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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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市井研县研经镇同前、塘家等六个村土地整理项目
监理细则
编制人:
审批人:
审核人:
2008-9-18
1.工程概况2
2.监理组织机构2
3.质量监理工作流程2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3
4.1施工前组织保证3
4.2施工术保证3
4.3本工程质量监理要点3
5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9
5.1组织措施9
5.2技术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10
5.3质量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10
5.4合同与经济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11
5.5安全进度监理工作措施11
市井研县研经镇同前、塘家等六个村土地整理项目
监理细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类型
项目区主要工程包括:
土地平整工程(主要是坡改梯、水田整理、荒草地开发);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是农渠、排灌渠、山平塘、蓄水池、提灌渠、提灌站、便民池等);道路工程(田间道和生产路);农田防护工程等。
1.2、工程数量
土地平整工程:
旱地坡改梯区域391.783公顷;筑埂水田99.025公顷;荒草地开发整理1.27公顷;爆破松土33.24公顷。
农田水利工程:
新建提灌站1个;新建蓄水池108口;新建便民池80口;新建排灌渠1条,长1280.00m;新建田间道涵管67处;新建隧洞涵管长250.00m;整治山平塘14口;整治农渠6条,总长7070.00m;整治提灌渠1条,长1717.00m;整治排洪沟1条,长205.00m;整治囤水田99.025公顷。
田间道路工程:
新建田间道1条,长1122m;整治田间道8条,长12744m;新建生产路4条,长4150m;新建进户生产路长3000m。
农田防护林工程:
1#整治田间道种树3980株,坡改梯以与荒草地开发区域种植桑树243600株。
2.监理组织机构
见监理规划
3.质量监理工作流程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全过程检查,并实行工序报验制度
3、
(1)施工测量质量监理
(2)土方工程质量监理(3)路基工程质量监理(4)水利工程质量监理(5)砼工程质量监理(6)土地平整质量监理(7)植被质量监理
4、各种检验资料审核
5、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
6、竣工资料审核与竣工验收
4.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4.1施工前组织保证
质量体系必须健全,质保措施必须满足工程要求。
4.2施工术保证
1.施工所用砂子、碎石、水泥等须试验和经现场检验合格后,并见证取样,方可使用。
2.所用钢筋、水泥必须有加盖红章的出厂合格证和复试报告。
3.所用产品设备外购件必须有合格证,并经现场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供货方现场共同验收,质量合格、资料齐全后,方可使用到工程上。
4.各种试验必须有监理参加,现场抽样试验。
5.各种砂浆、砼施工时必须有资质试验单位的配比通知单,并严格按重量配比搅拌。
6.各种技术质量资料,必须与时、真实、齐全、清楚。
4.3本工程质量监理要点
总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理程序,并就本工程路基、路面、水利、土地平整、植被等重点控制对象、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分析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针对原因制定对策和措施进行预控,完成工序活动的质量控制任务。
4.3.1施工测量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与现行有关技术规编制。
1.2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围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2、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2.1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部向承建单位提供的施工区围现场测量基准点与相关数据,承建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
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测量监理部,共同进行核实。
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部测量室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2承建单位应在施测前,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报告包括以下容:
(1)施测项目概述。
(2)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3)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4)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8)监理工程师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3承建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进度日程安排施测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按有关要求向监理部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测量工程师进行审核与确认
2.4基本控制各测量阶段报告容要求。
(1)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
1)已有的控制点成果与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2)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等)。
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和测距导线法,或合同文件技术规允许,或报经监理部批准采用的其他测量方法,尚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
(2)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
1)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
2)点之记、托管书。
(3)控制测量观测。
1)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
2)仪器检验资料。
3)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
(4)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1)业成果计算资料。
对于水工隧洞测量,应递交洞口点与洞外相关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和进洞关系平面图,洞导线和高程计算成果以与平面图。
2)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3)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5)监理部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相应的应用技术与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2.5放样测量各阶段应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主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和资料。
必要时应根据监理部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与资料。
报告容包括:
(1)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与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此项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2)放样数据、放样略图(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网图)。
(3)放样方法、程序与点位精度估算。
(4)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
另外,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还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和验收报告。
2.6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容要求。
(1)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2)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3)各种断面图与断面编号。
(4)危险地带断面测量技术安全措施。
此项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5)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
2.7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容要求。
(1)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他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
(2)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
(3)工程量计算资料。
(4)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
2.8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容要求。
(1)测图控制
1)基本控制(参见2.4)。
2)图根控制测量设计、有关永久性标石点之记。
3)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4)测站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图根点和测站点坐标与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5)加密高程观测方案和控制路线图,图根点、测站点、加密高程点成果表与展点图。
(2)地形图测绘。
1)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分幅、图式。
2)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3)测站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
4)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3)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
2.9如果承建单位采用新仪器设备或新技术方法,或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须于计划实施前报监理部批准。
2.10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其施测单位负责人签署后递交。
监理部审阅后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合格”、“按意见修改(正)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正)后重新报送”四种。
2.11若承建单位收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正)后重新报送”,则承建单位应抓紧作出安排,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施测或施工作业延误等合同责任。
2.12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若承建单位在限时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3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测量成果准确和精确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质量控制
3.1所有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检查。
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测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3.2承建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部测量室确认,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承建单位应与时安排予以复测,并为此承担合同责任。
3.3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设计要求和有关测量技术与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如施工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了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则新的标准(规)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照其执行。
3.4各分项工程项目施测质量控制标准还应结合相应项目技术要求和相应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4、其他
4.1对于承建单位报送,申明属于秘密并于文件首页一个明显位置加盖了密级印章的成果资料和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对第三方,并且只限于在本监理项目围引用。
4.2当承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己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措施和计划,并致使施测技术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实施前另行报经监理部测量室批准。
施工测量所有项目工作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合同工程项目价格中,业主单位不另单独计量支付。
4.3.2土建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以与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SL62-94、《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与其他有关规程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
1.2本工作规程适用:
场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土建工程、以与其他所有混凝土工程与其相应围。
2、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
2.1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按设计或施工规程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材料、钢筋、型材以与混凝土骨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主体工程施工的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以下统称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有关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核。
2.2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
2.3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和各种试件,以与在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4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时,承建单位可以于计划使用代用材料的14天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
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批准予以采用。
2.5承建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2.6对于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承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支付。
2.7承建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申报签证程序
3.1每批建筑材料进场,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进场材料检验,并向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
3.2工程开工前以与在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月或依骨料生产规模不定期地对用于工程施工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报《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工程砂石骨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报监理部认证。
3.3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后3~7天完成认证检查,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3.4《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工程砂石骨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与《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均按一式四份报送。
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承建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检验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
4、质量检验
4.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其品种、牌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
钢筋、型材与焊条的性能必须符合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2钢筋和型材应有出厂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
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
4.3水泥与粉煤灰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和现行的国家与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运至工地的水泥与粉煤灰,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依照有关规程规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4.4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与使用说明。
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4.5止水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
5.1运至工地的钢筋与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与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
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
5.2从水泥厂、灰场或其他转运站将水泥、粉煤灰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水泥、粉煤灰在运到工地时不受潮与不受其他杂物污染。
5.3不同品种、标号与厂家的水泥、粉煤灰应分别贮存,贮存量应满足混凝土浇筑强度的需要。
水泥、粉煤灰运到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
5.4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粉煤灰有良好的质量,在工地上承建单位应做到:
(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与粉煤灰。
(2)散装水泥与粉煤灰应与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次。
(3)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实验证明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监理部的批准。
(4)袋装水泥、粉煤灰应在水泥厂、灰厂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与粉煤灰应废弃。
(5)在拌和楼贮存罐,粉煤灰与水泥应分别存放,不同品种与不同厂家的粉煤灰应分开存放,并以与水泥一样的方式称量送进拌和机。
5.5外加剂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剂的贮存必须避免污染、蒸发或损耗。
对于液体外加剂必须提供专门设施使之搅拌均匀。
(2)引气剂若在工地存贮时间超过6个月或受过冷冻的,不能使用。
除非重新测试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3)缓凝减水剂若在工地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或出现冷凝结霜的,不能使用。
除非通过试验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4)粉剂的存放条件应与水泥一样。
5.6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
(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骨料堆上操作。
5.7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存贮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无任何不当设备操作或置于其上。
(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
(3)在开始混凝土浇筑以前,应贮备满足进行连续浇筑的足够数量的合格细骨科。
(4)细骨料堆存的活容积应满足施工期间对合格料的需要。
5.8袋装水泥与粉煤灰的运输、保管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
(3)水泥与粉煤灰仓库宜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风措施。
(4)堆放袋装水泥或粉煤灰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袋装水泥或粉煤灰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6)先到的水泥应先用,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水泥,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认定的标号使用。
6、其他
6.1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土石料,止水材料与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与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和质量评定标准规定进行。
6.2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承建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为材料质量检验所进行的检查、取样、试验与鉴定,业主单位均不另外予以计量支付。
4.3.3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L38-9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规程规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方明挖工程的监理,其它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2、工程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测量施测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部审批。
2.2开挖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和有关规程规,结合地形,地质资料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部。
施工措施计划包括下述主要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开挖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
(4)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和设施)配置计划
(5)安全措施
(6)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开挖和其它特殊施工方法
(7)质量控制和检测措施
2.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
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
2.4承建单位接到审签意见后,可与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开出相应的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末收到监理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6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工程师特别许可,否则应在开挖前报经监理检测质量合格后,同时完成地质编录情况下,方可进行相应部位的其它作业。
3、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已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要求时,应与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审批。
3.2施工中,承建单位要加强测量的校测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
(1)轴线、高程、开挖断面和点位的施工放样;
(2)开挖纵横断面,土岩界面检测工作;
3.3上述两项工作在施测前必须申报监理部,未通过监理部允许,擅自进行土石方开挖与回填,监理部可对其补报的测量成果不与认可。
3.4开挖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测量应与时报送监理部检查认证。
必要时监理部可抽测或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但监理工程师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决不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建筑物结构位置和尺寸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5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地质测绘、编录和安全监(观)测等工作。
针对各部位开挖过出现的地下水,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确保开挖正常进行与下道工序的施工。
3.6施工作业中,做好劳动和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良好、文明的作业环境。
3.7发生塌方等事故时,承建单位应与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围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监理部。
同时,会同设计、监理,与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审批执行。
3.8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时,承建单位应与时向监理部报告,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研究,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审批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渣、弃渣,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部有权分别采用口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指令等方式予以制止或责令停工整顿。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与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4、施工质量控制
4.1承建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质检员、施工员、调度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与时向监理部报告,并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4.2开挖工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垂直作业;
(2)做好危石清理、坡面支护、防护和排水工作;
4.3开挖进程中,应严格中心线和高程。
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规格检查应符合下列精度要求:
(1)开挖放样误差,一般不大于10cm;
(2)开挖断面测量相对于中线的误差不大于5cm;
(3)施测断面间距一般不大于10m,对起伏差或线型变化较大的部位,应适当加测断面;发生异常情况应与时采取措施,作出详细记录并与时报监理部。
4.4其它未列项目的质量控制与检验标准均按有关设计文件、合同技术规、施工技术规程规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执行。
5、质量检验与工程验收
5.1土建工程质量检验与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监理按《土建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实施细则》执行。
5.2工程开挖或阶段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与时申请中间(或阶段)验收,以利合同支付与下序工程的顺利进行。
申请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资料:
(1)施工详图图号、设计变更文件文号与监理部审签号;
(2)导线与高程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3)误差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4)由施工地质工程提供的地质素描图(或其完成记录)与工程、地质水文资料;
(5)施工记录资料。
4.3.4土方填筑监理工作规程
1、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1.1承建单位应在填筑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
容应包括:
(1)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3)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数据记录与整理制度。
在施测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预算出各部位、各高程控制点的坐标参数,以便放样施测时控制和校正。
1.2填筑开工以前,承建单位应将测量控制网与放样测量成果以与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
必要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
1.3填筑施工之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
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坡面碾压施工工艺。
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与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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