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街租赁商铺物业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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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街租赁商铺物业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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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铺物业管理协议
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山东新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铺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时代广场一层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序实施,保证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将商铺营造成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礼貌的经营场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互利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铺的物业服务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所租赁商铺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商铺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乙方租赁商铺合同编号:
2013-号
租赁期限:
本商铺租赁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费用收取
一、在商铺租赁期间,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预交物业、水电、卫生相关物业服务保证金元,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方可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以抵付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面积计算。
物业管理费:
第一年元/平方米/月收取,第二年元/平方米/月收取。
三、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方式及时间:
乙方须将2年度物业服务费用一次性支付甲方(并且提前两个月支付甲方下年度物业管理费)。
付款日期及金额明细表
期别
缴款金额
付款日期
大写
小写(元)
四、乙方逾期交付,除如数补交欠费外,还须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补齐欠款为止。
乙方欠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甲方催缴后三日内仍未足额补缴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非因甲方原因空置物业的,仍需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六、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属于市场定价的物业服务可根据市场规律定价。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商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自定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并采取公告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
3、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商铺内,以检查并确定是否违反装修守则,如发现任何租户聘用的承建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守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商铺内从事的一切违规活动,并要求违反者限期整改,赔偿因此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房屋的损失及承担其他一切连带责任。
4、制止违反本物业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5、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享有租赁商铺的使用权;但不允许乙方自行出租商铺。
2、享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权利,但须遵守甲方相应的管理规定。
3、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听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
4、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物业费、卫生费、电、水费等)。
5、装饰装修商铺时,须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7、对租赁人、使用人及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8、做好商铺内的防火、防盗、卫生及其他安全工作。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其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对商铺的管道堵塞或水管、天花板、地板渗水或漏水等情况给予及时维修、处理,如未对该等情况处理及时维修、处理而影响或造成其他商户、公共部分、共用部位损失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1、自行举办营销、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活动。
但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乙方应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给与必要的协助,乙方承担费用。
第五条商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按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及有关装修规定内容实施。
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妨碍其他商户正常使用物业。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却是需要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照价予以赔偿。
2、商铺装修前必须办理装修手续,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元/间(商铺装修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退还);装修垃圾自行清运(日产日清),每推迟一个工作日罚款200元。
对商铺实施装修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安全,不破坏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消防部分须经物业公司和消防部门审批。
第六条商铺管理规定
1、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的证照,并按审批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公平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3、商铺的经营项目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对所有商铺的经营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并避免扰民的经营活动。
5、统一门牌广告形象,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施工。
6、商铺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的商铺内,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堆放、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
7、不得私自占用、取用或移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电、消防栓、垃圾桶等)。
8、垃圾须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餐饮业的泔水须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抛。
9、不得在商铺外任何地方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0,若因商铺的疏忽,导致水、电、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用设施设备受损的,乙方需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11、公共阀门、消防栓、配电等公共设施设备如设置在商铺内,须维修时,必须给与配合,不的阻碍维修。
12、乙方对商铺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业主或租户),并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13、商铺内货物的摆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消防栓、消防广播、空调控制器等设施,不得乱拉乱搭电线。
14、商铺租赁方须将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物业公司,相关资料如有更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更改,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给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三、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调解,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乙方确认,在本合约签署前已熟知本合约的所有条款,并就合约的所有条款与甲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山东新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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