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谷检验技术培训讲义.docx
- 文档编号:4462026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143.71KB
稻谷检验技术培训讲义.docx
《稻谷检验技术培训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稻谷检验技术培训讲义.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稻谷检验技术培训讲义
稻谷检验技术培训讲义
上午,领导作了重要讲话,之后,傅更生同志跟我们讲了粮食储藏技术和储粮害虫防治技术,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12日发布,2014年4月11日实施的《GB/T29890-2013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下面,我要讲的主要有四个内容:
一是检验的概念和粮食检验的意义;二是稻谷的质量标准和储存标准;三是稻谷按质论价依据;四是感官检验技术。
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节检验的概念和粮食检验的意义
1、检验的概念
检验是以粮食及产品为研究对象,采用科学、系统的分析检测手段,全面、客观的研究与评定其品质及品质变化的一门学科,是建立在分析化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仪器分析、微生物学及技术、生物化学及技术、食品化学、粮食学、统计学等多种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独立并注重实验技术的学科。
根据检验的内容和任务不同,主要采用物理检验、化学分析、生物学方法和感官检验方法。
2、粮食检验的意义
粮食检验的意义在于保证党和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制订粮食收购政策提供决策依据而开展收获前粮食质量调查;为指导农业生产而开展的收获前粮食品质测报;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而开展的化肥、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卫生指标监测;保护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为生产、管理、科研等部门提供必要的分析结果和数据,为科学管理、安全储藏、改进生产工艺、合理利用和开发粮油资源、研究新产品服务。
检验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粮食研究和工作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学科本身的特点,它的发展离不开相关学科及技术的发展,在检验技术上,它依赖于各种分析方法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手段的进步,实际工作中它依据国际、国内的各种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各种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粮食、油料、食用油脂、饲料、以及其它相关产品,包括这些物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辅助材料等。
大家也知道,粮食保管和害虫防治工作都是为了保持粮食的原有品质和数量,与粮食质量有着密切关系,“一干、二净、三饱满”的粮食好保管。
一干:
就是粮食本身含水份低。
水分高了会增强粮食的生命活力,就会提高粮堆里的温度;水分高了会适宜粮堆中的害虫、霉菌的生长,促使其繁殖,也会提高粮堆中的温度。
一般需要储藏的粮食根据地域不同对水分的要求也不同;如果是种子或保管期较长的粮食,其水分的要求更加严格,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粮食安全储藏。
二净:
就是粮食内的杂质要少。
杂质包括杂草种子,植物的枝叶残片、异种粮粒以及泥土、石子等。
这些杂质混杂在粮堆中不仅会影响粮食的品质,也会有大量的霉菌和虫卵,容易生虫、霉变,对粮食保管极为不利。
三饱满:
就是粮食的籽粒要充分成熟、完整、饱满。
也就是粮食中的未成熟粒、干瘪粒和生芽、霉变、破碎、病斑、虫蚀等不完善粒越少越好。
所以质量好的粮食是安全储粮的基础,既不容易生虫又好保管,既省力又节约保管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反之,既容易发虫又难保管;既费力又增加保管费用开支,损害企业经济利益。
有些企业由于粮多人少专业技术薄弱、粮情复杂,加之现在发展到使用机械进粮,自动分级现象更加明显,如果不控制入库粮食质量,就会给储粮带来无穷的隐患,正如在日常储粮过程中所遇到的粮情不稳,粮食发热、生虫,局部通风不透、杀虫不彻底、发热霉变等现象都与粮质差有关,都是粮食的水分高或杂质多、分级严重引起的。
因此,希望大家要十分重视入库的粮食质量。
要重视入库粮食质量,就一定要掌握粮食检验技术。
特别是在粮食收购期间,送粮集中,车多船多人多,时间紧、任务重,如单靠物理检验和化学检验方法来检验稻谷质量,不仅设备要求高,而且检验时间长,很难满足收购工作的需要。
因此,必须以感官检验为主,并辅以仪器检验结果对照,才能圆满完成任务。
再如,在稻谷储存的过程中,为了储粮安全,保证储粮无虫、无霉,对保管现场要经常进行稻谷质量水分、杂质的检查,用感官检验的方法,也较为方便。
但是,感官检验总得有个检验标准,否则就无法判断其质量好坏。
因此,我在讲感官检验方法之前先讲一下稻谷标准。
第二节稻谷的质量标准和储存标准
1、稻谷的质量标准
2009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1350-2009《稻谷》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用以取代原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6日发布、1987年4月1日实施的GB1350-1986《稻谷》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稻谷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适用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商品稻谷,但不适用于标准分类中规定的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粳稻谷、粳糯稻谷以外的特殊品种稻谷。
如GB/T17891-1999优质稻谷和GB/T22499-2008富硒稻谷等等。
新增内容:
——质量要求增加“整精米率”和“谷外糙米”指标。
该标准与旧标准的主要差异:
(1)修改了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粳稻谷、粳糯稻谷等术语和定义。
(2)将整精米率由定等指标改为非定等指标,并对指标值进行了修改。
(3)增加了等外级。
(4)检验规则中增加了判定规则。
(5)增加了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
(6)将原分类修改为五类,即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粳糯稻谷、籼糯稻谷。
(7)粳稻谷、粳糯稻谷出糙率统一为一个标准,中等质量为不低于77.0%,不再划分一、二、三类地区。
将“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水分修订为不超过13.5%,与早籼稻谷相同,粳稻谷、粳糯稻谷水分修订为不超过14.5%。
(8)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9)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50—1986。
(10)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11)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国家粮食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参加起草单位:
湖北省粮食局,广东省粮食局、上海市粮食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成都粮科所。
(1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唐瑞明、龙伶俐、余敦年、王志明、刘光亚、管景诚、王杏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 谷 GB1350—1999
Paddy 代替GB1350—198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谷的有关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的商品稻谷。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490—1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1985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5493—1985粮食、油料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T5494—1985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5495—1985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T5496—1985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5497—1985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早籼稻谷
生长期较短、收获期较早的籼稻谷,一般米粒腹白较大,角质粒较少。
3.2 晚籼稻谷
生长期较长、收获期较晚的籼稻谷,一般米粒腹白较小或无腹白,角质粒较多。
3.3 粳稻谷
粳型非糯性稻谷的果实,籽粒一般呈椭圆形,米质粘性较大胀性较小。
3.4 籼糯稻谷
籼型糯性稻的果实,糙米一般呈长椭圆形和细长形,米粒呈乳白色,不透明,也有呈半透明状(俗称阴糯),粘性大。
3.5 粳糯稻谷
粳型糯性稻的果实,糙米一般呈椭圆形,米粒呈乳白色,不透明,也有呈半透明状(俗称阴糯),粘性大。
3.6 出糙率
净稻谷脱壳后的糙米(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质量的百分率。
3.7 整精米
糙米碾磨成精度为国家三级大米时,米粒产生破碎,其中长度仍达到完整精米粒平均长度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的米粒。
3.8 整精米率
整精米占净稻谷试样质量的百分率。
3.9 不完善粒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3.9.1 未熟粒
籽粒未成熟不饱满,米粒外观全部为粉质的颗粒。
3.9.2 虫蚀粒
被虫蛀蚀并伤及胚乳的颗粒。
3.9.3 病斑粒
糙米胚或胚乳有病斑的颗粒。
3.9.4 生芽粒
芽或幼根已突出稻壳,或检验糙米芽或幼根已突破种皮的颗粒。
3.9.5 霉变粒
稻谷生霉,去壳后糙米胚或胚乳变色或变质的颗粒。
3.10 谷外糙米
稻谷由于机械损伤等原因形成的糙米粒。
3.11 杂质
除本种粮粒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11.1 筛下物
通过直径2.0mm圆孔筛的物质。
3.11.2 无机杂质
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3.11.3 有机杂质
无食用价值的稻谷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
3.12 黄粒米
胚乳呈黄色,与正常米粒色泽明显不同的颗粒。
3.13 色泽、气味
一批稻谷固有的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稻谷分为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籼糯稻谷、粳糯稻谷五类。
5 质量要求
5.1 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按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分等级,质量指标见表1。
5.2 粳稻谷、粳糯稻谷按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分等级,质量指标见表2。
5.3 各类稻谷以三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五等的为等外稻谷。
5.4 稻谷中混有其他类稻谷不超过5.0%。
5.5 各类稻谷中黄粒米不超过1.0%。
5.6 各类稻谷中谷外糙米不超过2.0%。
5.7 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5490执行。
6.2 扦样、分样按GB5491执行。
6.3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按GB/T5492执行。
6.4 类型及互混检验按GB/T5493执行。
6.5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5494执行。
6.6 出糙率检验按GB/T5495执行。
6.7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按GB/T5496执行。
6.8 水分测定按GB/T5497执行。
6.9 谷外糙米检验按GB/T5494—1985中1.5进行检验,拣出糙米粒,称量,计算。
6.10 整精米率检验按附录A执行。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运输和贮存按国家有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整精米率检验方法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天平,感量0.01g;
A1.2 实验室用砻谷机、碾米机;
A1.3 谷物选筛。
A2 操作方法
称取净稻谷试样(W0),经脱壳后称量糙米总量(W1),然后从中称取一定量的糙米(W2),用实验碾米机碾磨成国家国家三级大米的精度,除去糠粉,再拣出整精米粒,称重(W3)。
A3 结果计算
H(%)=(W3/W0×(W2/W1))×100-------------(A1)
式中:
H—整精米率;
W0—稻谷试样质量,g;
W1—糙米总质量,g;
W2—实验碾米机的最佳碾磨质量,g;
W3—整精米粒质量,g。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1.0%,求其平均值即为检验结果。
2、稻谷的储存标准
2006年11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T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推荐性国家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用以取代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7月20日发布国粮发[2000]143号《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569-2006
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谷储存品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在安全储存水分和正常储存条件下稻谷的储存品质,指导稻谷的储存和适时出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490粮食、油料及植物油检验一般规则
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5507粮食、油料检验粉类粗细度测定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宜存
储存品质良好。
3.2轻度不宜存
储存品质明显下降。
3.3重度不宜存
储存品质严重下降。
3.4色泽
稻谷制成标准一等精度大米后,在规定条件下大米的综合颜色和光泽。
3.5气味
稻谷制成标准一等精度大米后,在规定条件下大米的综合气味。
3.6脂肪酸值
中和100g干物质试样中游离脂肪酸所消耗的氢氧化钾毫克数。
3.7蒸煮品评
稻谷制成标准一等精度大米,在规定条件下蒸煮成米饭后,对其色泽、气味、外观结构、滋味等进行品评的试验,结果用品尝评分值表示。
3.8品尝评分值
米饭品评试验所得的色泽、气味、外观结构、滋味等各项评分值的总和。
4储存品质分类
按储存品质的优劣将稻谷分为宜存、轻度不宜存和重度不宜存三类。
5储存品质指标
稻谷储存品质指标见表1。
表1稻谷储存品质指标
项目
籼稻谷
粳稻谷
宜存
轻度
不宜存
重度
不宜存
宜存
轻度
不宜存
重度
不宜存
色泽、气味
正常
正常
基本正常
正常
正常
基本正常
脂肪酸值(KOH/干基)(mg/100g)
≤30.0
≤37.0
>37.0
≤25.0
≤35.0
>35.0
品尝评分值(分)
≥70
≥60
<60
≥70
≥60
<60
注:
其他类型稻谷的类型归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其中省间贸易的按原产地规定执行。
6检验方法
6.1色泽、气味检验:
按第B.4章执行。
6.2脂肪酸值检验:
按附录A执行。
6.3品尝评分值检验:
按附录B执行。
7检验规则
7.1一般规则
按GB/T5490执行。
7.2抽样、分样
按GB5491执行。
7.3储存品质指标检验
7.3.1入库前,应逐批次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入库的技术依据;入仓时,应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取平均值作为该仓(垛、囤、货位)建立质量档案的原始技术依据。
7.3.2储存中,应定期、逐仓(垛、囤、货位)取样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质量档案记录和出库的技术依据。
8判定规则
8.1宜存
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均符合表1“宜存”规定的,判定为宜存稻谷,适宜继续储存。
8.2轻度不宜存
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均符合表1“轻度不宜存”规定的,判定为轻度不宜存稻谷,应尽快安排出库。
8.3重度不宜存
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指标中,有一项符合表1“重度不宜存”规定的,判定为重度不宜存稻谷,应立即安排出库。
因色泽、气味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还应报告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检验结果。
(附录略)
既然国家制订了稻谷强制性质量标准和推荐性储存品质判定规则,那么不符合标准的稻谷又怎么处理呢?
这是我还要向大家介绍的第二个内容,也就是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粮发〔2010〕178号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用以取代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粮发〔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一般原则
2.1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2.3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
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2.4粮油安全储藏水分不作为水分增扣量的依据。
2.5国家对粮油收购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粮油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验仪器,须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粮油专用检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粮油收购
3.1所有粮油收购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粮油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摆放粮油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
粮油验质人员应取得粮油检验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售粮者对粮油检验验质结果有异议时,粮油收购站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进行复验。
3.2粮油收购中,按以下规定进行增扣量:
3.2.1水分含量:
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
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3.2.2杂质含量:
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
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
矿物质含量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量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量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大豆中的秣食豆按杂质归属。
无使用价值的霉变粒按杂质归属。
3.2.3不完善粒含量:
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3.2.3.1生霉粒含量:
玉米、油菜籽生霉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加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生霉粒含量超过5.0%的,不得收购。
标准中未规定生霉粒限量的,生霉粒按不完善粒归属,不单独扣量。
3.2.4整精米率:
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整精米率低于38%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政策性粮食收购范围。
3.2.5谷外糙米含量:
谷外糙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3.2.6黄粒米含量:
黄粒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3.2.7互混率:
互混率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扣量,互混率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其中:
3.2.7.1稻谷
a.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3.2.7.2荞麦
甜、苦荞麦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3.2.7.3黍、稷
a.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b.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其他粮油的互混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2.8各项定等指标及不完善粒含量、谷外糙米含量、损伤粒率、热损伤粒含量超过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等级内质量规定的,以及黄粒米含量超过2.0%、互混(率)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
黄粒米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入库。
3.2.9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导致严重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其收购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粮油调运与销售
4.1调运、销售和竞价拍卖粮油,销售(出库、调出)方应当出具能够代表粮油真实质量状况的检验报告并随货同行。
接收方(购入、调入)须向销售方索取质量检验报告,并对接收的粮油进行检验验收。
双方对粮油质量有争议时,按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稻谷 检验 技术培训 讲义