物级别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执行。
b)在堤上修筑的水源工程及渠系建筑物,其级别不得低于堤的级别;渠系建筑物与公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的级别。
6.1.2灌溉标准
不同模式下灌溉设计保证率参考下表确定。
表6.1不同类型区灌溉设计标准
工程模式
耕地利用方式
灌溉设计保证率(%)
低山工程模式(Ⅱ1)
水田/旱地
85-95
丘陵工程模式(Ⅱ2)
水田/旱地
80-90
平岗工程模式(Ⅱ3)
水田/旱地
80-90
岗前平原工程模式(Ⅱ4)
水田
80-90
水网圩田工程模式(Ⅱ5)
水田
85-95
河(沟)谷盆地工程模式(Ⅱ6)
水田/旱地
80-90
岩溶坪坝工程模式(Ⅱ7)
水田/旱地
80-90
6.1.3排水标准
a)设计暴雨重现期一般可采用10年。
旱作区可采用1~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可采用1~3d暴雨3~5d排至耐淹水深。
b)小麦、油菜、玉米种植区地下水位应控制在0.8m以下,棉花种植区地下水位应控制在1.2m。
c)建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宜符合表6-2的规定。
6.1.4灌溉水质
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
6.1.5灌溉水利用系数
旱作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0;水田区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宜低于0.95;管道水利用系数不宜低于0.97。
6.2水源工程
6.2.1塘堰(坝)
a)塘堰宜布置在集水面积大,来水丰富,地形条件好,且地质稳定,筑坝材料有保障的地方。
b)新修塘堰容积不宜超过20000m3,整修塘堰容积不宜超过50000m3。
c)塘堰挡水坝坝长不宜超过20m,坝高不宜超过5m。
土坝、土石坝宽度不宜小于3m,浆砌石坝不宜小于2m。
d)塘堰应布置闸、涵、坝等泄水建筑物和取水卧管或竖井、放水涵洞等放水建筑物。
e)塘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石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砌筑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6.2.2小型拦河坝(闸)
a)小型拦水坝应布置在河道较窄、地质条件较好的河段,拦水坝的建设应保证对现有河道行洪不构成威胁,并保证上游堤防的安全。
b)小型拦水坝坝长不宜超过30m,坝高不宜超过3m,坝顶宽不宜小于2m。
c)小型拦水坝溢流坝段坝顶高程应满足枯水期灌溉引水流量的要求,宽度应满足泄洪要求。
d)在多泥沙河道上建设小型拦水坝,宜紧靠进水闸布置冲沙闸,在进水闸前宜设置拦沙坝,在冲沙闸前宜设置有导流墙分隔的沉沙槽。
6.2.3农用井
a)农用井建设应优先开采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b)农用井井型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需水量确定。
地下水丰富、埋深在12m以内、含水层渗透系数不小于20m/d的区域宜选用大口井;地下水丰富、埋深大的区域宜选用管井。
c)大口井井径宜为2~8m,井深不宜超过20m,井距不宜小于地下水影响半径的2倍。
d)大口井井壁可采用浆砌砖石或预制混凝土管。
砖石砌筑井筒壁厚不宜小于0.4m,砖石料不宜低于MU30;混凝土管井筒壁厚不宜小于0.15m,混凝土不低于C20。
e)管井井深不宜超过200m。
管井宜设置沉淀管,浅井沉淀管长宜为2.0~4.0m,深井沉淀管长度宜为4.0~8.0m。
f)管井非含水层段井壁管宜选用不透水的钢管、铸铁管、塑料管;含水层段的过滤管宜选用缠丝的钢管、铸铁管;含水层段以下岩石破碎段的沉淀管宜选用不透水的钢管、铸铁管、塑料管。
g)管井井管外部应封闭,滤料顶部至井口段,宜采用粘土球或粘土块封闭3.0~5.0m。
浅井井口周围如采用粘土夯实,夯实厚度不宜小于0.2m,中、深井井口周围如采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厚度不宜小于0.3m。
h)管井工程质量标准按《供水管井技术规程》(GB50296-99)执行。
6.2.4蓄水池
a)蓄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地基具有较好承载力及防渗能力处。
布置位置应满足灌溉系统的水压要求。
b)蓄水池容积应满足灌溉水量要求,不大于坡面可集蓄的最大水量;蓄水池的面积及深度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和灌溉取水要求确定。
c)蓄水池边墙应高于蓄水池最高水位0.3~0.5m,宜采用重力式砌体结构。
d)蓄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其进水口宜设置拦污栅和沉沙池,蓄水池池内应设置爬梯。
开敞式蓄水池的边墙宜设置护拦,
e)蓄水池池底宜做防渗处理,宜采用粘土、土工膜或混凝土防渗。
f)蓄水池浆砌砖石边墙厚度不宜低于0.3m,浆砌砖石底板厚不宜低于0.25m,蓄水池混凝土底板厚不宜低于0.1m,蓄水池钢筋混凝土边墙厚不宜低于0.2m,钢筋混凝土底板厚不宜低于0.1m。
6.2.5水窖
a)水窖应避开填方、易滑坡地段,水窖外壁与崖坎和根系发育树木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多个水窖布置时,窖与窖衬砌外壁之间距离不小于4m。
b)水窖深度不宜大于7m,直径不宜大于4m。
c)水窖应高出地面0.3~0.5m,水窖口直径宜为0.6~1.0m,水窖的顶拱矢跨比不宜小于0.3。
6.3输水工程
6.3.1明渠
6.3.1.1渠道布置
a)土地整理项目区宜布置2~3级固定渠道,各级渠道宜相互垂直布置。
b)渠系布置时应兼顾行政区划,并尽量利用原有渠道,渠线宜短而直,尽量避免深挖、高填或穿越村庄。
c)渠系布置应尽量满足自流灌溉要求,并与排水沟布置相协调,根据地形条件采用灌排相邻布置或相间布置。
6.3.1.2渠道工作制度
a)土地整理项目区布置3级固定渠道时,支渠宜采用续灌方式,斗、农渠宜采用轮灌方式。
b)土地整理项目区布置2级固定渠道时,如斗渠直接从水源取水,应采用续灌方式,农渠可采用轮灌方式;如斗渠从附近的干支渠上取水,应根据取水渠道的运行要求确定工作方式。
6.3.1.3渠道规格
a)新建渠道上口宽不宜大于20m。
b)土渠宜采用梯形断面,混凝土渠或石渠宜采用矩形或U型断面。
c)渠道的最小流量不宜小于设计流量的40%,最小水深不宜小于设计水深的70%。
d)防渗渠道应设置封顶板,封顶板宽度宜为0.15~0.2m,厚度宜为0.05~0.1m。
e)防渗渠道堤顶宽度不宜小于0.3m,渠堤兼做道路时,应满足道路建设标准。
U型渠和矩形渠,道路边缘宜渠口边缘0.25~0.5m。
f)渠道衬砌结构的基底应坚实稳定。
衬砌渠段无法避开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土和可溶性盐含量大的土壤,以及裂隙、断层、滑坡体、溶洞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首先采取工程处理措施。
g)渠道防渗衬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18的规定。
6.3.2管道
6.3.2.1管道布置
a)管线布置应尽可能避开软弱地基和承压水分布区。
b)管线布置应力求管道总长度最短,管道短而直,减少拐弯、起伏和折点,管网内的压力尽量均匀,一根支管首末端压力差不能超过工作压力的20%。
c)平原区各级管道宜布置在各自控制区的中央,双向供水。
低山丘陵区管道宜沿着高地、平行等高线布置。
d)为了便于施工与管理,管线尽量沿道路和耕地边界布置。
当管线需要穿过道路与河流时,尽可能与之垂直。
6.3.2.1管材
固定管道管材优先选用PVC管、钢丝网水泥管、钢筋混凝土管;设计的工作压力大于0.2Mpa时,选用钢管或铸铁管,应对钢管、铸铁管进行防腐蚀处理。
6.3.2.2管道铺设
a)管道埋深宜为0.4~0.7m。
埋设坡度应根据地形特点、土质和管径来确定,山丘区或地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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