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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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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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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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
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 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
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
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
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
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水利基本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第九条 水利项目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项目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工程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尾工的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成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各阶段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时,水利项目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项目档案归档任务和项目档案未通过专项验收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 水利项目档案的整理质量是衡量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因此有关单位在未完成归档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不得返还其全部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于项目档案归档质量优良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建设管理单位可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的各项文件材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
各单位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此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未完成项目档案归档任务的,不算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更不能申报有关奖励(项目)。
工作调动前必须交清有关档案资料(对于可告一段落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否则,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包括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以不同)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
建设管理单位要对水利工程档案负全责,其他有关单位也要各负其责。
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和部省级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初期就必须设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对有关业务部门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进行指导;工程管理单位也应在组建初期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为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兴建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专用档案资料库房(具体标准可参见《档案包建筑设施规范》),并为档案保管与利用配置必要的装具和设备;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也应为档案工作解决所需的库房、装具和设备。
其费用事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档案部门参加设备开箱工作,特别要做好引进技术、设备资料和图纸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与引进技术、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也应及时移交给档案资料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有关文件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登记制度,所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于开工6个月内按期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同时要按期向水利部办公厅报送。
所有未验收的项目,每年12月30日前均需再次向有关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 项目文件的收集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文件,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纸质、胶片、磁介、光介等载体形式存在的全部文件,包括前期文件,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十八条 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
项目文件产生于基本建设全过程,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准备阶段形成的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各承办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收集、积累,并按规定向建设管理单位档案部门提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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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总包单位汇总;凡由建设管理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文件由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收集、积累。
建设管理单位授权的项目监理单位应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的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情况,审核竣工验收中文件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并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经审核、签认后的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监理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调试及试运行阶段形成的文件,由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器材供应、财务管理单位应负责收集、积累承建项目器ontsize="5">第二十二条 收集范围。
凡是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都应收集齐全,归入建设项目成套档案(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收集时间。
各类文件应按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凡是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必须首先由建设管理单位(或接收委托的承包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第二十四 条项目文件质量要求。
(一)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
(二)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
(三)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备标定质量;
(四)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
(五)电子文件应以光盘为长期储存介质。
第四章 项目文件的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进行整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文件整理要求。
(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还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
(二)建设项目各管理机构形成或收到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试运行(生产)及验收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分别按年度、项目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整理。
(三)勘察、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除外),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
(四)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单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整理。
(五)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文件就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由施工单位整理。
第二十七条 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
施工单位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整理好变更文件(单独立卷),按规定及时编制好竣工图。
所有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
竣工图的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一)凡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空白处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图纸变更的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新图)上修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面积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重绘图按原图编号,末尾加注“竣”字,或在新图图标内注明“竣工阶段”并签署竣工图章。
第二十八条 竣工图章的使用。
(一)竣工图章内容,尺寸如图所示:
(二)所有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签署竣工图章。
竣工图章的内容填写齐全、清楚,不得代签。
(三)竣工图章盖在图内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四)竣工图章使用不褪色红印泥。
第二十九条 项目文件的组卷要求。
(一)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二)项目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设备文件按专业、台件等组卷;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依据性、基础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组卷;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联系单、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原材料试验按单项工程组卷。
(三)案卷及卷内文件不重份,同一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卷保管期限按最长的确定。
第三十条 卷内文件的排列。
(一)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二)施工文件按管理、依据、建筑、安装、检测实验记录、评定、验收排列。
(三)设备文件按依据性、开箱验收、随机图样、安装调试和运行维修等顺序排列。
(四)竣工图按专业、图号排列。
(五)卷内文件一般文字在前,图样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第三十一条 案卷编目。
(一)案卷页号。
卷内文件有书写内容的页面均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位置:
1、单面书写文件在右上角;2、双面书写文件,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3、图纸的页号编写在右上角,或标题栏外左上方;4、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文件,不必重新编写页号;5、各卷之间不连续编页号。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由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材料题名、日期、页号和备注等组成。
1、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文件的顺序,一个文件一个号;
2、文件编号,填写文件文号或图样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
3、责任者,填写文件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4、文件材料题名,填写文件标题全称,文件标题过于简单或标题不规范的,可以自拟文件题名,外加“[ ]”;
5.日期,填写文件形成日期;
6、页号,填写每份文件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应填写起止页号。
(三)案卷封面和脊背。
1、案卷封面采用外封面,内容主要有:
案卷题名、立卷单位,起止日期,保管期限、密级、档案号等;
2、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提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代字、代号、结构、阶段的代号和名称等;项目名称与批准的原立项、设计(包括代号)名称应相符;归档外文资料的题名及主要内容应译成中文。
3、立卷单位,填写文件组卷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
4、起止日期,填写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5、保管期限,依据(附件2)填写组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
6、密级,应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
7、档案号,依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的项目档案分类号方案,填写档案的项目代号、分类号和案卷流水号;
8、案卷脊背,填写保管期限、档案号和案卷题名或关键词;
9、案卷封面及脊背的档案号暂用铅笔填写;移交后由接收单位统一正式填写。
(四)卷内备考表
1、卷内备考表要标明卷内文件的件数、页数,不同载体文件的数量。
例如,文字材料50页,照片5张,附图1张;
2、说明组卷情况,如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
3、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
4、互见号,应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且另行保管的档案号,并应注明其载体形式。
第三十二条 案卷装订要求
(一)文字材料可采用整卷装订与单份文件装订两种形式,图纸可不装订。
但同一项目采用形式应一致。
(二)案卷内不应有金属物。
(三)单份文件装订时,应在卷内文件首页上方加盖、填写档号章。
档号章内容有:
档号、序号,式样、尺寸如图所示:
(四)外文资料应保持原来的案卷及文件排列顺序、文号及装订形式。
第三十三条 卷皮、卷内表格规格及制成材料
(一)卷皮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
其外表规格为310×220毫米,厚度分别为10毫米、20毫米、30毫米、40毫米、50毫米,用牛皮纸双裱压制。
(二)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的尺寸为297×210毫米。
(三)卷盒和卷内表格字迹要清晰端正。
第三十四条 声像材料整理时应附文字说明,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进行著录。
第三十五条 归档要求。
(一)建设管理单位各机构、各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整理、编目所形成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提交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机构归档。
(二)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归档可以按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项(单位)工程完成后与竣工验收文件一并归档。
(三)归档文件必须完整、成套、系统。
1、必须和反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2、必须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3、文件字迹材料及载体质量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四)参加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其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五)外文资料应将题名、卷内章节目录译成中文,与原文一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归档审查。
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后,应依次由竣工文件的编制方、质监部门、监理部门对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或三方联合会审;经建设管理单位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审查记录全部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
第三十七条 项目档案的整理。
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对全部归档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
(一)根据专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档案分类编号规则以及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制定统一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大纲)。
小型项目直接按项目、结构或专业分类;大中型项目按工程或专业分类,下设属类。
(二)依据项目档案分类编号大纲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编号。
(三)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清点、编目,并编制项目档案案卷目录及档案整理情况说明。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的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并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然后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再统一向建设管理单位、主管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二)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分别向几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所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并由建设管理单位汇总或由建设管理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后,交建设管理单位,再向主管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三)实行监理制度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有关单位按以上原则汇总、整理后交监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案卷,再向建设管理单位、主管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档案的移交要求。
(一)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单位按合同及规定的要求,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输档案移交。
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在每期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办理档案移交。
(二)竣工验收后,凡在本省城市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
第六章 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四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包括竣工初步验收,以下同),应在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以下同)的领导下,在工程(项目)验收前或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水利(水务)部门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通知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部属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省水利厅档案部门参加;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主持,省水利厅档案部门参加;省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水利厅档案部门主持;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有关市、县档案局主持,相应水利(水务)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单位的档案部门参加。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或竣工初步验收)前3个月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递交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并附《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3)和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第四十三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之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项目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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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项目档案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发挥作用情况;项目档案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运行良好的档案管理体制;
(二)文件材料形成程序规范、签署完备、制作质量良好;
(三)档案收集齐全完整;
(四)竣工图编制准确、清晰、规范;
(五)全部档案已进行系统整理,案卷质量、档案编目等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六)已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档案数据库;
(七)具有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档案保护设备;
(八)在项目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档案利用并取得一定效果。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专项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单位;
(二)召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三)有关单位按照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上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四十六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主持验收会议,通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和档案自检情况;
(三)察看档案库房及设施设备,抽查项目档案;
(四)验收组成员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五)验收组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意见。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必须抽查一定比例的档案案卷。
凡项目档案案卷数量超过2000卷的,抽查10%的档案;数量超过1000卷但不足2000卷的,抽查15%的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案卷。
第四十八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对项目档案管理体制等10个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价并填入《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
第四十九条 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限期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安排复查。
复查仍不合格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不予通过。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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