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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南新区新河街道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
2017年度非骨干河道整治工程监理服务
邀标文件
邀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工程综合说明
1、工程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2017年度非骨干河道整治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2、建设地点:
本工程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境内
3、工程规模: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2017年度非骨干河道整治工程,涉及大兴小区南侧沟(交院家属区至西伏河,长1120米)、新中河(丰产河北至南中沟,长1153米)、新墩三沟(新长铁路至东伏河,长172米)、新墩四沟(新长铁路至东伏河,长237米)、二墩沟(开放大道至东伏河,长988米)、三四组界沟(二墩伏河至东伏河,长424米)、徐巷河(串场河至西伏河)等7条河段的清淤疏浚、驳岸建设、防护及相关配套工程实施,建安工程造价约1800万元。
4、标段划分:
本工程为一个标段
5、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6、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1、监理范围: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2017年度非骨干河道整治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2、监理内容: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2017年度非骨干河道整治工程全部建设内容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施工监理工作。
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暂定工程量及范围适当调整的权利。
三、监理目标
1、质量目标:
确保合格。
2、工期目标:
按施工承发包合同工期完成。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投标申请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投标人拟任总监目前无主体工程在监(如有在监工程,须提供所在项目发包人出具的主体工程完工及可以离开原项目的证明)。
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不接受企业退休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
4、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组成员资质要求如下:
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应配备专业为水利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至少1名。
注:
投标时需提供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类别的,须提供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所学专业以学历证书中所注专业为准。
5、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组成员须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
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从投标截止之日当月向前连续6个月(例:
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7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1-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缴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单独出具每人一份,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出具)。
上述授权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可为同一人。
6、监理部人员均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在本项目建设监理阶段,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现场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按其投标承诺严格考核。
五、投标有效期
1、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60天(日历天)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均为人民币伍仟元整,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方式。
如采用银行汇票方式,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汇出(以投标人汇出资金的银行日期为准,且保证金汇出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收款人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
盐城市中行城南支行,开户行账号:
540458224529。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各投标人无需汇款,而是将银行汇票原件、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带至开标现场交工作人员核验,未按上述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供基本账户许可证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注:
投标人如未按文件约定提供银行汇票,直接将保证金汇入招标人账户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或导致废标。
2、投标文件均应包括如下内容:
2.1 法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2.2投标承诺书(允许另附一个详细说明)。
2.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4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5总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6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7授权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组成员从投标截止之日当月向前连续6个月(例:
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7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1-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缴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单独出具每人一份,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出具);
2.8拟参加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
2.9 监理主要人员履历表。
2.10投标人自备设备、仪器一览表或与有关检测单位委托检测协议。
2.11 监理大纲。
2.12评标办法规定审查的其它资料。
注:
投标文件为正本1份,副本3份。
其中各类证书原件材料直接放入档案袋中。
八、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所有投标文件装入封袋后都必须在封口处密封并盖章。
九、招标文件发售
本项目不需报名,请具备主要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到盐城市城南新区采购与招标网(
十、现场踏勘
1、现场踏勘时间:
如投标人需进行现场考察,可于2018年1月08日前自行安排。
2、现场踏勘地点:
盐城市城南新区境内
十一、招标文件的澄清
1、疑问送达时间:
2018年1月08日12:
00时前
2、答疑文件领取时间:
2018年1月08日18:
00时前
十二、投标报价方式
1、本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
2、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的监理费收费百分率,但不得超过收费基准价×60%,高于此费率的投标报价将被拒绝,作无效标书处理。
3、收费基准价=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系数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
十三、评标办法
1、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
十四、废标条款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署)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署)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5、发现投标人以其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9、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或本招标文件使用的有关文件中的其他废标情形。
十五、定标办法
1、本工程由邀标人依照国家规定定标。
十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截止时间:
2018年1月10日15:
00时
2、地点: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龙广场D1楼317室
十七、开标
1、时间:
2018年1月10日15:
00时
2、地点: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龙广场D1楼317室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并在唱标时核对其身份。
应参加而未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十八、其它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五投诉之日起10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如投标人所报的监理人员在中标后,不能到现场参与监理的,招标人将有权中止与其合同关系,并要求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除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同时向招标人承担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投标须知以及答疑文件、补充通知对本专用条款作出补充调整的,从其规定。
4、本专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第二章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由评标委员会先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根据投标报价高低推荐标明顺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邀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招标最低控制价的确定:
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
则:
招标最低控制价C=A*K,K值为90%、91%、92%、93%。
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况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
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二、资格审查: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投标人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总监理工程师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
4、符合专业要求的监理工程师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
5、授权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组成员从投标截止之日当月向前连续6个月(例:
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7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1-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缴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单独出具每人一份,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出具)。
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原件缺任一项者,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不参与下一步评审。
三、评标办法
1、符合性评审
1.1承诺邀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的通过质量承诺评审;不承诺邀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1.2承诺邀标文件要求工期的通过工期承诺评审(工期合理提前作为承诺);不承诺邀标文件要求工期的作废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认为属于本次招标其它实质性条款的评审。
3、商务性评审
对经济标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投标人的报价符合邀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且经评审不低于成本;
(2)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
四、定标办法
1、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标明顺序的1~3为中标候选人,邀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投标人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排序。
3、对不中标的候选人,邀标人有权不作任何解释。
五、其它
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2、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予以废标处置。
3、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废标处理。
第三章合同条款
一、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服务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发包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发包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发包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七条发包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发包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发包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且发包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名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发包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发包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发包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发包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发包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发包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发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发包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调解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发包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专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增加: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的定义:
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十三、“副总监理工程师”的定义:
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地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
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现行法规;国家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水利部、省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机构发布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管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监理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发包人发布的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其他有关文件。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增加:
九、发包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
4、监理工程师拥有现场突发事件的处置权,但应立即通报发包人,所涉及合同费用增减的处置,均须由承包人申请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计量支付;
5、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发包人的义务
第十条发包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1
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商业及技术秘密。
2
设计图纸
1
3
招、投标文件副本
1
合同签订后7天内
4
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副本
1
第十一条发包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4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2天。
第十三条改为:
监理人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监理人办公场所的选定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抽检送样至发包人招标确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七条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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