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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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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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附件5:
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单位名称:
象山县教育局
一、教育行政许可(共5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1、职权分解:
申请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2、执法岗位:
行政许可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1、职权分解:
申请初审及受理测试组织专家评审
公布专家组评审结果组织体检发证
2、执法岗位:
行政许可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1、职权分解:
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告知
2、执法岗位:
:
行政许可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项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1、职权分解:
申请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2、执法岗位:
行政许可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利用互联网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1、职权分解:
申请受理审查复审审定告知
2、执法岗位:
行政许可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教育行政确认(共1项)
(一)行政确认事项名称:
义务教育证书确认
1、职权分解:
受理审核发证
2、执法岗位:
普教科
3、法律依据条款: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三、教育行政处罚(共3项)
(一)教育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幼儿园实施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1、职权分解:
勘察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通知书
2、执法岗位:
学前教育办公室
3、法律依据条款: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2)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职权分解:
现场察看立案调查材料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通知书
2、执法岗位:
社会力量管理办公室、学前教育办公室
3、法律依据条款: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1、职权分解:
立案调查取证材料审核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撤销教师资格处罚通知书
2、执法岗位:
政工科
3、法律依据条款: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四、教育行政监管(共15项)
(一)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义务教育的管理
1、职权分解:
调研察看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政工科
法律依据条款: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建设,必须列入市、县(区)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学校的举办、合并和停办,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对教师的管理
1、职权分解:
调查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制订培训培养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政工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三)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对校长的管理
1、职权分解:
调查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制订培训培养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政工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
第五条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中小学德育工作管理
1、职权分解;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普教科
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
中小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中小学生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五)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
1、职权分解:
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普教科
3、法律依据条款: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
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六)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
1、职权分解;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普教科
3、法律依据条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七)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
1、职权分解:
调查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制订培训培养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政工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
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八)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中小学实验室的管理
1、职权分解:
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普教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从实际出发,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进程同步发展。
第八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任务和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
中等学校要建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小学校要建立综合的自然常识实验室或配备实验教具箱。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根据需要,建立音、体、美训练室、生物园地和劳动技术教育室、职业技术训练室、语言实验室、微型计算机室及综合电化教育室等。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管理学校实验室及教育技术装备的机构。
其主要任务:
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实验室;组织教学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的供应;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和指导实验教学、实习及劳动技术教育业务。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每学应开展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并进行适当奖励。
(九)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的管理
1、职权分解:
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普教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十)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对学校食堂卫生的监管
1、职权分解:
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普教科
3、法律依据条款: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十一)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对学校财务的监管
1、职权分解:
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计财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十二)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
1、职权分解:
调研察看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3、法律依据条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三)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对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监管
1、职权分解:
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普教科
3、法律依据条款: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十一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
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
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十四)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对学前儿童入园的监管
1、职权分解:
调研察看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2、执法岗位:
学前教育办公室
3、法律依据条款:
《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适龄儿童应进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第六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5周岁以下适龄儿童的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学前教育事业做出合理规划,创造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满足0—2周岁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
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和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社会影响恶劣的学前教育机构,保障学前儿童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权利。
(十五)教育行政监管事项名称:
镇中心小学、镇成校和初级中学校长的任免
1、职权分解:
提供任免对象征求乡镇政府意见考察政审局党委任命发文
2、执法岗位:
政工科
3、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第十八条城市市区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
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和初级中等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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