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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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审核办法
北京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控管理部合同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北京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风控管理部合同审核工作、防范控制合同风险、减少合同履行纠纷、提高合同执行效率,根据等相关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审核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从事投/融资业务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认购协议》、《基金合同》(含《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投/融资合同。
第三条执行机构及职责
风控管理部负责投/融资合同的接收、论证、审核及建议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合同的受理
业务部门/产品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的投/融资合同送交风控管理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项目相关资料(企业基本情况/投资人基本情况等)。
(二)合同的论证
风控管理部对接收的合同所涉项目进行论证,必要时补充项目相关资料或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合同的审核和建议
风控管理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要素等进行审核,并对合同风险提出建议。
(四)审核意见的反馈
风控管理部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反馈至递送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原件退还递送部门。
第四条合同审核期限
(一)一般期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依据项目涉及的金额,合同审核期限分为以下3种:
1.审核项目标的在2000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审核项目标的在2000万元至1亿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审核项目标的在1亿元以上及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例外情形
1.对于有效材料未能提供齐全的合同,在材料补充期间不计入合同审核期限;
2.对于需要对合同所涉项目进行实地考的合同,在考察期间不计入合同审核期限;
3.对于风控管理部连续接收各部门递送合同的情形,在先收到的合同审查结束前,在后收到的合同进入等待期,在等待期间不计入合同审核期限。
第二章合同的审查
第五条合同有效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通过审查其《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以判断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
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
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二)合同形式的审查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信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业务相关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定。
2.合同一般条款的完备性;
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内容。
(3)数量;
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取得股权数量、资产管理数量。
(4)质量;
对于服务的质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资产的质量,一般需要评估确定。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几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
(7)保密条款;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除违约责任外,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
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9)解决争议方式。
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诉讼管辖地点应力争作对我公司有利的约定,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3.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及要求(在下文中详细介绍)。
4.投资合同的风控条款(在下文中详细介绍)。
(四)合同订立程序的审查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应审查条件是否具备;
5.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涉及股权质押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6.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如合同为多页的,检查是否有骑缝签字(盖章)或在每页最下方创建签字(盖章)处。
第六条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
(一)文字、词句应当规范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要避免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
(二)合同应当公平
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显失公平。
第七条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
审查合同中,力求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一)首部审查
审查合同时,首部一般应当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等。
(二)主体部分审查
合同主体部分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应采取专门章节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其后应各方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三)尾部审查
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一般应放在合同结尾。
第三章私募基金合同的审查
第八条契约型基金合同的审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参考《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基金合同的名称
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二)基金合同的主体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合同的正文
基金合同正文包含释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募集和认购的有关事项、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和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有关事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设置及运行事宜、私募基金的投资和财产处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事项、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违约情形、争议处理等事项。
(四)基金的募集
私募基金合同应约定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认缴期限以及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等。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私募基金合同中不得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五)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应当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的程序和方式,还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和程序。
基金份额必须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且转让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200人)。
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追加购买的除外。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六)基金的分级安排
根据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安排,私募基金可以进行分级。
私募基金进行分级的,应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分级安排、份额配比、杠杆比例、风险承担等内容,并且需明确分级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内容。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不得进行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约定为保障某一类别份额持有人预期本金收益。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关联方不得通过分级安排损害投资者利益。
(七)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订明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等问题。
如当事人之间未做出特殊约定,私募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变化需变更基金合同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向投资者披露;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可由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变更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存在重大事项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合同期限届满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六个月内没有承接等三种。
(八)基金的清算
私募基金合同应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事宜,如财产清算小组、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剩余资产分配、清算报告文件保存等。
同时,私募基金合同也需要对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问题进行约定。
《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的清算事宜,包括组织清算组、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分配等,私募基金合同可以进一步约定。
第九条公司型基金公司章程的审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载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要求的必备条款。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股东权利义务
除规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外,必须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二)入股、退股及转让
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三)投资事项
章程应列明该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四)管理方式
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投资决策程序;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人的名称,并列名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五)托管事项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六)一致性
章程应明确规定,若章程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七)报送披露信息
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十条有限合伙型基金合伙协议的审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载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合伙型基金
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合伙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同时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
(三)管理方式
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四)托管事项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五)投资事项
合伙协议应列明该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作出约定。
(六)一致性
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七)报送披露信息
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四章投资合同的风控条款
第十一条风控条款的要素构成
(一)投资金额
该条款界定投资者的投资总金额、购买股数以及股份占稀释后总股数的比例。
该条款还应指明投资人获得该等股份的方式(普通股、优先股、可转(交换)债)。
(二)购买价
该条款描述投资者购买每股股份的价格。
(三)交割条件
对交割条件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及可实现性。
(四)交割日期
一般约定在交割日期投资人通过必要的工商备案程序,成为被资投企业的显名股东。
(五)价值调整条款
一般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达到指定的经营业绩,则投资人将奖励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或管理者一定比例的股权;如被投资企业未能达到指定的经营业绩,则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或管理者将以象征的价格向投资人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
(六)常用风控条款、投资者权利条款和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在下文中详细介绍)
(七)其他条款
包含违约条款、保密条款、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通知与送达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与一般合同规定一致。
第十二条投资合同中的常用风控条款
(一)反摊薄条款
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
可以附加购股权或股票期权的形式列入股份认购协议中。
反摊薄条款是只有在未来出现约定的特定事项时方才成立,这些特定的事项可能必须经历一段时间,或是新增融资额达到了约定规模以及其他约定出现的事项。
(二)肯定性(否定性)条款
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不能)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管理记录:
被投资企业应给予投资人及其代表合适的渠道,令其能够接近企业职员和经营管理记录;
2.财务报表:
公司及其管理层应该定期向风险投资人提交反映公司盈利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
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须按年度、季度呈报,且年度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
3.预算:
被投资企业应准备年度预算,而且该预算须经董事会乃至投资人的同意;
4.财产存续与保全:
管理层要确保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并拥有所经营企业所必须的各项条件及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5.保险:
被投资企业应购买足够的保险,防范企业核心资产及核心人员的流失;
6.债务偿付与税款支付:
被投资企业应按正常要求支付其到期债务与应缴税款;
7.遵守法律与协议:
被投资企业须遵守所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并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8.诉讼与重大事项的披露:
投资人应当被告知任何与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诉讼,重大合同的未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的事项;
9.知识产权保护:
被投资企业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专利权、商业秘密和版权,这些措施包括公司雇员之间的保密协定或非竞争协定;
10.资金使用:
被投资企业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股权投资人所提供的资金。
(三)优先购买权
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当前投资者有权禁止该等交易的发生,并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共同售股权
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当前投资者有权按照拟售股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与协议,参与此项交易,按目前原有股东和当前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当前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售股权,实质上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设定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履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从而使原有股东和投资者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五)股份回购的权利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原有股东/管理层)应该以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投资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随时行使该项权利。
(六)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与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股票被回购的权利和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七)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投资人的承诺
承诺包括:
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非竞争协议,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
上市前创始人股东必须保留大部分股票,上市后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卖出股票有一定限制。
(八)陈述和保证
因投资人最初的投资决定是基于被投资企业提供的信息,如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故投资人有权要求企业原有股东和管理层保证上述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被投资企业违背该承诺,企业必须向投资人做出赔偿。
投资人通常选择要求无偿增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作为赔偿。
(九)对赌协议,又称价值调整协议
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对赌协议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对赌的本质是鞭挞企业管理层在最短的时间完成最少资本撬动最大营收的过程。
第十三条关于投资者权利的风控条款
(一)增资权
该条款赋予投资人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投资企业以某个约定的价格再购买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二)股息分配权
该条款是为了避免被投资企业因过度分配利润而对投资人的股权价值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该条款通常规定,如果可分配利润未达到投资人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被投资企业在未经投资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三)清算权
该条款旨在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优先保护该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通常,在破产清算之时,该投资人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
该金额可设定为该投资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当该投资者获得优先分配额之后,剩余部分将按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该投资者在内的全体持股人
(四)赎回权
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人在投资若干年限后仍无法退出的问题。
该条款规定,在交割完成后的一定年限之后,该投资人随时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价格回售给被投资企业。
通常,该回售价格以下列两种情况中估值孰高的价值定价:
一、最近一期被投资企业财报中所反映的该投资者持有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二、该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总额加上期间的增资额(如有),再加上上述投资从发生之日直至赎回之日期间,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为10%-20%)计算的利息总额。
(五)新股优先认购权
该条款将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其持股比例的下降。
条款规定,该投资者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六)最优惠条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未来的融资中,或在既有融资中出现比与该投资者交易时更为优惠的条款,则该投资者有权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
(七)股权锁定条款
被投资企业的原始股东或持股管理人员在未经该投资者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意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即使持股管理人员已不再为被投资企业所聘用,仍须履行该条款界定的义务。
(八)出售权
该条款赋予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上市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的权利。
在该等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无权提出异议。
(九)信息知情权
在投资者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的期间,被投资企业有义务向投资人提供包括月度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及向其他人员、公众或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十)董事会席位
安排人员进入被投企业,更多的了解企业日常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关于被投资企业约束性的风控条款
(一)募资用途
该条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
通常,募资只能用于经投资人一致认可的业务扩张、研发投入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股权与期权激励
该条款旨在规定被投资企业如何有效使用期权激励。
通常投资人允许被投资企业预留部分比例的股票作为其未来对核心员工和管理层的激励。
投资人在该条款中将限制被投资企业的可能出现的通过期权激励的方式低价转移企业资产的行为,或者是分散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董事的影响力。
通常,根据最优惠条款和反稀释条款,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权的执行价格不应低于该投资人的入股价格,同时,在该期权行权时,该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的表决权比例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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