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通卡发行应用管理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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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通卡发行应用管理章程
羊城通卡发行应用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一、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下称:
本公司)是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下称:
羊城通系统)的运营主体。
为保证羊城通系统的正常运行,向羊城通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为规范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规定了本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发行、充值、消费、增值应用及其它向持卡人提供的服务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持卡人享受的服务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持卡人使用羊城通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和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受章程条款约束。
三、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部分特定服务则适用于针对性的定制规范。
定制规范是本章程的有效补充,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定制规范为准。
四、本公司营运羊城通系统,并最大程度确保该系统正常营运,持卡人在使用羊城通服务时发现任何异常情况的,应尽快与本公司联络。
五、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批复及相关合同条款等确定羊城通卡相关收费政策或标准,并保留对提供特定的羊城通服务项目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
六、本章程所使用的一些用语说明如下:
(一)羊城通系统——指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
羊城通系统向公众提供“羊城通”电子支付服务,让公众使用本系统可以方便、有效地乘搭地铁、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接受今后继续扩展的其它服务。
(二)羊城通卡——指由本公司或经本公司授权认可的合作商向公众发行的可反复充值、多次付费的羊城通系统专用的非接触式IC卡。
(三)持卡人——持有羊城通卡、并在接受加入羊城通系统的羊城通服务合作商提供的各项服务时,使用羊城通卡作为支付媒介的人士。
(四)增值应用提供商——指经本公司授权认可,提供羊城通卡除羊城通功能外,其它行业应用业务功能服务的合作单位。
第二章羊城通卡的发行
七、羊城通卡包括:
押金卡、优惠卡、纪念卡、企业卡、联名卡等类别的羊城通卡。
(一)押金卡:
指依据有关物价政策以押金方式租用给持卡人的羊城通卡。
(二)优惠卡:
指依据政府优惠政策、经政府授权向特定人群发行、具有乘车优惠功能和个人信息的羊城通卡。
(三)纪念卡:
指本公司或合作单位以销售形式发行、具特别版面形象或收藏价值的羊城通卡。
(四)企业卡:
指合作单位按需订制版面图案且向特定对象免费发行的羊城通卡。
(五)联名卡:
指合作单位面向特定持卡人群体发行、除羊城通功能外,具备其它行业应用功能的羊城通卡。
(六)其它:
根据特定群体的需求,由本公司或经授权认可的合作单位发行的、制定有定制规范的羊城通卡。
八、每张羊城通卡均设置对应的电子现金储值账户(下称:
羊城通账户)。
羊城通账户不可透支,不可提现,可反复充值使用。
九、羊城通卡的发行价格:
(一)押金卡以押金方式发行,押金标准为本公司经物价部门审批后公布的标准。
(二)除押金卡外的其他各类型羊城通卡,以本公司或经授权认可的合作单位所公布的价格或方式发行。
持卡人为获得该类羊城通卡所支付的费用,本公司或经授权认可的合作单位不予退还。
(三)联名卡有关收费标准由负责发行的合作单位制定并通知持卡人;本公司保留收取相关增值服务费用的权利,并提前15个工作日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持卡人。
十、羊城通卡的权利归属:
(一)押金卡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持卡人缴付押金后获得该卡的使用权;本公司保留管理卡内数据、根据特定情况禁止该卡使用等权利。
(二)除押金卡外的其他各类型羊城通卡,持卡人一经购买或获取可获得该卡的所有权,但本公司保留管理卡内数据、根据特定情况禁止该卡使用的权利。
十一、持卡人必须从经本公司授权认可的正规发行渠道合法获取羊城通卡。
客户若通过任何未经授权认可的渠道获取羊城通卡,则本公司不保证其可享受正常的羊城通服务。
十二、羊城通卡的正规发行渠道:
(一)经授权认可的发行网点,客户有权要求查看其“授权业务代理网点”证书;
(二)实施有关政策优惠卡政策的政府部门;
(三)经授权认可的企事业单位、银行、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提供商等合作单位。
十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羊城通卡为有效羊城通卡:
(一)按经授权认可并施行的发行条款、规则、章程、规定等合法发行的;
(二)通过经授权认可的正规发行渠道合法获取;
(三)未遭损坏,未遭改变卡内结构,未经擅改卡内数据;
(四)未因故被禁止使用的。
第三章羊城通卡的充值
十四、持卡人必须在经授权认可的充值网点(含人工网点及自助设备)为羊城通卡充值,并有权要求查看人工网点的“授权业务代理网点”证书。
如持卡人不确定该网点是否具备授权,则不应在该网点充值。
十五、持卡人应以现金、刷银行卡或其他经授权认可的形式支付羊城通卡充值款,并以经授权认可的方式将等额的电子现金储值额充入羊城通卡中。
十六、羊城通卡的每次充值额一般为人民币50元的正整数倍,如因特定客户群体或充值方式需调整每次充值额的,本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另行公布。
本公司及经授权认可的合作单位保留修改持卡人所设额度的权利。
十七、羊城通卡的最高金额上限一般为500元或1000元,具体以该卡发行时的设置为准,针对特定卡进行个别设定和另行公布的除外。
本公司有权视市场需要对羊城通卡的最高金额上限进行调整。
十八、本公司有权拒绝承认任何在未经授权认可的网点或以未经授权认可的方式充入羊城通卡的电子现金储值额,及由此对羊城通卡内数据所作的修改。
若因持卡人或网点的上述行为导致羊城通卡损坏、卡内数据被破坏或擅改的,本公司对此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持卡人及未经授权认可网点的责任的权利。
十九、如本公司或经授权认可的服务合作单位针对特定充值方式公布了定制规范的,以定制规范为准。
持卡人应在使用上述服务前,仔细阅读此类规范,一旦开通此业务,表示同意相关规定及服务条款。
任何因上述服务合作单位所公布的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该服务合作单位承担。
二十、本公司保留对指定充值方式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并提前15个工作日以合适的方式告知持卡人。
二十一、除由本公司正式公布的推广活动以外,羊城通卡在充值时不享有任何折扣优惠。
第四章羊城通卡的增值服务
二十二、本公司与增值应用提供商合作提供的服务,持卡人可向增值应用提供商另行申请,或由增值应用提供商在提供羊城通联名卡时提供有关服务。
增值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由提供商制定并通知持卡人,本公司保留收取相关增值服务费用的权利,并提前15个工作日以合适的方式告知持卡人。
二十三、增值服务如有独立的有关管理办法及章程,在使用增值服务前,持卡人应细心阅读及确定同意有关管理办法及章程。
任何因增值应用提供商所列明的管理办法及章程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该增值应用提供商承担。
第五章羊城通卡的使用
二十四、羊城通卡的应用范围包括公共汽(电)车、地铁、BRT、轮渡、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等公共交通领域及连锁便利店、超市、西饼店、凉茶店等小额消费领域。
二十五、羊城通卡应用范围可能调整,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十六、羊城通卡的使用方式
(一)在公共汽(电)车、地铁、BRT、轮渡、公共自行车使用时,采用“一人一卡”收费模式。
(二)具有特殊外形结构的羊城通卡可在羊城通应用范围内使用,但因其外形结构与一般羊城通卡不同,在部分机具设备上使用可能会有一定影响。
(三)羊城通卡余额不足无法正常扣费时,持卡人需以其他方式支付当次应付费用。
二十七、羊城通卡作为广州市公交地铁票务优惠政策的实施载体,本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优惠政策内容,但对政策内容不具有决策、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第六章羊城通的持卡人服务
二十八、故障处理:
持卡人须持卡到羊城通客户服务中心,或经授权认可的客户服务代理点处理,其它未经授权的网点不受理故障服务。
(一)押金卡故障的,经检查无人为损坏的,免费更换一张押金卡;经检查属人为损坏的,持卡人需交纳20元/张成本费以另行更换押金卡;故障卡均需回收;
(二)纪念卡或企业卡故障的,自首次使用日起一年保质期内,经检查无人为损坏的,免费更换指定版面的纪念卡;自首次使用日起一年保质期外或有人为损坏,不予以免费更换;故障卡均需现场打孔并回收。
(三)联名卡或第三方发行的羊城通卡故障的,持卡人应与发行方联系,并按其相关服务规则处理。
(四)故障卡余额可转至新卡或自带卡内:
若故障卡余额可读,则当场把余额转到新卡内;若故障卡余额不可读,需7个工作日后持登记的新羊城通卡在具备自动充值功能的网点或设备上充回故障卡余额。
故障卡余额以羊城通系统后台记录为准。
(五)故障卡的当月乘车/地铁次数,根据当日羊城通系统记录当场转至更换后的卡片或持卡人自带羊城通卡。
二十九、退卡
(一)持卡人凭押金卡即可办理退换卡业务,无需提供押金发票;票卡只能作一次性退卡,押金及余额不能分开退返,已办理退卡手续的押金卡不可继续使用,由本公司回收。
(二)押金卡且无人为损坏的,将押金及卡内余额退回持卡人。
若存在以下情况,本公司有权收取或扣除合理费用:
1.票卡余额高于一定额度时,按一定比例收取退卡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本公司公布为准;
2.持卡人的羊城通押金卡出现人为损坏,收取押金卡成本费用。
3.任何其他款项,包括羊城通服务的未清偿收费。
(三)除押金卡以外的其它类型羊城通卡不予退卡,可将余额转至其他羊城通卡内。
转余额业务参照退卡转余额相关规则。
三十、本公司工作人员视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故障卡免费更换和退卡条件,本公司有权对人为损坏的羊城通卡不作免费更换或收取相关成本费用。
人为损坏的标准:
卡体出现打孔、切割、折断,或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的卡面凹凸、卡面涂写和卡体残缺等情况。
三十一、在核定须退还持卡人的押金及/或余额,或转余羊城通卡余额时,有关数据以本公司后台系统的记录为准。
三十二、羊城通联名卡注销
(一)羊城通联名卡或由合作单位发行的加载羊城通功能的票卡,持卡人可根据持卡人与发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以及本规定,申请注销持卡人的羊城通卡。
(二)本公司保留收回、注销或中止持卡人的羊城通卡或本公司任何服务的权利。
持卡人须按照本公司所通知的方式提交所持羊城通卡。
三十三、本公司有权要求持卡人在充值/购卡/退卡/退款时提供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十四、查询业务
(一)可读的羊城通卡可即时查询卡内余额、最近12笔交易记录及最近30天内的历史交易记录。
(二)交易清单的交易时间或交易地点将不定期更新,信息仅作参考。
(三)本公司保留收取查询业务收费的权利。
三十五、不常用的羊城通卡
羊城通卡是为持卡人提供经常性支付服务而设的支付媒介。
若持卡人在本公司公布的有效期间内未为羊城通卡充值的,为保障持卡人利益,本公司将视为持卡人的该羊城通卡不再使用处理,并将会使持卡人的羊城通卡失效。
若持卡人其后要求重新生效,本公司有权向持卡人收取合理费用。
三十六、羊城通挂失服务
(一)羊城通挂失服务仅限于学生卡或部分定制联名卡。
受条件所限,羊城通账户余额的挂失服务非实时挂失,可能在挂失前后卡内余额已有所损失,本公司仅退还已冻结的余额。
具体以本公司或联名卡发行方所公布的定制规范所述为准。
(二)对于不提供挂失服务的羊城通卡,因遗失卡而造成的充值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和赔偿责任。
(三)本公司可保留就所提供的此项挂失羊城通服务向持卡人收取合理费用(费用标准以本公司公布为准),并在持卡人的羊城通余额(如有)的退款中扣除或由持卡人缴付。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三十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入侵羊城通系统软件或擅自改动或干扰羊城通数据,不得破坏羊城通运行系统、设备及设施,因相关行为造成本公司损失或费用支出的,本公司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有关费用及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羊城通卡(含数据)及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羊城通卡,凡经查证属实的,本公司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九、羊城通卡被擅自改动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承认该羊城通卡所产生的交易,有权拒绝退还该卡的任何余额。
四十、若本公司停止或终止羊城通卡有关发行业务的,将及时对外发布,使持卡人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后续工作,切实保障持卡人的利益及身份信息,持卡人可按公司发布的内容或者方式处置羊城通卡及卡内金额。
四十一、持卡人资料信息
(一)持卡人资料信息是指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和羊城通卡相关信息(包括羊城通卡号、交易记录)等。
(二)若持卡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其个人资料信息,本公司可能无法向持卡人提供特定的羊城通服务。
第八章附则
四十二、本公司不定时向持卡人公布有关羊城通新服务、最新信息,并按公布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十三、本章程在本公司网站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持卡人可于本公司网站查阅。
四十四、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五、本章程由本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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