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9.docx
- 文档编号:4487274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3.02KB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9.docx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9.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9.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9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9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都市房屋拆迁的治理,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国务院«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和«江苏省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都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有利于都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爱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方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都市房屋拆迁的治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对本市都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工作。
各辖市人民政府都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都市房屋拆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都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治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治理
第六条都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公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刻,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许多于30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刻,拆迁时刻应当相应延长。
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实施房屋拆迁的时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形证明。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交的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畴;
〔二〕拆迁范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形;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畴图。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依照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托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形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方法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单位等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当托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同意拆迁托付。
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同意拆迁人托付,在批准的拆迁范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三条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向受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订立拆迁托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托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托付合同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备案。
受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单位的治理。
拆迁单位应当实行公布办事制度,同意群众监督。
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治理,具体方法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市场的治理,拆迁人应当托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应逐步采纳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具体方法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拆迁范畴确定后,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管、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四〕析产、分户;
〔五〕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治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能够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方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治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听证方法和裁决方法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院、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益、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治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治理。
拆迁单位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项目房屋全部拆除后15日内,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能够实行货币补偿,也能够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能够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因市政建设项目〔包括都市道路、桥梁、河道整治、广场、公共停车场、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环卫、燃气、驳岸、码头、人防、道路照明、绿化等项目〕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运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提供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办理产权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价款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契税,征管部门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证明予以免征。
第三十三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除本方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房产治理部门治理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以下方法予以补偿:
〔一〕住宅房屋:
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30元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优待价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与房产治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费用。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的,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安置房为期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并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样不超过18个月。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有线电视、空调、燃气移位等补助费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条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7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以下标准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
〔一〕不满1年的,增加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满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满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满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满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满7年的,增加5%。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区现定为8万元,金坛市、溧阳市现定为5万元,以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实际情形适时调整。
仅有一处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
〔二〕在其他地点确无住房。
拆迁人应当对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拆迁人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情形属实的按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救济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如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予以妥善安置;被拆迁人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租住城镇廉租住房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城镇廉租住房的治理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
被拆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
〔一〕共同共有产权的房屋经评估价值超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二〕住宅与非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拆迁补偿总额超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三〕已享受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市房产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的原那么。
第四十四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市、辖市房产治理部门应当公布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承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市、辖市土地治理部门应当承诺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评估机构查阅被拆迁人的土地登记资料。
第四十六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以下因素:
〔一〕区位:
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剂因素;
〔二〕用途: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连续营业1年以上的,应当结合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建筑面积未明确的直管公房,以承租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⒈22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运算;
〔四〕装饰装修:
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形分别运算;
〔五〕其他因素:
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具体的拆迁评估技术细那么由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举荐并在拆迁范畴内公布。
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0%以上的被拆迁人有不同意见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刻和地点。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托付。
托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托付合同,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那么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那么、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和谐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将确定的现场评估日期通知拆迁当事人,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被拆迁人拒绝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的,评估机构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资料或可确权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建筑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由拆迁人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评估机构应将拒绝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拆迁当事人。
评估结果能够作为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五十条评估机构应将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送交托付人。
托付人是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能够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说明、说明。
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说明。
拆迁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的,能够托付本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5%(含5%)范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托付人承担。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超出5%范畴的,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评估专家委员会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产治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治理部门选定的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都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采纳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托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纳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托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终止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罚那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差不多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方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能够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托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五条拆迁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峻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能够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方法规定,托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有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产治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意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猎取拆迁补偿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拆迁人阻碍、拒绝拆迁治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治理职责的,或者对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缺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六十三条在都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各辖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方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形,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常州市 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办法 doc19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