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1填报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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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引言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填报机构承担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数据,反映各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
第二部分:
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
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
2.报表编码:
银监统0007号
3.填报机构:
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其中本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不需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报送;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投向”不需要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报送。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第Ⅰ部分、第Ⅱ部分法人机构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第III部分法人机构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
5.报送方式:
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
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
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
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
具体说明
本部分对《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主要项目作出说明。
本表分为三个部分:
第Ⅰ部分是“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第Ⅱ部分是“资产质量及准备金”;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投向。
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文件)要求。
[B正常贷款]:
指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
[C正常类]:
指正常类贷款,即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D关注类]:
指关注类贷款,即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
[E不良贷款]:
指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F次级类]:
指次级类贷款,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G可疑类]:
指可疑类贷款,即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H损失类]:
指损失类贷款,即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对贷款以外的其他信用风险资产,也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要求,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并按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Ⅰ部分:
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本表在填列贷款行业投向时,应根据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而不是借款人所属行业填报。
具体应把握以下原则:
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用途进行填报;如果无法合理地确定贷款的投向,则按借款人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填报。
其中对于个人经营性贷款也应根据这一原则填报。
[1.各项贷款]:
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
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本项目按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进行调整。
[2.对境内贷款]:
反映填报机构报告期末发放的使用地为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项贷款。
[2.1农、林、牧、渔业]至[2.20国际组织]:
所列20个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02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执行,反映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发放境内各项贷款的行业投向。
如果无法合理地确定贷款的投向,则应按借款人主营业务所在行业进行分类。
其中,[2.10金融业]指对金融业发放的贷款,不包括对同业的拆放、贴现和转贴现业务。
[2.21个人贷款(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
反映填报机构报告期内发放的使用地为境内的除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包括信用卡、汽车、住房按揭贷款和其他四项。
对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发放的使用地为中国境内的除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在此项目填报。
[2.21.1信用卡]:
反映填报机构为个人信用卡透支的垫款。
[2.21.2汽车]:
反映填报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2.21.3住房按揭贷款]:
反映填报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是为购买个人住房、并以此套住房为抵押的贷款。
不包括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用作其他用途的贷款、商业用房贷款以及商住两用房贷款。
[2.21.4其他]:
反映填报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除信用卡、汽车和住房按揭贷款以外的贷款,如存单质押贷款等。
[2.22买断式转贴现]:
反映填报机构对同业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
[3.对境外贷款]:
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发放的使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贷款。
附注项目[7.个人经营性贷款]:
反映填报机构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包括个体经营户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户贷款等。
[4.逾期贷款]:
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没有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各项贷款的本金余额。
逾期贷款可按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时间的长短分“逾期30天以内的贷款”、“逾期31天到90天贷款”、“逾期91天到180天贷款”、“逾期181天到270天贷款”、“逾期271天到360天贷款”和“逾期361天以上贷款”六类进行统计。
按月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发生逾期的填报方法为:
逾期90天以内的,按照已逾期部分的本金的余额填报,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整笔贷款本金的余额填报。
借新还旧和因借新还旧而展期等形式的贷款的逾期天数从原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起算。
正常的贷款展期的逾期天数从展期后的到期日起算。
如果一笔贷款本金和利息都逾期,按逾期时间长的期限进行填报。
如一笔贷款,本金逾期20天,利息逾期60天,则填报时需将本金(按月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将已逾期部分的本金)填列在“4.2逾期31天到90天贷款”项目中。
[5.重组贷款]:
是指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无法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表还款,逾期超过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一定时间,还款情况已不正常,填报机构不得不对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修订,对借款人作出减让安排的贷款。
表现为:
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减免利息、减免部分本金、调整还款方式、改善抵押品、改变担保条件等形式。
重组贷款的减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条款的调整,如利息或本金的减免、利率低于当前市场利率水平、暂停还本付息等;
2.按照信贷管理政策的规定,本来不能给予更长的还款期限,但由于减让安排,在承受额外信用风险的情况下,被迫同意延长还款期限;
但是贷款按照现行利率进行延期,银行没有进行借款条件的减让,延期原因不是由于借款人财务困难,且不承受额外的风险,则贷款不属于重组贷款;
3.贷款全部或部分的偿还来源转变为从借款人那里取得的不动产、借款人对第三者应收款或者其他资产及权益;
4.重组也包括新的债务人更换旧的借款人,或增加新的债务人。
[5.1年初重组贷款]:
指填报机构年初重组贷款的余额。
[5.2加:
期间新重组方案]:
指填报机构报告期间(从年初到报告期末)新增加的重组贷款余额,但是不包括再重组的贷款(即已划为重组贷款,在观察期间、尚未上调为正常贷款前,仍然不能按重组条件还款,而再次进行了重组的贷款),但重组贷款经观察期后上调为正常贷款后,又重新进行了重组的贷款,仍应包括在内。
[5.3减:
重组上调]:
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由填报机构对合同条款做出调整(一般包括:
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减免利息、减免部分本金、调整还款方式、改善抵押品、改变担保条件等),依照有关规定在观察期后将贷款分类由不良上调至正常的贷款金额。
[5.4减:
重组贷款收回现金、以物抵债、核销、其他]:
重组贷款因收回现金、以物抵债、贷款核销、不良贷款处置等原因,使重组贷款减少的余额。
[5.5期末重组贷款]:
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重组贷款的余额。
[5.5.1其中:
逾期超过90天]:
指调整为重组贷款后,借款人仍不能按重组条件还本付息,还款逾期超过90天的重组贷款。
贷款重组后,在观察期内分类档次下调,或经过观察期,贷款分类档次在次级、可疑、损失三类不良贷款中迁徙,对贷款分类的变化直接反映在不良贷款分类项的期末重组贷款余额中。
如一笔金额为20万元的次级类贷款,重组后在报告期内降级为可疑类,填报时,直接在“次级类期末重组贷款”项中减少20万元,在“可疑类期末重组贷款”项中增加20万元。
[6.展期贷款]:
反映填报机构办理贷款展期业务的各项贷款在报告期末的本金余额和五级分类情况。
第Ⅱ部分:
资产质量及准备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对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提取进行规定。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规定了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要求,贷款损失准备按法人统一计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但专项准备由各分行分别计提。
对于各项贷款以外的具有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分类标准,在银监会未制定统一标准之前,填报机构可参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文件),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其他信用风险资产准备金的计提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或比照本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进行。
此部分有关限定性定语名词统一解释如下:
境内:
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保证金和抵质押品价值]:
保证金指客户缴纳的、用于该笔资产的、填报机构纳入保证金会计科目核算的报告期期末的保证金会计账面余额。
抵质押品价值是指填报机构遵循有关债权债务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的公允价值。
但是对每一个交易对手而言,填报的上述账面余额和公允价值不应超过有关债务的本金和应计利息合计的总额。
保证金和抵质押品先覆盖本金部分,有超额部分可以用来覆盖应收利息,但不能超过应收利息的余额。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关于公允价值的详细解释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2.5保证金和抵质押品价值]、[3.1保证金和抵质押品价值]、[4.1保证金和抵质押品价值]、[5.1保证金和抵质押品价值]、[6.1保证金和抵质押品价值]和[7.1保证金和抵质押品价值]与此说明相同。
[1.2贷款损失准备__专项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填报机构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
专项准备是指填报机构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2.6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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