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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本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合理保证执业质量,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并结合本所组织结构设置【附件1:
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业务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结构【附件2:
业务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结构图】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本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所和项目负责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本所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出具的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
如果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报告上签字,本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做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本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和监控质量控制政策而制定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为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本制度规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是本所业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所各部门、分所及其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条本所负责将本制度以及其他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给全体人员,并通过年度内部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等途径予以讲解。
本所人员应当知晓、理解和执行这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向技术部反馈关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所业务质量控制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本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本所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是立所之本,致力于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要求各级管理层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质量文化,并通过培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谈话等形式传达这些行动和信息。
第八条本所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业务质量的监控和指导工作,技术部协助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项目组应当实施本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负责人对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代表本所签署业务报告。
第十条本所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在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本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制度》【附件3】的规定。
第三章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一条本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所《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恪守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二条本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守则》,通过行为示范和清晰一致的信息传达,在本所内部形成重视并遵守职业道德的氛围。
第十三条职业道德培训属于本所强制性培训内容,技术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入职员工的职业道德基础培训,讲解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以及本所《职业道德守则》的具体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的职业道德培训,向全体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传达本所《职业道德守则》的具体要求并强调遵守相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要求的重要性。
第十四条本所技术负责人负责指导和解答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问题,并监督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要求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本所及其人员应当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独立性,为了及时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本所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向技术负责人提供与上市公司客户委托审计业务相关的信息,由技术负责人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本所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由其采取适当行动。
同时,技术负责人将根据收集的信息及时更新和公布本所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股票清单,以帮助本所及其人员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具体审计业务已识别的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项目负责人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项目负责人应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拒绝审计业务委托或终止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本所人员应立即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报告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评估其严重程度,并采取以下行动:
(一)立即将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传达给相关项目负责人和受独立性约束的人员,采取适当行动解决有关问题;
(二)立即将严重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和为解决有关问题而采取的行动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使其能够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十八条在具体审计业务的整个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
如果注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与本所技术负责人进行讨论,确定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行为,应按照本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部负责为全体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条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和承接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或决定保持现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时,必须获取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本所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二)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四)已对新客户和现有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本所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
(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
第二十一条对于初步评估为重大风险业务的承接或保持,应当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他业务的承接或保持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于决定承接的项目,本所应当在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二十三条如果在接受业务后获知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本所拒绝接受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批准接受该业务的副总经理,由其决定保持该项业务或解除该项业务约定。
第二十四条如果解除业务约定,项目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或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并考虑是否存在相关规定,要求本所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情况及原因。
第五章人力资源
第二十五条为了合理保证本所拥有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本所已制定以下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
(一)招聘;
(二)业绩评价;
(三)人员的素质和胜任能力;
(四)职业发展;
(五)晋升;
(六)薪酬;
(七)人员需求预测。
第二十六条本所将承接的业务委派给项目组办理,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并及时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项目负责人应由本所具有副主任会计师以上职级的人员担任,对具体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为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恰当履行职责,本所将监控项目负责人的工作量及可供调配的时间,对于工作负荷过重的项目负责人,本所将及时调整其业务委派。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协助审计部负责人根据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经验、能力等委派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应确信项目组整体上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
第六章业务执行
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组成员的业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能够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学识、经验、能力进行合理分工,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指导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强调计划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并让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
在风险评估阶段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的程度。
第三十一条对所有重要的审计领域,项目负责人应列出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必要的程序指引项目组成员执行,并确保相关程序的执行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复核。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及项目组计划会议等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
例如,各成员在该项业务中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拟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拟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例如,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生产业务流程等;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
例如,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异常压力、上期审计时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
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遭遇重大诉讼、管理层将出现人事变动等;
(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
例如,计划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
第三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业务的执行,主要监督工作包括:
(一)跟进审计业务的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胜任能力和素质,包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审计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对助理人员完成的工作进行复核,确定已完成工作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和本所执业制度的规定,是否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结论做了充分的审计记录,是否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所表达的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的结果一致等。
第二节咨询和重大问题请示
第三十五条本所鼓励业务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三十六条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本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本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在寻求外部咨询时,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要注意这些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要经被咨询者认可。
第三十九条项目组寻求外部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对于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一般指可能对业务报告结论产生影响的问题),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编制重大问题请示报告【附件4: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格式】,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评估相关问题的风险及其严重程度,考虑是否应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方案。
第三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四十一条本所对风险类别指定为A类的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以下审计业务的风险类别应指定为A类:
(一)上市公司的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前次(或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盈利预测审核等。
(二)拟上市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包括申报期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整体变更基准日财务报表审计、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验资以及与上市申报有关的专项审核(包括但不限于验资复核、内部控制鉴证(审计)、非经常性损益表专项审核、原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比较表审核、税收鉴证、盈利预测审核、证监会反馈意见答复等)。
拟上市企业是指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委托本所提供审计服务的客户,与其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应有相关约定。
(三)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
(四)企业用于申请发行企业债的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发行企业债企业的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审计。
企业债是指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
(五)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等的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审计。
除上述业务外,可以指定为B类。
第四十二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只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负责人才可以签署业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复核责任。
第四十三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就重大事项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拟出具的报告;
(三)复核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
(四)评价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报告的恰当性。
第四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由本所风险管理委员会委派,一般从副主任会计师以上职级的人员中选派。
第四十五条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咨询。
当咨询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项目组和复核人员应当谨慎从事,以使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
如果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本所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委派其他人员担当该业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第四节专业意见分歧
第四十六条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沟通有关事项,通过充分的讨论或适当的咨询解决意见分歧。
第四十七条通过沟通无法消除重大专业意见分歧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于项目组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分歧解决方案,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对于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应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最终处理方案。
第四十八条项目组应当记录专业意见分歧的解决方式、解决过程以及结论。
第四十九条在重大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之前,项目负责人不得出具业务报告。
第五节业务报告签发
第五十条业务报告在经过项目组内部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若有)之后,由本所主任会计师或主任会计师授权的人员签发。
本所要求项目风险等级为A类的业务报告由主任会计师签发,其他业务报告由主任会计师授权的人员签发。
项目负责人为主任会计师的业务报告,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签发。
第五十一条已正式签发的业务报告如需修改,项目经理应书面说明修改原因以及修改内容,经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若有)、签发人批准后方能修改业务报告。
第六节业务档案
第五十二条项目组应当在出具业务报告后的六十天内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五十三条行政部设专人管理业务档案,负责业务档案的保管、借阅等工作,非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的借阅分别以下情况办理:
(一)本所业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借阅业务档案的,应经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
(二)客户要求借阅本单位业务档案的,应持有相关证明,经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且应于所内查阅档案,不得携带档案离开本所;
(三)第三方要求查阅业务档案的,应持有相关证明,经主任会计师批准,且应在指定的内容范围内,由本所相关人员查找后提供阅览。
第五十四条本所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准拆取,必须拆取的,应由提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以复印件装入档案,并注明原件提取单位。
第五十五条工作底稿归档后一般不得修改和增加,确需修改或增加的,应经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并记录以下事项:
(一)修改或增加工作底稿的理由;
(二)修改或增加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五十六条本所业务档案应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如果组成部分业务报告日早于集团业务报告日,应自集团业务报告日起对组成部分业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对于保存期满十年的业务档案,如需销毁,应由档案管理员列明清单,经相关人员审核后,报主任会计师批准销毁。
任何人不得在保存期满前销毁业务档案。
第五十七条对于本所因故未能完成的业务,应在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自业务中止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监控
第五十八条本所技术负责人负责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监控,并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监控结果向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九条本所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每个项目负责人至少选取一项业务进行检查。
技术部协助技术负责人实施每年的内部业务质量检查。
在分配检查项目时,应要求执行业务或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参与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第六十条技术负责人应当将内部业务质量检查中注意到的缺陷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如果该缺陷仅涉及具体业务,且不属于重大缺陷的,应当将该缺陷以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由其落实整改措施;
(二)如果该缺陷仅涉及具体业务,且属于重大缺陷的,应当将该缺陷告知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适当的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征询法律意见;
(三)如果该缺陷是系统性的、反复出现的重大缺陷,应当将该缺陷告知风险管理委员会,并要求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重大缺陷,是指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实施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技术部负责接收本所员工或外部客户关于业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和指控。
技术部应对投诉人的身份保密,未经投诉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
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和反馈调查结果,本所鼓励实名投诉和指控。
第六十二条技术部收到投诉和指控后,应当及时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
第六十三条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本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存在设计或运行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违反本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应按本制度第六十条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技术部应当记录投拆和指控的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八章记录
第六十五条质量控制记录应在本所业务管理系统中以电子方式保存,或以书面方式保存。
以书面方式保存的质量控制记录由作出记录的部门负责保管。
第六十六条质量控制记录应自作出记录年度起,至少保存五年。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术语,以《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章的定义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保证本所各项业务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所应按本制度和分所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分所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内部组织架构
第三条本所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本所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所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五条本所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六条本所内部设置审计部、技术部、行政部等部门以及北京、苏州、无锡等分所,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分所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章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本所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发布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控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委派高风险业务的项目负责人、签字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三)处理重大风险事项。
第九条本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总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副总经理)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当然成员,主任会计师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一般会议和特别会议。
在处理具体业务的重大风险事项时,主任委员应召集特别会议讨论决定。
特别会议由三名当然成员、承办该项业务的部门(或分所)的负责人、分管副总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组成。
主任委员可以指定相关人员列席特别会议,但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除前款规定的应由特别会议决定的事项外,主任委员应召集一般会议讨论决定,一般会议由三名当然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每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
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情况,参加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格式附后】上签字。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应以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决策:
(一)决定是否承接或保持重大风险业务;
(二)根据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决定是否终止业务约定;
(三)最终处理项目负责人与签字会计师之间、项目组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的意见分歧;
(四)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章审计部
第十三条本所设置审计部,承担本所具体审计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审计项目承接后,委派除项目负责人和签字会计师以外的其他项目组成员;
(二)对审计项目的外勤工作进展实施管理,协调各项目组按计划完成外勤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业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和本所审计操作规程执行审计业务;
(四)督促项目组在规定期限内将工作底稿整理归档。
第五章技术部
第十四条本所设置技术部,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负责收集关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内部技术支持,并将技术咨询中发现的风险较大或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解决;
(三)协助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控职责,负责内部业务质量检查计划的制定及其具体实施;
(四)接受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问题的内部咨询;
(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新员工培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等,负责向省注协报送年度培训总结资料。
第六章行政部
第十五条本所设置行政部,其主要职责:
(一)人力资源管理:
1、员工的招聘管理;
2、员工的离职、解聘、退休管理;
3、员工的考核和晋升管理;
4、员工的薪酬和福利管理。
(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1、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所长室提交财务报表;
2、员工差旅费借款和报销;
3、业务收入开票和收款;
4、各项税费的申报和缴纳。
(三)后勤服务:
1、业务报告和业务约定书的编号管理,业务报告的盖章、装订和发送;
2、业务档案的装订、登记、保管以及调阅;
3、业务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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