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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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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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一一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2标题和旁注
1.3解释
1.4单数和复数
1.5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6书面指示
一般义务
2.1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2履约保证
2.3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4分包合同的转让
2.5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文件
3.1语言
3.2适用的法律
3.3分包合同协议书
3.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主合同
4.1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2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3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4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1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2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3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4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2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3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开工和竣工
7.1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3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指示和决定
8.1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2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变更
9.1分包工程的变更
9.2变更指示
变更的估价
10.1估价的方式
10.2变更价值的估算
10.3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1O.4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5计日工
通知和索赔
11.1通知
11.2索赔
11.3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2.1以附注形式编入
保障
13.1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4.1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2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3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保险
15.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2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3保险的证据;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支付
16.1分包商的月报表
16.2承包商的月报表
16.3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
16.4保留金的支付
16.5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
16.6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主合同的终止
17.1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
17.2终止后的付款
17.3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分包商的违约
18.1分包合同的终止
18.2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18.3承包商的权力
争端的解决
19.1友好解决和仲裁
19.2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通知和指示
20.1发出通知和指示
2O.2地址的更改
费用及法规的变更
21.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21.2后续的法规
货币及汇率
22.1货币限制
22.2汇率
第二部分附注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第1条定义及解释
第2条一般义务
第3条分包合同文件
第4条主合同
第5条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第6条现场工作及通道
第7条开工和竣工
第12条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14条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第15条保险
第16条支付
第19条争端的解决
第22条货币及汇率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
分包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一一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定义
1.1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以下所定义的)所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承包商应随时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
(ii)“承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i)“分包商”指其报价书已为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为主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
(b)(i)“主合同”指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具体内容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给
(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i)“分包合同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第9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v)“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v)“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
(vi)“分包商的报价书”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vii)“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
(vii)“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3.3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ix)“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分包商报价书格式内的附录。
(x)“分包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配套使用的〈〈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版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该文件可由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xi)“主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1992年再次修正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1987年第四版的第一部分以及经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
它们均构成主合同的一
部分。
(C)(i)“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款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到的时间)。
(d)(i)“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
(iii)“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标题和旁注
1.2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
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5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
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书面指示
1.6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
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
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
承包商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
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
的指示
一般义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分包商应为此类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
但根据第5条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以及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履约保证
2.2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应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此类保证并提交给承包商。
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式。
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或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
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即不应对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该保证退
还给分包商。
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3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签发之后,分包商应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商
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同意。
无论承
包商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承包商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分包合同的转让
2.4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的规定,此类同意也应由承包商自行决定),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
或者
(b)将分包商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
再次分包
2.5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
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包括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分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
或
(b)根据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
当分包商的分包商在其进行的工作,或提供
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为分包商承担了主合同规定的,有关立包工程或构成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责任期(视情况而定)结束后的某一延长期间任何持续的义务时,分包商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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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IC 土木工程 施工 分包 合同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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